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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制作、安装劳务分包工程.doc

上传人:wspkg9802 文档编号:6908456 上传时间:2019-04-26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7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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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6 座钢筋制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SH-HLXM-02Q-土建施工-00121/18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6 座钢筋制作、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 同 文 件合同编号:SH-HLXM-02Q-土建施工-0012发包单位:福建省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承包单位:广州市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贺盛芳)签订日期:二零零九年 月 日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6 座钢筋制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SH-HLXM-02Q-土建施工-00122/18合同条款发包单位:福建省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以下均称甲方)承包单位:广州市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贺盛芳)(以下均称乙方)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6 座钢筋制作、安装劳务分包工程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 :1.1 工程名称: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6座钢筋制作、安装劳务分包工程 1.2 建筑面积: 112514 m2 1.3 工程地点:四会市清塘大道 23号第 二 条 承 包 范 围 及 承 包 内 容 :2.1 承 包 范 围 : 按 甲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纸 ( 乙 方 负 责 图 纸 复 印 费 用 ) 、 设 计 变 更 、 工 程

3、指 令 单 等承 包 所有范围(包周边配套工程)的钢 筋 劳 务 分 包 工 程 。 2.2 乙 方 在 承 包 范 围 内 承 担 以 下 工 作 内 容 :2.2.1 所有钢筋的抽料、开料、制作、安装( 包 括 : 砂 浆 垫 块 的 制 作 、 安 装 ; 墙 、 柱 为 塑 料 垫块 , 所 有 塑 料 垫 块 的 购 买 和 安 装 ; 电 渣 压 力 焊 , 包 工 包 料 ; 螺 纹 套 筒 包 工 包 料 ; 止 水 钢 板 焊 接 包工 不 包 料 , 包 辅 材 ) 及 16以上(含 16)墙柱垂直筋(必须)电渣压力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材料水平垂直运输和装、卸车。2.2.2

4、 每项每层段工序完成后的杂物清理(钢筋、构件、扎线、垫块和焊条等) ,从塔吊或吊笼放下到指定的地点堆放好,做到工完场清。2.2.3 平时注意收拾好周边属于本班的材料,该班组负责用石粉铺平钢筋开料场,不得积水。2.2.4 钢筋用枕木垫高防锈,分类堆放整齐,废料充分利用,文明施工。2.2.5 钢筋制作安装包括:从基础到顶层及凉亭的主体结构、门窗过梁、首层过梁、空调板、空调预制板钢筋制作绑扎、花基栏河、构造柱、圈梁、女儿墙、其他小型构件等的制作安装。2.2.6 墙柱拉结筋的制作,塔吊附墙钢筋加密、构件预埋和设计修改变更的钢筋工程。2.2.7 每次钢筋砼浇捣时派 2 人跟班。2.2.8 施工现场配套工

5、程(如园林、市政)等的钢筋制作及安装工程。2.2.9 工程始末甲方不再雇佣杂工,乙方必须配合完成甲方指令的一切清理、收尾工作。2.2.10 乙方负责定位撑的制作和安装、及零星电焊( 无 劳 动 报 酬 ) 。2.2.11 甲方负责把电送到三级配电箱(不含三级电箱) ,三级配电箱以外的所有大、小施工机具、线路、照明乙方自行购买、维护、保管。第 三 条 承 包 方 式 :3.1 乙 方 以 包人工(含工人工資、加班费、津贴等一切费用)、包工具(钢筋切断机、钢筋弯曲机、拉圆盘钢筋卷扬机、电焊机等)、包辅材(焊条、扎线、塑料垫块(基础底板用花岗岩垫块)及其连接的电缆、开关、小型照明灯)、包质量、包进度

