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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整合中的文化概念.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6953906 上传时间:2019-04-2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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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洲整合中的文化概念林信華 *歐洲自從工業革命與法國大革命以來,在理性地組織社會生活上取得了世界的領導地位,並且夾帶著科學的力量將它特有的文化推向人類社會發展的典範 1。雖然二次大戰後的國際局勢以及對歐洲理性發展的普遍存疑,歐洲以及歐洲文化不再擁有中心的性格,但是歐洲一般上仍然留有文化歐洲的印象。然而今天姑且不論除了民主與人權之外,歐洲各國中還存在什麼傳統意義上的共同文化與價值,五年代以來的歐洲整合事實上需要一個不同於已往存在於民族國家中的文化意義。如同 A. Giddens 所言, 民族國家的形成始於它發展出明確的邊界 (borders) ,以取代更傳統的國家所特有的那種模糊的邊疆 (fro

2、ntiers) 。 現在國家再一次擁有邊疆而不是邊界,但其中的原因卻與過去不同。早期國家擁有邊疆乃是因為它們缺乏足夠的政治機器,它們無法使國家的權威直抵遠離政治中心的邊遠地區。當代國家的邊界之所以逐漸演變為邊疆,乃是因為與其他地區的聯繫越來越緊密歐洲聯盟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2。 此刻在民族國家的邊界鬆動,也就是其社會邊界系統所承載的文化生活鬆動下,並且歐洲聯盟所體現的秩序明顯地還不能用邊界來描述時,目前的歐洲文化應該如何被恰當地理解呢?在有限的篇幅上,本文將說明歐洲整合中的文化概念應是廣義的,特別指涉一種關係的形式與參與的過程。 歐洲整合近二十年來對文化議題的思考可以說主要以文化多樣性 (div

3、ersity) 與創造性 (creativity)為基調。它同時結合著歐洲聯盟的最終目的,即決策必須儘可能地接近歐洲人民的社會秩序。這個以人民權利為中心的歐洲藍圖在 1999 年 5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中,被列為首要的目標3。如果沒有以人民權利為前題、或者沒有文化間的相互理解與相互承認,一個經濟的歐洲或政治的歐洲只是一個利益和目的共同體 4。在這個發展歷程上,2000 年 12 月 7 日至 9 日在法國 Nice 所舉行的歐洲理事會 (Nice European Council) 中,將阿姆斯特丹條約為追求與保護人權、基本自由所建立的程序進一步地以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 (Ch

4、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Die Grundrechtscharta der europischen Union) 來表現 5。而基本權利憲章第 22 條說明歐洲聯盟應該尊重文化、宗教和語言的多樣性 (cultural,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diversity) ,則是落實基本人權中的平等內涵 6,它所呼應的歐洲共同體法源則是阿姆斯特丹條約修正後的第 128 條第 4 項 7。尊重文化多樣性則必須透過所謂的歐洲文化合作 (European cultural cooperation)來完成,

5、並且它的內容在邏輯上與實際上並不是朝向法律意義的方向來思考,而是如何建立給予個體文化創造與社會互動能力的制度性空間。它是一個培養人民參與社會與文化共同體能力的過程,並且被參與的文化事務將是多元的以及與非文化事務相聯繫 8。在消極的的意義上,文化合作乃是建立歐洲人民交往或互動的質料空間,例如制度、法律程序、科技網路、文化電子傳播等等。它為歐洲整合提供了範圍最廣的文化概念意義,例如科技就是文化(Technology is culture) 、所有的東西都是文化 (all is culture)等等的訴求。在積極的意義上,文化合作提供行為者 (agency) 的職能 (competence),包括人

6、民個體參與社會與文化生活的能力,以及歐洲聯盟機制在各種生活領域中的決策與執行能力。它也為歐洲整合提供了解釋最廣的文化概念意義,例如作為職能的文化(culture as competence) 訴求。而這兩個層面的意義事實上也是常常結合在同一事務中,如同歐洲理事會 1999 年 3 月柏林高峰會所議定之Agenda 2000 ( 2000-2006 )中所隱含的學習積極市民權(learning for active citizenship) 共識 9。 另一方面,歐洲共同體條約第 128 條可以說首次將文化行動納入共同體的法律系統中,它之前的非正式會議則可追溯到 1983 年 11 月 28 日

