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 文 发 表 在 世 界 哲 学 2005 年 第 4 期斯 坎 伦 的 非 自 利 契 约 论 述 评陈 真南 京 师 范 大 学 哲 学 系托 马 斯 斯 坎 伦 ( Thomas M. Scanlon, 1940 ) 是 当 代 西 方 著 名 的 道 德 哲 学 家 。 他 于 一 九 六八 年 获 得 哈 佛 大 学 哲 学 博 士 , 以 后 一 直 在 普 林 斯 顿 大 学 和 哈 佛 大 学 任 教 , 目 前 担 任 哈 佛 大 学 的自 然 宗 教 、 道 德 哲 学 和 国 家 政 体 的 阿 尔 福 特 教 授 。 一 九 八 二 年 , 在 他 的 文 章 “非
2、 自 利 的 契 约 论和 功 利 主 义 ”一 文 中 , 他 第 一 次 提 出 了 他 的 契 约 论 。 为 了 有 别 于 他 之 前 的 自 利 的 契 约 论( Contractarianism) , 他 将 他 的 契 约 论 称 之 为 “Contractualism”( “非 自 利 的 契 约 论 ”) 。 1 一 九 九 八 年 , 他 发 表 了 他 的 第 一 部 专 著 我 们 相 互 间 的 责 任 , 对 他 自 己 的 契 约 论 理 论 进 行 了系 统 的 表 述 和 总 结 。 著 名 哲 学 家 杰 伊 华 莱 士 对 这 部 著 作 的 意 义 及
3、 其 在 西 方 的 影 响 作 了 如下 评 价 : “毫 无 疑 问 , 斯 坎 伦 的 权 威 性 的 著 作 我 们 相 互 间 的 责 任 是 近 几 年 所 出 现的 最 为 成 熟 的 、 最 重 要 的 道 德 哲 学 著 作 之 一 。 它 提 出 了 道 德 哲 学 所 有 主 要 方 面 的 根 本 性 的 问 题 。我 希 望 并 且 期 望 在 今 后 数 年 的 时 间 里 , 它 对 道 德 哲 学 的 状 况 和 发 展 方 向 将 产 生 决 定 性 的 影 响 。”2 本 文 将 对 斯 坎 伦 的 非 自 利 的 契 约 论 的 理 论 作 一 简 要 的
4、 述 评 。一 、 道 德 的 研 究 内 容 和 真 的 根 据在 斯 坎 伦 看 来 , 每 一 门 学 科 都 有 其 考 虑 或 研 究 的 对 象 或 内 容 ( the subject matter) 。 他 将 这一 研 究 内 容 又 称 之 为 真 的 根 据 。 比 方 说 , 在 数 学 中 , 有 一 部 分 信 念 ( 命 题 ) 被 假 定 为 是 客 观 的( 如 几 何 学 中 的 公 理 ) , 其 余 信 念 ( 如 定 理 ) 的 真 假 取 决 于 这 些 被 公 认 的 信 念 的 真 假 。 这 些 被公 认 的 客 观 的 信 念 就 被 称 之
5、为 决 定 其 余 信 念 或 真 或 假 的 根 据 。 数 学 哲 学 就 是 要 探 讨 这 些 认 为 理所 当 然 的 根 据 究 竟 是 否 可 以 成 为 根 据 。 在 道 德 哲 学 中 也 有 着 相 似 的 研 究 内 容 , 它 们 构 成 决 定 道德 判 断 真 假 的 根 据 。那 么 怎 样 发 现 和 决 定 这 些 客 观 的 根 据 ? 在 数 学 中 , 真 信 念 不 靠 经 验 , 虽 然 经 验 可 以 帮 助 我们 发 现 这 些 真 信 念 。 对 真 的 根 据 为 什 么 可 以 成 为 真 的 根 据 , 我 们 可 以 提 出 各 种
6、理 论 。 每 一 种 理论 都 对 数 学 中 的 真 命 题 提 出 某 种 客 观 的 , 至 少 主 体 之 间 所 共 同 具 有 的 根 据 。 而 怀 疑 主 义 和 主 观主 义 无 论 在 数 学 哲 学 中 还 是 道 德 哲 学 中 都 较 缺 少 吸 引 力 。 斯 坎 伦 的 非 自 利 契 约 论 就 是 想 为 道 德判 断 寻 找 某 种 客 观 的 , 至 少 是 主 体 间 所 共 同 具 有 的 根 据 。 31 “自 利 的 契 约 论 ”( contractarianism) 和 “非 自 利 的 契 约 论 ”( contractualism) 之
