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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oc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6979514 上传时间:2019-04-2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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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七节 盐酸工序第二百二十条 在盐酸合成炉点火前,必须对炉内气体进行氮气置换或抽除炉内剩余气体,并分析合格。第二百二十一条 在点炉操作时,禁止正视炉镜或点火孔。炉镜与操作人员之间应有可靠的防止炉镜爆裂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百二十二条 盐酸合成炉的停炉操作应逐步减少进炉气量,先切断氢气,故障状态下应立即切断氢气,后切断氯气,并经检查确认已经切断全部气源,方能停炉。第二百二十三条 氢气管路、设备因渗漏着火时,必须保持管路、设备正压,严防产生负压。第二百二十四条 禁止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第二百二十五条 打开炉门必须在停炉半小时后进行,绝不允许停炉后立即打开炉门。

2、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盐酸贮槽、计量槽、槽车及包装容器严禁盐酸及氯化氢气外溢,污染环境。第二百二十七条 注意火焰颜色,及时调整氯氢配比,使其始终保持在正常范围。进合成炉前的氯气及氢气管路上必须安装压力指示计、流量指示计;氢气管道应装设单向止逆阀和阻火器。第二百二十八条 合成炉需设置爆破片和炉压指示计。爆破片需经减爆压力试验。第二百二十九条 盐酸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第二百三十条 氢气输送及放空管道必须设置防静电和防雷电接地,防静电接地及防雷设施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和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

3、7-94)的规定,并定期检验。第二百三十一条 盐酸厂房和高大的盐酸贮槽应按照建设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第二百三十二条 氯气管道应设有负压抽吸装置,以备在事故状态和检修时使用。第二百三十三条 带压输送盐酸物料的管道法兰处宜设置防喷罩。第二百三十四条 吸收塔至贮槽(或计量槽)的管路上需装设液封装置,禁止炉气进入贮槽(或计量槽)。第二百三十五条 盐酸贮存容器应当采取防止氯化氢气体外溢的措施。第二百三十六条 易因爆炸产生飞溅物的装置应采取防止爆炸物飞溅的措施。第三节 管线布置第二百五十八条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

4、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第二百五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第二百六十条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2m。第二百六十一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第六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5、第二百八十七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配置足够量的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有台帐。第二百八十八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二百八十九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职责。第二百九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第二百九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1压力容器档案卡;2压力容器设计文件;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

6、术文件和资料;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7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第二百九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第二百九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7、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负责。第二百九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负责完成检验任务。第二百九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登记使用手续。第七节 起重设备第二百九十六条 起重设备使用前应向市(区)的特种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起重设备的限位、制动、吊具应可靠安全。应进行定期检验。第二百九十七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

8、请取得起重设备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1起重设备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2起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3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百九十八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第二百九十九条 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设备,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第三百条 起重机和电梯的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等规定。选型

9、时尽量选用本质安全型设备。第三百零一条 为减轻劳动强度,对起重、搬运的场所,宜设置起吊或辅助机械设施。第三百零二条 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单位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第三百零三条 起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起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

10、用。第十节 场地排水第三百一十九条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第三百二十条 氯碱企业的关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罐区和仓库应配备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事件的围堰、防火堤等设施,应有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已经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设施和措施的,要评估其是否科学有效,第十一节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第四百三十六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的购货单

11、位资质、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运输车辆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货员的资质、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剧毒品运输的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和准运证。第四百三十七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危化品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必须检查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第四百三十八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

12、大充装量。第四百三十九条 氯碱企业应建立危化品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载完毕后,发货单位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第四百四十条 氯碱企业应在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悬挂产品的安全标签,并向客户提供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四百四十一条 氯碱企业装卸现场的从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第四百四十二条 氯碱企业危化品储存设备、电气设施和采用的装卸料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在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防重压、防摔拖等方面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三条 氯碱企业宜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当地报警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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