7、的雅典會議。從這個非正式會議到具體的法律條文,事實上都存在一個共識,就是文化在共同體層面並不是那麼容易被掌握,並且文化活動的支持大多數仍在地方、區域以及國家的層面上。但是除了尊重文化多樣性以及共同的文化遺產外,共同體層面的重要任務就是如何讓非文化的政策領域(例如經濟、政治、司法等等)對文化事務產生正面而且是整合性的協調 10。這是一個近二十年來的重要任務,經濟活動與政治制度的發展一方面已經體現歐洲人民一個生活關係與秩序的新空間,一方面同時也引起人民對於這個新空間的反省與期待,特別是在經濟發展中如何納入文化創造的考量11。但是新的歐洲社會空間並不是像過去民族國家一樣擁有共同的傳統、宗教與價值,而

8、將是因為經濟、資訊系統所帶來的關係以及陸續建立的權利系統。因此在這個新的歐洲社會空間中,依市場邏輯所建立起來的相關制度、組織與法律本身就是歐洲共同體層面的新文化關係,但是市場邏輯並不能侵犯到文化的多樣性和成員國家文化遺產的維護12。在過去民族國家的形成中,權力系統夾帶著文化力量深入到以國家為領域的各個社會角落,這是一種體現集中權力的建構。文化在這裡通常被作為啟蒙的理念、意識型態,或者一種與他者相區隔並且排斥他者的邏輯。但是歐洲整合所建構的新歐洲社會不可能在文化上建構單一或均一的主流文化,而是必須尊重文化的差異13 。從文化多樣性概念上所發展出來的生活空間單位,同時就是歐洲聯盟所著重的區域 (r

9、egion) 概念14,它可以作為歐洲聯盟政治、社會與行政的基本單位,並且不斷調整歐洲結構 (structure)的平衡。在這樣的前題下,新歐洲社會空間的特性並不同於民族國家的社會邊界系統。首先是前者的主權必須與建立在文化多樣性基礎上的地方權限達成動態的平衡,而不是存在一個由統治階層或菁英團體所表現的社會意義與權力系統。其次,前者主要是由資訊系統不斷地瓦解原有成員國家的社會邊界所形成,而不是像民族國家藉由資訊系統來進一步鞏固已經存在的社會邊界。因此歐洲聯盟的社會空間將更富動態性(dynamic) ,以及想像性 (imaged) 15 ,它必須透過更緊密與更有效的資訊系統將不同的文化區域單位聯繫

10、在一起。 換句話說,新歐洲社會系統在歐洲聯盟這個空間形成時,其所立足的發展歷程在邏輯上就需要一個不同的文化概念,它不再需要以國家和社會的重疊為前題。它是一種關係,特別是一種在不同地方區域之間的聯繫與關係,因此必定伴隨具體化這種聯繫的資訊系統,而資訊系統的建立又必定被隨著市場邏輯的運作。在這個前題下,理事會於 1998 年 3 月 20 日所採取的決定 (Decision 98/253/EC) 在歐洲建立一個資訊社會 (Information Society) 事實上一方面乃是反應全球化的進程,一方面就是建立新文化關係的網絡16。而這種關係將表現在四個意義當中,首先強調歐洲整合自從五年代至今的東

11、擴乃是一個過程,一個只有預設逐漸接近人民的過程。其次強調不同群體之間的平等與機會,以及共同體、國家、區域和地方之間的均衡發展。另外也表現出新制度的建立與重建需要不同政策領域之間的協調,也就是文化再生產所考慮的是諸如政治、經濟與社會等等領域之間的調和機制。最後表現出人民與新政治權威和共同體本身之間的參與關係,尤其是一種開放的創造空間與網絡。因此這四個層次的關係意義所體現之社會空間乃是以問題的解決、創造性、以及民主為特性,也就是一種開放 (open) 的邊界系統,它重視包容 (inclusion) 與團結 (cohesion)。另一方面,歐洲社會空間將化約到以文化多樣性為基礎的區域概念上來,而區域

12、的平衡則是歐洲整合對維持文化多樣性與其基本權利之基本回應。例如在 1998 年 3 月 13 日區域委員會的意見 (opinion) Cultur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and their significance for the future of Europe中,文化定義應該允許地方與區域當局將每一文化群體整合到地方社會做出努力並制定政策,並且文化在地方社會中大部份是以商業和科技的形式表現出來17。區域平衡在消極的意義上可以是區域重建的補助,在積極的意義上則可以是建立區域的職能 (competence) 。 最後,廣義的文化概念將涉及到個體對共同生活空間的感覺

