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唯 物 主 义 的 基 本 观 点 及 其 发 展 的 基 本 形 态 , 说明 唯 心 主 义 的 基 本 形 式 1 唯 物 主 义 形 态 A 古 代 朴素 唯 物 主 义 B 近 代 形 而 上 学 C 现 代 唯 物 主 义 D 历史 唯 物 主 义 观 点 : 1 物 质 是 本 原 的 第 一 性 的 意 识是 派 生 的 第 二 性 的 2 哲 学 上 认 识 论 的 问 题 分 为 : A可 知 论 B 不 可 知 论 2. 唯 心 主 义 形 态 A 主 观 唯 心主 义 B 客 观 唯 心 主 义 ( 现 实 世 界 是 理 念 世 界 的影 子 ) 2.划 分 历 史
2、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心 主 义 的 标准 : 是 否 承 认 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社 会 意 识 3.历 史 观 的基 本 问 社 会 存 在 和 社 会 意 识 的 关 系 问 题 .什 么 是 一元 论 、 二 元 论 , 在 世 界 统 一 问 题 上 唯 心 主 义 和 唯物 主 义 有 何 不 同 ? 一 元 论 指 认 为 世 界 只 有 一 个本 原 的 哲 学 观 点 。 -承 认 世 界 统 一 二 元 论 指 认 为世 界 有 两 个 独 立 的 本 原 ( 物 质 和 精 神 ) 的 哲 学 观 点否 认 世 界 统 一 在 统 一 问 题 上 , 一 元
3、 论 有 两 种 1唯 心 主 义 一 元 论 -认 为 世 界 的 本 原 是 物 质 , 物质 统 一 于 精 神 2唯 物 主 义 一 元 论 -认 为 世 界 的 本原 是 物 质 , 世 界 统 一 于 物 质 .唯 物 主 义 的 局 限 性 1机 械 性 用 机 械 力 学 解 释 一 切 2不 彻 底 性 不 把 唯 物主 义 贯 彻 到 历 史 去 3形 而 上 学 性 不 把 事 物 理 解 为运 动 发 展 的 4直 观 性 缺 乏 实 践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的 运动 观 指 出 唯 心 主 义 和 形 而 上 学 唯 物 主 义 运 动 观的 错 误 1运 动 是
4、 物 质 的 根 本 属 性 和 存 在 方 式 2物质 和 运 动 不 可 分 1世 界 上 不 存 在 脱 离 运 动 的 物 质 ,世 界 上 的 物 质 无 一 不 是 处 在 运 动 中 2世 界 上 也 不存 在 没 有 物 质 的 运 动 。 物 质 是 运 动 的 承 担 者 ,是 运 动 主 体 , 一 切 运 动 的 都 是 物 质 的 运 动 3形 而上 学 和 唯 心 主 义 的 运 动 观 : 都 是 把 物 质 和 运 动相 割 裂 , 形 而 上 学 主 张 没 有 运 动 的 物 质 , 唯 心主 义 主 张 没 有 物 质 的 运 动 。 试 用 世 界 物
5、质 统 一 性原 理 论 述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中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 实事 求 是 的 重 要 意 义 ?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认 为 : 世 界 是 在 无 限 持 续 的 时间 、 无 限 延 伸 的 空 间 中 , 按 照 固 有 的 运 动 着的 物 质 世 界 , 世 界 的 事 物 尽 管 纷 繁 复 杂 , 但都 在 物 质 的 基 础 上 统 一 起 来 了 。 辩 证 唯 物 主 义关 于 物 质 统 一 性 的 原 理 : 是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中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 实 事 求 是 的 哲 学 依 据 。 第 一 、因 为 物 质
6、是 本 原 , 所 以 必 须 从 实 际 , 而 不 能从 主 观 愿 望 出 发 ; 第 二 、 因 为 物 质 是 运 动 的 ,所 以 必 须 从 变 化 了 的 实 际 出 发 , 而 不 能 固 步 自封 , 僵 化 不 变 ; 第 三 、 因 为 运 动 是 有 规 律 的 ,所 以 必 须 注 重 规 律 认 识 规 律 , 利 用 规 律 , 而 不能 违 背 规 律 , 只 有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 实 事 求是 , 才 能 把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搞 好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的 一 切 主 观 主 义 都 是 错 误 的 ; 教 条 主 义 者 只从
