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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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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付支付方式 第三节 托收支付方式 第四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第五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六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灵活选用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绝大部分采用非现金结算,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一、汇票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的含义 我国于 1995 年 5 月 10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自 1996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19 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2、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者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基本内容 汇票必须要式齐全,即应当具备必要的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 22 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三)汇票种类 1.以出票人为标准分类 (1)银行汇票(Banker

3、s Draft) 。是指出票人和受票人都是银行的汇票。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指出票人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2.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 ()光票(Clean Bill)。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押汇汇票,是指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是跟单汇票。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大多采用跟单汇票作为结算工具。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 (1)即期汇票(Sight Draft)。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

4、的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At xx days after sight) 出票后若干付款 (At xx days after date)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指定日付款( Fixed date )。 4.根据承兑人不同 (1)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 。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 acceptance draft)。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

5、,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果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权利。 1.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两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 ( Pay A Co. only )或“付给 XX 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 not negotiable) 。 (2)指示性抬头。例如:“付甲公司或指定人” (Pay XX Co. or order 或

6、 Pay to the order of Co.) 。这种抬头的汇票,除 XX 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 。提示可以分成两种: (1)承兑提示。 (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是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付款提示。 (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对远期汇票承

7、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 。 4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解除。 5背书(Endorsement )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记载有关事项经签章,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受让人的

8、行为。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之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 ;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6拒付( Dishonors )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二、本票 (一)本票(Promissory Note)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73 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按照我国票据法第 76 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

9、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二)本票的种类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按我国票据法第 79 条规定,我国允许开立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 2 个月的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仅限于由中国银行审定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签发。 三、支票 (一)支票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 82 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我

10、国票据法第 85 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二)支票的种类 按照我国票据法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两种,用以支取现金或是转帐,均应在支票正面注明。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转帐结算。支票一经划线就只能通过银行转帐,而不能直接支取现金。因此,就有“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之分。划线支票通常都在其左上角划上两条平行线。视需要,支票既可以由出票人,也可以由收款人或代收银行划线。对于未划线支票,

11、收款人既可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代向付款银行收款,存入自己的帐户,也可径自到付款银行提取现金。但如果是划线支票,或原是未划线支票,经自己加上划线后,收款人就只能通过往来银行代为收款入帐。按各国票据法,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三支票的使用 支票的使用有一定的效期,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

12、票据责任。 第二节 汇付支付方式 一、汇付方式的含义及当事人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是指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指进口人。 2收款人(Payee; Beneficiary) ,是指收取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3汇出行 (Remitting Bank),是指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 (Pay

13、ing bank),是指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为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此项申请书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汇出与汇入行之间,事先订有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二、汇付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手段将电汇付款委托书给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优点

14、是交款迅速,其缺点是费用较高。 (二)信汇(Mail Transfer M/T) 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付款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是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三)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二、汇付方式的性质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汇付方式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

15、e) ,随定单付现(Cash with Order C.O.D)和赊销(Open Account) )等业务。采用预付货款和随定单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占压,对卖方最有利;反之,采用赊销贸易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付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卖方不利,对买方最为有利。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 第二节 托收支付方式 一、托收的含义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第 522 号出版物)第 2 条的规定,可对托收作如下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票据以便

16、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它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托收行的代理人 ,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的银行。 4付款人(Payer)是指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托收业务中、 ,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 。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提示行可

17、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 需要时的代理(princi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委托人如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项代理的权限。如无此注明,银行将不受此需要时的代理的任何指示。 三、托收的种类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简称 D/P)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发货以后,取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

18、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1)即期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 D/P at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 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二)承兑交单 (Do

19、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简写 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出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四、托收的性质及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后,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运回国内的损失。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

20、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货;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就会遭受货、款两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另一方面,对进口人却有利,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故很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竟销的手段。五、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对托收统一规则进行修订,于 1995 年公布了新的修订本为国际商会第 522 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 ICC Publication No.522),以下简称URC522,于 1996

21、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六、使用托收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调查和考虑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 CIF 或 CIP 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不采用 CIF 或 CIP 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一、信用

22、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又称开证人。系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方。 2开证行(open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他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一般是进口人当

23、地的银行。 3受益人(beneficiary) 。系指信用证上规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即出口人。他有按信用证的规定签发汇票向指定的付款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的出票人的身份,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担保该汇票必获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系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的责任。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系指愿意买入受益人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决定。在

24、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通常又是以受益人的指定人和汇票的善意持有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它对作为出票人的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付款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故亦称受票行。付款行如同一般汇票受票人,一经付款,即使事后发现有误,对受款人也无追索权。 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 。信用证的偿付行又称信用证的清算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银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开证行在

25、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时,可直接向寄单的议付行、代付行追回业已付讫的款项。 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系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地位。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以后,即对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一旦付款没有追索权。 二、信用证的一般收付程序 (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二)申请开证 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 押金或提供其它担保,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当地的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