7、间 的 区 别 主 要 表现 在 : 按 照 自 利 的 契 约 论 , 契 约 或 道 德 是 以 各 方 基 于 个 人 利 益 的 谈 判 为 基 础 的 , 而 按 照 非 自 利 的 契约 论 , 情 况 并 非 如 此 , 契 约 或 道 德 可 以 是 基 于 某 种 道 德 的 理 想 或 他 人 无 法 反 驳 的 理 由 。 前 者 是 沿 着霍 布 斯 关 于 道 德 的 学 说 发 展 而 来 , 后 者 秉 承 卢 梭 的 社 会 契 约 论 的 传 统 和 康 德 的 道 德 学 说 发 展 而 来 。关 于 两 者 的 区 别 , 参 见 Stephen Darw
8、all 为 他 所 编 辑 的 Contractarianism/ Contractualism (Blackwell, 2003)一 书 所 写 的 导 言 ( 见 该 书 第 1 8 页 ) , 尤 其 是 第 1 页 和 第 4 5 页 。 该 导 言 已 译 成 中 文 , 见 本刊 本 期 “自 利 的 契 约 论 和 非 自 利 的 契 约 论 ”一 文 。 还 可 参 见 Thomas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5。2 杰 伊 华 莱
9、 士 (R. Jay Wallace), “Scanlons Contractualism”, Ethics 112 (April 2002), 429。3上 述 讨 论 , 参 见 斯 坎 伦 (T. M. Scanlon), “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 in Ar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 eds.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 该 文 重 新 收 入Stephen Darwall, Allan Gibbard,
10、and Peter Railton, eds. 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i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 本 文 对 该 文 的 引 用 和 有 关 注 释 皆 出 自 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ice。2斯 坎 伦 认 为 道 德 理 论 的 主 要 部 分 应 该 回 答 什 么 是 对 的 , 什 么 是 错 的 。 他 将 他 的 理 论 称 作 是关 于 对 错 道 德 的 理 论 。 对 错 的 道 德 应 该 回 答 如 下 的 问 题 : 道 德 上 的 对 的 (
11、或 错 的 ) 行 为 的 本 质是 什 么 ? 什 么 东 西 使 一 个 行 为 成 为 对 的 ( 或 错 的 ) 行 为 ? 为 什 么 一 个 行 为 是 对 的 就 能 给 行 动 者提 供 采 取 这 种 行 为 的 充 分 理 由 ? 换 句 话 说 , 当 道 德 的 理 由 和 其 他 的 理 由 发 生 冲 突 时 , 如 当 道 德的 理 由 和 行 动 者 的 个 人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时 , 为 什 么 道 德 的 理 由 压 倒 或 者 优 于 其 他 的 理 由 ? 这 个 问题 有 时 又 叫 做 道 德 的 优 先 性 问 题 。要 想 回 答 这 些
12、 问 题 , 哲 学 家 们 首 先 要 回 答 我 们 据 以 回 答 上 述 问 题 的 根 据 是 什 么 ? 道 德 实 在论 者 认 为 我 们 回 答 的 根 据 是 关 于 道 德 的 客 观 的 事 实 , 即 独 立 于 任 何 人 的 欲 望 、 要 求 和 信 念 的 事实 。 道 德 主 观 论 者 则 认 为 根 本 就 不 存 在 这 样 的 道 德 事 实 。 比 方 说 , “说 谎 是 错 误 的 ”就 不 是 一个 关 于 事 实 的 判 断 , 因 为 “错 误 的 ”不 是 一 个 可 观 察 的 属 性 , 也 不 可 能 还 原 为 可 观 察 的
13、事 实 和属 性 。 在 道 德 主 观 论 者 看 来 , 道 德 的 问 题 纯 粹 是 人 们 主 观 个 人 的 看 法 , 没 有 客 观 的 评 判 标 准 。二 、 斯 坎 伦 的 非 自 利 的 契 约 论契 约 论 者 则 认 为 道 德 上 行 为 对 错 的 根 据 只 能 是 人 们 之 间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或 者 契 约 。 那 么 达 成这 种 协 议 或 契 约 还 有 没 有 进 一 步 的 根 据 呢 ? 如 果 有 , 这 些 根 据 是 什 么 呢 ? 托 马 斯 霍 布 斯 认 为是 利 己 主 义 者 的 个 人 利 益 , 或 者 更 准 确
