煤矿水泥(速凝剂)袋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大修旧利废、回收复用力度,开源节流,压缩成本,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井下所有袋装水泥和速凝剂的使用单位。二、管理要求1、各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或速凝剂时,要手工拆开封口线,保持完整,以便回收复用。回收率保持在 70%以上。2、各单位回收的水泥袋或速凝剂袋,必须十个一捆,码放整齐后就进交到供应科井下(15、16)材料库,二水平及井底地区使用直接上井交供应科,由供应科保管员验收后登记入账,开具收条,做为考核依据保存。3、供应科仓库将不再购进新袋,原有库存将严格管理,不再审批发放。各区队如需水泥袋使用,可直接到井下材料库办理相关手续,按需领取。4、供应科井下材料库建立水泥袋回收复用台账,准确登记各区队水泥袋回收及复用情况。每周根据各单位袋装水泥使用情况及水泥袋上交数量,按照考核标准制定出奖罚明细,上报矿现场管理小组对区队进行奖罚。三、考核及奖罚1、根据各单位袋装水泥使用情况及回收数量,计算出回收率,70% 为最低标准,不奖不罚;超出或不足的,按照每个水泥袋 0.5 元标准进行对等奖罚。2、各单位使用的旧水泥袋按每个 0.3 元计入材料费。3、如在回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将按所交数量价值的十倍进行处罚。本办法从 8 月 22 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