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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培训.doc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6975996 上传时间:2019-04-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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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星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临聘人员名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 2007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作为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办法对医疗界在处方开具、调剂、执行、管理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对与处方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执业医师而言,办法最大的影响莫过于原来的处方书写习惯受到办法的规范和制约,处方书写从医疗界业内习惯层面上升到法律规范层面,这促使执业医师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处方书写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以下我们从处方格式要求和处方实质内容要求两方面对办法所做的规定进行整理并探讨这些规定对医师所带来的影响。一、 处方书写格式方面的规定1 医生应当使用符合统一格式标准要求的标准

2、处方无论私人开业医生还是供职于国立医院的医生,无论全科医师还是专业医师,无论从事哪个临床专业的医生,为病人开具处方都是医疗上的常规工作。医生在为患者开药时,首先要遵循的一项规范就是要使用标准格式的处方开列药品,不能使用自己随意创制的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处方。这项规定对私人开业医生尤其重要,它要求使用中的所有处方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统一的处方标准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这一标准在办法的附件 1 中有详细的规定。供职于医疗机构的医生可能会认为,使用标准处方的规定与自己关系不大,因为处方都是由医院拟定好的。但在实际的医疗工作中,在医院工作的医生也常常有不规范使用处方的现象。例如,有的医院根据法

3、律规范制定了新的处方样式,过去的处方样式已经作废,但临床科室难免存有一些旧处方,部分医生规范意识不强或者是觉得旧处方不用太可惜,有时候仍然使用不符合目前处方管理规定的旧处方开药。另外,办法对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等规定了不同的处方颜色,临床医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用。2医生在处方中应当规范填写病人信息根据办法第 6 条中的有关规定,医生开列的每一张处方应当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不同的患者要使用不同的处方。在处方中,应当对患者的基本信息规范填写。患者的姓名应与其挂号使用的姓名一致,年龄要填写十足年龄,对于新生儿、婴幼儿年龄应细化到日、月龄,必要时还要注明体重。处方中还要标

4、明患者的临床诊断,办法要求处方中的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与病历记载一致。当然,对诊断完整与否应当做适宜的理解,我们认为办法也并非要求在每张处方上标注患者的所有疾病诊断,因为有些病人合并患有多种疾病,全部罗列不现实,但此时处方上至少要标明与该处方所列药品有关的全部诊断信息。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护性医疗的特殊情况下,注明临床诊断也可以有例外的处理,具体规范依据是办法第六条第十款。3医生处方应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和准确的剂量、规格、用法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医生开具处方时,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确实还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但绝对禁止使用自行编制的药品缩写和代号。一直以

5、来,在个别医疗机构出现过使用密码处方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给医疗界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办法特别对此种不正常现象予以关注,从法律层面禁止密码处方的出现。此外,医生书写药品的剂量、规格、用法时也要符合规范的格式要求,其中在药品剂量书写上应当按照办法第 7 条的要求使用法定剂量单位,对不同的包装规格使用“片、丸、粒、袋、支、瓶、盒”等表示方式。在用法的表示上,可以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例如“一日三次”、“TID”等等,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混不清的字句。4医生处方应遵守药品在种类、数量上的限制性规定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六款,一张处方上可以同时开具

6、西药和中成药,但中药饮片必须单独开方。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的措辞是“可以”,这是一个授权性的但并非强制性的条款,如果具体的医院对此有自己的内部规定(例如有些医院规定中西药不得共用一张处方),那么医生还是要遵守所在医院的具体规定。对于一张处方上可以开列的药品数量,办法的规定非常明确,即“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同时,每一种药品必须另起一行书写。需开具的药品书写完毕后如处方还有空白处的,应划一条斜线表示处方完毕。5医生处方书写应当清晰易辨不可否认,以往许多医生在书写处方时,字迹潦草,难于辨认。这种现象看似简单的书写习惯问题,实际上暗含了极高的医疗风险。处方上的一点点失误都可能导致严重医疗

