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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试题.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6894284 上传时间:2019-04-25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7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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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试题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 安全,保障公众 和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 (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 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 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 、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 、 (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 (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 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 、公布食用农产品 ,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

2、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和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 ,承担 。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 ,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 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 检验 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 、 、 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 责任制,对

3、 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 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 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 、 、 、 、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 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 ,宣传、普及 。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 、以及 和 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

4、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 、 以及 和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 和 。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 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 ,对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 、 以及 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 第十二

5、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部门通报。国务院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 。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 、 、 和 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 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 、肥料、 、兽药、 和 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 、 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

6、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 和 。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并提供 。 国务院 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 和对 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 ,并告知 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

7、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 ,并予以 。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 标准,应当以保障 为宗旨,做到 、 。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 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 。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 、 、 、 、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 、 、 ;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 、 、 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

8、经营过程的 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要求; (七)食品检验 ;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部门、国务院 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 会同国务院 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 。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

9、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 、 、 和有关 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应当经 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 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 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 结果,参照相关的 和 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制定 ,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 ,作为组织

10、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 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 。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 、 相适 应的食品 和食品 、 、 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 、 场所以及其他 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或者 ,有相应的 、更衣、 、采光、 、 、防腐、 、 、 、 、洗涤以及 、 和 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 、 和保证食品安全的 ; (四)具有合理的 和 ,

11、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 、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 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 、 ,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 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 设备应 当 、 , ,防止 ,并符合保 证食品安全所需的 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 、 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 或者使用 、 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 ,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 ,穿戴清洁的 、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 时, 应当使用 、 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 、 ; (十一)法律、法

12、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 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 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食品 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 和其他 的主辅食品; (四) 、油脂酸败、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 、 或者 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 或者 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 、 、 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 的食品; (九) 的预

13、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 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 、 。 取得 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的许可;取得餐 饮服务许可的餐饮 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和 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 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 、 相适应的 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 、 、 ,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 ,具体管理 办法

1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 、 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 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 ;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 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 单位的 ,加强对职工 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人员,做好 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15、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与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 、 与 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 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 业人员 。患有 、 、 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 、或者 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 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

16、料、生长调节剂、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 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 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和 ;对无法提供 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进

17、货查验记录应 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 和 ,并如实记录食品的 、 、 、 、 、 、 及联系方式、 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和。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 制度,如 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 质期、供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 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8、。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 和 ,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 食品,及时清理 或者超过 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 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 食品, 应当在 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 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 、 、生 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 ; (三)生产者的 、地址、联系方式; (四)

19、; (五)产品 ; (六) ; (七)所使用的 在国家标准中的 ; (八) ;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 。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 、 ,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 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 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

20、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和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 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和 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 、 和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 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 ”字样。 第四十八

21、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 、的内容,不得涉及 、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 、 ,容易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 。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 、 或者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 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 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 的食品 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 责任。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22、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 说明书不得涉及 、 ,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 、 、 或者 及其 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 ,明确入 场食品经营者的 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 和 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 并 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 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

23、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 , 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 和 ,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 ,应当立即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 、 、 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或者 。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 ,不得含有 、的内容,不得涉及 、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

24、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 。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 和 、。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 和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 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 、 的规定,并

25、依照 和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 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 与 负责制。食品 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公章,并有 检验人的 或者 。食品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 。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 或者 的 检验。进行 检验,应当 样品,不收取 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 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

26、行 。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 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 。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 检验合格后,海关凭 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

27、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 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 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 、 、 和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 、 和已经注册的 名单。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 、 。标签、 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 以及 的名称、地

28、址、 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 、 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 进口。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 和 记录制度,如 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 、 、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 和出口食品原料 、 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 ,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

29、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 ,并予以公布。 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 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 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 。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 ,防止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

30、地县级 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 人民政府和 人民政府 部门报 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 、 、 ,不得 。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 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 导致人身伤

31、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并立即进行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 、 并 ; (三)封存被污染的 及 ,并责令进行 ;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 、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 ,启动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 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

32、区、直 辖市的,由国 务院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 机构应当协助 部门和有关部 门对事故现场进行 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 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 查明 的责任, 还应当查明 和 部门、 工作人员 、 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

33、营场所实施 ;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 ; (三)查阅、复制有 、 、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 的食品,违法使用的 、 、 ,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 或者被污染的 、 ; (五)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 。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 。监督检查记录经 和 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 档案,记录 、 检查结果

34、、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 、 、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 、 、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 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 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和 履行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 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 移送。 第八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

35、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 情况; (二)食品安全 和食品安全 ; (三)重大食品安全 及其 ;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 、 、 。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

36、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 部门报告,由 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 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 、违法生产经营的 、 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 、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37、工,没收 、 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 、 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一)用 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 、 、 、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 的专供 和其他 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 、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 、掺假掺杂或者 的食品; (五)经营 、 或者 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

38、、 或者 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 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 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 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 ;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 或者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39、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 、 、 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 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 、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 。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

40、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未建立并遵守 制度、 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 、 食品或者 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 和 ;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 涉及 、 ;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 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 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 ;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 。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1、: (一)进口不符合 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 ;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 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 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 、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 发证部门 。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 进行食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42、,责令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 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 。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 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 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 或者 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

43、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 对食品 质量作 , 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 负责的 和其他 给予 、 或者 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 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44、 、 、 或者 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 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或者 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或者 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 。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 者除要求 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 销售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 。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 和 以及按照传统既是 又是 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 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 、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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