7、书 本 出 发 , 而 不 从 实 际 出 发 是 错 误 的 , 应该 加 以 反 对 ; 经 验 主 义 者 只 从 个 人 狭 隘 的 经验 出 发 , 而 不 从 实 际 的 经 验 出 发 , 也 是 错 误的 ,都 是 必 须 加 以 反 对 的 。 实 践 是 主 体 能 动 地 改 造 和 探 索 客 体 的 客 观 物 质 活 动 , 实 践 的 基 本 特 点 : 1客 观 性 2自 觉 能 动 性 3社 会历 史 性 , 实 践 的 基 本 形 式 1物 质 生 产 实 践 2处 理社 会 关 系 的 实 践 3科 学 试 验 1 唯 物 辩 证 法 : 事 物 有 联
8、系 , 有 区 别 。 形 而 上学 : 有 区 别 无 联 系 。 相 对 主 义 : 有 联 系 无 区 别 23.论 述 : 唯 物 辩 证 法 与 的 对 立 和 分 歧 。 说 明 坚持 唯 物 发 。 反 对 形 而 上 学 对 实 际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一 对 立 表 现 在 : 1 联 系 观 点 和 孤 立 观 点 的 对 立 ( 唯物 -联 系 。 形 而 上 学 -孤 立 ) 2 发 展 变 化 和 静 止 不变 的 观 点 ( 唯 物 -发 展 变 化 , 形 而 上 学 -不 变 的 观点 ) 3、 承 认 事 物 内 部 矛 盾 和 否 认 事 物 内 部
9、 矛 盾的 对 立 。 二 : 在 于 是 否 承 认 矛 盾 是 事 物 发 展 的动 力 三 、 坚 持 唯 物 辩 证 法 , 反 对 形 而 上 学 对 立统 一 规 律 是 唯 物 辩 证 法 的 实 质 与 核 心 1 对 立 统 一规 律 揭 示 了 事 物 普 遍 联 系 的 根 本 内 容 和 发 展 变化 的 内 政 动 力 2 对 立 统 一 规 律 贯 穿 于 唯 物 辩 证法 其 他 规 律 和 范 畴 的 中 心 线 索 , 是 理 解 他 们 的 钥 匙 3 矛 盾 法 是 最 根 本 的 认 识 方 法 4 承 认 不 承 认 对 立统 一 规 律 以 及 是
10、事 物 发 的 动 力 是 唯 物 辩 证 法 与形 而 上 学 的 根 本 分 歧 和 斗 争 焦 点 矛 盾 对 立 和 统 一的 两 重 关 系 决 定 了 矛 盾 的 两 种 基 本 属 性 : 即 同一 性 和 斗 争 性 1 矛 盾 的 同 一 性 是 指 矛 盾 双 方 相互 联 系 、 相 互 吸 引 的 性 质 , 他 包 含 两 方 面 的 的含 义 1 矛 盾 双 方 互 相 依 存 2 矛 盾 双 方 相 互 贯 通 。相 互 渗 透 、 包 含 、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相 互 转 化 2 矛 盾的 斗 争 性 是 指 矛 盾 双 方 相 互 排 斥 、 相 互 对
11、 立 的 性 质 3 矛 盾 的 同 一 性 和 斗 争 性 是 既 相 互 区 别 , 又 相互 联 结 的 1 矛 盾 的 同 一 性 和 斗 争 性 是 矛 盾 的 两 种 相 反 的基 本 属 性 , 它 们 在 矛 盾 运 动 中 所 处 的 地 位 是 不同 的 , 矛 盾 的 统 一 性 的 相 对 的 。 矛 盾 的 斗 争 性是 绝 对 的 2 矛 盾 的 同 一 性 的 相 对 性 是 指 它 的 条件 性 。 3 矛 盾 的 统 一 性 和 斗 争 性 是 相 互 联 结 、 不可 分 离 的 。 试 用 唯 物 辩 证 法 关 于 内 因 和 外 因 辩证 关 系 的
12、原 理 论 述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将 独 立 自主 、 自 力 更 生 和 对 外 开 放 、 争 取 外 援 结 合 起 来的 正 确 性 。 唯 物 辩 证 法 认 为 : 内 因 是 指 事 物 的内 部 矛 盾 ; 外 因 是 指 事 物 的 外 部 矛 盾 ; 因 和 外因 的 辩 证 关 系 是 : 内 因 是 事 物 变 化 的 根 据 ; 外因 是 事 物 变 化 的 条 件 ; 外 因 通 过 内 因 而 起 作 用 。 唯 物 辩 证 法 关 于 内 因 和 外 因 辩 证 关 系 的 原 理 是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将 独 立 自 主 、 自 力
13、更 生 为 主 ,对 外 开 放 、 争 取 外 援 为 辅 结 合 起 来 的 哲 学 原 理 。因 为 内 因 是 根 据 , 所 以 必 须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为 主 ;因 为 外 因 是 条 件 , 所 以 , 必 须 坚 持 对 外 开 放 、争取 外 援 为 辅 ; 因 为 外 因 通 过 内 因 而 起 作 用 ,所 以必 须 把 独 立 自 主 和 争 取 外 援 结 合 起 来 , 只有 这 样 ,才 能 加 速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发 展 。 在 内 因 和 外 因 关系 问 题 上 的 形 而 上 学 观 点 是 错 误 的 。外 因 论 只 讲 外 因 。