6、、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的综合人工单价承包方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6 座钢筋制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SH-HLXM-02Q-土建施工-00123/18式承包本工程。3.2 乙 方 自 备 以 下 工 具 和 辅 助 材 料 及 机 械 :3.2.1 钢 筋 制 作 、 安 装 用 的 机 械 ( 钢 筋 切 断 机 、 钢 筋 弯 曲 机 、 拉 圆 盘 钢 筋 卷 扬 机 、 电 焊 机 等 ) 、焊 条 、 扎 线 、 塑 料 垫 块 ( 基 础 底 板 用 花 岗 岩 垫 块 ) 及 其 连 接 的 电 缆 、 开 关 、 小 型 照 明 灯 , 并 符 合有 关 规 范 使 用 要

7、求 ;3.2.2 包 电 渣 压 力 焊 , 螺 纹 套 筒 材 料 及 机 具 , 塔 吊 钢 丝 绳 , 卸 扣 ;3.2.2 乙 供 材 料 必 须 是 合 格 产 品 , 使 用 前 应 报 样 板 予 甲 方 确 认 ; 乙 供 机 械 必 须 是 合 格 产 品 , 符 合 各 项安 全 要 求 , 使 用 过 程 中 自 行 维 护 及 维 修 保 养 ;3.2.3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未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而 擅 自 使 用 的 , 甲 方 不 予 确 认 乙 方 的 施 工 工 程 量 , 且 乙方 应 当 承 担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包 括

8、 按 甲 方 要 求 重 新 采 购 材 料 、 重 新 施 工 等 等 ) 。第 四 条 承包价格: 4.1 本 工 程 为 单 价 包 干 ,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单 价 不 予 调 整 :序号 项 目 单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 计算规则 备注1塔楼转换层以上(不含转换层)钢筋制安(14以上柱钢筋采用电渣压力焊)m2 107763 23.00 2478549.00按图纸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结算(裙楼部分按投影面积计,后浇带为分界线),本清单为暂定量2塔楼转换层以下(含转换层)钢筋制安吨 4212 380 1600560.00按图计算(裙楼部分按投影面积计,后浇带为分界线)3三级

9、钢22、25 螺纹套筒连接钢筋制安个 12000 11 132000.00 按实际施工数量计图纸包干(包括相应的设计变更、附加预埋件等) ,包 14以上垂直、水平钢筋焊接4配套花架梁、柱钢筋制安 m 1200 14 16800.00 按图计算 包焊机焊条5止水钢板安装焊接 m 6000 15 90000.00 按图计算 包焊机焊条合计 4317909.00 取整:4310000.00 元4.2 合 同 总 造 价 暂 定 为 : ¥ 4310000.00 元 ( 大 写 : 肆 佰 叁 拾 壹 万 元 整 ) , 结 算 时 按 实 调 整 。4.3 本 工 程 为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工

10、 程 , 即 乙 方 以 合 同 内 签 订 之 包 干 单 价 依 照 图 样 、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和 文明 施 工 规 范 将 全 部 工 程 在 甲 方 指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 此 包 干 单 价 已 包 括 一 切 劳 动 工 资 、 辅 助 材 料 价 格 、利 润 、 管 理 费 、 劳 保 费 、 保 险 费 、 工 具 、 机 械 设 备 、 燃 料 、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等 一 切 工 资 及 物 价 浮 动 及一 切 用 以 完 成 此 工 程 有 关 事 物 、 费 用 等 。 甲 方 不 再 为 此 支 付 额 外 费 用 。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

11、6 座钢筋制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SH-HLXM-02Q-土建施工-00124/184.4 设 计 变 更 增 减 工 程 , 依 据 上 述 单 价 及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增 减 金 额 , 如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量 无 法 套 用 上述 单 价 , 则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 计 算 后 确 定 增 减 部 分 的 单 价 。4.5.1 楼 层 楼 面 计 算 方 法 : 塔 楼 转 换 层 以 上 及 附 楼 楼 面 及 飘 板 飘 线 、 附 在 主 体 结 构 的 凉 亭 、 楼 梯间 顶 凉 亭 , 均 按 自 然 层 结 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12、算 ( 扣 除 采 光 井 面 积 , 不 扣 减 电 梯 井 、 通 风 井 、 水 电 安装 预 留 孔 洞 面 积 ) ; 塔 楼 转 换 层 以 下 ( 含 转 换 层 ) 按 重 量 吨 计 算 ; 附 楼 部 分 地 下 室 计 一 层 , 地 下 室底 板 计 一 层 , 按 结 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 复 式 楼 层 按 结 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 扣 除 内 部 空 洞 部 位 面 积 。塔 楼 与 附 楼 划 分 按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确 定 的 后 浇 带 为 界 , 塔 楼 所 处 后 浇 带 范 围 内 计 塔 楼 部 分 , 按

