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样本与笔记说明1、本文档仅为前两章样本,完整版共 19页如需完整版请 QQ:970142415 手机:138 3721 3916 联系最新免费提供部分自考科目音频讲座,请联系站长索取!详见:官方网址:www.YcBiJ 2、样本和完整版笔记均严格按最新制定教材目录顺序整理,每个知识点既可以作为选择填空又可用在简答论述,而不是绝对按照考试题型总结的,因此更利于全面把握知识点或者考试时临时翻阅。 关于站长:本站长目前于西南政法大学攻读研究生,参与了西政开办的各类考试辅导班(自考、司考、公务员、考研、成教、专升本等) 。本站所有笔记均为最新自考核心班内部权威资料,经过细心整理成了 WORD版本,便于
2、打印、携带和查找。 关于笔记:我们的每一份资料都凝结着开班八年专业授课老师辛勤的心血,每一份资料都是他们智慧的结晶,每一份资料都是有生命的知识系统,我们求抓使笔记覆盖到每个知识点,抓住最核心的题目,尽我们最大之力保证通过率。 笔记特点:本站所有自考成考笔记是我们辅导班经验丰富的老师的授课笔记精心整理而成,是一套完整复习资料,内容全面,或按不同题型分类整理,或按章节顺序整理,便于打印、携带和查找。 郑重承诺:(1)每部笔记的整理严格依据最新教材和考纲;(2)力求涵盖到每个知识点;(3)知识点覆盖率 80%,轻松过关。 省钱省力:(1)省时:A4 纸分栏,排版精美,无需再整理;(2)省力:可直接看
3、笔记,无需再看教材;(3)省钱:省下购买教材的费用,也免去了补考费 联系方式:QQ:970142415 旺旺:ayyep官方网址:www.YcBiJ 三钻信誉自考笔记淘宝店: http:/ - 中国法制史(前两章样本,完整版 19 页)笔记依据教材中国法制史王立民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笔记依据目录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前 21世纪前 11世纪)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前 11世纪前770) 第一节 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西周的法制概况 第三节 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略时
4、期的法律制度(前 770前 221) 第一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第二节 战略时期的变法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前 221前 206) 第一节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前 206220) 第一节 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汉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220589)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的
5、法律制度(581907)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第四节 唐律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9071279) 第一节 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第三节 宋朝的立法概况 第四节 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宋朝的司法制度 第九章 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9471368) 第一节 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元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元朝的司法制度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13681644) 第一节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明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6、 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明朝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16441840) 第一节 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清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清朝的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18511864) 第一节 太平天国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件 第三节 太平天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18401911) 第一节 晚清的预备立宪 第二节 晚清的修律活动 第三节 晚清的司法制度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912 年 1月1912 年 3月)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第二节 南
7、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19121928) 第一节 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1949)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和行政法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和刑法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19271949) 第一节 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第二节 人民民主政权的民商事法制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制与劳动法 第四节 人