14、 不 讲 内 因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是 盲 目引 进的 错 误 ; 只 讲 内 因 , 不 讲 外 因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是 盲 目 排 外 的 错 误 , 都 是 应 该 加 以 反 对 的 。 33.必 然 性 和 偶 然 性 是 辨 证 统 一 的 , 把 二 者 割 裂开 来 , 就 会 导 致 形 而 上 学 机 械 决 定 论 或 唯 心 主义 的 非 决 定 论 形 而 上 学 机 械 决 定 论 : 一 切 必 然 , 否 定 偶 然 。唯 心 主 义 的 非 决 定 论 : 一 切 纯 粹 偶 然 , 否 定 必 然 34.说 明 本 质 和 现 象 辨 证
15、 关 系 原 理 , 以 及 认 识 这原 理 对 我 们 认 识 事 物 的 指 导 1、 本 质 和 现 象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对 立 统 一 的 一 、 本 质 和 现 象 是 相 互 区 别 、 相 互 对 立 的 表 现 在 : 1) 现 象 是 事 物 表 面 特 征 和 外部 联 系 , 暴 露 于 事 物 外 部 , 可 以 为 人 的 感 官 直接 感 知 。 本 质 是 事 物 的 根 本 性 质 和 内 在 联 系 ,藏 于 事 物 内 部 , 是 不 能 感 知 的 , 只 要 通 过 理 性思 维 才 能 把 握 。 2) 现 象 是 个 别 的 、 具 体 的
16、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 本 质 则 是 同 类 现 象 中 一 般 的 、共 同 的 东 西 3) 现 象 是 多 变 的 , 易 逝 的 , 本 质 则是 相 对 稳 定 的 、 相 对 平 静 的二 、 本 质 和 现 象 又 是 相 互 联 系 、 相 互 依 存 的 。 1) 本 质 不 能 脱 离 现 象 , 任 何 事 物 的 本 质 都 要通 过 这 样 那 样 的 现 象 表 现 出 来 , 不 表 现 为 现象 的 纯 粹 本 质 是 不 存 在 的 。 2) 现 象 不 能 脱 离 本 质 任 何 事 物 的 本 质 , 任 何 现象 都 从 一 定 的 方 面 表
17、 现 着 本 质 , 真 相 从 正 面 直接 地 表 现 本 质 , 假 象 从 反 面 歪 曲 本 质 , 不 表 现本 质 的 纯 粹 现 象 也 是 不 存 在 的 。 本 质 和 现 象 不是 并 列 关 系 , 本 质 决 定 现 象 , 是 现 象 存 在 的 根据 、 现 象 的 产 生 和 变 化 归 根 结 底 以 来 于 本 质 的 2、 掌 握 本 质 与 现 象 辨 证 关 系 的 重 要 意 义 1) 本 质 和 现 象 是 有 区 别 的 、 对 立 的 , 对 事物 的 认 识 不 能 停 留 在 表 面 上 , 。有 必 要 通 过 科 学 研 究 揭 示 的
18、 本 质 2) 本 质 和 现 象 是 统 一 的 。 要 对 大 量 的 现 象进 行 深 入 分 析 , 揭 示 事 物 本 质 的正 确 途 径 35.规 律 的 含 义 和 特 点 。 含 义 : 规 律 指 客 观 事 物 本 身 固 有 的 、内 在 的 、 本 质 的 联 系 特 点 : A、 客 观 性 B、 普 遍 性 36.( 03.05论 述 ) 意 识 的 起 源 、 本 质 、 和 作 用 , 说明 意 识 对 物 质 的 依 赖 性 。 P80 1) 起 源 : 意 识 是 自 然 界 长 期 发 展 的 产 物 , 是社 会 性 劳 动 的 产 物 2) 本 质
19、: 意 思 是 人 脑 的 机 能 , 人 脑 是 意 识 物质 器 官 , 意 识 是 客 观 世 界 的 主 观映 像 , 是 人 脑 对 客 观 世 界 的 反 映 ,意 识 是 社 会 的 产 物 。 3) 作 用 : 意 识 对 物 质 的 作 用 必 须 通 过 物 质 实践 活 动 才 能 实 现 , 要 正 确 发 挥 意识 的 能 动 作 用 , 必 须 遵 循 物 质 运动 的 客 观 规 律 , 具 有 必 要 的 物 质手 段 37. 客 观 规 律 和 主 观 能 动 性 的 关 系 : A,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就 必 须 尊 重 客 观规 律 。 B, 认
20、 识 规 律 就 必 须 充 分 发 挥主 观 能 动 性 ,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38试 用 客 观 规 律 和 主 观 能 动 性 的 辩 证 关 系 原 理 。论 述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中 把 科 学 态 度 和 革 命 热 情 结合 起 来 的 重 要 意 义 ? P84 ( 07论 述 ) 试 用 客 观 规 律 和 主 观 能 动 性 的 辩 证关 系 原 理 。 对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的 指 导 意 义 ( 见 练 习P56) 答 :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认 为 : 客 观 规 律 是 指 客 观 事物 本 身 固 有 的 本 质 的 、 必 然 的 、 稳