13、 塔楼 单 价 计 算 , 其 余 部 分 按 附 楼 单 价 计 算 。4.5.2 各 座 的 斜 板 、 斜 屋 面 、 附 在 主 体 结 构 的 凉 亭 、 楼 梯 间 顶 凉 亭 按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4.5.3 主 体 工 程 以 外 的 园 林 配 套 工 程 、 独 立 凉 亭 由 乙 方 施 工 , 价 格 另 计 。4.5.4 螺 纹 套 筒 为 包 工 包 料 单 价 。4.5.5 柱 钢 筋 14 以 上 ( 不 含 14) 必 须 采 用 电 渣 压 力 焊 , 费 用 不 另 计 。4.6 关 于 承 包 价 格 的 补 充 约 定 :4.6.1 原 则

14、 上 甲 方 不 另 签 日 工 , 除 非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增 加 承 包 范 围 外 不 能 按 量 计 酬 的 零 星 工 作 ;4.6.2 日 工 单 价 : 技 术 工 每 工 日 60 元 , 杂 工 每 工 日 45 元 ;4.7 若 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自 动 退 场 , 则 按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60%结 算 ; 且 扣 除 所 有 履 约 保证 金 。4.8 班 组 施 工 过 程 中 签 证 办 理 的 时 效 期 为 : 工 程 发 生 ( 或 甲 方 指 令 发 起 ) 后 的 7 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完 整 的 , 且 书

15、 写 合 格 的 签 证 资 料 给 项 目 预 算 , 项 目 预 算 凭 接 收 的 签 证 资 料 到 现 场 取 样 ( 乙 方 必须 义 务 协 助 取 样 工 作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不 予 签 证 ) ; 延 期 的 签 证 , 不 论 原 因 , 一 律 不 予 补 签 、 结 算 。第 五 条 合 同 工 期 及 逾 期 赔 偿5.1 合 同 总 工 期 及 阶 段 性 工 期 要 求 : 按 合 同 附 件 及 项 目 下 达 的 施 工 任 务 书 等 文 件 执 行 。5.1.1 乙方保证进场时须不少于 / 名工人,并在 / 天内依甲方要求补充人员 / 名,一共

16、 / 名,乙方在施工期间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时补充人力;5.1.2 本 工 程 设 试 用 期 为 15 天 , 如 乙 方 在 工 程 试 用 期 内 不 能 达 到 甲 方 的 施 工 要 求 , 甲 方 将 终 止与 乙 方 的 合 同 , 乙 方 必 须 在 接 到 甲 方 的 终 止 通 知 后 3 天 内 无 条 件 退 场 , 乙 方 已 完 合 格 工 程 量 按 合同 单 价 60%结 算 , 甲 乙 双 方 核 对 审 核 完 毕 后 一 月 内 付 清 , 其 他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5.1.3 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另行签订各栋号的限期(含进度

17、节点完成期)完成任务书。因施工需要乙方应按甲方的总进度计划调整。5.2 上 述 合 同 工 期 已 考 虑 到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不 利 条 件 , 一 般 不 予 延 期 。 仅 在 出 现 不 可 抗 力 、 重 大设 计 变 更 等 情 况 时 , 经 乙 方 申 请 , 甲 方 审 核 认 定 后 , 方 可 予 以 延 期 。5.3 施 工 过 程 中 , 甲 方 有 权 清 点 乙 方 参 与 施 工 的 员 工 人 数 , 乙 方 应 作 好 清 点 配 合 工 作 。 如 乙 方 没有 按 合 同 约 定 配 备 施 工 人 员 , 经 甲 方 通 知 后 3 天 内