14、 地 说 是 利 己 主 义 者 之 间 的 共 同 利 益 。 大 卫 哥 梯 尔( David Gauthier) 则 认 为 是 有 限 制 的 个 人 利 益 追 求 者 的 欲 求 。 约 翰 罗 尔 斯 ( John Rawls, 1921-2002) 则 认 为 是 “无 知 之 幕 ”背 后 的 理 性 行 动 者 的 欲 求 。 斯 坎 伦 则 认 为 道 德 上 行 为 的 对 错 或 道德 原 则 的 根 据 就 是 人 们 之 间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 契 约 , 即 人 们 相 互 间 的 责 任 和 人 们 之 间 共 同 持 有 的理 由 和 看 法 。 这
15、 些 正 常 的 人 们 所 无 法 反 驳 的 理 由 就 构 成 了 对 错 道 德 的 基 础 , 以 及 回 答 道 德 优 先性 的 基 础 。 也 就 是 说 斯 坎 伦 将 “理 由 ”( reason) 看 成 是 基 本 的 ( primitive) 、 不 可 还 原 的 概 念 ,即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更 基 本 的 术 语 或 概 念 加 以 定 义 。 在 斯 坎 伦 看 来 , 任 何 试 图 解 释 或 定 义 理 由 的 企图 都 会 导 致 某 种 循 环 的 定 义 。 4 道 德 上 的 对 错 以 及 其 他 的 概 念 如 价 值 等 都 只 能
16、 通 过 人 们 无 法 合理 地 拒 斥 的 理 由 来 加 以 界 定 和 说 明 。在 斯 坎 伦 看 来 , 道 德 的 根 据 不 是 主 观 的 , 但 也 不 是 自 然 主 义 者 或 效 果 主 义 者( consequentialists) 所 认 为 的 那 样 和 物 理 属 性 一 样 客 观 。 道 德 的 根 据 不 是 某 种 形 而 上 学 的 存 在 ,也 不 是 不 证 自 明 的 真 理 。 道 德 的 根 据 就 是 人 们 之 间 共 同 持 有 的 、 无 法 合 理 反 驳 的 理 由 和 看 法 。道 德 要 求 的 规 范 性 ( norma
17、tivity) 就 是 源 自 人 们 之 间 的 这 种 契 约 、 协 议 或 共 识 。 斯 坎 伦 曾 将 他的 契 约 论 的 观 点 表 达 如 下 :一 个 行 动 是 错 误 的 , 如 果 在 特 定 的 情 况 下 , 它 不 为 关 于 一 般 行 为 管 辖 的 任 何 规 则 系 统 所允 许 , 而 这 一 系 统 , 作 为 知 情 的 、 非 强 迫 的 、 普 遍 的 协 议 契 约 的 基 础 , 人 们 无 法 合 理地 拒 斥 。 5比 方 说 , 杀 人 取 乐 是 错 误 的 , 因 为 它 不 为 任 何 一 个 关 于 一 般 行 为 管 辖 的
18、 规 则 系 统 所 允 许 。人 们 无 法 合 理 地 拒 斥 一 个 禁 止 杀 人 取 乐 的 规 则 。 6斯 坎 伦 对 他 的 观 点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解 释 。 他 认 为 , “知 情 的 ”意 在 排 除 建 立 在 迷 信 和 假 信 念基 础 上 的 协 议 。 “非 强 迫 的 ”不 仅 意 在 排 除 强 迫 性 的 协 议 , 也 意 在 排 除 迫 使 弱 势 的 一 方 所 接 受的 协 议 。 “人 们 无 法 合 理 地 拒 斥 ”中 的 “合 理 ”一 词 意 在 排 除 不 合 理 的 拒 斥 。 由 于 我 们 的 目 的是 发 现 作 为
19、知 情 的 、 非 强 迫 的 、 普 遍 的 协 议 的 基 础 的 原 则 , 在 这 样 的 前 提 下 , 如 果 拒 斥 某 一 条原 则 仅 仅 因 为 实 施 这 一 原 则 对 某 人 不 利 , 但 不 实 施 这 一 原 则 对 其 他 人 更 为 不 利 , 则 此 人 拒 斥 这一 原 则 就 是 不 合 理 的 。 74 T. M.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7。5 见 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
