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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物权观念变迁的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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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物权观念变迁的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刘经靖 刘蕾关键词: 物权/绝对物权/相对物权/形式主义内容提要: 物权观念是整个物权法藉以建立的逻辑基础。在物权法的历史长河中,物权观念经历了由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的变迁。普通法系在 15 世纪末就顺利地实现了这一变迁,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系也在 18 世纪末就产生了成熟的经由契约变动物权的相对物权思想,而德国法系的物权法则始终囿于古典的绝对物权理念。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顺应物权观念演进的历史潮流,实现由绝对物权到相对物权的历史性更新。一、 物权观念在物权法

2、构造中的价值在大陆法系,将有体物划为一个独立的范畴进行立法规制肇端于罗马法。对传统物权法体系进行透视不难发现,层层架构、雕琢精美的物权法大厦实际上是观念的规定为制度基石的。物权观念作为物权的基本描述,不仅客观地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畴,同时也在微观的层面上决定和制约着物权的类型、物权变动的规则设计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及物权与非物权的界分。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物权观念的科学界定直接关系到物权立法的科学性。然而反思当下物权法的理论现状不难发现,相对于立法层面的热情,对于物权观念的研究是冷淡的,对物权观念的一直以来的一个似乎难以逾越的理解视角

3、就是“权利归属、直接支配、排斥他人、享有利益”。这一理解将物权的绝对性理念推到了极至,由此不仅奠定了以公示方式的一元主义为核心的“公示公信原则”,同时也决定了物权变动以单一化的交付(登记)为标志的形式主义特征。沿着大陆法系物权法的演变轨迹向前追溯,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在对两大法系影响甚巨的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找到物权绝对性的原始表达。这种考察足以说明,我们今天所沿用的物权观念基本上是一种保守思维主导下的陈陈相因的产物。实际上,传统意义上的绝对物权观并非没有遭遇挑战和质疑,如果我们以严格意义上的绝对物权逻辑体系为参照系对现代物权法律框架进行透视时不难发现,无论是物权变动中现实交付的观念化拟制、占有

4、委托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还是晚近以来轰轰烈烈的债权物权化浪潮,都表现出了对物权绝对观念的强烈反叛。这种制度演进的历史趋向表明,现代社会情势下的传统绝对物权观暴露出了重重危机。毫无疑问,在作为物权法支点的物权绝对理念与上述反叛性制度所蕴涵的物权理念之间,矛盾是正相对立的,而长于抽象理论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大陆法系学者自然不会放弃这一正面对抗中的任何一个具有根本争议性的问题,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的争论就这样在物权法历史画卷的收合中不断地展开和重复。退出争论问题本身进行反思不难发现,上述争议实际上无非注释表达了各派学者在物权观念立场上的对立。

5、这种存在于物权观念理解上的根本性差异表明,只要传统的物权绝对观念不变,从观念交付到善意取得等一系列制度就将永远处于正当性基础缺失的尴尬中。然而遗憾的是,对于“绝对物权观”这一传统理念的延续,我们却表现出了一种超乎寻常的忍耐和宽容。而当我们将视野扩展到普通法系乃至作为大陆法系重要分支的法国法系时,会惊奇地发现,如果说上述法系在物权观念的源头上与罗马日耳曼法(Romano-Germantic Law)以降的德国法系之间在“绝对性”的意义上表现出了惊人的相似,那么,他们最迟在15 或 18 世纪对物权绝对理念的扬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物权相对化理念与具体物权制度之间的和谐景象,与我们的绝对物权理念和具体

6、制度间的强烈冲突却构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对比让我们有理由从传统的迷恋中解脱出来,对物权观念的演进轨迹进行科学的历史省察和理性的比较分析,并藉此为现代物权法寻求一个理性化支点。这样的分析,对于正处于物权法制定前夕的中国而言,其意义不言而喻。二、 物权观念的逻辑结构及其演进轨迹的逻辑分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物权观念的逻辑结构如前所述,以往的理论对于物权观念的分析主要侧重于抽象意义上的排他性与支配性,然而这种分析方法恰恰忽略了物权构造的微观化考察。笔者认为,从微观的角度来看,物权的构造大致包括两个基本要素。首先是主观意义上的意志性要素。物之支

7、配意志意味着“我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就是说我把我的灵魂给它”。 1其次是客观意义上的形式要素。“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只)是所有权的概念,下一步(则)是这一概念的实在化。我把某物变成我的必须对该物以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单单停留于我的内部意志之中。” 1当意志经过出于维护特定秩序的需要所确立的规则的过滤而获得了排他的制度效力时,“物权”这一崭新的概念在物之支配领域就得以诞生了。显然,物权形式性要素的功能在于通过公示而使得物上意志的排他效力得以实现,而物权形式对于物上排他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物权形式的数量上,由此我们可以假定物权表象一元和多元两种情形,从而将物权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