18、 仍 达 不 到 合 同 约 定 人 数 时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增加 施 工 人 员 , 所 有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并 从 乙 方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如 乙 方 无 法 满 足 施 工 进 度 要 求 , 视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 保 留 追 究 乙 方 相 关 责 任 。5.4 逾 期 竣 工 赔 偿 为 : 总 工 期 或 每 座 完 工 日 期 每 逾 期 1 天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10,000.00 元 , 逾 期 15 天 以 上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19、要 求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20 的 违 约金 , 甲 方 对 乙 方 逾 期 竣 工 的 违 约 金 在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 不 足 扣 除 部 分 , 甲 方 另 行 向 乙 方 追 偿 。5.4 阶 段 性 工 期 ( 即 节 点 完 成 期 ) 滞 后 的 , 每 滞 后 一 天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 元 , 滞 后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6 座钢筋制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SH-HLXM-02Q-土建施工-00125/1815 天 以 上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20

20、 的 违 约 金 , 甲 方 对 乙 方 进 度滞 后 违 约 金 在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 不 足 扣 除 部 分 , 甲 方 另 行 向 乙 方 追 偿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节 点 滞 后 违约 金 并 不 免 除 其 逾 期 完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第 六 条 劳 务 报 酬 款 支 付 方 式6.1 本 合 同 劳 务 报 酬 款 付 款 方 式 :6.1.1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6.1.2 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合同单价,按 80%比例支付。乙方于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月完成量,经甲方审核后于下月 28 日前支付;若乙方推迟申报日期的,则进度款

21、延迟一月支付。6.1.4 分包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该分项工程结算总价的 95%(甲方审核时间无特殊情况不超过在收到乙方上报的工程结算报告后的贰个月) ;6.1.5 余款 5%留作保修金,待主体工程外架拆卸完毕后 6 个月后结清,保修期到此结束。6.2 关 于 付 款 方 式 的 补 充 约 定 :6.2.1 甲 方 除 按 上 述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付 款 外 , 其 余 时 间 不 作 预 借 、 预 支 , 乙 方 应 自 行 解 决 所 需 的周 转 及 垫 付 费 用 ;6.2.2 对 于 乙 方 完 成 的 工 程

22、量 , 未 经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质 量 、 安 全 、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验 收 , 或 验 收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一 律 不 予 计 量 、 支 付 ;6.2.3 如 因 设 计 变 更 造 成 工 程 量 增 减 , 必 须 具 备 完 整 的 变 更 、 签 证 、 审 批 手 续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不予 计 量 和 支 付 ;6.2.4 每 项 每 层 段 工 序 完 成 后 的 杂 物 清 理 ( 钢 筋 、 构 件 、 扎 线 、 垫 块 和 焊 条 等 ) 完 成 后 需 经 过 现场 施 工 主 管 、 生 产 经

23、 理 及 项 目 经 理 确 认 , 若 没 有 达 到 要 求 影 响 下 段 工 序 的 展 开 , 没 清 理 完 成 的 面 积按 合 同 单 价 的 5%作 为 保 留 金 不 予 支 付 , 待 清 理 完 成 确 认 后 给 予 支 付 , 若 经 催 促 后 1 个 工 作 日 内承 包 人 没 有 派 人 清 理 , 甲 方 有 权 派 工 代 为 清 理 , 所 发 生 之 费 用 在 乙 方 当 月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6.2.5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内 ,除 甲 方 要 求 或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台 风 、 地 震 等 自 然 因 素 )外 ,乙