20、ice, 272。6 同 上 , 277-278。7 同 上 , 272。3那 么 , 斯 坎 伦 为 什 么 给 一 个 道 德 上 错 误 的 行 为 下 定 义 , 而 不 给 一 个 道 德 上 正 确 的 行 为 下 定义 呢 ? 一 方 面 可 能 是 因 为 道 德 上 正 确 的 行 为 可 以 通 过 道 德 上 错 误 行 为 的 定 义 来 下 定 义 。 如 “不去 伤 害 无 辜 的 人 是 道 德 上 正 确 的 行 为 ” , 这 一 意 思 可 以 表 达 为 “不 去 不 伤 害 无 辜 的 人 ( 即 伤 害无 辜 的 人 ) 是 错 误 的 行 为 ”。
21、另 一 方 面 则 是 因 为 斯 坎 伦 是 将 他 的 契 约 论 作 为 替 换 “哲 学 功 利 主义 ”的 理 论 提 出 来 的 。 按 照 他 的 看 法 , 哲 学 功 利 主 义 是 “一 个 关 于 道 德 研 究 内 容 的 特 殊 的 哲 学论 题 , 按 照 这 一 论 题 , 唯 一 的 道 德 事 实 是 关 于 个 人 福 祉 ( individual well-being) 的 事 实 。 ”8 这里 所 指 的 个 人 福 祉 的 事 实 应 该 指 的 是 所 有 个 人 福 祉 之 总 和 的 事 实 。 换 一 种 通 俗 的 说 法 , 按 照 这种
22、 “哲 学 功 利 主 义 ”, 在 考 虑 到 每 个 人 福 祉 的 基 础 上 , 凡 符 合 绝 大 多 数 人 的 最 大 福 祉 的 行 动 就是 道 德 的 行 动 。 在 通 常 的 情 况 下 , 这 样 一 个 论 题 显 然 是 有 吸 引 力 的 。 但 正 是 使 它 具 有 吸 引 力 的这 一 部 分 理 论 也 是 这 一 论 题 的 问 题 所 在 。 朱 迪 思 贾 维 斯 汤 姆 森 ( Judith Jarvis Thomson) 曾在 她 的 一 篇 著 名 的 文 章 中 举 过 一 个 例 子 。 假 如 有 一 位 著 名 的 外 科 移 植 手
23、 术 专 家 , 有 五 位 病 人 ,如 果 不 能 及 时 给 他 们 做 移 植 手 术 , 他 们 都 会 死 去 。 又 假 如 有 一 位 健 康 的 人 前 来 检 查 身 体 , 恰 好他 和 五 位 病 人 的 血 型 都 一 样 , 器 官 移 植 后 也 不 会 产 生 排 斥 反 应 。 9 按 照 “凡 符 合 绝 大 多 数 人 的最 大 福 祉 的 行 动 就 是 道 德 的 行 动 ” 的 理 论 , 这 位 外 科 医 生 显 然 应 该 将 这 位 健 康 的 人 肢 解 , 以 拯救 五 位 病 人 。 但 这 和 我 们 的 道 德 观 念 是 明 显
24、相 冲 突 的 。 那 么 怎 样 保 留 该 理 论 的 合 理 部 分 , 克 服其 不 合 理 的 部 分 , 斯 坎 伦 认 为 我 们 需 要 从 理 论 上 说 明 在 什 么 样 的 情 况 下 , 我 们 可 以 决 定 一 个 行动 是 错 误 的 。 也 就 是 说 , 在 什 么 样 的 情 况 下 , 我 们 不 能 运 用 “凡 符 合 绝 大 多 数 人 的 最 大 福 祉 的行 动 就 是 道 德 的 行 动 ” 这 一 原 则 。 这 也 许 是 斯 坎 伦 最 初 提 出 自 己 的 理 论 时 只 对 错 误 的 行 为 下 定义 的 原 因 之 一 。 1
25、0那 么 , 斯 坎 伦 为 什 么 要 用 人 们 “无 法 合 理 拒 斥 的 理 由 ”, 而 不 用 人 们 “可 以 合 理 接 受 的 理由 ”来 决 定 对 和 错 呢 ? 斯 坎 伦 举 了 一 个 例 子 来 说 明 他 为 什 么 要 这 样 表 述 。 假 定 有 这 样 一 条 规 则( principle) , 按 照 这 一 规 则 , 有 一 部 分 人 要 做 出 很 大 的 牺 牲 。 又 假 定 这 种 牺 牲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也 就 是 说 有 某 种 替 换 的 规 则 , 按 照 这 些 替 换 的 规 则 , 没 有 人 需 要 做 出 重