8、.表象一元下的物权观“绝对主义物权”一元表象意味着物权只有一种外观表现形式,而从客观上看,占有是最合理的表象,所以,严格的一元表象下的物权意味着:(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占有在绝对的意义上等同于物权,因此,基于任何原因的占有取得都意味着物权的取得,同时,基于任何原因的占有的丧失都将意味着物权的丧失。(2)囿于占有本身在表达能力上的限制,物权的类型只有所有权一种,在所有权之外,当事人不能创设任何其它类型的物权。(3)所有权要么是存在的,并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要么干脆不存在,除此以外不存在任何其它中间效力形态。(4)以绝对效力为基础,在所有权的

9、动态表达中,所有权的变动同样贯彻着一元表象主义,即严格地以动态化的占有变动“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和必经环节。不交付一定不能变动物权,一经交付物权的变动即不可逆转。2.表象多元下的物权观“相对主义物权”与绝对物权观下表象数量的严格封闭性不同,相对主义物权下的物权公示表象是开放的。多元表象下的公示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任何具有实际公示功能的客观表象都可以作为物权的公示表象,都将在公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得到认可。由于不同的公示表象在公示的功能上存在着天然的客观差异,因此,相对于一元公示表象下的绝对物权观,多元表象支持下的相对物权观具有一定的复杂性:(1)物上支配意志可以凭借多种形式的支持而存在。这就为

10、物上意志类型的扩张提供了基本条件,而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以使用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之物为目的的用益物权以及以担保功能为目的的担保物权的产生获得了可能。无疑,大多数他物权必须借助占有以外的公示方式存在。例如,在罗马法上的永佃权中,当事人的所有权和永佃权就是依靠合同进行表彰的,相对于合同对真实物权的表彰,“占有”则成了一种“假象”永佃权人对土地的占有既不表明其所有权,亦不表彰其永佃权。(2)物权与占有之间的天然联系的断裂。在多元表象体系下,占有者既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是他物权人,甚至可能是没有任何本权支持的非法占有人。这种断裂实际上构成了物权

11、法上物权与占有的二元立法基础。(3)基于不同公示方式的不同公示强度,物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出了相应的层次性和渐变性。物上支配意志既可能在强势表象“占有”的支持下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也可能在某些相对弱势表象如“合同”的支持下仅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排斥力。(4)在物权变动中,与绝对物权观中以交付为中心的或者不转移、或者绝对转移不同,现代物权观下的物权变动通常表现为一个从相对性物权到绝对性性物权的效力不断扩张的级次性递进过程。例如,在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中,尽管交付之外的口头或书面的物权变动合同的物权变动效力仅局限于两个特定当事人之间,但这并不妨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

12、的法律问题受让人立即采取各种有效的途径、方式去扩大他的物上意志的公示范围,并由此而相应地扩张其排他效力的范围,直至其获得占有或登记为止。反过来,当物权的公示表象发生变化以致产生公示机能不足的情形时,物权效力的削弱也是逐步进行的。因此,在占有委托的情势下,当占有人无权处分标的物时,表象多元下的公示原理要求第三人必须对真正物权人的在占有表象以外的其它表象给予合理的关注。多元表象下的物权公示原理是,任何进入第三人视野或者达到让第三人知悉程度的公示方式都应当得到第三人的尊重,并由此而具有排斥第三人的效力。如果以主观的视角解读上述客观意义上的公示排他原则,则多元表象意味着第三人对于既存物权的尊重应当具有

13、主观上的善意性。换言之,经由善意或恶意的判断而确定既存物上意志与第三人意志之间的优劣性,作为一种问题的分析路径或正当性说明模式,在本质上与公示公信原则是一脉相通的,前者不过是后者的一种主观化改造。在这一意义上,客观角度的物上意志经由公示而获得排他效力的原则与主观角度的善意取得原则实际上构成了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两种遥相呼应的表达。在这种严格的对应关系中,每一个客观表象都能找到其主观善恶上的评价,而反过来,善恶上的每一步评价也又都不是任意的,都不可能脱离对客观表象的考察而独立得出,否则就陷入了纯粹主观主义的泥潭。这同时也表明,表象多元理论的建立实际上是以第三人具有关注多样表象的能力为基础的,因此,在