24、方 不 得 停工 或 退 场 。 如 果 乙 方 强 行 停 工 ,扣 除 乙 方 每 天 5000 元 违 约 金 , 如 果 乙 方 强 行 退 场 ,甲 方 只 需 按 乙 方完 成 工 作 量 的 60%结 算 ,另 扣 除 乙 方 所 有 履 约 保 证 金 。6.2.6 乙 方 须 在 每 月 25 日 前 向 甲 方 提 供 当 月 所 有 的 钢 筋 下 料 单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不 予 支 付 工 程 进度 款 。 钢 筋 材 料 用 量 需 每 月 核 算 , 钢 筋 制 安 损 耗 为 1%, 若 超 过 规 定 的 损 耗 , 超 过 部 分 用 量 按5000

25、 元 /吨 在 当 月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6.2.7 乙 方 须 在 每 月 15 日 前 向 甲 方 提 供 下 个 月 的 钢 筋 使 用 计 划 ,并 保 证 计 划 的 准 确 性 ,否 则 甲方 有 权 不 予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6.2.8 甲 方 以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款 项 。 乙 方 应 提 供 工 人 月 工 资 表 ( 收 据 等 ) , 否 则 甲 方有 权 不 予 支 付 , 由 此 造 成 的 支 付 延 迟 责 任 及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6.3 乙 方 已 付 清 乙 方 所 雇 佣 的 施 工 人 员 的

26、劳 动 报 酬 和 社 保 费 用 ( 或 乙 方 施 工 人 员 已 书 面 委 托 乙 方代 为 领 取 劳 动 报 酬 ) 后 , 甲 方 才 支 付 工 程 款 项 。第 七 条 质 量 标 准 及 验 收 :7.1 按 国 家 现 行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和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 本 工程 必 须 达 到 质 量 评 定 合 格 等 级 。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6 座钢筋制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SH-HLXM-02Q-土建施工-00126/187.2 本 工 程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纸 和 说 明 以 及

27、 有 关 规 范 、 规 程 和 标 准 规 范 组 织 施 工 。 施 工 过 程 中应 接 受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和 质 监 部 门 的 检 查 、 监 督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质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以 及 甲 方 认 可 的 乙 方 投 标 时 承 诺 的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进 行 检 查 、 验 收 。7.3 各 项 隐 蔽 工 程 在 隐 蔽 前 , 乙 方 应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和 质 监 部 门 等 检 查 签 证 确 认 后 , 方可 进 行 隐 蔽 。 未 经 检

28、 查 签 证 确 认 而 乙 方 擅 自 隐 蔽 的 ,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和 质 监 部 门 等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破开 隐 蔽 工 程 进 行 检 查 , 经 检 查 签 证 确 认 后 由 乙 方 继 续 施 工 ,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施 工 的 材 料 费 、 人 工 费 等 ) 。7.4 乙 方 应 按 质 量 检 查 评 定 标 准 对 工 程 各 分 项 、 分 部 和 单 位 工 程 的 质 量 进 行 自 检 , 自 检 达 到 标 准后 , 并 及 时 送 报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和 质 监

29、 部 门 ,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 工 程 不合 格 时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或 双 方 协 定 的 期 限 内 立 即 组 织 返 工 至 合 格 以 上 。 因 质 量 不 合格 而 返 工 导 致 超 过 完 成 期 限 的 , 按 逾 期 完 工 处 理 。7.5 乙 方 应 严 格 加 强 现 场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 确 保 组 织 管 理 的 落 实 , 现 场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按 投 标 时的 承 诺 到 岗 各 尽 其 职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并 按 期

30、 完 成 工 程 任 务 , 凡 是 未 能 按 照 承 诺 到 岗 尽 职 的 , 甲 方 、建 设 单 位 给 予 警 告 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 如 仍 未 及 时 整 改 ,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有 权 责 令 其 停 工 整 改 、 直 至中 止 ( 或 终 止 ) 合 同 , 停 止 支 付 工 程 款 项 , 并 可 以 扣 留 任 何 未 付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项 补 偿 甲 方 、 建 设 单位 的 有 关 损 失 或 工 期 延 误 的 损 失 , 并 就 此 向 乙 方 索 赔 。7.6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和 质 监 部 门 有 权 按 照