8、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改版说明及备考建议一、主编与作者的变化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2004 年版有两个主编,段秋关老师和王立民老师,当时王立民老师是第二主编,2008 年版只有一个主编,就是王立民老师,主编的思路不同,对整个课程的篇章结构和体例的安排都有自己的想法。二、教材体例的重大调整 以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为例。08 年版中国法制史编写顺序是夏朝、商朝、西周,一个朝代接着一个朝代讲,这是一种纵向安排;04 年版中国法制史把夏、商、周统称为上古时期的法制,讲法制指导思想时,先讲夏朝、商朝、西周各是什么样的,然后又按照夏、商、周的顺序讲律法概况,这是一种横向安排。原来的体例要比现在的体例难度大。
9、这个调整是有利于我们学习和备考的。三、基本内容的增减 从页码来看,08 年版的教材比 04 年版的教材增加了 100 页左右,意味着知识点的增多,考点的增多,同时也增加了备考的难度;另外,04 年版的教材讲唐朝的法律制度非常详细,刑事、民事、行政法制都要讲。因为唐朝的法制代表中国古代最高的法制水平,也是中华法系的巅峰的体现,所以写唐朝部分比较多,并且唐朝也是每年所占分值比例最大的一个朝代,但 08 年版的教材对唐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减少,减少是为了突出唐律,唐律是中国古代最成功的,对世界、对周边国家、对后世影响也是最大的一个法律文本。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刑法为主,在讲唐律时也是主要以刑法为主,民法
10、内容、行政法内容都稍微涉及一下。在 04 年版的教材里对唐律的民法内容、行政法内容都讲得比较详细,这就可以看出 08 年版教材内容的增减是非常明显的四、对今后命题趋势的基本分析 (以 2004 年以来的试题为例,侧重题型分析)题目中有很多答案在 08 年版新大纲中是找不到的,过去的考试当中涉及到的一些知识点,根据新大纲和教材,将来是不会考的,但是考试有一个规律,就是对已减去的不会再考,但是新增必考。但我们有两个判断:重者恒重(70%85%的分数),新增内容(20% 30%的分数),今后命题趋势一定会有所变化,但变化也不会大太。五、学习建议 注重自学,寻找规律,记忆重点古语、生僻字,遇到具体制度
11、时多思考。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约前 21 世纪前 11 世纪)一、中国法的起源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经历了从原始禁忌、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这样一个过程。法律的产生早于国家,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原始禁忌和习惯,国家产生之后,用其强制力对这些原始禁忌和习惯进行了确认,才上升为法律。所以,对中国法律起源的探讨不能从夏朝开始,因为在夏朝之前中国就已经存在法律了。中国的先民主要居住在黃河流域和长江流域,这两个区域东临大海、北是草原、西是戈壁、西南是高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这样一个封闭的环境里,自然条件却非常优越、土壤肥沃,适合农业生产
12、,这就决定了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为规则、制裁方法。(一)礼化为法: 礼是中国先民生活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礼,原来是祭祀时盛玉的器具,后来祭祀时用的酒也称之为礼,再往后祭祀之事统称为礼,这一解释获得普遍认可。祭祀是古人生活中的头等大事,祭祀活动有一整套严格的规矩,这些规矩具有强制性,被普遍遵守。慢慢的就具备了法的性质。礼等级之法。(二)刑起于兵 (考试中出现很多次,04 年考的是名词解释,06 年考的是单选题)在古代,因为生产力非常落后,我们的祖先自己劳动生产的食物不能自给自足。在这一时期,水和食物是非常重要的资源。氏族社会晚期,为了争夺土地、水源,获取更好的生活条件,氏族之间的战争不断。为
13、了使被征服者及战俘就范,胜利者往往会运用与战争属同一性质的暴力手段,这便是刑。后来,对于氏族内部的矛盾往往也运用刑杀的手段来解决。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三)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夏朝建立之前,氏族社会分为母系氏族社会与父系氏族社会。母系氏族社会,孩子只知道母亲是谁,不知道父亲是谁。公元前 5、6 千年,也就是夏朝建立 3、4 千年之前,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以父亲作为社会生产和组织生产的核心。氏族之间联合起来就是部落,部落里面要有规则,以氏族血缘为纽带。2、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中国法起源时以刑法为主,有三个原因,一个是惩罚和制裁是法的本质内涵;又
14、由于家国一体的国家制度,使得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成为这一社会法律的最主要任务,因而,制裁那些有悖君主专制统治的行为成为法的最主要内容;再由于以氏族血缘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中国社会,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为其主要的社会经济模式,商品经济难以发达,因此法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律在内容上即以惩罚犯罪的刑事性法律为其主要内容。3、法律具有早熟性:没有民法并不代表没有民商事法律行为,这样的一些行为主要集中在礼。祭祀年年都要进行,每个部落都要进行,通过几千年的发展,关于礼的规则是非常完备的。礼主要调整民商事法律行为,国家对这个领域不加干预,并且礼经过几千年,到夏朝建立之前就已经非常成熟了,这种较为成熟的法创造了辉
15、煌的文明。中华法系法自君出,法以礼为精神内核,强调维护宗法伦常关系,法律内容偏重刑法,诸法合体,行政兼理司法等特点的形成,均与中国法的起源息息相关。二、夏朝的法律制度 s(一)法制指导思想: 奉“天”罚罪,惩罚犯罪是天的旨意。一方面,统治者统治的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甘誓被不少学者誉为我国第一部军法。(二)法制概况: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三)法制的主要内容: 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墨刑即用刀先在面颊或额头刺字,再涂上墨;劓刑即
16、割鼻子;膑刑即剔去膝盖骨;宫刑即毁坏生殖器;大辟即死刑。这五种刑罚均以残损人自身身体作为行刑的方式,被称为肉刑,非常野蛮和残酷。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为“奴录制五刑” 。(四)司法制度: 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 ,地方司法官为“士” ,基层司法官为“蒙士” 。夏朝的监狱叫圜土或夏台。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奉天罚罪、帝祖(祖先神)合一” 。夏商西周都敬畏天,商朝比夏朝有一个发展,夏朝统治者直接跟天发生联系,商朝统治者向子民宣称其和天之间是可以沟通的,能够洞察天的旨意,借助的媒介就是祖先神,所以商的统治者祭祀时就先祭祀祖先神,然后再祭天,这样就把人们对天的畏惧和对祖先神的畏惧