26、行) 。 (四)通知 通知行核对印签与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如果收到的信用证是以通知行为收件人的,则通知行应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通知受益人。(五)审证、交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经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对照合同条款审核信用证。如果发现信用证中的条款有差错,表述不清等不能接受或者无法照办的内容时,均应通知开证申请人,请求修改信用证。修改后的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信用证相同。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或需修改的经收到修改通知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立汇票连同信用证(如经过修改还有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递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 议付就是由议付行向

27、受益人购进由他出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根据 UCP500 的解释:“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 ”“付出对价可以解释为立即付款或对付款承担义务” 。 (六)索偿 索偿就是议付行办理完议付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请求偿付的行为。其具体做法是:由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连同汇票和索偿证明(证明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分次以航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七)偿付 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 (八)付款赎单 开证行履行完偿付责任后,应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单据,开证人审核单据无误后,办理

28、付款手续。三、信用证的内容 (一)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三)对货物的要求 (四)对运输的要求 (五)对单据的要求 (六)特殊要求 (七)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与作用 (一)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 第 2 条规定,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自己或授权另一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 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

29、售合同或其它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该条又进一步指出:“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它义务的保证,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500 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它行为。 ”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 ,用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

30、、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 (二)信用证的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2)可以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1)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2)提供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提交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了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项费用。此外通过信用证业务,还可以带动其它开户往来,保险仓储

31、等业务,为银行增加收益。 五、信用证的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的收据而无需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在使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

32、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的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上,开证行一般应写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按UCP500 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经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得撤销或修改。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按 UCP500 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

33、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并对受益人以独立的“本人”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对受益人或其它前手无追索权。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及议付信用证 UCP500 中规定,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清楚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对自由议付信用证,任

34、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 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按UCP500的规定,开立信用

35、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它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的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是指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代价。只审单据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按是否限定议付银行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的付款承诺

36、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五)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进口人资金融通。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

37、C Payable at sight )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由于这种信用证的贴现费用由进口人负担,因此,又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 。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按 UCP500 第 48 条规定:只有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方能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

38、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卖方责任。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1)自动循环(a

39、utomatic revolving )。即每期用完一定的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 ) 。即每次用完一定的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3)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 )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 X 天起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可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

40、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以先后开立。 (九)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为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或桥式信用证,是指原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余那证为基础和担保,另开立的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十)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

41、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支付利息。 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于 1993 年有着手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00)简称UCP500 ,并于 1994 年 1 月 1 日实行。 它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成为一个国际惯例。在我国对外出口业务中,如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绝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

42、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即国际商会 500 号出版物办理。Except so far as otherwise expressly stated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七、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如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一般应在国货物买卖合同中,就开证时间、开证银行,信用证的受益人、种类、金额、装运期、到期日等

43、作出明确规定。 例: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 XX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至装运月份后第 15 天在中国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the month of

44、 shipment . 第四节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一、银行保证书(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一)银行保证书的含义和性质 保证书又称保函,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饿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1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s) 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银行保函大多数属于见索即付保函。 2有条件

45、保函(Conditional L/G) 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 (二)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 1委托人(principal) 。即申请人,是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银行索赔的一方。 3担保人(Guarantee) 。担保人又称保证人,即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在保函项下的责任,“是字收到索赔书和驳岸喊中归个的其它文件后,认为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时,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款项。 银行保证书除了以上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有时还可以有转递行、保兑行和转开行的当事人。(三)银行保

46、证书的内容 1有关当事人 2开立保函的依据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4要求付款的条件 5保函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1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保证人)应投标人(委托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受益人)发出的保证书,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销投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交付履约保证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一定金额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 Guarantee)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担保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履约保证书,又可分为进

47、口保证书和出口保证书两种。 3还款保证书(Repayment Guarantee)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它当事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几种保函外,还可以根据其它功能和应用的不同,分为其它种类,如补偿贸易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贸易项下的延期付款保函等等。 二、备用信用证 ( Standby Letter of Guarantee )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

48、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旅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 ,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是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备用信用证是具有信用证形式和内容的银行保证书。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本中,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1998 年 12 月国际商会又对备用信用证制定了国际备用

49、信用证惯例 (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1998)简称ISP98并于 1999 年 1 月 10 日起实施。 第六节 支付方式的选用 在实践中,为了促成交易,既能做到加快资周转速度,又能确保收付的安全,在同一笔交易中使用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是比较有效的做法。目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是指部分用信用证,余额货款用汇付。例如,散装货物,90%货款用信用证结算,其余 10%等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按照检验后的实到数量确定余数金额以汇付支付。或者是以汇付方式支付预付款,其余货款以信用证支付。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这种方式是指不可撤消信用证和跟单托收结合使用。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在信用证中必须定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 ”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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