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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B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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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 号修改单序号 原 文 修 订 修订说明12.1 通 用 要 求(6)对 于 压 力 容 器 专 用 钢 板 ,由 材 料 制 造 单 位 直 接 向 压 力 容器 制 造 单 位 供 货 时 , 双 方 商 定钢 板 质 量 证 明 书 的 份 数 ; 由 非材 料 制 造 单 位 供 货 时 , 材 料 制造 单 位 应 当 分 别 为 每 张 钢 板 出具 质 量 证 明 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

2、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2.1 通 用 要 求(6)对 于 压 力 容 器 专 用 钢 板 ,由 材 料 制 造 单 位 直 接 向 压 力 容器 制 造 单 位 供 货 时 , 双 方 商 定钢 板 质 量 证 明 书 的 份 数 ; 由 非材 料 制 造 单 位 供 货 时 , 材 料 制造 单 位 应 当 分 别 为 每 张 钢 板 出具 质 量 证 明 书 ;(7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

3、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过渡期的执行情况说明,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这一要求难以实现。- 2 -22.9.1 境 外 材 料 制 造 单 位制 造 的 材 料(3)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 和 材 料标 志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程 2.1 的 规定 ;(4)压 力 容 器 制 造 单 位 应 当对 进 厂 材 料 与 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进 行 审 核 , 并 且 对 材 料 的 化 学成 分 和 力 学 性 能 进 行 验 证 性 复验

4、,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后 才 能 投 料使 用 ;(6)标 准 抗 拉 强 度 下 限 值 大于 或 者 等 于 540MPa 的 钢 材 , 以及 用 于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温 度 低 于 40 的 低 合 金 钢 钢 材 , 材 料制 造 单 位 还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程1.9 的 规 定 通 过 技 术 评 审 , 其 材料 方 可 允 许 使 用 。2.9.1 境 外 材 料 制 造 单 位制 造 的 材 料(3)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 和 材 料标 志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程 2.1 的 规定 ;(4)压 力 容 器 制 造 单 位 应 当对 进 厂 材 料

5、 与 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进 行 审 核 , 并 且 对 材 料 的 化 学成 分 和 力 学 性 能 进 行 验 证 性 复验 ,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本规程及其材料标准的要求后 才 能 投 料 使用 ;(6)标 准 抗 拉 强 度 下 限 值 大于 或 者 等 于 540MPa 的 钢 材 , 以及 用 于 压 力 容 器 设 计 温 度 低 于 40 的 低 合 金 钢 钢 材 , 材 料制 造 单 位 还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程1.9 的 规 定 通 过 技 术 评 审 , 其 材料 方 可 允 许 使 用 。(3):对 境 外 材料 制 造 单 位 尚 未 实施 制 造

6、 许 可 制 度 ,还 不 能 要 求 其 材 料标 志 应 当 符 合 本 规程 2.1 的 规 定 ;(4):改 “符 合 相关 要 求 ”为 “符 合 本规 程 及 其 材 料 标 准的 要 求 ”,更 明 确 ,突 出 体 现 双 满 足 要求 。(6):目 前 的 技术 评 审 仅 涉 及 低 合金 钢 ,对 双 相 钢 等尚 难 以 开 展 技 术 评审 ,改 成 低 合 金 钢更 符 合 现 实 情 况 。- 3 -序号 原 文 修 订 修订说明32.9.2 境 内 材 料 制 造 单 位制 造 的 材 料境 内 材 料 制 造 单 位 制 造 的境 外 牌 号 材 料 , 除

7、应 当 符 合 本规 程 2.9.1 的 各 项 要 求 外 , 还应 当 按 照 本 规 程 1.9 的 规 定 通过 技 术 评 审 , 评 审 内 容 包 括 材料 制 造 单 位 的 相 关 条 件 和 材 料的 试 制 技 术 文 件 。2.9.2 境 内 材 料 制 造 单 位制 造 的 钢板(带)材 料境 内 材 料 制 造 单 位 制 造 的 境外 牌 号 材 料 钢板(带) , 除 应 当符 合 本 规 程 2.9.1 的 各 项 要 求外 , 。 对 2.9.1(6)以外的钢板(带) , 还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程 1.9的 规 定 通 过 技 术 评 审 审查, 评审

