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名称】 经济部矿务局东区办事处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11【正 文】经济部矿务局东区办事处暂行组织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依经济部矿务局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经济部矿务局东区办事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下列事项:一矿业政策执行、矿业行政管理、矿业权设定、矿区矿场测量划定、矿权登记、矿业用地核办、矿区调整、矿场公害事件之调查处理、矿场预防监督检查、矿区税征收等事项。二矿场安全监督检查与督导改善、矿场灾变之调查处理、矿场安全技术辅导与教育训练之配合执行、土石采取推动、监督辅导县市政府处理土石采取业务、土石采取公害案件之调查处理、土石采取生
2、产调查、土石采取场之安全技术辅导监督改善与教育训练之配合执行等事项。三矿藏之探勘开发、矿业技术之辅导及研究改进、矿业资讯搜集调查统计及办理文书、庶务、出纳等事项。第 3 条 本处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第 4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承经济部矿务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第 5 条 本处置技正、专员、课长、矿场监督员、技士、课员、技佐、书记。第 6 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 7 条 本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经济部矿务局东区办事处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主任荐任第九
3、职等1 技正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专员荐任第七职等1 课长荐任第七职等3 矿场监督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6 员技士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14至第七职等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2 至第七职等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12内六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2 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1 员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1 合计44附注:一现职雇员二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9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订定,报经济部矿务局备查。第 10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