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渝公交2007279 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管局直属各单位,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 (GB7258-2004)第 2 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 号)要求,结合我市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办200710 号)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职责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保障运送学生、幼儿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现将有关要
2、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管理职责,做好工作部署2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警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关负责人,认真学习标准修改单,了解和掌握有关的内容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定相关领导专门负责,明确专人管理,对贯彻标准修改单作出相关部署。同时,按照“政府统一 领导、部 门各负其责、属地化 实施管理” 的原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摸底排查,督导学校自备、租赁等运送学生的车辆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校车和驾驶人资质,并加强路面检查与管控。二、全面摸底排查,做好校车核定、外观标识和标牌的管理工作(一)校车是指经核定准载不少于 5 名
3、学生或幼儿(不含驾驶人和照管人员)的客车或乘用车。校车类型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从 10 月 1 日起,学校在购买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车辆时,要严格按“机 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 2 号修改单”的标准购置车辆,然后到当地车管部门登记注册。学校现有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按专用校车管理,学校按规定租赁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按非专用校车管理,(二)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单位,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掌握辖区车辆的情况。凡学校自备、租赁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抄送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4、备案。(三)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人数时,要审核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同时,对专用校车按照标准修改单重新核定3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人、学生及其照管人员)、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四)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喷涂统一的中英文外观标识(校车 school bus);非专用校车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校车标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对非专用校车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车辆登
5、记造册后(见附件 2)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统一领取校车标牌。三、工作要求(一)校车驾驶人的资质、校车准入资格、学校临时租用借用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等有关规定及校车标牌申领流程参照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办200710 号)相关要求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审核、办理校车标牌流程,喷涂校车标识的方式方法。(二)校车应按营运车辆的管理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及强制报废,并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 ”、“座位险”等,每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督促学校对校车进行例行保养维护,作好备案登记。(三)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无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的
6、,在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责令其停止营运,并要求其按校车类型喷涂外观标识或补办校车标牌,同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4政部门要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违规学校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并行使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考核评比先进的资格。(四)加强校车路面管控力度,警力随着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做相应调整,采取定时、定点检查和随时、随地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查处“黑校 车” ,禁止三 轮车、农用车 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及报废车、无经营资质的客车接送学生,严厉打击超员、超速、疲劳和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以广大学生、幼儿和学生家长为重点对象
7、,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和家长,不坐二、三轮摩托车、报废车、货车、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超速等无安全保障的车辆。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定期召开新闻通报会,大张旗鼓地宣传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六)各地于 10 月 15 日前完成校车排查工作,将制定的校车工作规范、工作开展情况、校车标识喷涂情况等信息进行汇总,并填好重庆市校车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3),及时上报市教委安稳办和市公安交管局宣传处,同时到市公安交管局领取新的校车标牌。(联系电话:市教委安稳办 63861007,市公安交管局宣传处:63753121)附件 1.关于实施
8、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5(GB7258-2004)第 2 号修改单的通知2.区县(自治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校车标牌登记表3.重庆市校车排查情况统计表二 OO 七年九月十三日主题词:交通管理 交通安全 校车管理 通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办公室 2007 年 9 月 24 日印发(共印 12 份)附件 1: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 2 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7 年 6 月 22 日批准,6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标准名称: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增加第 3.2.10 条和第 3.
9、2.10.1、3.2.10.2、3.2.10.3、3.2.10.4 条:3.2.10校车 school bus用于运送不少于 5 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3.2.10.1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运送 3 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3.2.10.2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school children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3.2.10.3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
10、校车。3.2.10.4非专用校车 non-special school bus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二、第 4.5.2.2 条修改为:“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7小于 600mm 且座垫 深度不小于 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不小于 57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350mm)时,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每 400mm 核定 1 人。但上述座位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于幼儿校车座间距不小于 420mm 时按每 280 mm 核定一人,对于小学生校车座间距不小于 500mm 时按每 350 mm 核定一人。注 1:可折叠座椅
11、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注 2:儿童座位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和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注 3:座间距应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 620mm 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测量时,座椅座垫和靠背均不应被压陷;驾驶员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可取最前和最后两个位置测量值的平均值),其他可调节座椅的前后位置可根据需要调整以使相关座椅的座间距均能满足要求;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三、第 4.5.3.2 条中的“座垫宽按每一人不小于 400mm 核定”修改为:“
12、长 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 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一人,但作 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 核定一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一人;单人座椅8座垫宽不小于 400mm 时核定 1 人,但可折叠的单人座椅不得作为儿童座位核定人数”。四、第 4.5.3.2 条中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 6 m 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修改为:“长 途客 车 和旅游客 车、专用校车及车长不大于 6 m 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非专用幼儿校车和非专用小学生校车运送学生时也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五、第 4.5.3.4 条修改为:“幼儿校车
13、和小学生校 车按 4.5.3.2 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4.5.3.1、4.5.3.2 及 4.5.3.3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六、增加第 4.8.7 条:“4.8.7 专用校 车应喷 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七、在第 11.1 条的最后增加:“车长小于 6m 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八、在第 11.6.4 条的最后增加:“校 车 所有 车窗玻璃的可 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 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
14、色纸或隔热纸。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不小于 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9九、将第 11.8 条修改为:“乘用车和客 车的乘 员座椅应合理布置,无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均匀分布。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校车的儿童座位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校车的儿童座位椅垫面不应前倾,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幼儿校车和小学生校车儿童座位的座间距应分别不小于 420 mm 和50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 间距 应不小于 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 1200 mm。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
15、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13057 的规定。”十、在第 12.1 条的最后增加:“专 用校 车 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 应装置安全带” 。10附件 2.区县(自治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校车标牌登记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车号车型注册登记日期核载人数 车辆性质 驾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教委(局)经办人: 交警支(大)队经办人:领导审批: 领导审批:填报单位: 教委(局)(签章) 交警支(大)队(签章)附件 3.重庆市校车排查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项目 数量学校总数中小学校幼儿园其中中专、大学校车总数专用校车其中专用运送学生车辆学校自备校车性质学校租用校车驾驶人总数学校职工(或聘用)其中学校租用车辆驾驶人填表人:(注:此表于 10 月 15 日前报送市公安交管局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