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王斌 谭学鹏 日期:2016-01-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 号、济劳险字(1998)3 号、鲁劳社200353 号、劳社厅函2004176 号、鲁人社办发201274 号、鲁人社办发201392 号、济人社发2013140 号、2013 年第 1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
2、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1、丧葬补助费根据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 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 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
3、费,其标准为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 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 343 号和济劳险字199620 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 10 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 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
4、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 3 类:460 元、410 元和 360 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30%。按照鲁人社办发201274 号文件规定,济南市平阴县目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执行标准是 410 元/月。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列支渠道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根据 2010 年 10 月 28 日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列支渠道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应当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自行支付。3、目前济南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列支办法和渠道(1)鲁人社办发201392 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
6、00353 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鲁劳发1993343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满 15 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 15 年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 ,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2)济人社发2013140 号关于参加企
7、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1000 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济劳险字19983 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满 15 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 15 年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 ,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第二条规定:参保单位职工在职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在职死
8、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遗属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对于部分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死亡待遇,有关参保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3)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原所在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适用范围、供养亲属范围和适用期间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范围山东省于 1993 年制定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鲁劳发1993343 号)规定,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适用于国有企
9、业,对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依据该文件规定,享受补助的范围限于国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或者依法应当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适用范围较小。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推进,山东省于 2003 年对该问题作出了调整,规定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扩大适用至各类企业及其职工。2、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直系亲属范围根据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 号)的规定,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但对直系亲属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
10、定。2004 年 6 月 23 日劳社厅函2004176 号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答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执行。依据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上述人员,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11、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 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期间随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2012 年 8 月 7 日施行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 号)规定:本通知自 2012 年 8
12、月 7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权利救济途径1、协商。遗属首先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待遇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职工遗属可以要求社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并要求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遗属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仲裁。如遗属与企业协商不成,遗属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3、诉讼。遗属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责任,如不服一审判
13、决,还可以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如企业拒绝履行判决,遗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 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 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
14、纳入统筹。(二)按鲁劳发1993343 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满 15 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 15 年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 ,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 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15、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四、本通知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 9 月 30 日。国家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本通知规定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低于今后国家规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2011 年 7 月 1 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得重复享受。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3 年 9 月 2 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 号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 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6、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 13 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 号、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山东
17、省劳动厅 财政厅 总工会 鲁劳发1993343 号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 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 ,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 2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
1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 75 元、73 元、70 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 60 元、58 元、55 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 65 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 50 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领取定期生活
19、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 10 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鲁人社办发201274 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 东 省 财 政 厅 文件山 东 省 总 工 会鲁人社办发201274 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
20、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 3 类:460 元、410 元、360 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三)兼有(一) 、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30%。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五、本通知自 2012 年 8 月 7 日日起实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为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