26、 大 的 牺 牲 。 然 而 , 我 们完 全 可 以 想 象 , 那 一 部 分 要 做 出 重 大 牺 牲 的 人 是 自 愿 的 , 他 们 愿 意 接 受 上 述 的 规 则 , 因 为 他 们认 为 这 样 做 对 整 个 社 会 而 言 有 更 大 的 好 处 。 斯 坎 伦 认 为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我 们 不 能 说 他 们 这 样做 是 不 合 理 的 。 也 就 是 说 上 述 规 则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是 合 理 的 。 但 另 一 方 面 , 如 果 他 们 不 想 做 出 这样 的 牺 牲 , 他 们 拒 斥 上 述 的 规 则 又 不 能 说 是
27、 不 合 理 的 。 也 就 是 说 , 他 们 的 拒 斥 是 合 理 的 。 斯 坎伦 认 为 , 道 德 上 的 论 证 和 批 评 应 该 建 立 在 拒 斥 的 合 理 性 ( reasonableness of rejection) 的 基 础 上 ,而 不 是 接 受 的 合 理 性 ( reasonableness of acceptance) 的 基 础 上 。 11 比 方 说 , 社 会 上 的 富 人 自 愿将 自 己 的 一 部 分 财 产 捐 给 社 会 , 帮 助 穷 人 , 促 进 公 益 事 业 。 他 们 这 样 做 当 然 是 令 人 欣 慰 的 , 也可
28、 以 说 是 合 理 的 。 但 他 们 如 果 不 愿 意 这 样 做 , 我 们 不 能 因 此 而 认 为 他 们 的 行 为 就 是 不 合 理 的 、不 道 德 的 。 为 了 说 明 斯 坎 伦 的 理 论 , 我 们 不 妨 将 他 的 理 论 和 罗 尔 斯 (Rawls) 的 差 异 原 则 做 比 较 。按 照 罗 尔 斯 的 理 论 , 社 会 上 的 弱 势 群 体 是 可 以 合 理 地 拒 斥 对 自 己 不 利 的 规 则 。 但 这 样 有 可 能 导致 出 现 要 求 强 势 群 体 做 出 巨 大 的 牺 牲 而 弱 势 群 体 的 状 况 改 进 又 十
29、分 有 限 的 情 况 。 这 样 就 忽 视 了强 势 群 体 也 有 合 理 拒 斥 的 权 利 。 斯 坎 伦 的 观 点 是 : 社 会 中 的 每 一 个 人 或 群 体 , 不 论 强 势 还 是 弱势 , 都 有 合 理 否 决 的 权 利 。 12 那 么 , 何 谓 合 理 ? 何 谓 不 合 理 ? 如 果 按 照 某 一 条 规 则 , 强 势 群 体可 以 获 得 巨 大 的 利 益 , 而 弱 势 群 体 什 么 都 得 不 到 , 或 者 得 到 的 非 常 有 限 , 则 这 样 的 规 则 就 不 合理 , 弱 势 群 体 就 可 以 合 理 地 加 以 拒 斥
30、 。 如 果 按 照 某 一 规 则 , 强 势 群 体 必 须 做 出 巨 大 牺 牲 , 而 弱势 群 体 状 况 的 改 进 又 十 分 有 限 , 则 这 样 的 规 则 也 不 合 理 。 强 势 群 体 因 此 可 以 合 理 地 对 此 加 以 拒斥 。8 同 上 , 270-271。9 见 Judith Jarvis Thomson, “Killing, Letting Die and the Trolley Problem” in The Monist, vol. 59.2 (1976) 。10 参 见 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ice, 273。11
31、 同 上 , 273。12 同 上 , 参 见 281。4简 言 之 , 一 条 规 则 的 对 或 错 取 决 于 它 的 不 可 拒 斥 性 。 但 有 可 能 出 现 这 样 的 情 况 : 有 许 多 规则 可 能 都 无 法 合 理 地 加 以 拒 斥 , 但 彼 此 之 间 又 是 不 相 容 的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我 们 并 不 能 做 出 这样 的 推 论 : 即 由 于 它 们 都 通 过 了 不 可 拒 斥 性 的 检 测 , 道 德 上 它 们 不 可 能 是 错 误 的 。 那 么 怎 样 决定 其 对 错 呢 ? 斯 坎 伦 认 为 哪 一 种 规 则