31、 合 同 约 定 , 随 时 检 查 乙 方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质 量 和 安 全保 证 措 施 、 组 织 措 施 、 做 好 现 场 有 关 记 录 等 情 况 。 凡 是 发 现 没 有 严 格 执 行 投 标 承 诺 和 合 同 约 定 执 行的 任 何 情 况 ,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现 场 代 表 将 视 情 况 作 出 口 头 警 告 、 书 面 警 告 、 限 期 整 改 等 处 理 。 如 存在 严 重 或 反 复 违 反 的 情 况 ,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将 立 即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 停 工 整 改 通 知 , 乙 方 应 承 担

32、有 关损 失 和 延 误 责 任 。 如 有 严 重 违 约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下 降 等 情 况 时 ,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有 权 中 止 ( 或 终 止 )合 同 , 并 向 乙 方 或 向 担 保 单 位 索 赔 因 中 止 ( 或 终 止 )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 甲 方 终 止 合 同 的 , 乙方 应 当 在 5 日 内 清 理 退 场 , 否 则 , 乙 方 即 同 意 甲 方 对 其 遗 留 在 现 场 的 所 有 物 品 可 以 自 行 处 理 。7.7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 乙 方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做 好

33、竣 工 图 纸 、 资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 并 经 市 质 监 部门 审 核 签 字 盖 章 后 , 才 能 报 送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7.8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 乙 方 必 须 在 5 日 内 清 理 现 场 、 腾 出 施 工 现 场 、 撤 除 所 有 临 时 设 施 。 如 果因 未 能 及 时 撤 离 和 清 理 现 场 而 影 响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下 一 阶 断 工 程 施 工 或 已 完 工 工 程 的 使 用 , 将 视 为乙 方 违 约 , 并 每 逾 期 一 天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0 元 。 造

34、成 甲 方 或 建 设 单 位 其 他 损 失 的 ,甲 方 、 建 设 单 位 有 权 根 据 违 约 影 响 的 后 果 另 行 提 出 相 应 的 索 赔 要 求 。第 九 条 甲 方 责 任9.1 甲 方 委 派 王 刚 为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 并 可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根 据 需 要 调 换 适 合 人 选 。9.2 项 目 经 理 代 表 甲 方 对 本 项 目工程进行质量、安 全 、 技 术 、 进 度 、 施 工 实 施 的 全 面 管 理 。 有 权对 乙 方 技 术 水 平 、 施 工 能 力 达 不 到 合 同 要 求 或 不 服 从 管 理 的 乙 方 人

35、 员 拒 绝 参 加 施 工 作 业 , 并 可 予 以清 离 施 工 现 场 ; 有 权 对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加 以 制 止 ; 有 权 实 行 依 章 扣 款 。 并 审 批 甲 方 施工 员 /施 工 主 管 对 乙 方 的 扣 款 单 。9.3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审 查 、 确 认 增 减 工 程 、 变 更 工 程 的 工 作 内 容 , 有 权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实 事 求 是 负 责日 工 的 签 证 。 未 经 现 场 项 目 经 理 审 查 签 证 的 日 工 均 属 无 效 , 甲 方 不 予 以 承 认 。9.4 项 目 经

36、 理 负 责 初 步 核 对 乙 方 的 工 作 量 清 单 , 初 步 核 对 结 算 资 料 , 乙 方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及 结算 以 甲 方 合 同 预 算 部 终 审 为 准 。9.5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所 需 要 图 纸 , 并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的 设 计 变 更 和 工 程 指 令 。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6 座钢筋制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SH-HLXM-02Q-土建施工-00127/189.6 负 责 向 乙 方 进 行 质 量 技 术 交 底 、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组 织 三 级 教 育 , 并 就 甲 方 的 管 理 规 定 向 乙

