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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14).docx

上传人:saw518 文档编号:6971265 上传时间:2019-04-28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22.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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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14).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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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定金定金是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重点解析】1. 法律 规定定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定金合同也是要式的。2. 应注意定金合同也是践成合同,其生效时间并非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而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即“交付生效”。3. 定金数额虽可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2、同标的额的 20%.这个数字比例一定要记住。4. 至此,我们已经将担保法的主要内容学习完毕。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基本形式需要记住。5. 我们对这五种担保形式作一下总结,找出它们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1)相同点:这五种形式都属于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都要承担担保的责任。此外,除留置属于法定担保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外,其他的四种担保形式担保法都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不同点:主体不同:可以作保证人的只能是第三人可以作抵押人的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可以作质押人的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可以作留置人的只能是债务人可以交付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中的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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