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深燃2003 3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安全保障措施,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惩以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为奖惩考核依据。 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和上一年度安全管理状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部、室,各全资、控股企业的法人单位及非法人单位。 第二章 责 任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2、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特点、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紧急避救措施。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七条 奖励构成 (一) 安全奖励分为月度安全奖、安全管理达标先进奖及达标奖、安全生产先进奖及专项奖励。 月度安全奖由月安全基本奖和 30%的月综合奖组成。月安全基本奖由集团公司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确定,月综合奖由集
3、团公司根据当月生产经营情况确定。 (二) 安全管理达标先进奖及达标奖的奖励额度在单位负责人与集团公司总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确定。 (三) 安全生产先进奖用于表彰、奖励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表彰决定及奖励额度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会议确定。 (四) 专项奖励是用于表扬、表彰及奖励在特殊事件、特定环境、特别时段表现突出的团体及个人。表扬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彰决定及奖励金额由各单位或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第八条 奖励办法 (一) 月度安全奖的发放以集团公司安全考核为依据,每季度发放一次。集团公司安委会每季度对考核单位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分,对季度考评分数达到 98 分(含 98 分)以
4、上的单位,全额发放当季月度安全奖并上浮 20%;对季度考评分数在 98-96 分(含 96 分)的单位,全额发放当季月度安全奖并上浮 15%;对季度考评分数在 96-94 分(含 94 分)的单位,全额发放当季月度安全奖并上浮 10%;对季度考评分数在94-92 分(含 92 分)的单位,全额发放当季月度安全奖并上浮 5%;对 季度考评分数在 92-90 分(含 90 分)的单位,全额发放当季月度安全奖;未纳入安全考核的单位,当季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月度安全奖按安全考核单位的平均值发放。 (二) 集团公司每年年终对各安全考核单位就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达到“ 达标先进” 及“达标
5、”标准的单位,由集团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的奖励额度对其单位的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安全部(科)长给予奖励。对达到“达标先 进” 及“达标”标准的 单位员工,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三) 集团公司年终对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完成集团公司制定的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实现集团公司确定的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员工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及额度由集团公司确定;给予集团公司本部安委会成员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集团总经理与安全考核单位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标准执行。 (四)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及个人给予专项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及时上报或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避免重、特
6、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2、积极参与突发事故抢险、抢救,使集团公司人、财、物免受或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 3、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有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惩罚办法 (一) 对季度考评分数在 90-85 分(含 85 分)的单位,当季月度安全奖下浮 50%;对季度考评分数在 85 分以下的单位,扣除当季月度安全奖。 (二) 对全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集团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单位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追扣该单位全年月度安全奖,扣发该单位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安全部(科)长当年部分年终奖。扣发比例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三) 单位下属各部门的分管及主管
7、领导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且在限定期内未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扣除该部门分管及主管领导一个月的月安全基本奖;部门及班组负责人违反安全制度,违章指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部门及班组负责人一个月的月安全基本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其本人一个月的月安全基本奖。 (四) 在一个签约期内轻微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40%(含)时 ,扣除该单位事故班组负责人半年月度安全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一个季度月度安全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分管领导、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一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在一个签约期内轻微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 70%(含)时,扣除该单位事故班组负责人全年月度安
8、全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半年月度安全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分管领导、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一个季度月度安全奖。 在一个签约期内轻微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时,扣除该单位事故班组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分管领导、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半年月度安全奖。 (五) 在一个签约期内一般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40%(含)时 ,扣除该单位事故班组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半年月度安全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分管领导、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一个季度的月度安全奖。 在一个签约期内一般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 70%(
9、含)时,扣除该单位事故班组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分管领导、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半年的月度安全奖。 在一个签约期内一般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时,扣除该单位事故班组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分管领导、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全年的月度安全奖。 (六) 在一个签约期内严重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40%(含)时 ,扣除该单位事故班组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和50%年终奖 ;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和事故部门分管领导全年月度安全奖;扣除该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