14、一般的交易频率情形下,让第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对于占有之外的进入其视野的表象进行相应的关注,实际上并不存在增加其交易审查义务成本的问题。(5)在相对物权观下,基于制度的同构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适用于以下三种结构:首先,在一物二卖中,当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完成了物权变动后,先买受人即成为真正物权人,二重买卖中的出卖人则为无权处分人,后买受人为第三人;其次,在合同无效中,物上支配意志随着合同的失效重新归原出卖人享有,受让人则并未依据合同获得物权,故而若其向第三人处分,其行为即为无权处分;第三种情形即占有委托中的无权处分,已如前述。(二)两种物

15、权观历史更迭顺序的逻辑分析尽管仅仅从逻辑的角度出发,我们便可以将物权观念划分为如上的两种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两种形态可以任意选择或无规律交叉适用。显然,上述两种物权观的根本差别在于二者的公示方式的数量差别,而这种差别实际上深刻地根植于人类一定历史阶段的认识能力以及相应的司法技术水平。对上述两种物权观进行对比不难发现,相对物权观中的物上意志的自由程度较之于绝对主义物权观的意志自由程度要高得多。换言之,绝对主义物权尽管风格简洁,但这种“一刀切”的物权判断方式也极大地限制了物上意志自由的发挥;而相对主义物权观念虽然较为复杂,但却在公示排他这一物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

16、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观念的基本原则下最大化的扩展了物上意志的自由空间。由此可见,绝对主义物权观是一种低级原始的物权观,而相对主义物权观则是一种高级发达的物权观。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有理由预测,物权观念的演进应当是一个从“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的变迁过程。三、 物权观念现实演进轨迹的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实际考察表明,不同法系的物权观念演变轨迹间存在着惊人的差异。(一) 不同法系物权观念演变起点的历史考察正如前文对物权观念演进规律所作的逻辑预测,当我们沿着物权观念演进的历史轨迹向物权法的起点进行追溯的时候,几乎在每个法系的源头,我们都可以找到绝对物权观的清晰印记。1.日耳曼法的考察早期日耳曼

17、法上的绝对物权观似乎最为典型。因为在古日耳曼社会,物权观念与物权制度很不发达,近代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亦未形成,有关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均由占有(Gewere)法律体系调整。在这种以占有法为中心构造而成的财产法中,占有与本权系不可分的结合体,与现实占有相分离的本权并不存在。 2而在所有权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动中,移转物权的合意则必须同时伴随“在公众面前或法庭上完成受让人的占有取得和让与人的占有脱离仪式。” 3这表明,古日耳曼法上的物权观与前述古典化的绝对物权观表现出了高度的吻合。日耳曼法上的上述古典物权观对后世的德国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罗马

18、法的考察相对于日耳曼法在古典绝对物权观上的长久徘徊,罗马私法的发达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物权观念的迅速进化,使我们很难在罗马法史上找到古典物权的完整图景。尽管如此,在古典物权的最典型的结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中,我们仍然能够轻易地捕捉到以“占有”为中心的一元化物权变动规则。例如早期的曼兮帕蓄买卖以及诉讼式的拟诉弃权,乃至万民法上的交付,都表达着绝对主义物权观的理念。当然,即便是对这样的部分绝对物权观的考察,也必须追溯到遥远的甚至是十二表法以前的久远年代,因为,当仪式性的复杂交付在交易便捷性需求的推动下逐步简化为简单的物之授受之后,交付的保障物权变动意思真实功能的逐步退化及其公示功能的凸现所导致

19、的交付机能的变迁,迅速动摇了其作为物权变动唯一标志的地位,因此,当我们对罗马法进行古典物权观的考察时,实际上一开始就必须面临的却是其古典物权观走向解体的景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普通法的考察普通法或英国法导源于 12 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 4普通法是在英格兰被诺曼人征服后的几个世纪里,英格兰政府逐步走向中央集权和特殊化的进程中,行政权力全面胜利的一种副产品。” 5尽管如此,为了获得对普通法的早期物权观的清晰认识,我们仍然应当将历史考察的目光继续向前推进到诺曼法以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法(Anglo-Saxson Law)时代。“盎格鲁撒克逊

20、人是古代日耳曼人在北欧的部落集团。他们在 5 世纪左右侵入英国,从那时起到 1066年,在英国历史上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盎格鲁撒克逊法与(同属日耳曼民族的)古代条顿人的法律相似。” 6这样,对于普通法的历史考察就和日耳曼的法律制度接合起来了。在这种地缘关系的影响下,普通法的形成不可避免的注入了日耳曼法的基因,因此,无论在早期的盎格鲁撒克逊法还是随后的诺曼底法中,我们都可以感受到日耳曼法的浓重气息。例如,在占有委托的无权处分结构中,盎格鲁撒克逊法和诺曼底法都采行了日耳曼法“手护手”的交易观念和原则,这种情况甚至一直持续到了 18 世纪晚期。 7这表明,普通法早期的物权观基本上也是典型的古典式的绝