21、定 的 ; 主 观能 动 性 是 指 人 们 认 识 世 界 、 改 造 世 界 的 能 力 。客 观 规 律 和 主 观 能 动 性 的 关 系 是 : 发 挥 主 观 能动 性 就 必 须 尊 重 客 观 规 律 ; 认 识 客 观 规 律 、 利用 客 观 规 律 , 就 必 须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关 于 客 观 规 律 和 主 观 能 动 性 辩 证关 系 的 原 理 是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把 科 学 态 度 和革 命 精 神 统 一 起 来 的 哲 学 依 据 。 一 方 面 , 讲 科学 就 是 说 在 尊 重 客 观 规
22、 律 , 讲 革 命 热 情 就 是 说要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只 有 将 二 者 结 合 起 来 ,才 能 加 速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发 展 。 在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中 , 将 客 观 规 律 和 主 观 能 动 性割 裂 开 来 的 观 点 是 错 误 的 。 只 讲 革 命 热 情 , 不讲 尊 重 客 观 规 律 , 是 实 际 工 作 中 的 左 倾 盲 动 主义 、 坐 等 观 望 , 都 是 必 须 加 以 反 对 的 。 41论 述 : 试 用 物 质 和 意 识 辩 证 关 系 的 原 理 论 述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23、 文 明 的 关 系 ?P84 答 : 辩证 唯 物 主 义 认 为 : 物 质 是 指 不 以 人 的 意 志 为 转移 并 能 为 人 的 意 识 所 反 映 的 客 观 实 在 ; 意 识 是指 高 度 发 达 的 物 质 人 脑 的 机 能 、 客 观 存 在 的 主观 印 象 物 质 和 意 识 的 关 系 是 : 物 质 决 定 意 识 ,意识 对 物 质 具 有 能 动 的 反 作 用 , 正 确 的 意 识 对事 物发 展 具 有 促 进 作 用 ; 错 误 的 意 识 对 事 物 发 展 具有 阻 碍 作 用 。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关 于 物 质 和 意 识 辩证 关
24、系 的 原 理 : 是 正 确 处 理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中 物质 文 明 的 精 神 文 明 二 者 关 系 的 哲 学 依 据 。 一 方面 , 物 质 文 明 是 精 神 文 明 的 基 础 , 没 有 一 定 的物 质 文 明 , 就 没 有 一 定 的 精 神 文 明 ; 一 方 面 ,精 神 文 明 是 物 质 文 明 的 方 向 和 保 证 , 没 有 一 定的 精 神 文 明 , 物 质 文 明 的 成 果 就 会 更 丧 失 。 总之 , 二 者 互 为 条 件 、 互 为 目 的 、 相 辅 相 成 、 缺一 不 可 。 只 有 正 确 处 理 好 物 质 文 明 和
25、 精 神 文 明的 关 系 , 才 能 把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好 , 反 之 , 社 会主 义 就 会 走 向 斜 路 。 第 二 章 10. 感 性 认 识 和 理 性 认 识 的 关 系 : A, 感 性 认 识 是 理 性 的 基 础 (理 性 认 识 依 赖于 感 性 认 识 )。 B, 理 性 认 识 是 感 性 认 识 的 发 展和 升 华 (感 性 认 识 有 待 于 发 展 到 理 性 认 识)。 C,感 性 和 理 性 认 识 相 互 渗 透 (感 性 认 识 中 有 理 性 认 识 ,理 性 认 识 中 有 感 性 认 识 的 成 分 )。 11. 感 性 认 识 向
26、 理 性 认 识 飞 跃 的 条 件 :1、 必 须 有正 确 的 思 维 方 法 。 、 2、 感 性 材 料 是 丰 富 的 全 面的 、 不 是 零 散 的 12.认 识 的 两 个 飞 跃 : 第 一 个 : 感 性 认 识 向 理 性 认识 飞 跃 。 2、 第 二 个 飞 跃 : 理 性认 识 到 实 践 ( 理 论 付 诸 实 践 ) 13.( 04.06.07论 述 ) 认 识 的 反 复 性 原 理 。 并 用 这一 原 理 说 明 社 会 主 义 认 识 是 一 个不 断 深 化 的 过 程 1、 认 识 的 反 复 性 是 由 以 下 原 因 决 定 的 。 P110 一
