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岳区畜牧局行政处罚权公开指南(69)序号 项 目 内 容1 违法行为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2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523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4 处罚对象及范围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5 处罚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 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 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 执法主体 岱岳区畜牧局8 联系电话 生产指导科 0538-85681389 传真号码 0538-856813810 电子邮箱 11 监督电话 856813812 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