17、结合在了一起。祖先神是在人间天的代表,使商朝统治更加理直气壮。二、法制概况汤是商朝的开国之王。 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三、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制1、刑罚: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除了这五刑以外,商还有一些发明:炮烙:人赤着脚在烤红了的大铁块上走,以判断其是否有罪。剖心:据说是比干“强谏纣,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窃。 剖比干,观其心。 ”醢刑:把人剁成肉酱;脯刑:晒成肉干。2、罪名:商朝没有严格的罪名体系。(二)民事法制: 土地王有制。即全国土地名义上归商王一人所有,其他奴隶主贵族只享有使用权。在继承制度上,这里主要指爵位的继承制度上,起初盛行“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制,且“弟及为主,
18、子继为辅” 。也就是说,哥哥死了,由弟弟继承;在没有弟弟的情况下,才由死者的儿子继承;在由弟弟继承时,当弟弟也死了,应由死兄之子再继承。这样的继承制度的设计,很容易引起叔侄之间的斗争,不利于家族或是国家的稳定。(三)行政法制: “内服” 、 “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 ,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四、司法制度(一)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有商王、贵族和卜者。由于商朝信神,诸多判决往往也是经过占卜,假托神意进行断罪,因此,卜者也是商朝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商朝中央专职的司法机构为“司寇” ,司寇设有“正” 、 “史
19、”等审判官,基层司法官称为“士” 、“蒙士”等。(二)诉讼审判制度:在奉天罚罪及帝祖合一法制观的影响下,商朝的审判制度可以概括为“天罚” 、 “神判” 。(三)监狱制度商朝的监狱仍有称为“圜土”的,即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名“圜土” 。还有说称为“羑里”的,因为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窖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牗,类似今天的天窗,因此叫“牗里”或“羑里”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前 11 世纪 前 770)第一节 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 ,统治的合法
20、性来自于天的旨意。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 ,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 ,如果是“德者” ,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
21、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 ,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二、礼治思想 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礼的核
22、心原则 亲亲、尊尊(多项选择)1、亲亲: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至亲莫如交,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关键是做到“孝” 。2、尊尊:“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亲亲是为了尊尊。(二)礼的基本内容: 五礼( 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1、吉礼:即祭祀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2、凶礼:指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要求哀痛、忧思,
23、包括丧礼、荒礼、吊礼、禬礼、恤礼等五种形式。3、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称为“以宾礼亲邦国” ,要求礼貌。4、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5、嘉礼:主要是指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三)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不同。礼“禁于将然” ,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简言之, “礼”用来防止将来要发生的事情(给予否定性评价的事情)。刑“禁于已然” ,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已然”就是已经发生的,应给予否定评价的事情,由刑发挥这个作用
24、。2、地位不同。礼是刑的制定根据;礼需要刑来保障。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3、适用对象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句话很容易引起误解。所谓“礼不下庶人” ,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郑玄注释为:“遽于事而不备物” ,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 、 “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 ,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如不施以肉刑,或
