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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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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新闻来源保密近年来 ,我国一些媒体的报道因为新闻来源的失实而造成了新闻纠纷 ,其间媒体及其从业者也免不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媒体的声誉与权威性也因此而受损。因此 ,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应明确自身的责任 ,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确保新闻的真实性的同时 ,加强新闻法律意识 ,以避免不必要的新闻纠纷特工门事件:焦点是有人泄露了前美国驻加蓬大使约瑟夫威尔逊的妻子,是 CIA 负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秘密特工。威尔逊认为这一事件是由于政府官员在他指责白宫夸大来自伊拉克的威胁之后对他进行的污辱和报复。美国宪法与新闻自由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条修正案为记者提供了一个有限的特权,即不得强迫记者透露他们的来源或信

2、息。从“特工门事件”看美国新闻法制该事件对美国政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给新闻界带来了不小的震动,使美国一直引以为荣的新闻自由大幅退步,记者的获罪与入狱,使得美国新闻界人士人人自危。我们应该从美国政界和新闻界对“特工门”的处理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从新闻法、新闻管理体制、新闻自由体制和新闻职业道德等方面分析美国的新闻法制。新闻法:在“特工门事件”中,新闻记者在进行报道活动时,泄露了普莱姆的特工身份,这已经违反了法律,但美国并没有新闻法,所以他们在起诉记者时,并没有求助于新闻法,而是根据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而且还利用了其他部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 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案

3、中有保护情报人员的条款,美国华盛顿联邦地区法庭判纽约时报资深记者朱迪思米勒“藐视法庭” ,也体现了美国政府利用了新闻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控制。新闻管理体制 美国媒介实行完全商业化的运行体制,媒介进行自律。在“特工门事件”中,美国政府并没有采用行政控制的手段对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进行施压,而是依靠一些成文法和判例法,如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案对记者的行为进行了指控。同时,美国政府也通过其他部门法,如国家安全法 、 诽谤法 、 隐私保护法等,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进行控制,甚至会将“藐视法庭”的罪名加在新闻从业者头上,以实现对媒介的控制。新闻自由 在“特工门事件”中,威尔逊在纽约时报上发表文章

4、激烈批评了布什政府,认为布什政府故意扭曲他的调查结果,作为入侵伊拉克的理由。可见,美国普通的公民,能在新闻媒介上自由地发表意见,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但在威尔逊批评了美国政府后,美国官方就进行了激烈的反击,并有意无意地将他妻子普莱姆是一名特工的消息透露给了媒体,使普莱姆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这就在无形中警告了其他想通过言论自由批评政府的人,威尔逊的遭遇给了这些人以危机感,这无形之中伤害了新闻自由。这也是美国政府对新闻自由的一种间接的控制。再看美国媒体的新闻自由状况。新闻媒体是享有新闻自由的最重要的主体。在“特工门事件”中, 纽约时报能刊登威尔逊批评美国政府的文章,说明美国媒体享有较为充分

5、的新闻自由,但是美国政府也会通过法律对媒体的新闻自由进行控制,如法庭就以记者拒绝出庭为普拉姆身份泄密案的消息源作证为由,判处时代周刊每天 1000 美元的罚款,直到他们同意配合调查。为了调查泄密的信息源,美国的多家媒体受到了调查和传唤。可见,美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美国媒体从业人员的新闻自由状况又如何呢?在“特工门事件”中,专栏作家诺瓦克通过采访“两位政府的高级官员” ,获得了威尔逊的妻子普莱姆是一名特工的信息,并撰写文章透露了这一信息。接着, 纽约时报记者米勒和时代周刊记者库珀也在各自的调查采访中得到了相关的信息。可见,美国的从业人员能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并拥有采访权

6、、出版权、发布权等新闻自由。但是,美国政府也依据法律,对记者进行指控和传唤,强迫记者透露信息源。甚至以拒绝出庭为普拉姆身份泄密案的消息源作证为由,加上莫须有的“藐视法庭”罪名,将记者送入了监狱。可见,美国新闻从业人员的新闻自由也是受到严格的控制。新闻职业道德 在“特工门事件”中,面对政府的指控和法庭的传唤,米勒和库珀面对政府的指控采取了不同的行动。 时代周刊主编诺曼珀尔斯坦决定将库珀的采访笔记交给法庭。库珀本人也得到了他的线人的许可,同意他向法庭提供他掌握的任何信息。米勒则一直没有透露信息源,结果因为“藐视法庭”而被判入狱。总的来说,美国新闻从业人员大多是能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的, 但是在遵守新闻

7、职业道德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法律的干扰,法律的强制力往往阻碍和破坏了新闻从业者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的努力,如该事件中的库珀,虽然一直在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但最后还是向法律妥协,而米勒则一直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与政府斗争到底,显示出了新闻工作者高尚的职业道德理念。 问题与困境 “特工门事件”也暴露出来几个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矛盾,这几个矛盾也是西方新闻学界和业界讨论的焦点,那就是保护法与隐私法、新闻法与新闻道德之间、信息源保密与真实性的矛盾。首先是保护法与隐私法的矛盾。从法律上讲,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记者作为普通公民有义务配合法庭的调查,说出消息源。而“新闻信息源”又是属于公众隐私范畴(“

8、公民权” ) ,是不应该在公众场合谈论和泄漏的。这就体现了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案与隐私保护法的矛盾,同样都是隐私的保护问题,哪个更重要,谁先谁后,这都是美国隐私法保护中没有解决的问题。该事件也体现了新闻法制与新闻道德的矛盾,从新闻法制上来说,信息源违反了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案,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记者应该配合法庭的调查和审判,指证信息源。而从新闻职业道德上来说,新闻记者应该保护新闻源。在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和记者行为原则宣言中,都强调了要保护消息来源。这样,职业准则和新闻法制就产生了矛盾。 还有一个矛盾就是信息源保密和真实性的矛盾。 “新闻信息源”是属于公众隐私范畴,身份不应该被暴露