32、道 德 上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 哪 一 种 道 德 上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 这 要由 人 们 约 定 俗 成 的 习 惯 来 决 定 。 这 样 , 斯 坎 伦 就 将 某 种 道 德 相 对 论 引 入 了 他 的 契 约 论 。 13 比 方说 , 禁 止 任 何 情 况 下 的 卖 淫 似 乎 是 无 法 合 理 地 加 以 拒 斥 的 。 但 另 一 方 面 , 在 特 定 的 条 件 下 , 某些 妇 女 不 卖 淫 就 无 法 生 存 , 不 让 她 们 这 样 做 几 乎 就 等 于 断 了 她 们 的 生 路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我 们似 乎 也 无
33、 法 合 理 地 拒 斥 她 们 为 了 生 存 所 被 迫 做 出 的 选 择 。 按 照 斯 坎 伦 的 看 法 , 当 两 条 不 相 容 的原 则 都 通 过 了 不 可 拒 斥 性 的 检 测 , 怎 样 取 舍 是 由 人 们 约 定 俗 成 的 习 惯 所 决 定 的 。三 、 道 德 的 范 围按 照 斯 坎 伦 的 观 点 , 一 个 行 动 的 对 错 是 由 人 们 无 法 合 理 拒 斥 的 理 由 所 决 定 的 。 无 法 合 理 拒斥 这 些 理 由 的 人 们 则 构 成 了 一 个 道 德 的 圈 子 , 或 道 德 的 共 同 体 , 斯 坎 伦 将 之 称
34、 之 为 “道 德 的 范围 ( scope of morality) ”。 在 这 个 道 德 的 范 围 内 , 人 们 彼 此 之 间 都 负 有 责 任 、 义 务 。 那 么 , 怎样 决 定 “道 德 的 范 围 ”? 怎 样 决 定 契 约 签 约 者 的 资 格 ? 斯 坎 伦 认 为 如 果 道 德 的 辩 护 对 一 个 生 命体 ( a being) 是 讲 得 通 的 , 那 么 它 就 是 属 于 这 个 道 德 圈 子 里 的 。 怎 样 决 定 道 德 的 辩 护 对 一 个 生命 体 是 否 讲 得 通 呢 ? 斯 坎 伦 列 举 了 如 下 的 必 要 条 件
35、 : 14第 一 , 这 个 生 命 体 要 有 某 种 利 益 ( a good) , 也 就 是 说 事 情 可 以 变 得 对 它 更 好 , 也 可 以 变得 对 它 更 差 。 有 了 这 一 条 件 , 契 约 或 协 议 的 受 托 者 ( trustee) 接 受 对 它 有 好 处 的 事 情 , 而 不 是对 它 不 利 的 事 情 , 才 能 讲 得 通 。第 二 , 这 个 生 命 体 的 利 益 和 我 们 自 己 的 利 益 有 足 够 的 相 似 性 , 这 样 我 们 就 可 以 进 行 比 较 。只 有 在 这 样 的 前 提 下 , 受 托 者 代 表 它
36、拒 斥 一 些 事 情 或 条 件 才 能 得 到 合 理 的 说 明 。第 三 , 这 个 生 命 体 构 成 了 一 个 看 问 题 的 角 度 , 世 界 看 来 是 个 什 么 样 可 以 从 它 的 角 度 来 确 定 。没 有 这 一 条 , 一 些 假 设 性 的 道 德 辩 护 对 它 就 无 法 讲 得 通 。斯 坎 伦 认 为 第 二 、 第 三 项 条 件 是 为 了 排 除 代 表 植 物 或 蚂 蚁 的 受 托 者 ( 因 为 它 们 的 利 益 无 法和 我 们 的 利 益 相 比 较 , 故 无 法 从 它 们 的 角 度 看 问 题 ) , 但 代 表 婴 儿
37、和 动 物 的 受 托 者 则 不 在 此 列 。根 据 这 三 项 条 件 , 斯 坎 伦 认 为 他 的 契 约 论 可 以 说 明 为 什 么 一 个 生 命 体 感 觉 疼 痛 的 能 力 在 许 多 人看 来 是 构 成 其 道 德 地 位 的 一 个 重 要 因 素 , 因 为 一 个 能 感 觉 疼 痛 的 生 命 体 才 能 有 它 自 身 的 利 益 ,这 一 利 益 可 以 和 我 们 自 己 的 作 比 较 , 它 也 构 成 了 一 个 知 觉 的 中 心 , 从 此 出 发 , 道 德 的 辩 护 才 有可 能 讲 得 通 。四 、 评 价斯 坎 伦 认 为 他 的
38、理 论 的 优 点 之 一 就 是 能 够 解 释 人 们 道 德 行 为 的 动 机 。 当 代 西 方 元 伦 理 学 争论 的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就 是 如 何 解 释 道 德 怎 样 才 能 成 为 人 们 行 动 的 动 机 。 道 德 是 属 于 实 践 理 性 的 范畴 。 道 德 的 理 由 也 就 是 人 们 行 动 的 理 由 。 但 如 果 道 德 的 理 由 根 本 就 无 法 打 动 行 动 者 ( the agent) , 那 么 根 据 “应 该 ”( “ought ”) 蕴 涵 “能 够 ”( “can ”) 的 原 则 ( 按 照 这 一 原 则 , 凡