37、方交 底 。9.7 组 织 召 开 项 目 部 工 程 例 会 和 其 它 会 议 , 并 及 时 发 出 会 议 纪 要 。9.8 及 时 组 织 提 供 应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 工 具 、 设 施 ( 详 见 甲 供 材 料 机 械 清 单 ) 。9.9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超 过 二 个 月 不 支 付 乙 方 工 程 进 度 款 并 经 乙 方 书 面 催 告 后 7 天 内 甲 方 尚 未 支付 时 , 乙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 甲 方 按 乙 方 所 完 成 的 合 格 工 程 量 , 按 合 同 单 价 结 算 予 乙 方 , 甲 方 须 在

38、 收 到乙 方 齐 全 的 工 程 结 算 报 告 后 一 个 月 内 将 工 程 结 算 款 全 部 付 清 。9.10 甲 方 每 天 向 乙 方 下 发 施 工 任 务 单 , 乙 方 完 不 成 计 不 良 记 录 一 次 , 并 扣 除 乙 方 300500元 /次 的 违 约 金 , 累 计 超 过 10 次 不 良 记 录 , 作 自 动 退 场 处 理 ,处 理 条 款 按 第 6.2.6 条 执 行 。第十条 乙方责任10.1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制 订 的 一 切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人 员 的 指 挥 、 安 排 。10.2

39、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纸 、 设 计 说 明 文 件 、 甲 方 认 可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 以 及现 行 规 范 、 规 程 、 标 准 精 心 组 织 施 工 , 并 且 施 工 质 量 必 须 达 到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10.3 施 工 前 应 组 织 施 工 人 员 熟 悉 图 纸 、 规 范 和 相 关 的 技 术 要 求 ,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质 量 技 术 交 底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10.4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各 类 会 议 和 培 训 , 提

40、 交 各 类 计 划 、 报 告 和 报 表 。10.5 乙 方 有 义 务 对 施 工 图 纸 、 设 计 变 更 和 工 程 指 令 进 行 复 查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或 存 在 的 疑 问 , 有义 务 及 时 向 甲 方 提 出 。10.6 乙 方 应 对 自 身 的 施 工 方 法 、 技 术 措 施 以 及 工 人 操 作 的 可 靠 性 、 安 全 性 负 全 责 。10.7 乙 方 的 施 工 必 须 达 到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 否 则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整 改 或 返 工 , 直 至 达 到规 定 的 标 准 和 要 求 。 因 整

41、 改 、 返 工 引 起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责 任 ,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10.8 如 乙 方 不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施 工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部 分 或 全 部 暂 停 施 工 , 乙 方接 到 通 知 后 必 须 立 即 停 工 , 待 乙 方 改 正 后 , 经 甲 方 检 查 、 同 意 , 方 可 恢 复 施 工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失 和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10.9 每 道 工 序 完 成 , 必 须 经 甲 方 施 工 主 管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 开 始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42、 , 否 则 , 由 此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10.10 对 未 经 甲 方 验 收 即 自 行 隐 蔽 的 工 程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破 开 覆 盖 层 检 查 、 验 收 , 由 此 造 成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10.11 乙 方 在 施 工 中 如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尽 量 减 少 损 失 。 并 应 同 时 向 甲 方 报告 , 获 得 进 一 步 处 理 的 指 令 。10.12 乙 方 委 派 贺 盛 芳 ( 手 机 : 139288591

43、85) 作 为 现 场 总 负 责 人 , 并 于 进 场 施 工 前 向 甲 方提 交 管 理 人 员 架 构 表 以 及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的 联 系 电 话 。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 更 换 现 场 总 负 责人 须 提 前 20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 并 经 甲 方 同 意 。 更 换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须 提 前 10 天 以 书 面形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 并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任 何 人 员 的 更 换 , 都 应 做 好 衔 接 工 作 , 不 得 对 现 场 工 作 造 成不 良 影 响

