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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下的几种付款方式.doc

上传人:wspkg9802 文档编号:6977799 上传时间:2019-04-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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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FOB下的几种付款方式大家都知道,目前付款方式最多的无非是T/T和L/C方式,我们先谈 T/T方式,如果交易方式为CIF,那么我们通常为客人先30% 预付,等我们安排货物装船出运后让客人付70%货款,当然提单我们都选择船公司提单如果没什么特殊原因,我认为这种付款方式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是FOB条件,国外客人指定货代,但是这些指定货代一般都只出他们或者国外货代的货代提单,我们也按照CIF的付款方式(即30%定金,传真提单后客人再付70%)做过一些订单都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因为对这样的付款方式也就麻痹了。 但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国外的客人基本上都是做FOB价格的,这样指定的货代就很多,而我们出口商

2、对这些货代几乎不怎么了解,信誉底细也不清楚,我们也听说过国外客人与货代串通诈骗,毕竟货代提单可靠性无法与船公司提单相比,我们现在担心在FOB条件下,先付30%预付款,余款在传真货代提单给客人后,客人再安排70% 给我们,最坏考虑,我们担心有些货代会直接把货放给进口商,这样我们出口商就会货款两失,大家认为在FOB条件下,这种付款方式妥当吗?FOB条件下,你们的一贯妥当做法是什么呢? 如果是L/C付款方式,CIF条件下对出口方容易控制物权,因此我只在这里说说FOB条件下情况,大家都知道L/C是银行信用,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与 L/C要求一致相同,在有效期内交付开征行就可得到货款,但FOB条件下,

3、货代出的是货代提单,真正的物权在国外货代手里,只要客人与货代达成一致,就有可能直接得到货物,这里面就有个问题了,如果货代提单有些细节与L/C不相符,那么产生不符点,银行拒付,那么出口商仍然面对货款两空的风险.D/P付款方式签FOB 出口七招网友dff24在纺织论坛里发贴:关于采用 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外经贸部以前曾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但为什么我国目前FOB 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至70?说明出口采用FOB 术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和“ 生存的空间 ”。我们可以这样下结论:若外贸企业采用D P付款方式签FOB 合同

4、,这是一个能抓住诸多商机的选择。我们在这里要讨论在外贸企业作出这种选择后,一定要采取各种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 P 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 DP有D P at siht和D 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 ”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

5、 P after sight) 。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 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 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 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 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

6、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FOB条款下怎样减少风险?案例 1997年3月,笔者所在的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

7、订了一笔八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支付条件为 DP at Sight,出口 货代为买方指定的德美公司。由于在此之前公司与该客户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做过两票单子,所以没有对该货代公司进行详细了解。我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 货运单据通过中国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内,对方一会儿说没见着单据,一会儿说正在和银行商量赎单,一会儿又传来一份真假难辨的银行付款底单。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公司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收此货然后再与买方交涉,以避免港口滞港费的损失。当

8、美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提货时,发现货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面和买方交涉,但对方既不回传真,也不接电话;一面派法律顾问带人赶往上海,准备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 赶到上海时,德美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再到工商部门一调查,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为一家 运输咨询公司。事后我们了解到另外还有两家中国公司受到了同样的欺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公司只好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通过美国分公司请美国律师起诉进口方。但得知该客户已申请了破产保护。按美国的法律,我们只能参加破产清理,经计算如参加清理,其所得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公司只好撤诉。此案历时半年之久,不仅全部货款血本无归,并且还浪费了大量人力和其它额外的

9、费用,损失特别巨大,其教训也十分深刻! 做FOB时如何防止货款两空?对案下药 如果可能的话,争取按先结后出的TT方式或LC方式进行支付。安全主动的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轻FOB价格条款所带来的 风险。先收钱后给货的付款方式应该是无风险可言,但要记住眼见为实,不要仅凭所谓的银行付款单的传真件就将货付运,最起码要通过银行核实到货款确实是付往你的账户上了。LC支付条件下要严把单据质量关,杜绝单据不符点,严格控制担保议付。虽说这还有风险,但毕竟主动权在你手,最起码你可以通过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去控制风险,毕竟LC的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 争取采用船公司提单取代货代提单。船公司大多信誉