13、、認知以及參與,也就是以尊重文化多樣性的基本權利和區域概念為起點的歐洲整合在邏輯上聯繫到歐洲空間發展的藍圖。在成員國空間發展政策和歐洲聯盟區域委員會所議決的歐洲空間發展遠景(European Spatial Development Perspective, ESDP)中清楚地說明,歐洲聯盟的領土主要特徵就是集中在一個小地區的文化多樣性。這個特徵使得歐洲聯盟與其它世界經濟體(例如美國、日本、MERCOSUR 共同市場等等)相互區別開來,也就是空間發展政策不能將各個地方和區域認同在歐洲聯盟之內加以標準化18。在這個新文化關係的發展中,歐洲聯盟將逐漸地從經濟聯盟轉型為環境聯盟和社會聯盟,也就是永續發

14、展將成為歐洲內在結構調整的基本方向。在這前提之下,它所表現的就是歐洲整合的基本歷程。在尊重文化多樣性的基本權利下,它更是歐洲聯盟在向東擴展面臨到更多區域差異時之指導原則。之所以會產生這個結論的原理,乃是本文將文化一詞做廣義的解釋,也就是在歐洲整合中,文化一詞並不適當再被解釋為遺產、文物或者單純的藝術創作和展覽。文化此刻在經濟與社會活動中扮演更積極的意義,它是一種新關係的建置歷程,並且須要有能力的個體之參與,也就是廣義的市民權19 。如同上述 1998 年區域委員會的意見 (opinion) 所主張,地方與區域網絡 (networks)所承載的文化知識將有助於文化市民權(cultural cit

15、izenship) 的創造,後者可以作為建構一個新歐洲的基礎 20。然而這個基礎在邏輯上乃是需要對文化以及市民權概念重新做寬廣的解釋,也就是文化市民權所指的意義主要不是在法律上,而是一種過程與實踐上的意義。因此歐洲整合在新文化的視角上,邏輯上不是由上往下的組成歷程,而是來自多樣文化群體的共同參與和創造。 * 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所長。1 在十八世紀初期,基本權利的設置得到了在國家之外的發展空間,即由工業化所帶動的市民溝通以及商業制度的設立。商品的交流以及社會的勞動不斷地由國家的領域取得自身的運作空間,公眾社會 (ffentlichkeit) 在市民社會這個發展階段中逐漸接收了政治功能,特別是在共

16、識與政策的形成上給予一個不同於國家的資源。公眾社會的出現一方面使得市民的權利得到發展的空間,一方面也使得歐洲文化得到來自於社會的力量。除了科技與商業的動力外,歐洲文化在社會整體力量的助長上凌駕於其他的文明。See J. Habermas, Strukturwandel der ffentlichkeit (Neuwied: Hermann Luchterhand Verlag, 1962), p.88.2 參閱 A. Giddens 著,鄭武國譯,第三條路:社會民主的更新(台北:聯經出版社,1999 ) ,頁 146 。3 Se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The fo

17、ur major objectives of the new Treaty for Europe (URL: http:/europa.eu.int/en/agenda/igc.home/intro/en.htm, November 1997). 4 See W. W. Mickel, “Kulturelle Aspekte und Probleme der europischen Integration“, 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 B 10/97, Bonn, 28.02.1997, ss.14-24. 5 十七世紀以來的城市發展以及後來十八世紀末的法

18、國大革命,基本上也是以基本權利為前題,然而二十一世紀市民權的權利基礎乃是對前者的一種重新建構。當前者歷經國家與民族國家的現代化發展歷程,而逐漸產生社會與文化上的不平等、以及殖民主義的矛盾時,它面臨了一些不同的修正思維與方向。尤其是在全球化的現代社會中,人類的溝通網絡逐漸突破民族國家的原有界線,並且民族國家也已無法單獨解決一些個體權利的問題(例如金融問題、少數族群問題、生態問題、以及治安問題等等) ,原初基本權利的概念因而面臨重新建構的需要。換句話說,市民權最初與民族性、甚至族群性的緊密聯繫,在後民族的 (post-national) 與多元族群的現代社會中已經鬆解。現在市民權在民族性與族群性之

19、外找到新的運作空間、並且逐漸單獨地運作,而這空間就是以新的基本權利概念為基礎。See A. Lent 著,葉永文等譯,當代新政治思想(台北:揚智出版社,2000 ) ,第一章。S. Castles and A. Davidson, 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Globaliz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Belonging (London: Macmillan Press, 2000), pp.103-128.; T. Bridges, The Culture of Citizenship: Inventing Postmodern Civic