25、执行死刑时不在闹市中执行,而是在郊外执行等。这些执行刑罚的优待是为了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不让他们终身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可见,礼与刑在适用对象上有所区分。第二节 西周的法制概况一、主要法制(一)周礼:“周公制礼” 。(二)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的记载。(三)吕刑 /甫刑: 这部法律是在周穆王统治时期由吕侯制定的。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的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最后,再
26、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二、法律形式1、西周主要法律形式:礼与刑 2、其他法律形式:誓、诰、命,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第三节 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制(一)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80 岁以上的老人及 7 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西周实行“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眚是过失之意,非眚,不是由于过失,即故意;非终为偶犯,惟终即惯犯。西周时期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
27、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西周还有:“三宥之法” , “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要求对可疑案件要认真明察,务求定罪量刑恰当。礼记王制还有:“附从轻,赦从重”及“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的说法,表明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在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这种罪疑从轻、众疑从赦的做法,同样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4、世轻世重原则: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要运用不同的刑罚,不是
28、一概不加区别的统一对待。“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对新征服的区域,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一些治理的比较平稳的区域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区域,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这种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别对待的做法,体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反映了统治手段的成熟。这种思想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所继承。(二)刑罚西周的五刑是墨、劓、剕(刖)、宫、大辟。西周五刑与夏、商五刑的区别在于刖刑,又称剕刑,是断足的处罚。墨、劓、剕、宫仍是四种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较多,有斩、杀、焚、膊、辜、踣等,这些处罚方法仍比较残酷,但与商朝的酷刑相比,野蛮性有所减弱。五刑之
29、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 。 “九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流、赎、鞭、扑。流刑,是将罪犯放逐到偏远的地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西周的流刑主要用于处罚犯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及故意违约罪三种行为。赎刑,是以钱财代替或抵销其刑罚。西周时赎刑只适用于疑案,但并不是所有的疑案都有钱来赎罪,可见,赎刑只能是贵族才能享有,平民百姓是交不起数额巨大的赎金的。因此,赎刑被后世认为是贵族与官吏的特权。鞭刑,是用荆条或株木痛击犯人背部或臀部。主要是用于对贵族犯罪的惩罚。扑刑,扑即杖,因此扑刑又称为杖刑,扑刑与鞭刑都是打刑,主要惩罚官僚贵族,但两者目的不同,鞭刑侧重于惩罚,扑刑侧
30、重于教化。(三)罪名1、违抗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 3、杀人罪4、寇攘奸宄罪:“寇”为抢劫, “攘”为夺取,“奸”为在内为乱, “宄”为在外作恶,即出于劫货目的而杀人的,一般处以死刑。5、失农时罪:西周时期规定老百姓要按农时进行农业生产,违反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6、群饮罪:很多人聚在一起喝酒是构成犯罪的。原因:一方面是西周的统治者吸取商朝统治者嗜酒而不理朝政招至灭亡的教训;另一方面,也是怕百姓聚众饮酒闹事。二、行政法制西周的宗法等级:天子 诸侯卿大夫士。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确立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官吏选拔原则:任人唯亲、世卿世禄。三、民事法制 西周时期,奴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31、,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所有权制度: 西周施行土地国有制,即“土地王有制” ,诸侯对所得土地没有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就是对西周土地制度的形象描述。(二)契约制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和“剂” ,两者的区别在于(1)形状不同, “质”较长, “剂”较短;(2) 买卖的对象不同, “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 “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由“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他负责稽查券书并统一货物度量,巡查各种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西周还有一种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2、 。