7、事故的出现,因此决不能拿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儿戏。为此,办法专门强调,医生书写处方应当字迹清除,我们认为,医生应当使用楷体文字正规书写处方,其文字必须做到让任何人可以清晰辨认的程度。另外,处方是不允许涂改的,确实需要修改时,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和注明修改日前。二、 处方书写实质内容方面的规定医生开具处方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为患者制定实施治疗方案的过程。一纸处方中凝聚着疾病治疗、药物应用的知识,体现着医生的专业思维方式。因此,相对于格式方面的规定,办法在处方开具的实质内容方面同样做出了严谨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对处方医生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1 医生处方应遵循诊疗规范和药理知识处方体现的是医生给予患者的药

8、物治疗,它属于患者整体治疗方案的一部分。因此,办法第 14 条做出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的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开具处方。近年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一般都制定了各个医学专业学科的诊疗规范,许多医疗机构也有自己独特的诊疗规范,即使没有成文的规范,医疗界对各种疾病的治疗也在多年的医疗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医疗常规”,因此医生开具处方时,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和医疗常规,合理使用药物治疗,配合其他治疗手段一起为治愈患者而服务。同时,临床医生应当充分掌握本学科所用药品的药学知识,熟悉各种药品的应用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在这个问题上,来不得半点的马虎。曾经在一些医

9、疗不良事件案例中,就是由于医生在处方上的疏忽写错了药物用法,将本来绝对禁忌脊髓鞘内注射的药物注入到脊髓鞘内,结果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造成重大医疗事件。也曾经有在处方上药物用量书写时错误地多加了一个“0”导致患者误服10 倍常用剂量,造成患者重大损失的情况。因此,医生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加强责任心,尤其对药物不良反应和副作用要特别留意。我们曾经见到一些年轻医生有收集药品说明书的习惯,他们将自己可能应用的药品说明书加以收集、整理和研读,以此丰富自己的药学知识,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工作方法。2 医生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开处方如果说哪条规定是办法中对医生最具影响的规定,那么非办法第 1

10、7 条莫数。按照该规定,“医生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显然,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往为医生们所熟悉和习惯采用的药品商品名称将不能在处方中作为药品正规名称来使用,而必须以通用名开方。办法第 17 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从医学角度规范药品名称、强调药品的化学属性和药理特征、保持用药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商业利益对医生开药的影响,希望籍此遏制商业贿赂现象。当然,可以想象,要求现在的医生做到通用名开处方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现在大部分医生已经习惯于使用药品商品名,对药品通用名比较陌生,因此办法实施初期,可能会出现

11、医生处方工作效率减低、错误率增加等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制定或更新自己单位的处方集,为临床医生服务。需要指出,办法所规定的必须使用通用名开处方也有一定值得商榷之处。因为患者到医院接受治疗,他最终从医院药房拿到的必然是某种商品名的药品,那么对于同一通用名存在两种商品名的药品,如果不允许医生在处方中体现其选择,那么在哪个环节由谁做出选择就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在此问题上,无论是采取让病人自行选择、让收费员随机选择还是其他方法,似乎都无法找到一个合理并有可操作性的方案。那么是否仍然允许医生以某种方式在处方上书写药品通用名后再表明自己对商品名的选择,是一个需要再探讨的课题。当然,办法也规定处方中可

12、以使用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和卫生部公布的习惯名称,但目前卫生部尚未发布习惯名称,并且业界对于是否是否使用习惯名也存在争议。(绿色表示允许使用,红色表示禁止使用)3 医生处方上的药品用量应当符合管理上的规范我们之前从药品本身的应用规范的角度说明过药品用量准确的问题,在此我们将强调的是,在医疗本身的要求之外,医生开具处方时在药品用量上还要符合管理上的规范。依据办法第 19 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急诊不超过 3 日常用量,特殊情况下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此时医生必须在处方上注明理由。医生使用特殊的毒性、放射性药品时还要遵守相关的更为严格的规定。4医生必须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特别规定办法中有相当的篇幅是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特别规范。包括开此类处方必须以诊查患者、建立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为必要条件,必须留存诊断证明、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必须严格遵守对药品剂量的限制。鉴于此部分在办法中的规定详尽并且清晰,因此在此不再赘述。通观处方管理办法对医生处方书写行为的规范,我们可以感受到此次卫生部是下了决心要规范医生的处方书写行为,卫生部和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将通过检查的形式监督这些规定的实施。因此,对于正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生而言,认真学习和遵循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正改进自己书写处方的行为习惯,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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