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内部审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吉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吉教财字200252 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学院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实施内部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供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审计部门代表学院对各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内部监督和评价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时,要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
2、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第五条 审计部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对学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经研究通过的审计结论和有关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结论和有关决定涉及院属其它单位的,有关单位必须协助执行。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学院设立审计处,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聘用兼职审计人员。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依法进行审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保守秘密。未经允许,审计人员不可私
3、下与审计对象接触,不准吃、拿、卡、要。第九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个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十一条 为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每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所需经费应予保证。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在审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
4、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五)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等(3 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六)学院对外签署的经济合同;(七)学院所属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八)大宗物资购置的审计监督(3 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九)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十)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情况;(十一)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两级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
5、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 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 参加学院有关财经工作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六)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
6、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八) 监督、检查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九) 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及学院工作安排,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院决定和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按照一定的方案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符合性、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
7、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的评价、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对需要处理事项作出的审计建议,一并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领导应在 20 日内批复,经院长签令后下达。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的有关审计意见书等的“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执行。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对有关审计意见书等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有关审计意见书等的“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院长和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提
8、出书面意见,学院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并责成有关方面予以答复。审计部门和被审单位对学院重议后的决定有异议时,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严格管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门可以提出通报批评、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建议,报请学院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无理纠缠、拖延,拒不执行有关审计意见书等的“决定“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丧失原则泄露秘密的;(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职业师范学院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