21、对物权。4.东亚古代法的考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实际上,绝对物权理念在亚洲同样存在。关于我国古代法的情况,有学者对先秦时期的契约形式考证如下:先秦时成立契约仍受仪式契约习惯的影响,双方应说一些固定的套语,作出一定的动作,并应有见证人在场。这些套语、动作现已难予考证,并且各国习惯不尽相同。按周礼记载,商周时期的要式契约程序严格,往往要有官员主持,权利人转让还要宣誓。周礼秋官司约记载:“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郑玄注:“大约剂,邦国约也;小约剂,万民约也。”这种郑重其事的仪式即指诸侯贵族之间的协议或要式契约。 8在东南亚地区,据学者考

22、证,吕宋岛北部原始时代的伊富高人曾依物之移转仪式将其分为“伊保义”和“艾德马伊保义”两种,所谓伊保义财产主要由不动产和贵重物品组成。在这种财产中,买卖的仪式须择宗教节日在买家举行。 9显然,上述以复杂仪式为中心的物权变动规则所折射的同样是物权的古典化理念。综上所述,在物权法诞生的初期,从大陆法到普通法,不同法系的物权观在绝对的意义上表现出了大致相同的样态。(二) 两大法系物权观念演进的比较分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果说对古典物权观的考察表明,各个法系在物权观念演进的起点上表现出了惊人的相似,那么,正如人类历史形态更迭中所表现出来的显著的差异性

23、那样,物权观念在不同法系和地域的实际演进样态也表现出了千差万别的特殊性。这部分地归因于物权观念所含结构的复杂性,同时也与特定环境下制约法律进化的因素有关。1.普通法系物权观念演变的历史轨迹受制于普通法的风格,对普通法物权观念演进的考察在一定意义上必须借助令状制度为线索来进行。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对世物权”和“对人债权”的区分,这种区分直接导致了将所有的合同请求权都囊括为债权的“大债权观”。而与此不同的是,普通法在较早的时候就开始根据合同标的是否具有特定性而将指向特定物的合同请求权和指向货币的合同请求权区分开来。在普通法上,“欠债(debt)意味着一种债,但它只限于有关金钱

24、的债。” 5相反,购买人针对出卖人的请求实际履行的诉讼表现在令状上“一定是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购买物的清偿债务之诉,(或者在标的物特定的时候表现为)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购买物的诉讼。” 5这样,与罗马法上以大债权观为背景的对人权和对世权的区分以及由此而直接导致的绝对物权观不同,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通法以合同请求权标的特定与否所作出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已经蕴涵了现代相对物权观的最初萌芽。以令状制度为线索的考察表明,在普通法上,特定货物的所有权可以在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即时转移。而有关这一原则的形成时间,英国学者密尔松指出:“一位头脑简单的历史学

25、家企图通过逐案审查的方式来发现这个规则的来源,但他注定不可能获得成功这种所有权移转的思想可能是在 15 世纪末形成的。” 5在此之后,合同移转物权的思想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当事人均欲使财产发生移转时,所确定货物的财产就从卖主手中流转到买主手中了。” 10而“登记则并不构成买受人财产权利的基础。” 11由此可见,在普通法系,物权观念在由古典到现代的演进中基本上是比较顺利的,这不仅因为普通法自身的特点使得其制度演进的步伐较少地受到传统理论的制约,同时,判例法高度关注现实的法律风格及其在司法创新上的灵活性也使得其物权观念的演进能大致地与社会的现实需求步伐一致。更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法的上述观念辐射

26、范围甚广,诚如有的学者所言,就世界不动产市场来说,登记对抗主义调整范围所占的市场份额恐怕是第一位的。 122.大陆法系物权观念演变的历史轨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于古代罗马法的高度繁荣,其物权观念的演进也相对较早,这使得我们对于大陆法系物权观念演进的考察必须提前到罗马法中期以前,这一考察的时点较之于其他法系几乎提前了 1500 年。当我们以物权观念的典型结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作为考察的对象时,可以清晰地看到,在罗马法上,大致从公元时期开始,以现实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标志这一典型的古典物权观念就开始逐步松动。随后,伴随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没入