27、 、 从 客 体 考 察 1) 事 物 是 矛 盾 统 一 体 。矛 盾 之 间 的 相 互 作 用 。 都 有 很多 特 点 和 情 况 2) 事 物 矛 盾 有 展 开 和 发 展 的 过 程 , 事 物 本 质 不是 开 始 就 暴 露 , 要 经 历 过 程 逐 渐 暴 露 出 来3) 任 何事 物 都 是 具 体 的 , 存 在 于 特 定 的 社 会 环 境 中 ,使 得 人 们 的 认 识 要 受 到 社 会 历 史 条 件 和 科 学 技术 条 件 限 制 客 体 的 这 些 特 点 , 决 定 认 识 的 反 复 性 二 、 从 主 体 考 察 : 人 的 认 识 受 主 体
28、 的 生 理 因素 。 知 识 水 平 、 生 活 经 验 、 认 识 能 力 及 其 立场 、 观 点 、 方 法 的 限 制 。 主 体 的 这 些 特 点 决定 , 必 须 经 过 实 践 到 认 识 、 再 认 识 到 实 践 这样 多 次 反 复 。 才 能 获 得 对 客 观 事 物 的 正 确 认 识 14.完 整 的 认 识 过 程 : 实 践 认 识 实 践 15.简 述 真 理 的 客 观 性 、 绝 对 性 、 和 相 对 性 的 含 义 P114 含 义 客 观 性 : 1) 指 任 何 真 理 都 包 含 不 依 赖于 主 体 , 不 以 来 于 人类 的 客 观 内
29、 容 2) 检 验真 理 的 标 准 是 客 观 的 绝 对 性 : 1) 真 理 是 事 物 及 规 律 的 正 确 反 映与 客 观 世 界 相 符 合 、 相一 致 的 认 识 , 是 无 条 件的 、 绝 对 的 2) 真 理 是 无 限 发 展 着 的 物 质世 界 才 存 在 是 绝 对 的 相 对 性 : 1) 广 度 上 , 任 何 真 理 只 能 是 对客 观 世 界 某 一 部 分 的 正 确 认 识 , 需 要 扩 展 2) 深 度 上 : 任 何 真 理 只 能 是对 客 观 世 界 某 一 部 分 一 定 程 度 的 , 一 定 层 次 的反 映 , 有 待 于 深
30、化 16.( 03论 述 )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和 相 对 性 统 一 的 原理 , 加 以 说 明 在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中 。 必 须 坚定 不 移 地 坚 持 和 发 展 马 克 思 主 义 P116 一 、 真 理 既 是 绝 对 的 、 也 是 相 对 的 , 是 绝 对和 相 对 的 。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和 相 对 性 的 关 系 : 1、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和 相 对 性 相 互 依 存 。2、 真理 的 绝 对 性 和 相 对 性 相 互 包 含 、 相 互 渗 透 。3、 相 对 真 理 向 绝 对 真 理 转 化 二 、 正 确 把 握 马 克 思
31、 主 义 的 意 义 1、 马 克 思 主 义 是 真 理 的 绝 对 性 和 相 对 性统 一 2、 马 克 思 主 义 正 确 反 映 了 自 然 、 社 会 和思 维 的 普 遍 规 律 。 具 有 绝 对 性 的 一 面 3、 马 克 思 主 义 没 有 穷 尽 一 切 事 物 的 规 律 ,需 要 发 展 , 具 有 相 对 性 的 一 面 总 之 : 马 克 思 主 义 真 理 具 有 绝 对 性 , 所 以我 们 必 须 坚 持 它 , 作 为 指 导 思 想 ,同 时 它 又 具 有 相 对 性 , 所 以 我 们必 须 在 实 践 中 丰 富 它 , 发 展 它 ,既 坚 持
32、 又 发 展 才 是 对 待 马 克 思 主义 的 正 确 态 度 , 17.实 践 是 检 验 真 理 的 唯 一 标 准 18.( 07论 )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认 识 论 与 党 的 群 众路 线 一 致 性 及 坚 持 方 法 和 意 义 。P128 1、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是 : 一 切 为 了 群 众 , 一 切依 靠 群 众 , 从 群 众 中 来 , 到 群 众 中 去 。“到 群 众 中 去 “就 是 认 识 到 实 践 的 过 程 。”从 群 众 中 来 , 到 群 众 中 去 “也 就 是 实践 认 识 实 践 不 断 循 环 往 复 的 过 程 ,这 表
