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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内容比较与答疑(2008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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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乡规划法概要与释疑,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孙安军 2008年3月,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内容比较二、对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内容比较,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章节比较,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11项主要内容的变化,1、立法目的的变化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

2、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关键词:城乡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法第1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2、城乡规划体系的变化 (第2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同层级政府编制规划和从事规划管理的责任 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3、规划区的变化 (第2条)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

3、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关键词(1)划定规划区要求的变化(2)城市、镇、乡和村庄都要划定规划区城市规划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4、对乡和村庄规划的特别规定 (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

4、,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关键词: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区域内外的规划要求不同,5、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原则要求的变化 (第4条)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关键词:五项原则 六项要求,6、增加了合理确定规模、步骤和标准的内容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5、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7、增加了解决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经费的内容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关键词: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8、增加了城乡规划修改的原则 (第7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关键词:建设与规划管理依据 法定程序 修改,9、规划公布的变化(第8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6、关键词:及时公布与保密要求,10、公众权利和义务的变化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关键词: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规划 两个“有权” 对举报及时处理,11、鼓励规划采用先进技术内容的变化 (第10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城市规划法第八条 国家

7、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关键词:增强科学性 提高实施监督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14项主要内容的变化,1、明确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地位(第12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关键词:下层次规划不得违背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2、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审批程序 (第13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

8、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3、城市、镇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变化 (第14、15条)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4、人大审议规划的变化 (第16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

9、级政府研究处理。 镇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大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 人大常委会或人大的审议意见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要与规划一并报送上级审批机关。 关键词:人大对总体规划的参与与监督 “审查同意”审议意见,5、总体规划内容的变化 (第17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

10、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键词:强制性内容,6、乡、村庄规划的变化 (第18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关键词:由原来两阶段规划合为一个规划 规划内容要从实际出发 尊重农民意愿,7、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的变化 (第19、20条) 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11、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镇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关键词:控规批准后报备案,8、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变化 (第21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关键词: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 修规应符合控规,9、乡、村庄规划审批程序的变化 (第22条) 乡、镇人民政府

12、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4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大审查同意,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批准。 关键词:原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两层次规划分别合并为一个规划,相应的审批程序改变。,10、增加了首都规划的内容 (第23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关键词:第23条为特殊规定,在地方立法时不能照搬或借鉴。,11、增加了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第24条)

13、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关键词: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相应的规划编制 资质的五项条件 注册规划师 遵守国家标准,12、规划基础资料的变化 (第25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关键词

14、:基础资料符合国家规定 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资料,13、增加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定的程序 (第26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关键词:规划审批前公告 公众参与方式 公告时间 意见采纳情况报告,14、增加了专家与部门审查的内容 (第27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14项主要内容的变化,1、增加了城乡

15、规划实施原则与建设发展重点的内容 (第28、29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镇的建设发展重点,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乡、村庄的建设发展重点,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关键词:量力而行 有计划步骤 有所侧重,2、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建内容的变化 (第30、31条) 新区开发重点,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

16、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改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遵守现关法律法规。关键词: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3、增加了风景名胜区的内容 (第32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关键词:为风景名胜区条例提供上位法的支撑。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8条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

17、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加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 (第33条) 规划先行、量力而行、安全第一的原则 分阶段规划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目标,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综合安排;详细规划阶段,结合各项专业规划,提出地上地下空间的衔接要求,对各项建设进行具体安排和设计。 考虑与物权法的衔接: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城镇地下空间利用可以与地上分别审批。但要统筹考虑空间所有权的问题,防止出现由于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不当阻碍城市基础设施或城市安全设施无法建设的问题。 规划审批形式:可以采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也可采用其他形式。,5、增加了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 (第34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关键词: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实施的关键是城市近期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依据,6、增加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实施要求 (第35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

19、、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关键词:“绿线” “兰线” “黄线”在规划实施中不得擅自改变,7、发放选址意见书的变化(第36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关键词:规划区内外批准、核准以及划拨用地的项目发“一书” 国办(2007)64号文件对备案项目的选址规定,8、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化 (第37、38、39条)

20、 规划区内划拨用地的项目,由市、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规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规划区内出让用地的,在出让前,市、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 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规划条件的,合同无效;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用地的,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关于划拨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

21、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用地共包括四大类: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9、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化 (第40条) 管理部门的变化: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条件的变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的要求: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9、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化 (第40条) 管理部门审核发