27、了历史的尘埃。若干世纪之后,当罗马法的光辉重新照耀欧洲的时候,我们的考察却必须分为罗马法国法系和罗马、日耳曼德国法系分别展开。(1)法国法系物权观念演变的历史轨迹如果说普通法的物权观念更迭与其法律传统风格密切相关,那么,同属于大陆法典法系的法国在物权观念更迭中所表现出来的从容似乎更应令人刮目相看。毫无疑问,法国法早期同样经受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浸染,并由此而熔铸了类似的古典化物权理念。但随后,本土的教会法与自然法理念的影响迅速超越了传统。自然法学派的核心代表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在所有权观念化上的理论创造直接影响了法国物权观念的变迁历程。与此同时,教会法在契约合意功能理论上也取得了相应的进展。这样

28、,在合意理论和所有权观念化理论的合力影响下,18 世纪末的法国已经产生了成熟的经由契约变动物权的思想。 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德国法系物权观念演进的历史轨迹与普通法以及法国法的革新化演进路径不同,德国法上的物权观念表现出了强烈的复古情结。德国物权法不仅秉承了日耳曼法的Gewere 古风,更从罗马法的“对世权”和“对人权”的区分出发,导出了物权债权理论框架体系。以此为基础,绝对意义上的物权观回避了其它非典型领域的物权观念更新而得以完整保存。时至今日,尽管动产交付的观念化、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以及物权观念化理论的传播,不断动摇和侵蚀着古老的绝

29、对物权观的肌体,以致于绝对化的物权在一定意义上仅仅存在于学者的理念中,但物权必定具有绝对排他效力这一古老原则的大旗仍然在罗马日耳曼德国法系物权法城堡的上空高高飘扬。在这种情况下,绝对观念所导致的合同权利的债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独立与无因性理论遂成为绝对物权观顽守下的难以终结的历史悬案。从物权观念的演进历程上看,如果说罗马法中期以后的“取得权源”加“取得方式”理论对契约在物权变动中功能的认可,使得合同失效否定物权变动结果已经成为可能,那么,德国民法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则无疑使得这一罗马法中期以后的物权观念进步重新倒退到了古典时代。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观

30、不仅没有向前推进,反而走向了历史的倒退。四、 结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以上粗略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表明,在物权观念的演进轨迹上,德国法与普通法、法国法之间表现出了惊人的差异。当普通法和法国法及其波及到的领域平稳地实现了由古典物权到现代物权的过渡时,德国民法的物权观念却始终在古典意义上徘徊不前。尽管晚近的学说力图从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的层面论证德国古典模式的正当性,但“幸福的家庭都是相同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由此想来,德国法上物权观念演进的坎坷历程及其原因或许只有德国人自己才能体会,而相对于这一曲折历程原因的考古性分析,对物权观念演进的

31、理性规律的把握更为重要。回顾我国民法的百年历程,我们的确不应忘记从德国法中所汲取和沐泽的恩惠,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在这种私法的近乎整体性移植的背景下,我们的物权观念演进经历了同样的坎坷历程。更为遗憾的是,对于物权观念演进的应然规律,我们同样缺乏科学的省察和理性的分析。时下的中国,物权法即将出台。在一个过于迷恋传统并有着典型形式主义氛围的国度,我们有理由相信,物权立法对于物权理论研究的导向有着深远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物权观念而言,未来物权法是继续保持原始的古典化风格,还是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选择现代化的相对物权观作为物权法的支点,势应做出慎重的选择。注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32、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进化的滞后性即一种过时的法律制度在其已不合时宜的情势下仍然顽固地保持其效力实际上是法律演进中的一个颇为常见的现象。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版,第 351 页。随后的考察表明,罗马日耳曼德国法系对于古典物权观念的保持几乎成了诠释这种滞后性的典范。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已经严重束缚我国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整个民法理论富有个性和活力地迅速发展的德国民法理论的传统思维方式、固有体系及其保守性之突破,已经成为我国民法理论界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参见尹田:物权行为理论评析,载民商法论丛(第 24 卷),金桥文化出

33、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 年版,第 152 页。参 考 文 献1 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范扬 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3.2 温丰文. 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的发展M.台湾:五南出版公司,1984.35.3 肖厚国. 物权变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4 沈宗灵. 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98.5 英S. F. C.密尔松. 普通法的历史基础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3.6 德艾米尔路德维希. 德国人:一个具有双重历史的国家M.杨成洁 潘琪译.

34、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1.7 孙鹏. 物权公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37.8 叶孝信.中国民法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64.9 美E. 霍贝尔. 原始人的法M.严存生译.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93.10 英F. H. 劳森 B. 拉登. 财产法(第二版)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65.11 美彼德哈伊. 美国法律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88.12 渠涛.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研究与中国的选择J .法学研究,1999(5).出处:本文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6 年第 2 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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