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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制度工作小册子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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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潮阳区河溪镇推行“两项制度”工作手册中共河溪镇委员会河溪镇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 2 序言为更好推行河溪镇机关干部包村(居)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实施意见和河溪镇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行票决制实施意见两项制度。现将两项制度主要内容编印成册,请机关干部和各村(居)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学习,对照执行。河溪镇机关干部包村(居)工作职责及责任追究 3 一、包村(居)形式1、镇机关干部包村(居),划分成 12 个工作组,每组由 4 至 8人组成,由一名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一名正股级干部任副组长,其余镇机关干部为成员。2、每个工作组包 1 个村(居),领导班子成员是包村(居)工作的“ 第一 责 任人”

2、,对 所包村(居)的全部工作 负总责。3、包村(居)干部是包村(居)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由镇包村(居)班子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工,同时,落实包片(组)工作责任制。4、包村(居)时限一定三年(与村居委会任期同步)。包村(居)干部在包村(居)期间原则上不脱离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每月在所包村(居)工作时间不能少于 5 天,并保证每个工作日至少有一名包村(居)干部在村(居)上班。5、每个工作小组要同时负责分包范围中有隶属关系的企业党组织。二、主要职责1、指导村(居)“两委 ”的工作,参与村(居) “两委”决策,督促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按照制度、程序和规范办事,维护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

3、性。2、指导所包村(居)搞好村级班子建设,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并对村级一般管理服务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3、抓好所包村(居)的政治稳定,督导村(居)组织深入落实好定期排调工作,并负责所包村(居)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及大宗矛 4 盾纠纷事件的调处。4、协助所包村(居)理清经济发展思路,抓好招商引资、项目谋划等工作的落实,协助解决所属企业发展中的难题。5、帮助建立健全和完善村规民约、各项议事规则以及村(居)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对群众普遍关心的村务、财务公开等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抓好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6、负责所包村(居)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事项的上报、监督和跟踪落实工作。7、积极化解所

4、包村(居)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对一时难以化解的重大矛盾和可能引发上访的问题,应及时向镇委、镇政府反映,并协助镇委、镇政府予以解决。 8、指导和协助督促所包村(居)按时完成镇委、镇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并对镇委、镇政府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三、分包措施1、定期调研。负责包村(居)的镇班子成员每两周至少到分包村(居)调研一次,通过与村级班子座谈、走访党员或群众代表,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所包村(居)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他包村(居)干部每周都要到所包村(居)督导工作,包括组织建设、综合治理、矛盾隐患、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为包村(居

5、)班子成员提供第一手信息,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所有包村(居)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做到“ 三参与五到位” ,即参与村班子召开的所有重要会议(包括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大会、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等),参与村(居)党员群众集体活动,参与村(居)班子 5 工作,做到身心到位、行动到位、指导到位、协调到位、督导到位。2、及时分析。对在包村(居)工作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由包村(居)班子成员组织本组包村(居)人员进行研究,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落实具体实施的责任人,到村(居)解决具体问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包村(居)工作组要认真督导,随时掌握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3、定

6、期汇报。镇党委每个月上旬召开一次包村(居)工作汇报会议,包村(居)干部汇报包村(居)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当发生重大事件或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四、纪律要求包村(居)干部要强化包村(居)责任意识、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工作中做到“六不准 ”,即不准违反村(居) “零接待”制度;不准索要村(居)组织及个人财物;不准在村(居)报销任何费用;不准推销任何性质的商品;不准参与任何赌博活动;不准散布对村(居)务工作、村(居)班子团结不利的言论。五、责任追究办法(一)基本原则对包村(居)干部因工作失察失职失误,出现重大问题解决不到位、不及时,使问题矛盾进一步激化恶化,严重影响党和

7、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按照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给予适当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6 2、严格执纪,违纪必究原则;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二)主要方式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5、调离工作岗位;6、责令辞职;7、免职;8、党纪政纪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三)包村(居)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1、拒不服从组织分配,没有履行包村(居)工作责任制,导致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2、不按规

8、定参加所包村(居)召开的各种会议,不按时限规定在所包村(居)开展工作,不能正确履行包村(居)职责,群众意见大,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3、没有指导督促所包村(居)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各项基本制度,造成管理混乱,矛盾纠纷不断,经常出现不稳定事件的;4、不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和工作部署,导致所包村(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重大案件、重 7 大事故,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配合的;5、包村(居)干部对农民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推诿拖拉、敷衍塞责,不认真排查矛盾,不认真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能化解而不及时化

9、解,或不及时向上级反映农村信访苗头和问题,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6、所包村(居)没有按照规定实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制,包村(居)干部对此负有直接相关责任的;7、在所包村(居)报销应属于个人负担的不合理费用,或要求所包村(居)安排公款旅游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上述纪律要求“六不准 ”规定的;8、所包村(居)不能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或在包村(居)工作中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四)包村(居)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包村(居)职责,所包村(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包村(居)干部实施责任追究。1、所包村(居)发生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和有关议