20、Culture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4), pp.159-168.6 Se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IGC): institutional reform to prepare for enlargement (URL: http:/europa.eu.int/igc2000/index_en.htm, October 2000) 。本文 同意 A. Ellmeier 與 B. Rsky 的見解,在歐洲整合的背景下,文化一詞在歐洲

21、聯盟或歐洲共同體中指涉著所有的東西 (Alles ist Kultur.) ,它體現在作為計畫的超國家性 (Transnationalit t als Programm) 中,並且作為一種最廣義的關係 (Relation) 而被理解。因此本文所敘述的文化在這裡已經包含宗教、語言,以及其他各種互動的關係形式。另外一面,在文化活動與非文化活動之間的界線已經不明顯的前題下,本文所說明的文化概念並不著重價值 (value) 的理解,而是文化成為相互理解和相互承認的所有制度,這些制度提供歐洲整合在政治與經濟上的進一步合作。事實上,在當今的人類社會型態中,傳統文化中的價值概念已經模糊並且多元化,更重要的是

22、社會科學的思考早已避免價值概念的設置。See A. Ellmeier und B. Rsky, Kulturpolitik in Europa- Europische Kulturpolitik? (Wien: Internationales Archiv fr Kulturanalysen, 1997), Einleitung.7 它的英文法條為:The Community shall take cultural aspects into account in its action under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Treaty, in particular in

23、 order to respect and to promote the diversity of its cultures. See A. Duff (ed.), The Treaty of Amsterdam: Text and Commentary (London: The Federal Trust, 1997), p.86.8 因此合作 (cooperation) 的概念乃是著重在過程 (process) ,一個創造個體參與能力空間的過程。而其中與文化領域有著緊密聯繫的,乃是參與 (participation) 和包容 (inclusion) 的積極概念。至於合作的內容將依個別事件包

24、含在不同的政策領域中。誠如 A. Raasch 所言,歐洲社會結構並不是已經存在著,而是要求互相合作或協商 (ngocier) 。Se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Learning for active citizenship, Directorate General XXII (URL: http:/europa.eu.int/en/comm/dg22/citizen, April, 1999 ).; A. Raasch, “Die Sprachen und die Entwicklung eines europischen Bewutsein“, Neusprach

25、liche Mitteilungen, 45, 1992, s.226. 9 在這兩層新文化關係的整體中,權利的訴求越來越少建築在種族、民族、或是宗教等等傳統的因素上,而對共同生活的參與就逐漸成為權利的基礎與發展條件。個體認同 (identity) 的形式與內容因此逐漸依靠參與來表現,同時與權利形成一體兩面的要素。認同因而也將是多重的,認同不再具有強而封閉的界線。當然這並不是說種族、民族或宗教因素必然減弱或消失,只不過權利的基礎不再以它們為唯一的來源,或者權利不再以它們為表現的形式。但是不論如何,地方意識的抬頭仍然是以個體的權利為主要表現形式,不論是經濟、文化、健康、或環境上的議題。學習積極的

26、市民權因此主要不是往種族、民族、或是宗教等等方向上推演,而是往經濟、治安、健康或環境議題上發展權利關係。參閱 T. Spybey, Globalization and World Societ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6), pp.112-116.10 See A. Forrest, “A New Start for Cultural Action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Genesis and Implications of Article 128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he E

27、uropean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 1, No. 1, 1994, pp.11-20.11 文化與經濟議題並不必然處於矛盾狀態中,文化多樣性對於經濟的理性化也許是障礙 (obstacles) ,但它同時也是以科技為基礎的市場之成長資源 (resources) 。See P. Schlesinger and G. Doyle, “Contradictions of Economy and Culture: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28、Cultural Policy, Vol. 2, No. 1, 1995, p.37. 。在本文的解釋中,將可以觀察到歐洲聯盟在文化事務的思考上,有很大部份乃是將文化作為非文化事務建設的資源,或者相反也是。12 除了這是上述所言的基本權力內容之外,市場邏輯本身也不能產生屬於歐洲共同體的文化資產 (asset) 。在 1996 年 4 月 17 日執委會所通過的報導 “1st Report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Culture Aspects in European Community Action“ 中說明,現階段並不存在共同體共同遺產的概念,文化資產仍是在某一成員國