39、 应该 做 的 一 定 是 能 够 做 的 。 凡 不 能 够 做 的 , 也 就 不 应 该 做 , 即 没 有 理 由 做 。 ) , 道 德 的 理 由 就 不能 成 为 行 动 的 理 由 , 道 德 要 求 的 合 理 性 就 无 法 得 到 充 分 的 证 明 。 由 于 斯 坎 伦 一 方 面 认 为 大 多 数的 人 都 希 望 将 自 己 的 行 动 建 立 在 他 人 无 法 合 理 拒 斥 的 理 由 的 基 础 上 , 另 一 方 面 他 将 “道 德 的 范围 ”定 在 那 些 道 德 的 辩 护 对 他 们 能 够 讲 得 通 的 人 们 的 身 上 。 因 而 ,
40、 斯 坎 伦 就 可 以 解 释 道 德 的 理由 ( 辩 护 ) 何 以 能 够 打 动 这 些 人 按 照 道 德 的 要 求 行 事 。 在 我 们 相 互 间 的 责 任 一 书 中 , 斯 坎伦 发 展 了 他 的 动 机 理 论 。 他 的 基 本 思 想 是 : 合 理 的 理 由 对 真 正 有 理 性 的 人 来 说 是 能 够 独 立 形 成行 为 的 动 机 的 。 15 这 一 思 想 对 休 谟 和 其 他 内 在 主 义 者 所 主 张 的 理 论 提 出 了 挑 战 。 按 照 休 谟 和 某13 同 上 , 参 见 273。14 以 下 条 件 参 见 Mora
41、l Discourse and Practice, 274-275。5些 内 在 主 义 的 理 论 , 只 有 人 们 的 欲 求 , 而 非 与 人 们 欲 求 无 关 的 理 由 , 才 能 成 为 人 们 行 动 的 动 机 。斯 坎 伦 对 他 的 非 自 利 的 契 约 论 曾 做 了 这 样 的 概 括 : “思 考 对 和 错 , 从 最 基 本 的 层 面 上 考 虑 ,就 是 根 据 那 些 有 着 恰 当 动 机 的 人 无 法 合 理 拒 斥 的 理 由 , 思 考 面 对 他 们 我 们 能 够 辩 护 些 什 么 。 ”16 杰 拉 尔 德 德 沃 肯 ( Gera
42、ld Dworkin) 认 为 这 一 理 论 只 能 说 明 道 德 的 理 由 对 那 些 “有 着 恰 当 动 机的 人 ”, 对 那 些 寻 求 共 同 契 约 和 共 识 的 人 有 约 束 力 , 但 对 那 些 没 有 恰 当 动 机 的 人 , 道 德 的 理 由或 “契 约 ” 则 缺 少 约 束 力 。 17 比 方 说 社 会 上 的 强 势 群 体 和 弱 势 群 体 需 要 达 成 某 种 共 识 或 “契约 ”以 维 护 某 种 理 想 的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假 定 这 种 共 识 或 “契 约 ”要 求 强 势 群 体 从 经 济 上 和政 治
43、上 尽 可 能 地 善 待 弱 势 群 体 。 如 果 强 势 群 体 希 望 寻 求 这 样 的 “契 约 ”, 这 样 的 “契 约 ”对 他们 当 然 有 约 束 力 , 即 他 们 无 法 合 理 地 拒 斥 这 样 的 “契 约 ” , 因 为 他 们 希 望 寻 求 这 样 的 共 识 。 但假 设 其 中 一 部 分 人 没 有 这 样 的 愿 望 , 我 们 很 难 说 他 们 不 愿 受 此 “契 约 ” 的 约 束 是 不 合 理 的 、 非理 性 的 。 18 如 果 道 德 的 规 则 要 由 人 们 无 法 合 理 拒 斥 的 理 由 来 决 定 , 当 人 们 没
44、有 相 似 动 机 的 时 候 ,道 德 的 规 则 就 很 难 决 定 了 。笔 者 认 为 这 里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怎 样 确 定 什 么 是 合 理 的 , 什 么 是 不 合 理 的 , 即 怎 样 确 定 合 理 性( reasonableness) 或 不 合 理 性 ( unreasonableness) 的 标 准 。 按 照 斯 坎 伦 的 理 论 , 契 约 的 每 一 方都 有 对 规 则 或 道 德 规 则 的 否 决 权 , 但 又 不 是 每 一 个 人 都 可 以 任 意 否 认 规 则 。 因 为 在 斯 坎 伦 看 来 ,这 种 否 决 或 拒 斥 的