33、 明 群 众 路 线 同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中认 识 论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 是 马 克 思 主 义哲学 认 识 论 在 实 际 工 作 的 运 用 2、 人 心 决 定 一 切 , 我 们 要 永 远 不 脱 离 人民 群 众 , 和 人 民 群 众 在 一 起 , 在 新 的历 史 时 期 , 仍 然 要 坚 持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仍 然 要 坚 持 问 人 民 谋 利 益 这 个 根 本 前提 出 发 , 相 信 群 众 , 依 靠 群 众 , 实 行“从 群 众 中 来 , 到 群 众 中 去 “的 工 作 方法 和 领 导 方 法 ,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34、 完 成 振兴 中 华 的 伟 大 历 史 任 务 。 19.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精 髓 :实 事 求 是20.马 克 思 主 义 的 根 本 要 求 是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21.认 识 的 目 的 全 在 于 运 用22.真 理 的 功 能 包 括 指 导 实 践 ,再 认 识 ,教 育 与 激 励第 三 章 1.( 考 5次 单 ) 人 类 社 会 的 基 本 矛 盾 : 1、 生 产 力和 生 产 关 系 之 间 的 矛 盾 2、 经 济 基 础 和 上 层 建 筑之 间 的 矛 盾 社 会 存 在 是 指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的 总 和,包 括 地 理
35、环境 人 口 因 素 和 物 质 生 活 资 料 的 生 产 方 式.2.( 07论 ) 用 地 理 环 境 和 人 口 因 素 在 社 会 发 展中 的 作 用 , 说 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P132 1、 A、 地 理 环 境 是 人 们 的 物 质 生 活 的 必 要 条 件 ,地 理 环 境 主 要 通 过 影 响 生 产 的 发 展 、 直接 、 间 接 地 制 约 发 展 。 人 们 依 赖 地 理 环境 , 地 理 环 境 就 必 然 影 响 社 会 的 发 展 。 B、 人 口 因 素 也 是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的 必 要 条 件 。一 定 数 量
36、 的 人 口 是 社 会 物 质 生 产 的 必 要 前 提 ,人 口 状 况 能 加 速 或 延 缓 社 会 的 发 展 。 2、 环 境 与 人 口 问 题 的 我 国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一个 十 分 严 重 的 问 题 。 人 口 多 , 资 源 少在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必 须 坚 持 可 持 续 发 展的 战 略 。 3、 战 略 为 : 必 须 保 护 环 境 和 计 划 生 育 的 基本 国 策 ,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资 源 , 改 善 生态 环 境 , 使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 合 理 控 制人 口 增 长 、 提 高 人 口 素 质 。 3.( 05.0
37、6年 简 ) 简 述 人 口 因 素 对 社 会 的 影 响 P133 人 口 因 素 也 是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对 社 会 起 着 制 约 和 影 响 的 作 用 。 主 要 影 响 有 : 1、一 定 数 量 的 人 口 是 社 会 物 质 生 产 的 必 要 前 提 ,没 有 物 质 生 产 就 没 有 社 会 的 存 在 和 发 展 。 2、 人 口 状 况 能 加 速 或 延 缓 社 会 的 发 展 。 只 有物质 与 生 产 相 适 应 的 人 口 状 况 , 才 最 有 利 于 促 进 社会 的 发 展 。 4.物 质 资 料 的 生 产 方
38、式 : 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的 统 一 生 产 方 式 在 社 会 发 展 中 起 决 定 作 用社 会 意 识 指 社 会 的 精 神 生 活 过 程,从 社 会 主体 的 范 围 来 看 氛 围 个 体 意 识 和 群 体 意 识;属 于 意 识形 态 范 围 的 思 想 体 系 包 括 政 治 思 想,法 律 思 想 .道 德 .宗教 .艺 术 哲 学 和 绝 大 部 分 社 会 科 学 ,他 们 是 上 层 建筑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反 映 特 定 的 经 济 基 础 并 为 之服 务 ,在 阶 级 社 会 里 巨 头 一 定 的 阶 级 性.非 意 识 包括 自
