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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物鉴证方法.doc

上传人:jmydc 文档编号:6916629 上传时间:2019-04-2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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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1、灭实物品价格鉴定的问题提出(1)灭实物品究竟是否要受理,能否进行价格鉴定?(2)哪些灭实物品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哪些不可以价格鉴定?(3)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口径(1)受理对象关于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把握价格鉴定条件是否具备。一般可以受理的: 标的简单、结论不会产生异议; 日常用品、工业产品、可再生物品; 前提是证据不予受理的: 标的情况复杂、结论容易产生异议; 涉及一些稀有、异常和特殊物品,比如:古玩字画、珠宝玉石、钱币邮票、古籍善本、家庭宠物、珍稀动植物及制

2、品、不可再生物品等灭失物不予受理; 案件影响、争议较大或者风险较大的不予受理。(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资料提供 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数据可靠;价格鉴定条 件具备; 价格鉴定结论自圆其说。证据 提供四证:发票凭证、双方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证据 委托方提供对灭失物品的认定情况。委托单位关于灭失物品技术参数、实际状况的书面意见。( 依据2010 版中“3.1.4.6 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 价格鉴定标的状况,应要求委托方予以明确。 ”)(3)声明及限制条件按照实际情况,正对性地加以表述。比如: 鉴定标的成新率是在正常使用、正常维护保养 条件下、以年限法进行测算;本鉴定结论是以委托方提出的

3、工作要求,或提供的技术参数等条件为鉴定依据,如委托情况与标的实际不相符,则鉴定结论不存在;3、协商有关部门形成工作意见建议各区价格鉴证机构协商区政法办、检察院、法院、 公安等部门,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的规定内,形成有关灭实物价格鉴定的工作制度或鉴定口径。(二)关于毁损财物的价格鉴定口径1、明确是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毁损财物案件涉及财物价格鉴定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范畴。(1)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定是指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价格鉴定目的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2)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证除了直接损失以外,还有间接损失,价格鉴证目的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价格依据。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刑事案件直接财产

4、损失的价格鉴定。(二)关于毁损财物的价格鉴定口径2、明确直接财产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财产损失范围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相关财物的损失界限和数量;(对刑事案件而言)财产损失程度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相关财物的损失状况,分为全损(不可修复) ,部分损坏 可修复,恢复原有功能) 。损失范围、损失程度的确定是涉损财物价格鉴定的工作基础。3、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因违法行为的发生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和减少。是既得利益的损失和减少。 (对刑案而言)从物品上看,表现为财物的损毁(全损)和损坏(部分损坏) 。间接损失是指因违法行为的发生致使受害人 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

5、没有得到。(二)关于毁损财物的价格鉴定口径4、全损财物(不可修复)损失价值数额全损财物是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损失。鉴定价格是确定财物被毁坏前的实际价格。鉴定价格(毁坏价值)=毁坏前的实际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损坏后价值(残值) 。5、部分损坏财物(可修复)损失价值数额鉴定价格是确定此类财物修理恢复至原有性能状况所需的各项合理的成本费用。鉴定价格(损坏价值)=调换材料价格综合成新率辅料价格工时费残值需要注意的是:(1)修复费用大于损坏前实际价值的,鉴定价格以损坏前实际价值认定。(2)修复费用小于损坏前实际价值的,鉴定价 格以修复费用认定。(3)比较修复前后技术性能指标差异(提升或降低)对价值

6、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及相关说明。(4)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中的物品损失价值鉴定应根据损坏前的实际状况,确定成新率。部分损失价格鉴定中不考虑工时费的成新率5、贵重、稀缺、特殊等灭失物品损失价值 原则上不予受理鉴定(三)关于学生在用教科书、教辅资料的价格鉴定口径1、价格鉴定中遇到的问题(1)选用何种鉴定方法 ?(2)如何认定封底价格 ?(3)如何确定使用年限 ?(4)如何确定成新率 ?2、被盗、被毁学生在用教科书、教辅资料的价格鉴定口径(1)通常首选成本法(2)关于重置成本的确定,按照教课书籍、教辅资料封底标价确定。(3)关于使用年限的认定总使用年限以在校学生完成本阶段学业需使用该 教科书籍、教辅

7、资料的总使用时间进行确定;已使用年限以在校学生使用该教材、教辅资料的 起始时间至被盗、被毁坏之日的实际使用时间进行确定;综合成新率以年限法测算的理论成新率为基础,并考虑实际使用状况综合确定。(4)在学生在用自编、自印以及未标价的教辅资料的价格鉴定,按照自编、自印的实际成本费用为基础,根据实际已使用时间与在 校学生完成本阶段学业需使用该教辅资料的总使用时间确定成新率后综合测算。 (四)关于假冒、伪劣烟酒、保健食品等价格鉴定口径1、价格鉴定中遇到的问题(1)假冒伪劣的烟酒、保健食品可否进行价格鉴定;(2)工商部门查扣的伪劣、假冒烟酒、保健食品(有使用价值)的价格如何鉴定;(3)伪劣、假冒保健食品在

8、不同领域(即生 产、流通、库房、批发、零售)或环节如何鉴定其价格。(四)关于假冒、伪劣烟酒、保健食品等价格鉴定口径2、假冒、伪劣烟酒、保健食品等物品的价 格鉴定口径 此类假冒伪劣物品的价格鉴定的关键在于:明确委托目的和要求 (四)关于假冒、伪劣烟酒、保健食品等的价格鉴定口径相关司法解释: 法释200419 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四)关于假冒、伪劣烟酒、保健食品等的价格鉴定口径法释20107 号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

9、:“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 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 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第三款:“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法释20107 号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 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

10、买价格的,按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 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 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 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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