10、良好,即便有时凭担保将货放给客户,但一旦出现问题,会凭借其信誉与实力,妥善地处理纠纷,其信誉度远非货代公司可比。 如果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对方指定的货代并使用货代提单,必须要对货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也未得到外经贸部批准的非法货代公司坚决不用。如不行,那就只好让对方在发货前预付全部货款。对FOB 你是怎么看?拒绝接受“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在LC 支付条件下,可接受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凭开证行或付款行指令 ”(To order of xxx bank) 。使用 “记名提单”和“ 指示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和纠纷,而且会在以后的发货人因故要将货

11、物退运,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等方面造成很难解决的人为障碍。因为在此两种提单项下,只有提单的收货人才有权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置。另外,提单背书转让时,要尽量使用“空白背书”,其道理与原因和前述相同,如不使用 “空白背书 ”,一旦双方发生争执,出口人就有可能不便行使,甚至失去对滞于目的港码头的货物的处置权。 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控制。人们常说:只有完美的客户,没有完美的交易条件。应该说绝大多数外贸业内人士对此是深有同感的。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那些不知底细的客户,信誉不良的客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高度警惕,严格把关,切不可操之过急,否则会事与愿违的。 但对于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不可过分

12、地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他的业务的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不可将口子开得太大,以免掉进恶性循环的泥潭。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规避并转化风险。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海外业务部已建立起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通过投保信用险,由保险公司帮你去调查客户的信用,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风险事故产生时,通过代位权的转移,由保险公司帮你通过不同的渠道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如何,你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这种方式不仅效果好,还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费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七招相关话题 目前我外贸出口合同中,有相当大比例是按FOB或C F价格条件成交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

13、的客人来自于中东、南亚、非洲、美洲等地区,他们往往以中国的货运险费率过高为由,坚持按FOB或CF成交,而实际操作中他们又往往不按规定去办理货运保险,而是待货物到港后直接赎单提货,以躲避保险费用的支出,而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损失,皆由出口人来承担。根据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惯例与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短少和灭失,仅承担有限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货物一旦发生海损,出口人将要承受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我国目前所推出的“短期出口信用险” 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出口企业解决了出口中的一些实际困难,但又有费率高,条件苛刻,囊括范围有限等诸多不足。像我们上面讲的情况,信用险所

14、能涵盖到的仅仅是很小的一角。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调整信用险的内容或操作方法,还是设立新的卖方利益险?我们寄希望于保险业能尽早解决这个课题客户要求用L/C的方式付款,我应该怎么操作?LC没有什么手续啊,就是条款多 ,很费神 第一步,业务员让客户把开信用证的申请书传给你们确认,主要审核交货期,交单期(交单期要在最晚交货期1-2个星期后,这样才有时间制单 );单据( 比如要提供某某检验证书 ,你们做不来,那就要和客户商量取消掉.)如果看不懂也可以请教自己的银行老师(USD 开户行),他们很乐意帮忙的.最重要的还是付款条款,最好要求开即期的LC(交单后马上可以收钱),远期的收汇就慢咯. ( : 第二步

15、,(银行会通知你们的)拿到信用证后,至少要看三遍, 每一个条款都要仔仔细细的看,以便安排好制单(比如要求某某大使馆认证 ,那就要提前去做,因为认证时间至少要2个星期.) 订舱(比如要求运输船舶年龄证明,那么订舱时就要和你们的货代确认好哦) 第三步,给客户确认(因为客户开 LC时自己也不清楚,很多的条款是开证银行的格式.)OK后,就去银行交单,银行审单OK后,他们会安排寄单.别的和TT一样 . PS:其实每份LC,银行都会有专门的人审核(收到LC时审证,单据寄出前审单),主要还是客户的诚信,和业务员的说服力(客户也担心被人骗的哦 ,所以要让客户相信你们). 所以沟通是最重要的CIF本术语英文为C

16、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CIP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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