39、 然 科 学 ,语 言 学 ,逻 辑 学 等 .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社 会 意 识 (1社 会 意 识 的 内 容 来源 于 社 会 存 在 ,社 会 意 识 随 着 社 会 存 在 的 发 展 而变 化 .社 会 意 识 受 反 映 者 的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的 影 响和 制 约 .)社 会 意 识 反 作 用 于 社 会 存 在 (必 须 通 过 人民 群 众 的 实 践 活 动 )5.社 会 意 识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的 含 义 及 其 表 现 P136 1、 社 会 意 识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 是 指 社 会 意 识在 反 映 社 会 存 在 、 被 社 会 存
40、 在 是决 定 的 同 时 , 还 具 有 自 身 发 能 动性 和 独 特 的 发 展 规 律 , 他 的 发 展与 社 会 存 在 的 发 展 , 并 不 总 是 保持 一 致 和 平 衡 。 2、 社 会 意 识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表 现 在 :1社 会 意识 与 社 会 存 在 变 化 发 展 的 非 完 全 同 步 性 。 2 社 会 意 识 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具 有不 平 衡 性 3社 会 意 识 的 发 展 具 有 历 史 继 承 4社 会 意 识 各 种 形 式 之 间 相 互 作 用 、相 互 影 响 5 社 会 意 识 对 社 会 存 在 的反 作
41、用 或 能 动 性 是 社 会 意 识 的 相 对 独立 性 的 重 要 表 现 社 会 存 在 和 社 会 意 识 的 关 系 问 题 是历 史 观 的 基 本 问 题 ,历史 唯 物 主 义 认 为 社 会 存 在 决 定 社 会 意 识6.( 05.06.07简 ) 生 产 力 的 含 义 和 生 产 关 系 系 统 的 要 素P137 1、 生 产 力 指 人 类 征 服 自 然 、改 造 自 然 的 能 力 。 2、 现 代 生 产 力 系 统 的 要 素 : 1) 独 立 的 实 体因 素 (劳 动 者 ,劳 动 资 料 ,劳 动 对 象 )2) 运 筹 性 的 综合 因 素 (分
42、 工 协 作 ,经 济 管 理 ,预 测 决 策 )3) 渗 透 性因 素 (主 指 自 然 科 学 )4) 准 备 性 因 素 (主 指 教 育 )7. 生 产 关 系 指 人 们 在 生 产 中 发 生的 经 济 关 系 8.( 考 5次 单 选 ) 生 产 关 系 范 畴 : 是 人 与 人 之间 的 经 济 关 系 9.生 产 关 系 内 容 : 1、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形 式 2、 人们 在 生 产 中 的 地 位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3、 产 品 的 分 配方 式 10.( 考 4次 多 选 )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形 式 影 响 生产 关 系 的 表 现 :
43、 1、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形 式 是 生 产 劳动 得 以 进 行 的 前 提 2、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形 式 决 定 整 个生 产 关 系 的 性 质 3.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形 式 决 定 人 们在 生 产 中 的 地 位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4. 生 产 资 料 的 所 有 形 式 决 定 产品 的 分 配 方 式 11.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的 关 系 : 1、 生 产 力 决 定 生 产 关 系 , 有 什 么 样 的 生 产 力就 有 什 么 样 的 生 产 关 系 与 之 相 适 应 ; 2、 生 产 关 系 对 生 产 力 具 有 反
44、 作 用 , 当 生 产 关 系适 应 生 产 力 时 就 对 生 产 力 起 促 进 作 用 , 当 生 产关 系 不 适 应 生 产 力 的 时 候 , 就 对 生 产 力 起 阻 碍作 用 。 12.( 05.06论 ) 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之 间 的 辨 证原 理 及 其 对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义 03.论 试 用 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辩 证 关 系 的 原 理 论述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意 义 。 答 : 一 、 1、 生 产 力 是 指 人 们 征 服 自 然 、 改 造 自然 的