8、 审查 内 容 包 括 材 料 制 造 单 位 的相 关 条 件 和 材 料 钢板(带)的 制造或者试 制 技 术 文 件 (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2.9.2:对 境 内材 料 制 造 单 位 制造 的 境 外 牌 号 材料 ,所 进 行 的 应 当是 简 化 的 技 术 审查 ,不 能 完 全 按 本规 程 1.9 的 规 定 进行 (太 复 杂 ,也 无必 要 ),目 前 主 要也 是 针 对 量 大 面广 的 钢 板 (带 )进行 ,用 材 料 一 词 范围 太 大 了 。42.10.2 已 列 入 本 规 程 引用 标 准 的 材 料对已列入 GB 150 或者 JB 4732 的标准

9、抗拉强度下限值大2.10.2 已 列 入 本 规 程 引 用标 准 的 材 料对已列入 GB 150 或者 JB 4732 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目前的技术评审仅涉及低合金钢,对双相钢等尚难以开展技术评审,改- 4 -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或者等于 540MPa 的 钢 材 , 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 材 ,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

10、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成低合金钢更符合现实情况。52.11 材 料 投 用 和 标 志 移植(2)对于采购的第类压力容器用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2.11 材 料 投 用 和 标 志 移 植(2)对于采购的第类压力容器用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的 规 定 后方可投料使用;改“ 符合本规程

11、要求” 为“ 符合本 规程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更明确,突出体现双满足要求。63.1 设 计 单 位 许 可 资 格 与责 任(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3.1 设 计 单 位 许 可 资 格 与责 任(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明确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 5 -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性申明,以替代原来的批准方

12、式。73.2 设 计 许 可 印 章(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3.2 设 计 许 可 印 章(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改为“特种 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 ”更准确。序号 原 文 修 订 修订说明83.4.1 通 用 要 求(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类压力

13、容器) ,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3.4.1 通 用 要 求(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类压力容器) ,设 计 单 位 认 为 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修改后更合理,不仅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设计委托方要求也应当属于必要时。- 6 -明; 明;93.18 检 查 孔(2)对不能或者确无必要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3.18 检 查 孔(2)对需要但是无法不 能

14、或 者确 无 必 要 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对确无必要开设检查孔的容器,也没有必要增加特殊要求。仅对需要但是不能或者确无必要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才需要提出特殊要求。修改后更合理。103.22 特 殊 耐 腐 蚀 要 求对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例如存在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点腐蚀、缝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以及必要的热处理要求。3.22 特 殊 耐 腐 蚀 要 求对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例如存在晶间腐蚀、应

15、力腐蚀、点腐蚀、缝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以及其他技术必 要 的 热 处 理 要求。文字错误。114.1.4 产 品 出 厂 资 料4.1.4.1 通 用 要 求(4)本规程 3.4 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4.1.4 产 品 出 厂 资 料4.1.4.1 通 用 要 求(4)本 规 程 3.4 规 定 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4)改成“ 设计单位提供的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实际含义为设计单位应- 7 -当向制造单位提供设计文件,或者通过设计委托方向制造单位提供设计文件。124.5.3.1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的选 择(3)管座角焊缝、管

16、子管板焊接接头、异种钢焊接接头、具有再热裂纹倾向或者延迟裂纹倾向的焊接接头应当进行表面检测; 4.5.3.1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的选 择(3)管座角焊缝、管子管板焊接接头、异种钢焊接接头、具有再热裂纹倾向或者延迟裂纹倾向的焊接接头的表面裂纹应当进行优先采用表面无损检测;这一条款是无损检测方法选择,不是无损检测要求。原写法容易引起误读。本次修订同时增加“ 4.5.3.2.4 表面无损检测”条款,祢补表面无损检测要求方面的欠缺。序号 原 文 修 订 修订说明13 4.5.3.2.2 全 部 射 线 检 测或 者 超 声 检 测 4.5.3.2.2 全 部 射 线 检 测或 者 超 声 检 测

17、 排除使用后不需要进行内部检验的- 8 -(4)焊接接头系数取 1.0 的压力容器以及使用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4)焊接接头系数取 1.0 的压力容器以及或者使用后需要但是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这类容器不一定都需要全部无损检测。144.5.3.2.3 局 部 射 线 检 测或 者 超 声 检 测(1)局部无损检测的部位由制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但是应当包括 A、B 类焊缝交叉部位以及将被其他元件覆盖的焊缝部分; 4.5.3.2.3 局 部 射 线 检 测或 者 超 声 检 测(1)局 部 无 损 检 测 的 部 位 由制 造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指 定

