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三讲诉讼参与人一、概述(一)含义: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二)分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1)含义: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实体条件) ,对刑事诉讼进程和诉讼结局有较大甚至决定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程序条件,诉讼权利较多)(2)范围: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具体案件中的身份可能重合)2、其他诉讼参与人(1)含义:与案件结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基于协助当事人一方或国家专门机关进行诉讼活动而参与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及影响作用比当事人小)(2)范围: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2、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此外还有见证人、保证人、辨认人等,但旁听人不是)2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两种称谓的划分标准:提起公诉,具体以检察院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为界限(人犯、犯人、罪犯、在押犯的有罪推定色彩)(二)诉讼地位:属于当事人,为诉讼主体之一(三)诉讼权利和义务三、被害人(一)含义: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与狭义之分,被害人的诉讼角色转换,当事人称谓中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承担部分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可称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诉讼地位属于当事人(诉讼地位之争)诉讼地位的演变:古代弹劾式中的原告 近现代诉讼中的证人 二战
3、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国际人权保障、 “二次被害” )四、法人参与人(单位参与人)(一)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单位犯罪是单位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法3基础2、参加刑事诉讼的方式:单位诉讼代表人(特殊诉讼参与人) 。根据法院解释第 208 条的规定,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涉嫌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基本一致,略有区别,如不能针对其个人采取强制措施。(二)单位被害人(理论上有争议)在公诉案件中,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被害人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