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模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上企业我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及从业人员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1)批发业(包括外贸 企业) :年商品 销售总额在 2000 万元以上(包括 2000 万元,下同),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 20 人以上;(2)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 60 人以上;(3)住宿业:星级饭店或旅游饭店;(4)餐饮业:年营业总收入 200 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 40 人以上。1998 年至 2006 年,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
2、0 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下工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 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从 2007 年开始,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这一界定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将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 500 万元的国有工业法人企业不再作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即目前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 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2011 年 3 月 8 日,国家统计局据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调查从今年 1 月起,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起2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提高到 2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的起点标准从计划总投资额 50 万元提高到 500 万元。统计起点标准提高后,起报点以上的企业或单位逐一进行调查,未达到起点的则进行抽样调查或科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