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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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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评审标准第一条 广东省技工学校高 级讲师必须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 书育人, 对 待教学教研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才;刻苦钻研教学教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学 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积极贡献。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较高的工艺技术和基本的操作技能,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跟踪并掌

2、握国内外职业教育理论和本学科及相近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根据技工教育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学科)教学研究方向。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熟练担任 2 门以上(含 2 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对其中至少一门课具有独到见解,本专业学术、技术造诣较高,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教学工作和培训教学教研人员的能力;敬业爱岗,模范执行师德规范。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教学工作经验,教学质量高,在教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取得一项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或组织参加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第二章 评审范围

3、与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评审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 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申报条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可申 报评审本资格。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以及未如实申报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 委会不予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第七条 评审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术教研室从事理论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教师、教研员和正受聘于从事教学、教研工作并个

4、人自愿申报、身体健康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离退休教师。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 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称职(含称职)以上。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 年内不得申报。(四)已定

5、性为人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 束后 3 年内不得申报。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必须具有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 8 月 31 日止)。二、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的人员。第十条 外语条件

6、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 B 级以上(含 B 级)考试。二、有效期:申报人取得 1997 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考试 B 级以上(含 B 级 )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申 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 1 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 20 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

7、流协会组织的 BFT(A 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2、获省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均为前 3名)。3、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六)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七)1960 年(含)以前出生或 1977 年恢复高考统 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八)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四、职称外语成

8、绩放宽到 40 分以上的(一)1960 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艺术、美术和体育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二)1961 至 1965 年(含)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 40 分以上。五、凡不属本条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者, 须达到人事部公布的全国职称外语 B 级以上(含 B 级)考试合格分数线。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单位的人员应取得 5 个模块, 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 4 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一)获得博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

9、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 3 年以上。(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1956 年(含)以前出生的。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一、任现职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 100 学时,结合本专业(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新理 论、新技能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

10、到规定要求。二、必须经过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学法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 320 课时以上。从事教学研究人员要指导教学工作、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平均每学年授课(含讲座)不少于 20 节,听课、评课 40 节。(二)从事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兼职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80 课时,深入班级听课、评课不少于20 课时;中层干部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160 课时;行政工作人员学年授课不少于 240 课时。(三)从事技工学

11、校教学工作,任班主任工作或从事学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总结。(四)提交任现职期间本专业 2 门课程各一单元完整、规范的教案,曾进行 3 次校级以上的公开课,评议为优秀,并提交评议表和公开课教案。(五)专业课教师必须取得与所教授的课程有关的某一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文化基础课教师必须每 2 年至少 1 次带领和指导学生结合实际进行有成效社会实践(如社会调查、校外考察、校园文化活动策划等),并提交有关的工作报告和活动方案。(六)曾参加过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或新知识、新工艺的教学研究,能有效地解决教学教研中的疑难问题,并取得良好效果。(七)指导青年教师

12、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德育工作的具体材料。以上各项必须由任职单位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之 2 条:一一一 曾被评为地级市以上优秀教师、先 进 班主任或曾被评为省级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二)曾被评为地级市以上劳动模范。(三)曾获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项一次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一一一 曾参加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并为主要参编人(个人负责编写字数在 3 万字以上)。(五)撰写的本专业论文或制作的教学课件教案经省级学术机构评审获一等奖或国家级获奖。(六)本人或所指导的学生参加地市级的知识(技能)

13、竞赛,获得一等奖或省级、国家级竞赛获奖,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七)获得地市(含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含专利技术)成果一项;(八)4 个学期授课质量经学生采取无记名评价,满意度达 80%以上。须提交 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和校长审核签字确认的统计报告。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具有 CN 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 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论文,或出版具有 ISBN 书号(国内、国际标准书号)的学术专著,并具

14、备 下列条件之一:一、学术专著或译著 1 部,且为第一作者。二、本专业论文 2 篇,均为第一作者。三、具备上述第二条的论文 1 篇(均为第一作者)及研究教学方法与手段的论文 2 篇(均为第一作者)。四、参加正式出版的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工作(个人负责编写字数在 5 万字以上),并为主要参编人。第三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资格名称为:广东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级别为副高级。第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与申报本资格的专业相符,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至申报当年 8 月 31 日止。同时或不同时申报 2 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按本资格条件的

15、规定,提交与本专业相关的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作为申报本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 2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的 2 个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本资格的,应取得反映本专业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本资格。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备本资格条件的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设置的本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不得降低申报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无效。第二十条 本专业资格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评审程序及申报评审材料要求等见附录。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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