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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湖杂技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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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 8 号龙潭公园中心岛剧场冰上杂技舞蹈秀 幻境极光旅行社组团协议书协议编号: 甲方: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 8 号龙潭公园中心岛剧场;100061联系人:蔡雅文联系电话:15652201793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冰上杂技之幻境极光票务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一、合作范围: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幻境极光票务销售,乙方须将幻境极光演出列入旅游计划之中。2、演出及票价(优惠期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

2、1日):座位位置 A 区 B 区 C 区 D 区票面价 880 元 580 元 380 元 280 元协议价 200 元 45 元 30 元 30 元此协议价 A 区和 B 区 10 人以上团队方为有效,其他区域无人数限制!出品单位: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剧目:幻境极光演出地点:龙潭湖公园中心岛剧场演出时间: 冬季 每天17:30; 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夏季 每天17:30(场次一) ;19:30(场次二)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灯会庙会节日期间票价在原基础上多加10元,不计全年人数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

3、8 号龙潭公园中心岛剧场双方责任和义务 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 向乙方提供旅行社团队价格优惠政策。(2) 按接待团队标准接待团队,确保接待质量与约定标准相符。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 按协议约定价格以现金形式当时结算团费(2) 负责团队客人的管理,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四、 乙方团队计划确认:1. 百人以上大型团队就提前2个工作日以传真的形式向甲方确认。2. 确认函注明团队人数、车辆数量和发、到团时间。3. 导游带团购票结算时必须出示导游证/行程单,无以上两种证件.须按公司散客统一价格结算,票一经出售不予退还.4. 确认函加盖乙方公章方为有效。五、 其它约定:1. 乙方带队导游购票

4、时须出示本人有效导游资格证件及出团计划书。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营业,甲方有责任提前通知乙方,但不负责任何责任。3. 针对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只接待外地来京地接团队和外宾团队,不得私自向北京市民以协议价格出售幻境极光演出票。六、 商情报告1、 乙方有权接受客户对演出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相关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演出门票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七、 协议变更1、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协议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

5、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协议及协议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2、 甲方应当将协议变更的原因、可行性及有关事项,在规定的变更时间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 8 号龙潭公园中心岛剧场前 30 天通知乙方。八、 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在代理区域内实行变更,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甲方。4、 在本协议期满续订协议时,甲方有权以新制定的协议代替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九、 协议终止1、本协议因下列情况而终止:(1)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协议;(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4)在协议期限届满之

6、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7)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8)如乙方有任何损害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誉与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执行。九、补充与附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协议的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东方凤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 8 号龙潭公园中心岛剧场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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