18、,但 是 应 当 包 括 A、 B 类 焊 缝 交 叉部 位 以 及 将 被 其 他 元 件 覆 盖 的焊 缝 部 分 (注 4-1) ;注 4-1:搪玻璃设备上、下接环与夹套组装焊接接头,以及公称直径小于 250mm 的接管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要求,按照搪玻璃设备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根据搪玻璃设备行业的提议和调研,搪玻璃设备上、下接环与夹套组装焊接接头,以及直径小于 250mm 的接管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难以进行,也没有必要(介质一般为水或者蒸汽,没有发生过危险事故)。本次修订增加一个“ 注” ,对此部位的无损检测要求由搪玻璃设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15 增加 4.5.3.2.4

19、 4.5.3.2.4 表面无损检测 新增条款,祢补原- 9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焊接接头,需按图样规定的方法,对其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1)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制低温压力容器上的焊接接头;(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 的低合金钢、铁素体型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制压力容器上的焊接接头;(3) 焊接接头厚度大于 20 mm 的奥氏体型不锈钢制压力容器上的焊接接头;(4)焊接接头厚度大于 16 mm 的 Cr-Mo 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上的除 A、B 类之外的焊接接头;(5)堆焊表面、复合钢板的覆层焊接接头、异种钢焊接接头、具有再热裂纹倾向或者延迟裂纹倾向的焊接

20、接头;(6)要求局部射线或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板后成形凸形封头上的所有拼接接头;(7)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时。来规程中对需要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没有规定的欠缺。序号 原 文 修 订 修订说明164.5.3.4 无损检测的技术要求4.5.3.4.1 射线检测技术要求(2)要求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对接接头,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 AB 级,合格级别不低于级,并且不允许有未焊透。4.5.3.4 无损检测的技术要求4.5.3.4.1 射线检测技术要求2)要求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对接接头,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 AB 级,合格级别不低于级,并且不允许有未焊透。未焊透本身在焊缝中不允许存在。174.

21、7.2 耐 压 试 验 压 力P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或者压力容器铭牌上规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对在用压力容器为工作压力) ,MPa;4.7.2 耐 压 试 验 压 力P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或者压力容器铭牌上规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对在用压力容器为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监控使用工作压力) ,MPa; 对在用压力容器,如果进行耐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当以定期检验确定的许用压力为基础计算,而不是以工作压力计算。- 10 -185.2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告 知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5.2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告 知压力容器在安装、

22、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不是所有的维修都需要告知,仅重大维修才需要告知。195.3.3 改 造 或 者 维 修 的 焊 接 要 求(5)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和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压力容器,还应当进行耐压试验。5.3.3 改 造 或 者 维 修 的 焊 接 要 求(5)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和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压力容器,还应当进行耐压试验。20 增加 5.3.45.3.4 改 造 与 重 大 维 修 的 耐 压 试 验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压 力 容 器 , 在 改 造 与

23、重 大维 修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当 进 行 耐 压 试 验 :(1)用 焊 接 方 法 更 换 主 要 受 压 元 件 的 ;(2)主 要 受 压 元 件 补 焊 深 度 大 于 二 分 之 一 厚度 的 ;(3)改 变 使 用 条 件 , 超 过 原 设 计 参 数 并 且 经过 强 度 校 核 合 格 的 ;(4)需 要 更 换 衬 里 的 ( 耐 压 试 验 在 更 换 衬 里前 进 行 ) 。同时修改“7.5 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 ,将改造与重大维修时需要耐压试验的情况统一写在此处。改造与重大维修时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 应当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而不是在定期检验时要求。序号 原 文

24、 修 订 修订说明216.11 压 力 容 器 的 采 购 、 停 用 、过 户 、 移 装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停用、过户、移装,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使用登记的有关6.11 压 力 容 器 的 采 购 、 停 用 、过 户 、 移 装使 用 单 位 不 得 采 购 报 废 的 压 力容 器 。 压 力 容 器 的 停 用 、 过 户 、 移装 ,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检 验 、 使 用 登 记同时修改“7.5 定期检验中的耐压试验” ,将停用、过户、移装时需要耐压试验的情况统一写在此处。停用、- 11 -规定办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停止使用 2 年后重新复

25、用的压力容器以及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压力容器,使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且进行耐压试验。过户、移装时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应当在使用环节要求(或者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而不是在定期检验时要求。226.13 装 卸 连 接 装 置 要 求(4)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 1 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 1.5 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6.13 装 卸 连 接 装 置 要 求(4)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 1 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 1.5 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明确对装卸软管进行水压试验是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责