45、 能 力 。 包 括 劳 动 资 料 、 劳 动 对 象 、 劳 动 者三 大 要 素 。 2、 生 产 关 系 是 指 人 们 要 生 产 中 发 生 的 一 定 经济 关 系 。 包 括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制 的 形 式 、 生 产 中人 和 人 的 关 系 、 分 配 形 式 等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二 、 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的 辩 证 关 系 是 : 1、 生 产 力 决 定 生 产 关 系 , 有 什 么 样 的 生 产 力 ,就 有 什 么 样 的 生 产 关 系 ;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决 定 生 产关 系 的 改 变 是 自 发 过 程 与
46、人 的 自 觉 活 动 的 统 一,2、 生 产 关 系 对 生 产 力 具 有 反 作 用 , 当 生 产 关系 适 应 生 产 力 , 就 对 生 产 力 具 有 促 进 作 用 ; 生产 关 系 不 适 应 生 产 力 , 就 对 生 产 力 起 阻 碍 作 用 。 意 义 :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关 于 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辩证 关 系 的 原 理 是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经 济 体 制 改造 的 哲 学 依 据 , 一 方 面 , 社 会 主 义 的 生 产 关 系是 和 生 产 力 相 适 应 的 , 对 社 会 主 义 的 生 产 力 具有 促 进 作
47、 用 , 因 此 , 必 须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的 基 本经 济 制 度 ; 另 一 方 面 , 社 会 主 义 的 生 产 关 系 又存 在 和 生 产 力 不 相 适 应 的 薄 弱 环 节 , 因 此 , 必须 加 以 改 革 。 只 有 在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经 济 制度 的 前 提 下 , 对 不 适 应 生 产 发 展 的 经 济 体 制 进行 改 革 , 才 能 使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顺 利 发 展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认 为 社 会 主 义 生 产 关 系 与 生 产力 绝 对 适 应 , 从 而 否 认 改 革 的 必 要 性
48、 是 错 误 的 ;认 为 社 会 主 义 生 产 关 系 与 生 产 力 绝 对 不 适 应 ,从 而 否 定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的 观 点 也 是 错 误 的 。 19.( 04论 ) 为 什 么 说 社 会 形 态 的 发 展 是 自 然 历史 过 程 社 会 形 态 的 发 展 也 象 自 然 界 一 样 , 是 客 观 的 、物质 的 、 辨 证 的 过 程 。 具 有 不 依 人 的 意 志 为 转移 的客 观 规 律 。 1、 因 为 每 一 代 人 在 社 会 上 开 始 生 活 时 , 所 遇到 的 都 是 现 成 的 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 任 何 人 不
49、能 自 由 地 选 择 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 2、 人 们 可 以 按 照 自 己 的 目 的 和 需 要 去 改 变 原有 的 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 引 起 的 社 会 结 果 。 是自 己 想 不 到 的 。 是 不 为 人 的 意 志 转 移 的 。 3、 把 社 会 关 系 归 结 于 生 产 关 系 生 产 的 水 平 ,就 是 认 为 侧 蚀 力 决 定 生 产 关 系 作 为 社 会 的 经 济基 础 又 决 定 上 层 建 筑 , 这 是 历 史 发 展 中 唯 物 主义 因 果 决 定 论 , 或 称 历 史 决 定 论 20、 为 什 么 说 生 产 力 和 生 产 关 系 之 间 的 矛 盾 、经 济 基 础 和 上 层 建 筑 之 间 的 矛 盾 是 人 类 社 会 的基 本 矛 盾 P154 1、 这 两 对 矛 盾 存 在 于 一 切 社 会 形 态 之 中 , 贯穿 于 每 一 个 社 会 的 的 始 终 2、 这 两 对 矛 盾 制 约 和 决 定 着 其 他 各 种 社 火 矛盾 , 决 定 着 整 个 社 会 的 面 貌 , 决 定 着 社 会发 展 的 必 然 阶 段 和 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