45、 前 提 必 须 是 合 理 的 。 但 在 富 人 和 穷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中 , 怎 样 的 规 则 才 算 是合 理 的 ? 怎 样 才 能 确 定 其 合 理 性 ? 斯 坎 伦 语 焉 不 详 。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 斯 坎 伦 是 反 对 直 觉 主 义 的 ,他 不 认 为 规 则 都 是 不 证 自 明 的 。 规 则 的 合 理 性 必 须 根 据 具 体 的 情 况 , 通 过 一 条 一 条 的 理 由 加 以证 明 。 这 样 , 合 理 性 的 说 明 取 决 于 论 证 的 理 由 。 那 么 , 什 么 是 理 由 ? 斯 坎 伦 认 为
46、理 由 是 一 个 基本 的 概 念 ,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概 念 定 义 和 说 明 。 如 此 , 他 对 合 理 性 的 标 准 问 题 还 是 语 焉 不 详 。笔 者 的 第 二 个 问 题 是 , 理 由 果 真 是 最 基 本 的 概 念 吗 ? 果 真 无 法 通 过 更 基 本 的 概 念 来 下 定 义吗 ? 斯 坎 伦 认 为 契 约 论 依 赖 于 合 理 性 或 非 合 理 性 的 概 念 , 即 什 么 样 的 东 西 是 可 以 合 理 接 受 的 ,什 么 样 的 东 西 是 可 以 合 理 地 加 以 拒 斥 的 。 怎 样 决 定 “我 ”对 某 一
47、条 规 则 的 拒 斥 是 不 合 理 的 呢 ?他 认 为 这 “不 仅 取 决 于 该 规 则 所 允 许 的 行 动 在 绝 对 的 意 义 上 对 我 可 能 有 多 大 的 伤 害 , 也 取 决 于在 实 行 这 一 规 则 的 情 况 下 和 用 其 他 规 则 取 代 这 一 规 则 的 情 况 下 怎 样 将 这 种 可 能 的 损 失 和 对 他 人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比 较 。 ”19 显 然 , 怎 样 决 定 一 个 行 动 的 合 理 性 必 须 要 考 虑 到 相 关 人 的 利 益( 价 值 ) 。 笔 者 认 为 对 人 们 利 益 和 愿 望
48、 的 考 虑 最 终 决 定 一 个 行 为 或 规 则 的 合 理 性 。 笔 者 和 斯 坎伦 之 间 的 区 别 在 于 : 斯 坎 伦 将 这 种 考 虑 ( consideration) , 即 理 由 , 看 成 是 基 本 的 , 不 可 进 一 步还 原 的 或 定 义 的 , 而 价 值 则 是 通 过 理 由 来 定 义 和 说 明 的 。 20 与 此 相 反 , 笔 者 认 为 这 种 考 虑 或 理由 还 有 进 一 步 的 根 据 , 这 就 是 价 值 。 人 们 的 利 益 和 欲 求 都 是 属 于 价 值 的 范 畴 。 实 践 理 性 或 理 由需 要 通
49、 过 价 值 的 概 念 才 能 得 到 理 解 和 说 明 。 由 于 人 们 之 间 的 利 益 不 可 能 总 是 一 致 的 , 个 人 和 整体 的 利 益 也 不 总 是 一 致 的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有 人 就 需 要 做 出 让 步 和 某 种 程 度 上 的 牺 牲 。 做 多 大的 让 步 和 牺 牲 才 是 合 理 的 , 没 有 什 么 纯 逻 辑 的 方 法 来 加 以 证 明 。 人 们 就 需 要 讨 论 ( 类 似 谈 商 业合 同 时 的 谈 判 ) 、 辩 论 , 以 达 成 共 识 。 契 约 论 的 理 论 意 义 也 就 在 于 此 。15 详 见 T. M.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hapter 1。16 T. M.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5。17 参 见 Gerald Dworkin, “Contractualism and the Normativity of Principles” in Ethics 112 (April 2002): 471-482。18 关 于 斯 坎 伦 对 此 的 回 答 , 见 Ethics 112 (Ap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