26、任。237.4 定 期 检 验 的 内 容检 验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压 力 容 器 的使 用 情 况 、 失 效 模 式 制 定 检 验 方 案 。定 期 检 验 的 方 法 以 宏 观 检 查 、 壁 厚测 定 、 表 面 无 损 检 测 为 主 , 必 要 时可 以 采 用 超 声 检 测 、 射 线 检 测 、 硬度 测 定 、 金 相 检 验 、 材 质 分 析 、 涡流 检 测 、 强 度 校 核 或 者 应 力 测 定 、耐 压 试 验 、 声 发 射 检 测 、 气 密 性 试验 等 。7.4 定 期 检 验 的 内 容检 验 人员机构应 当 根 据 压 力 容器 的 使

27、用 情 况 、 失 效 模 式 制 定 检 验方 案 。 定 期 检 验 的 方 法 以 宏 观 检 查 、壁 厚 测 定 、 表 面 无 损 检 测 为 主 , 必要 时 可 以 采 用 超 声 检 测 、 射 线 检 测 、硬 度 测 定 、 金 相 检 验 、 材 质 分 析 、涡 流 检 测 、 强 度 校 核 或 者 应 力 测 定 、耐 压 试 验 、 声 发 射 检 测 、 气密性泄漏试 验 等 。7.4:文字问题,修改后更确切。序 原 文 修 订 修订说明- 12 -号247.5 定 期 检 验 中 的 耐 压 试 验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压 力 容 器 ,定 期 检

28、 验 时 应 当 进 行 耐 压 试 验 :(1)用 焊 接 方 法 更 换 主 要 受 压 元件 的 ;(2)主 要 受 压 元 件 补 焊 深 度 大 于二 分 之 一 厚 度 的 ;(3)改 变 使 用 条 件 , 超 过 原 设 计参 数 并 且 经 过 强 度 校 核 合 格 的 ;(4)需 要 更 换 衬 里 的 ( 耐 压 试 验在 更 换 衬 里 前 进 行 ) ;(5)停 止 使 用 2 年 后 重 新 复 用 的 ;(6)从 外 单 位 移 装 或 者 本 单 位 移装 的 ;(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7.5 定 期 检

29、验 中 的 耐 压 试 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5)停止使用 2 年后重新复用的;(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7) 定期检验过程中, 使 用 单位 或 者 检 验 机 构 对 压 力 容 器 的 安 全状 况 有 怀 疑 时, 认为 应 当 进 行 耐 压试 验 的 。7.5:同 时 修 改5.3.3 和 6.11,将 改 造与 重 大 维 修 ,或 者 停用

30、、过 户 、移 装 时 需 要耐 压 试 验 的 情 况 分 别放 到 相 应 环 节 去 要 求 ,哪 一 个 环 节 需 要 进 行耐 压 试 验 ,应 当 哪 一个 环 节 进 行 ,而 不 是都 在 定 期 检 验 时 进 行 。258.4.1 压 力 表 的 选 用(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设计压力的 1.53.0 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 100mm。8.4.1 压 力 表 的 选 用(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设计压力的 1.5 倍3.0 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 100mm。表盘直径要求原本是对耐压试验时的要求,不是通用要求。26 8.5.1 液 位 计 通 用 要 求 8.

31、5.1 液 位 计 通 用 要 求 文字问题,修改后- 13 -(1)根 据 压 力 容 器 的 介 质 、 最 大允 许 工 作 压 力 和 温 度 选 用 。(2)在 安 装 使 用 前 , 设 计 压 力 小于 10MPa 压 力 容 器 用 液 位 计 进 行1.5 倍 液 位 计 公 称 压 力 的 液 压 试 验 ,设 计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10MPa 压 力容 器 的 液 位 计 进 行 1.25 倍 液 位 计 公称 压 力 的 液 压 试 验 ;(5)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1)根 据 压 力 容 器

32、的 介 质 、 最 高大 允 许 工 作 压 力 (或者设计压力)和 设计 温 度 选 用 。(2)在 安 装 使 用 前 , 设 计 压 力 小于 10MPa 的压 力 容 器 用 液 位 计 进行,以 1.5 倍 的液 位 计 公 称 压 力 的进 行液 压 试 验 , 设 计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10MPa 的压 力 容 器 的用液 位 计 进行,以 1.25 倍 的液 位 计 公 称 压 力 的进行液 压 试 验 ;(5)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更通顺。序号 原 文 修 订 修订说明27A1.1 介 质

33、分 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A1.1 介 质 分 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文字问题,正文已有说明,没必要重复。28 A3 压力容器品种划分 A3 压力容器品种划分 文字问题,修改后更确切。- 14 -(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 C,其中球罐代号 B) ,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型式的储罐、缓冲罐、消毒锅、印染机、烘缸、蒸锅等。(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 C,其中球罐代号 B) ,主要是用于储存、或者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型式的储罐、缓冲罐、消毒锅、印染机、烘缸、蒸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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