10、事规则,拒不执行村(居)“ 重大事 项民主决策票决制 ”,村(居)“两委”主要干部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擅自决定处置集体资产资源,造成干群矛盾激化,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2、所包村(居)发生严重违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坐支、截留、挪用集体和农民群众资金,或者乱开支、不记账,私设“小金库” ,公款私存,公款私借,违反村(居)“零接待 ”制度规定,包村(居)干部对此未尽应有责任的; 8 3、所包村(居)有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存在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社会现象,出现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包村(居)干部存在失察失管责任的;4、所包村(居)“两委 ”不按制度办事,党 务、村(居)务、财务

11、公开工作不到位,工作程序不规范,有意隐瞒或搞假公开,包村(居)干部没有尽到责任的;5、所包村(居)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不力,损害群众利益,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包村(居)干部监督检查不力的。镇机关职工参照本实施意见管理。河 溪 镇 村 级 重 大 事 项 民 主 决 策 实 行 票 决 制一、票决的主要内容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提交村(居)民大会或村(居)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涉及村(居)民 9 利益的特别重大的事项,应由村(居)民大会表决。法律法规对决策程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1、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2、集体建

12、设项目的投资立项、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3、集体土地的承包、流转、发包和租赁方案;4、集体重大投资、举债项目和超过规定数额的大额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5、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的承包方案、所需劳务及劳务补贴标准;6、集体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7、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补贴标准;8、集体企业改制、承包、发包方案;9、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案;10、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11、村级范围的筹资、筹劳(一事一议)方案;12、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13、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全年决算报告及集体财务收益分配方案;14、涉及群众公共利益的相关事项及其他需要票决的村级重大事务。二、票决事项的

13、确定需提交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票决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3121”工作法,即“三提一议两审一票决”的办法。“ 三提” 就是决策事 项的议题可以由村(社区)党 组织、村 10 (居)委会和村(居)经联社任何一方提出。“一议” 就是由村(居)“两委” 和 经联 社班子联 席会议讨论确定要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决策议题。“两审” 就是将 拟提交村(居)民会 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决策议题,由包村(居)工作组初核后,报镇纪委商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审核,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把关;然后,由镇党委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村级民主决策议题和方案。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联

14、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票决议题。这类议题由村(社区)党支部统一集中受理,纳入村(社区)党支部提议的决策议题。对于由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的票决议题,村(社区)党支部要及时召集村(社区)“ 两委” 和经联 社班子召开会议 ,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作为票决的正式议题,或形成提交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建议方案。对难度较大的票决事项,要视情况由镇或村(社区)党组织组织党员、村(居)民代表和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在票决前集中座谈,或用公告、下发书面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征求村(居)民意见,听取意见建议,以掌握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15、并对票决事项方案进行合理修改。村(社区)党支部要在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代表会议前至少 3 天,将“票决 ”事项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送达全体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票决村级重大事项时,镇包村干部至少要有 2 人到现场进行监督。三、票决的具体程序在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村 11 (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对相关村级重大事务进行票决:1、宣布开会。主持人报告本次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正式开始。2、酝酿票决事项。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或经联社负责人公布票决事项,

16、向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详细说明票决事项的动因、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对票决事项进行充分酝酿。3、审议票决事项。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可就票决的事项发表意见、阐明观点或提出质询,对有关问题村“两委” 和经联社有关负责人要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4、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决” 就是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就有关议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参加票决人员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召开村(居)民大会进行票决,必须有本村(居)具有表决权的全体村(居)民半数以上的人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全体到会人员过半数

17、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全体到会村(居)民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村(居)民代表缺席的,不能委托投票,也不再重新举行投票。投票时设监票人、计票人各 23 名,监票人由村(居)委会、经联社提名,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计票人由村(居)委会、经联社指定,在镇包村(居)干部和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12 5、宣布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镇包村(居)干部和监票人的现场监督下公开计票,由监票人向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公开票决结果。凡票决通过的事项,要在村务公

18、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限为 3 天。在公示期间,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组织实施;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事项,村(居)两委会议要及时研究,作进一步调查了解,广泛听取意见,充实完善方案。如需对原方案作重大调整的,须按上述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票决。7、立卷归档。村(社区)党支部要将票决会议的有关记录材料要立卷归档,并将票决通过事项上报镇纪委备案。四、票决事项的组织实施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票决通过的事项,由村(居)委会在党支部领导下组织实施,包村工作组要加强督查指导。村(居)民和村(居)民代表对票决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村(居)委会、经联社定期

19、向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有关情况。每个项目完成后,由村(居)委会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财务收支情况、质量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对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票决未通过的村级重大事务暂缓实施。也可召开村(居)“两委” 和经联社班子 联席会议讨论票决未通过事项,决定是否另行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未通过事项进行票决,确需进行再次票决的,可另行组织 13 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票决,但距离上一次票决的间隙期不能少于二个月。五、纪律责任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票决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需更改的,要向镇纪委说明原因,并提交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应经而未经票决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村民有权拒绝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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