29、而不是在另一成員國中,這一事實仍是決定性的因素。13 如果存在著歐洲的主流文化,那麼它所指的可以是一種傳播文化 (culture of communication) 或家庭文化 (home culture) ,大部份人的大部份休閒時間都花在相關的活動上。而這些活動所傳達的知識與訊息,就是表現差異的最重要與最開放之內容。本文所說明的文化多樣性也是主要表現在這些相關活動中。See J. M. Guy, “The Cultural Practices of Europeans“,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 1, No. 1, 1994

30、, pp.1-3.14 Se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pinion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Cultur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and their significance for the future of Europe, 13 March 1998, Brussels (URL:http:/www.cor.eu.int/coratwork/comm7, 13 March 1998).15 See R. M. Unger, Social Theory: its Situation and i

31、ts Task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18-20.16 資訊社會是歐洲整合的目標之一,並且已經持續五個框架計畫。1998 年的第五個框架計畫中, Information Society Technologies Programme (IST Programme) 在 1998 年至 2002 年的執行期中擁有總經費三十六億歐元,它一方面整合先前的相關計畫,一方面四個相關的主要行動 Systems and services for the citizen, New methods of work and electro

32、nic commerce, Multimedia content and tools 以及 Essential technologies and infrastructures 等等。它們的建置將加速歐洲人民互動的網絡發展,並且承載著相關制度的建立,也就是促進(包括計畫本身)文化關係的建構。Se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Information Society Technologies Programme (IST Programme) (URL: http:/europa.eu.int/comm/information_society/ist/index-en.ht

33、m, October 1998).17 Se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pinion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Cultur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and their significance for the future of Europe, 13 March 1998, Brussels (URL:http:/www.cor.eu.int/coratwork/comm7, 13 March 1998).18 歐洲聯盟空間發展的中長期趨勢大致上受到以下三個因素的影響:第一、成員國家之間的持續整合

34、與相關合作的增加;第二、地方與區域共同體的重要性以及它們在空間發展中的角色增加;第三、歐洲聯盟的東擴以及和鄰近國家的關係發展等等。國家間的整合深度與廣度必須依賴地方問題的解決與否,或者個體在這些方面上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與維持,更重要的是這兩方面本身的永續發展空間。如同歐洲聯盟執委會對市民社會的看法一樣,民族國家之上的市民社會並不只是組織,而是在地方上所形成的溝通網絡,例如鄉村共同體和地方社會,並且它們並不遵循古老的政治模式。因此例如在歐洲區域整合的例子上,整個歐洲聯盟如果不再以民族國家為最基本的空間永續發展單位,所謂的領土就以建立在文化多樣性為原則的最小單位上。在這樣全球化的超國家整合典範上,

35、我們已經看見本文上面所言的國家領土概念有所轉變。領土不能再被用來區分 nation 和 ethnie ,領土概念乃是強調地方或區域認同的差異性。因此區域整合的擴大所著重的應不是成員國家在數量上或面積上的增加,而是地方認同的永續發展空間不斷地取得它的潛能與現實。Se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ESDP-European Spatial Development Perspective: Towards Balance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European Union (Luxembour

36、g: European Communities, 1999), pp.7-8.19 歐洲市民權的法律規定已經載名在歐洲共同體法當中,並且作為歐洲聯盟各種政策上的基本方針。也就是歐洲聯盟乃是這樣的一個最具發展性的嘗試,即用社會 (Gesellschaft) 的方法創造共同體 (Gemeinschaft) ,並且在民族國家之上建構市民社會。歐洲市民權到目前為止可以說是一種特殊的準共同體參與權形式,除了個體可以在歐盟地區自由移動外,有限制的政治權利以及被考慮到的社會權利也正在發展當中。但是這仍然主要為歐盟成員國家的公民而發展,對於外來的移民或長期工作者來說,權利與民主的問題也成為一些議題。因此居住在

37、歐洲聯盟空間之內的人口有時被區分為完全的公民 (full citizens) 、居民 (denizens) (擁有侷限的共同體參與權) 、以及邊緣人 (margizens) (沒有備案的移入者以及沒有安定法律地位的人) 。See S. Castles, “Citizenship and the Other in the Age of Migration“, in A. Davidson and K. Weekley (ed.), Globalization and Citizenship in the Asia-Pacific, op. cit., p.37. ; B. Axford, The

38、 Global System: Economics, Politics and Culture (London: Polity Press, 1995), p.188.20 Se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pinion of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Cultur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and their significance for the future of Europe, 13 March 1998, Brussels (URL:http:/www.cor.eu.int/coratwork/comm7, 13 March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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