22、放许可的基本要求:A、程序与材料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B、内容审核是否符合依法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C、许可证可以规定有效期,10、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41条) 将原来的选址意见书变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明确了发放许可证的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进行授权: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占用农用地特别规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23、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1、规划许可范围的变化 (第42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关键词: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的体现,12、增加了有关规划条件变更的内容 (第43条)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应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规划条件变更的要求:确需变更的,须向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后公示备案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

24、位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属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拍挂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13、城镇临时建设内容的变化 (第44条) 对临时建设的范围做了限制:一是不得干扰近期内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二是不得对城镇的交通、安全等构成干扰性影响;三是不得对周边环境构成干扰性影响,确实无法完全避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四是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建成后使用期限,并明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要求。,14、增加了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 (第45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

25、建设)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关键词:竣工验收前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5项新增的主要内容,1、增加了规划评估的内容 (第46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与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大会常委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关键词:定期评估 公众参与评估 评估结果向人大和审批机关报告,2、严格修改规

26、划的条件和程序 (第47条) 修改规划的五种情况 定期评估是城乡规划修改的前置条件: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报批。 关键词:不再采用“局部调整”或“重大变更”,3、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第48条) 修改前的程序要求: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

27、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要求:应依照控规的审批程序报批。 对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特别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4、增加了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定 (第49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5、增加了修改规划的补偿规定 (第50条) “一书三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

28、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关键词:依法修改规划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监督检查,5项新增的主要内容,1、明确上级对下级行政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51、5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措施(3项)与执法证件的规定关键词:对政府行为和建设活动的两层面监督检查,2、增加了对行政监督检查结果的法定处理措施(第55、56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

29、出处分建议) 对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行政处罚职责,做出处置的规定。关键词:对人、行政部门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置,3、增加了上级撤销下级违法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57条) 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关键词:因错误许可的撤销,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4、增加了人大监督的内容 (第52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关键词:报告情况 其他形式的监督(工作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 ),5、增加了公众监督的内容 (第54

30、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关键词:依法公开的具体要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9项新增或变化的主要内容,1、对有关政府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58、59条) 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三种情况:(1)对依法应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2)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2、对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第60条)对规划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六种情况。(1)未组织

31、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2)违法核发“一书三证”的;(3)未在法定期限内的核发“一书三证” 的;(4)未公布经审定的修详、建设方案总平面图的;(5)修改修详、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6)发现违法行为,而不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3、对政府其相关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第61条) 对相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三种情况: (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3

32、)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4、增加了对规划编制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第62、63条)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处罚的五种情况: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5)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5、对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64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 责令停止建设后两种情况的处理规定:A: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33、,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B:无法改正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防止“以罚款代替没收或拆除” “建设工程造价”指发生违法建设的单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6、增加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7、对违法临时建设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66条)对违法进行临时建设工程的三种情况: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

34、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按第68条的规定,强制拆除。,8、对未及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67条)报送时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该工程的审批文件和该建设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需要的其他图纸资料。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9、增加了对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规定(第68条) 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

35、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关键词: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法律特别授权)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应十分慎重。地方政府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共一条。 规定了本法施行的具体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二、对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第9、48、50、60条),“利害关系”法律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可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

36、因果关系三方面来分析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人”在各个领域有不同的说法,简单的说,就是与之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在行政许可中,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查 询 (第9条),查询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各地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1、申请查询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2、申请查询时,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查询内容不明确等)分别作出答复; 3、行政机关认为查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4、查询的时限要求; 5、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37、,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6、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开行政公开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的依据、信息及决定应当向公民和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公开以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公布公开发布 公告正式公文的文种(正式公文文种必须有文件号)之一,用于政府或机关团体向社会公众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公示主要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拟

38、进行的有关事宜,用于征求意见,通过公示后方可进行。,规划条件(第38、39、43、45等条),根据2004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要求: 规划条件出让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 附图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许可申请人的不同,第37、38、39条中的许可申请人建设单位。这是因为根据房地产法第24、28、30条的规定,土地划拨和出让阶段的建设用

39、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只能是建设单位。第40、41条中的许可申请人建设单位或个人。这是因为在城乡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具体建设活动的既有建设单位,也有个人。,当事人、赔偿(第57条),当事人与某事有直接关联的人 , 赔偿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应注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而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查封施工现场(第68条),查封施工现场是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进行封存。 查封时的必要程序:政府批准,通知被查封施工现场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对被查封现场的设施器材清点登记,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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