10、责人半年的月度安全奖。 在一个签约期内严重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 70%(含)时,扣除该单位事故班组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扣除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和事故部门分管领导全年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扣除该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全年的月度安全奖。 在一个签约期内严重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时,对该单位事故班组负责人予以降职处理,扣除其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对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予以降职处理,扣除其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扣除该事故部门分管领导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扣除该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 (七) 各单位应对轻微、一般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
11、相关责任人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八) 各单位在一个工作年度,造成一起严重责任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除名 处理;对事故班组负责人予以撤职处理,并扣除全年的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对事故部门负责人予以降职处理,并扣除全年的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扣除事故部门分管 领导全年的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扣除单位安全主管领导 和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 造成二起严重责任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予以除名处理;对事故班组负责人予以撤职处理,并扣除全年的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予以降职处理,并扣除其全年的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扣除单位安全主管领
12、导和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 (九) 各单位在一个工作年度,造成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班组负责人予以除名处理;对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予以撤职处理,并扣除其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扣除该事故部门分管领导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扣除该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全年的月度安全奖和50%年终奖 。 造成二起重大责任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班组负责人予以除名处理;对该单位事故部门负责人和事故部门分管领导予以撤职处理,并扣除其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该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予以降职处理,并扣除其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 (十) 各单位在一个工作年度,造成一起特大责任
13、事故时,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事故班组负责人和事故部门负责人予以除名处理;对该事故部门分管领导予以撤职处理,并扣除其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对该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予以降职处理,并扣除其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 (十一) 对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集团公司安委会视情节轻重扣除该事故单位安全考核分数。 (十二) 各安全考核单位在集团公司年终考评中,有两家考评不合格的扣除集团公司本部安委会成员一个季度的月度安全奖;有三家考评不合格的扣除集团公司本部安委会成员半年的月度安全奖和 30%年终奖;有四家考评不合格的扣除集团公司本部安委会成员全年的月度安全奖和 50%年终奖。 (十三) 对隐瞒、谎报、故意拖延
14、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事故性质、级别扣除当季单位安全考核分数外,加扣事故单位当季安全考核分数 5 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及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加大一级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指深圳市燃气集团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所列的各类事故。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一个签约期内的单位特指集团公司各安全管理考核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深燃字199651号及深燃字1997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事故
15、处罚归类表 事故级别事故 数量 事故 责任人 事故班组 负责人 事故部门 责任人 事故部门 分管领导 事故单位 责 任人/安全主管领导 事故控制指标40% 处罚 扣半年月度安全奖 扣一个季度月度安全奖 扣一个月月度安全奖 扣一个月月度安全奖 事故控制指标70% 处罚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扣半年月度安全奖 扣一个季度月度安全奖 扣一个季度月度安全 奖 轻微事故事故控制指标 处罚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50% 年 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扣半年月度安全奖 扣半年月度安全奖 事故控制指标40% 处罚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扣半年月度安全奖 扣一个季度月度安全奖 扣一个季度月度安全奖 事故控制指标70% 处罚
16、扣全年月度安全奖+50% 年 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扣半年月度安全奖 扣半年月度安全奖 一般事故事故控制指标 处罚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50%年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事故控制指标40% 处罚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50% 年 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扣半年月度安全奖 事故控制指标70% 处罚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50%年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50%年 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事故控制指标 处罚 降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降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50
17、%年 终奖 责任事故 1起 除名 撤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50% 年 终奖 降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50%年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50%年 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严重事故责任事故 2起 除名 撤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50% 年 终奖 降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50%年终奖 降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50%年 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 50%年终奖 责任事故 1起 除名 除名 撤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50%年 终奖 重大事故责任事故 2起 除名 除名 撤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撤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降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
18、终奖 特大事故责任事故 1起 除名 除名 除名 撤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降职 扣全年月度安全奖+年终奖 附件二:集团公司 2003 年度事故控制指标 事故级别 事故控制指标 6.25 起/万户(用户) 3.6 起/十万公里(罐车) 轻微事故 10 起/十万公里(运瓶车) 1.45 起/万户(用户) 0.9 起/十万公里(罐车) 一般事故 2.52 起/十万公里(运瓶车) 0.75 起/万户(用户) 0.3 起/十万公里(罐车) 严重事故 0.84 起/十万公里(运瓶车) 各燃气经营安全管理考核单位 2003 年度燃气事故控制明细表 事故级别事故指标控制 (单位:起) 管道气分公司 石油
19、气分公司 南山 公司 龙岗 公司 宝安 公司 燃气经营分公司 用户 162 114 63 63 63 场站(1 年) 1 2 1 2 1 2 罐车 48 轻微事故运瓶车 82 15 用户 37 26 15 15 15 一场站(6 年) 1 2 1 2 1 2 罐车 12 般事故运瓶车 20 4 用户 19 14 8 8 8 场站(20 年) 1 2 1 2 1 2 罐车 4 严重事故运瓶车 7 2 说明:表中事故数为责任与非责任事故的总和。 事故控制指标中以用户数为单位计的,如用户数不足十万户的按十万户计,超 过十万户的按实际用户数计;用户数以单位上一年度用户总数计,其中每一公用户折合为 10 户民用户。 事故控制指标中以十万公里为单位计的,以单位所有罐车或运瓶车上一年度行驶的总里程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