44、。10.13 乙 方 总 负 责 人 必 须 长 驻 工 地 现 场 , 并 保 持 每 月 每 天 24 小 时 通 讯 畅 通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要 暂 时 离 开 工 地 , 必 须 向 甲 方 施 工 主 管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请 假 并 获 批 准 , 但 每 月 请 假 天 数 ( 含 正 常 休 息时 间 ) 不 得 超 过 5 天 , 且 请 假 期 间 仍 应 保 持 每 天 24 小 时 通 讯 畅 通 。 如 未 获 批 准 离 开 工 地 现 场 , 或每 月 请 假 天 数 超 过 规 定 , 甲 方 将 按 每 天 200 元 人 民 币 对 乙

45、方 处 以 违 约 金 , 并 在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10.14 乙 方 严 禁 将 本 工 程 转 包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 也 不 得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将 本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分 包 给四会海伦堡二期第 1-6 座钢筋制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SH-HLXM-02Q-土建施工-00128/18第 三 方 , 否 则 , 甲 方 有 权 对 转 包 或 分 包 的 工 程 量 不 予 计 量 和 支 付 报 酬 , 且 甲 方 可 立 即 终 止 本 合 同 并要 求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20 的 违 约 金 , 此 外 乙 方 还 应 承

46、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所 有 损 失 和 责 任 。10.15 对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规 定 的 程 序 领 用 , 并 按 甲 方 要 求 堆 放 、 保 管 和 使 用 。使 用 完 毕 或 工 程 完 工 后 , 剩 余 的 材 料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在 指 定 地 点 堆 放 整 齐 , 并 清 点 、 移 交 。10.16 对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 工 具 、 设 施 , 乙 方 应 按 操 作 规 程 及 甲 方 规 定 保 管 、 使 用 、 维 护 、 保养 和 存 放 。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处 理 或

47、向 甲 方 报 告 , 严 禁 设 备 带 病 运 行 。 使 用 完 毕 或 工 程 完 工 后 , 应 按甲 方 要 求 清 理 、 清 点 、 移 交 。 乙 方 在 保 管 和 使 用 中 , 如 因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甲 方 规 定 或 因 其 它 任 何 乙方 原 因 , 造 成 遗 失 、 损 坏 或 事 故 ,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所 有 损 失 和 责 任 。10.17 成 品 保 护 :10.17.1整体工程竣工之前,工程分阶段移交。移交工作由双方确认的相关人员签字后生效。移交后的工程由甲方管理。施工过程中,设备及主材到达工地时,存放于甲方指定

48、的临时仓库,直至施工(安装)完毕,均由乙方负责管理,因现场管理、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0.17.2乙方须配合其他工种的工作,不得妨碍及破坏其他工种施工(如门窗工程、水电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装修工程、外墙工程、屋面工程等) 。由乙方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成品、半成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及人员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视情节严重,追究乙方其他相关法律责任。10.17.3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有义务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有任何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坏,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无偿修复,合同工期不变。10.18 乙 方 承 包

49、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 未 完 工 或 未 交 付 甲 方 之 前 , 由 乙 方 负 责 半 成 品 及 成 品 的 保 护 工 作 ,发 现 损 坏 应 及 时 修 复 。 否 则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派 人 修 复 , 并 按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的 两 倍 向 乙 方 收 取 。10.19 乙 方 任 何 参 加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管 理 人 员 及 工 人 进 场 后 , 3 天 内 应 按 当 地 上 级 行 政 、 公 安 部门 及 甲 方 规 定 立 即 办 好 相 关 手 续 。 3 天 内 , 乙 方 应 将 其 相 关 施 工 人 员 身 份 证 、 上 岗 证 或 有 关 证 明 文件 复 印 件 送 交 甲 方 备 案 , 原 件 备 查 。 乙 方 如 有 人 员 变 动 , 应 即 时 通 知 甲 方 变 更 。 否 则 , 产 生 的 一 切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并 且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人 员 退 场 。10.20 乙 方 还 应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和 赔 偿 :10.20.1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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