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一单元 合同的订立一、 合同的基本理论(一)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同则不存在这些问题。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解释】实践合同中作
2、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在定金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生效,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二、 合同的订立(一) 合同的订立程序(2000 年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解释 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释 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
3、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 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解释 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2003 年单选题)【解释 4】根据合同法解释(二) 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无效。【解释 5】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商品房
4、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 1】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2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解释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
5、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解释 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例题单选题】2007 年 4 月 30 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 5 月 3 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 5 月 8 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 9 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2007 年)A.2007 年 4 月 30 日 B.2007 年 5 月 3 日C.2007 年 5 月 8 日 D.2007 年 5 月 9 日【解析】 (
6、1)承诺于 5 月 3 日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2)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解释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解释 2】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3)要约的撤销(2001 年多选题)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解释】第 3 条必须
7、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 4 月 1 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 4 月 8 日前答复。4 月 2 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 月 3 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 4 月 4 日到达乙公司。4 月 5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8、,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A.4 月 3 日B.4 月 4 日C.4 月 5 日D.4 月 8 日【解析】 (1)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 4 月 8 日前答复(确定了承诺期限) ,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 4 月 4 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 ,原要约失效。3.承诺期限3(1)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012 年单选题)
9、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明确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应在 2012年 8 月 1 日前回复;乙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
10、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可供应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于 2012 年 9 月 15 日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不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2012 年)A.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承担任何责任D.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解析】受要约人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甲公司及时通知乙公司
11、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 ,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12、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实际履行原则(2000 年案例分析题、2001 年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解释】 “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43.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13、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三)免责条款(2012 年案例分析题)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
14、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
15、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综述)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解释】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2.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
16、生效。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09 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5(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
17、但是,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具体内容见第 11 章)5.经许可合同才生效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见第 11 章)6.经批准合同才生效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内容见第 11 章)7.多重买卖合同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
18、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2.无权代理(2007 年
19、多选题、2009 年新制度多选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本人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解释 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6【解
20、释 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 ,均可行使催告权。【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 100 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 年新制度)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解析】 (1)选项 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 ;(2)选项 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 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