它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 “傅别”就成为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三)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1)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正妻) 多妾制(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姓是出自同一氏族的人的共同称号,同姓代表着有共同的血缘关系。关于结婚,周人限制同姓结婚,理由有二:其一,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同姓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其二,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即通过与异姓联姻,对远邦起到安抚的作用,使边远地方
33、的异族归附,使别姓与自己亲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方通过媒介把愿与女方结亲的意愿告知女方,女方如若允婚,男方便会派人交纳采择礼品。问名,主要是询问女方姓氏及生辰八字等。问名一方面避免同姓为婚,另一方面又可以占卜婚姻的吉凶。纳吉,问名之后,男方对婚姻的吉凶进行占卜,如果求得吉兆,便将结果告知女方,称为纳吉。纳征,征即成的意思。就是告诉女方之后,男方就要向女方纳币,两家的婚姻关系即确立。纳币标志着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女子不可以再另聘他人了。请期,纳征之后,男方会再行占卜,求得良辰吉日,再派人到女方家,告知婚期,请求女方家认
34、可。亲迎,即男方按父命去迎接女方到男方家。再经过成妇礼,该女子就正式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了。(5)婚姻的解除“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妒忌;盗窃(容易产生歧义) ;恶疾。无子,指妻子不能给夫家生育后代,有违婚姻传宗接代的重任,自然要休弃。淫佚,指女子不贞节,即违背了女子对丈夫要忠贞的义务,又会导致子嗣身份不明,引起家庭内部辈份不清,为宗法所不容。不事舅姑,指不孝顺公公婆婆。口舌,妇女多口舌,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不和睦和不团结。妒忌,妻妾之间争风吃醋,会破坏家庭内部的稳定盗窃,不是说女子有偷窃的行为,而是指女子藏有私产,甚至娘家所带来的财物在嫁入夫家后都要归夫家所有,不允许女子私自享有与处
35、分。恶疾,是女子患有恶性、传染性疾病,这有可能传染给家族的其他人,又有可能影响后代的健康,所以也要休弃。“三不去”:第一, “有所取无所归”即娶妻时女子娘家有人在,但要休妻时,娘家父兄俱无,是不可以休妻的;第二, “与更三年丧” ,指女子与丈夫一起为公公婆婆服丧三年,这是尽了孝道的,对于这种妻子,也是不可以休弃的;第三“前贫贱后富贵” ,即娶妻时生活贫困,妻子陪同丈夫苦度日月,在生活好转后,丈夫不可以随意休弃妻子。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 父权:教令权是指父母有权教育及惩罚子女;主婚权是指子女婚姻大事的决定权在父母,也只有遵从父母意志而成立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财产权是指只有父母亲有权处分家庭
36、的财产,子女只有使用权;立嗣权就是当需要指定继承人时,由父母在辈分相当的人里进行指定。3、继承制度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正所谓“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第四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周天子既是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又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官。司寇主要是辅佐周王,全面处理司法事务,主要包括掌管国都刑狱,维持京都治安,复审地方上报的案件等;司寇下有小司寇,负责直接审判案件。(二)地方司法机关: 1、乡士 2
37、、遂士二、诉讼审判制度(一)诉讼种类: “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狱:是指刑事诉讼。讼:是指民事诉讼。(二)起诉与受理诉讼均要求由原告提起,司法机关才予以受理。一般诉讼,原告口头诉说即可;重要的案件,原告必须持有书面的诉状,称为“剂” ,官府才会受理。同时,要使案件得以继续进行,还必须缴纳一定诉讼费,称为“束矢”和“钧金” 。民事诉讼要交纳一束箭(束矢);刑事诉讼要交纳三十斤铜(钧金) 。不交纳诉讼费,会被认为“自服不直” ,以败诉告终。(三)审理西周对诉讼的审理方式为“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也就是说,要听取被审讯者的供诉,属实则理直气壮,不属实则烦乱无章;色听,观察被审讯
38、者的神色,供诉属实则表情坦然,供诉不实则神色有变;气听,观察被审讯者的气息,属实则平和气顺,不属实则喘乱结哽;耳听,即注意被审讯者的听力,供诉属实则应对敏捷,不属实则听不清,答非所问;目听,即观察被审讯者的眼神,目光炯炯有神的,是供诉属实,目光无神,眼神游移不定的为供诉不实。当遇到重大疑案件时,则要用“三刺”之法处理,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也就是说,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四)判决读鞫,即案件审理完毕后,会制作判决书,并由法官向当事人宣读。乞鞫,即宣读完判决书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重新审理。 “乞鞫”按照路途的长短不同有不同的时间要求,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才有效。(五)刑罚的执行: 西周死刑的执行一般是公开执行,不仅公开执行,还要暴尸三日。但是,在一个宗法等级森严的社会, “王之同族”和“有爵者”在需要执行死刑时享有优待,会被秘密处死。此外,对女犯一般也不采用公开处决的办法。在其他肉刑的执行上,奴隶主贵族也享有特殊待遇。在死刑的执行时间上,西周奉行秋冬行刑。秋冬季节,万物萧瑟,大地肃杀,此时适合进行杀戮。秋冬行刑的做法自西周出现后,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几千年。三、监狱制度: 西周的监狱称为圜土或囹圄,囚犯在监狱内要带狱具,有桎、梏、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