9、。但消息来源不为公众所知,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如何得到保证?信息源身份的不确定,当然就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源的保密就与新闻真实性产生了矛盾。总的来说,特工门事件体现出来的正是国家政治权力、民众权益以及社会各界利益集团之间摩擦与矛盾,正如我国学者徐耀魁所说“西方各国新闻传播事业虽已取得空前发展与社会普及其社会化活动中的许多基本原则也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承认而实现了比较有序的法制管理及一定程度的新闻自律规范,但它们依然与国家政治权力、民众权益以及社会各界利益集团不时发生种种摩擦与矛盾。新闻界内部各个媒介机构相互之间在经营和采访报道等方面仍一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为 新闻来源保密”是指为向记

10、者提供有关新闻事实的线索、情况、资料的采访对象保密。通常情况下 ,为了证实所报事实的真实性 ,记者在报道中是要交代新闻来源或新闻根据的。但是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记者在报道中需要使用业务技巧有意识地隐去新闻事实的来源或根据(隐名消息来源) ,不公开线索提供者、被采访对象的可能被识别的有关信息 ,如工作单位或所在学校、家庭住址、职务职称、有关证件号码等等。这是因为 ,在采访过程中 ,被采访者为了说清事件的来龙去脉 ,可能会谈及一些内幕情况或涉及自己和某些人的名字 ,有些内容一旦披露 ,将会带来不良后果。” 二著作权windowsXP 软件是有正版保护的,如果不经注册则不能使用。而现在盗版的却能

11、够正常使用,这意味着什么?就是你修改了或者改编了程序,从而破坏了作品完整权,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在对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结论不言自明。有人提出,“黑屏” 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种技术措施。技术措施又称技术保护措施,属于私力救济手段。它是指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或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防范措施,这种防范措施可以是某种装置、组件、方法或者软件。“技术措施应该是事先的、预防性的,而不是事后的、惩罚性的。例如安装正版软件时必须输入产品序列号,就是一种技术措施。而攻击性、破坏性的技术措施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应当被禁止。黑屏

12、”行为不是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只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手段。如果以此来维权,就是对技术措施的滥用。然而,如果就此认定,“黑屏”就是滥用技术措施来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在法律上并没有充分的依据。原因在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技术措施的规定并不对等:一方面大的立法取向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采取技术措施;另一方面又没有对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合理使用的前提和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在国际上,1996 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旗帜鲜明地提倡使用技术措施,要求缔约各方应制定适当的法律,制止规避作者为行使著作权而使用的有效技术措施,而没有提及技术措施合理使用的前

13、提和范围。我国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这个问题上也作出了有利于著作权人的规定。“很难找到微软在知识产权上的过错。 ”李旭告诉记者,现有的法律规定,其实是考虑到了网络时代和传统社会救济成本的差异。在传统社会中,公力救济成本低,去法院打官司并不需要太多的花费。但在网络环境下,微软面对的是成千上万不知名的盗版用户,如果一个一个去举报、投诉,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成本太大。 “这就是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提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形式的私力救济的深层次考虑。 ”“对技术措施如何合理使用,如何防止滥用,应该作出规定。 ”微软一再声称,“黑屏” 是为了打击盗版,维护自己合法的知识

14、产权。但“黑屏”是不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也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有人提出,“黑屏” 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种技术措施。技术措施又称技术保护措施,属于私力救济手段。它是指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或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防范措施,这种防范措施可以是某种装置、组件、方法或者软件。“技术措施应该是事先的、预防性的,而不是事后的、惩罚性的。 ”刘德良表示。例如安装正版软件时必须输入产品序列号,就是一种技术措施。而攻击性、破坏性的技术措施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应当被禁止。然而,如果就此认定,“黑屏”就是滥用技术措施来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在法律上并没有充分的依据。原因在于,现有的知识产权

15、法律体系对技术措施的规定并不对等:一方面大的立法取向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采取技术措施;另一方面又没有对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合理使用的前提和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因特网挑战版权内容提要 :网络以惊人的速度进入千家万户,并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伴随着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以网络经 济为标志的新经济时代,许多与网络有关的版权法律保护问题也纷至沓来。一方面,网络已对传统的版权法律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主要包括:作品的数字化,网络 传输与版权的冲突以及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异化;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又出现了一些版权侵权的新形式,如“上网”、 “网上”和“ 下网”等。面对种种挑 战,版权法应作何适应

16、性的修订与扩充,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新问题。随着电子计算机与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正以飞快的速度进入寻常百姓家,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上的侵权纠纷案也与日俱增。传统的版权法在保护网络环境下版权主体的权利时已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 网络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出挑战当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呈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特点。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面临挑战专有性也叫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性,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而信息一旦上网则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载体,因此很难被

17、权利人控制。2.信息交流的迅捷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宣告终止,这样既保障权利所有人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其智力成果,获得合理回报,又防止因保护时间过 长而阻碍信息传播和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进步。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输速度极为迅速,且范围更广,这使得权利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授权而获利。例如, 以前也许用几年时间才能销售几万册图书,在今天通过网络只要几个月便可实现,而且销售范围更广。因此,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有越来越短的趋势。3.网络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形成挑战一般说来,一国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法域内受到法律保护,除非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它签订的双边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都不自动保护他国的知识产 权。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这就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由于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各不相同,这就 会使得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因此,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各国统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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