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2012-3-15 稿件来源: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制造环节的管理,规范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行为,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客运索道型式试验目录(见附件 1,以下简称目录)所列设备和部件的型式试验。第三条 客运索道及其部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本规则要求进行型式试验:(一)新建或改建的首台(套)的;(二)产品转厂制造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
2、验要求的。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道型式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型式试验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型式试验机构和试验人员第五条 承担客运索道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从事客运索道型式试验工作。第六条 试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取得客运索道检验员以上资格,型式试验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取得客运索道检验师以上资格。第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配备必备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第三章 型式试验的程序第八条 目录所列产品
3、进行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一)申请单位和制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经受理);(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已经取得制造许可仅增加许可允许范围而进行型式试验不需要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第九条 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第十条 申
4、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的样机,其设计文件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合格,主要部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并且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如果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 1 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安装 2 台以上(含 2 台)样机,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第十二条 进行现场型式试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型式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二)型式试验现场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当有影响型式试验的
5、物品、设施;(三)型式试验现场应当设置进行型式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型式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四)型式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则。第十三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客运索道及部件的型式,依据各类型客运索道及部件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确定试验项目、内容与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型式试验机构可以本着确保安全的宗旨,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增加试验项目和内容。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则制定试验工作程序,并且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原始记录表格,原始记录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型式试验内容,并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第十五
6、条 型式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其试验结果。有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当用文字填写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附表或附图。原始记录必须由客运索道检验员以上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并且注明试验日期,存档备查。第十六条 型式试验工作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 2)。型式试验合格的,同时应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 3)。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专用章或公章。第十七条 特种
7、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如下:(一)所有试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检验结论填写“合格”。(二)复检后,所有试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不满足以上两款条件的,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型式试验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第十八条 结构形式相同的设备,型式试验可以按主要技术参数从高向低的原则覆盖(见附件 1)。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注明可覆盖的范围。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季度填写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4)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二十条 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
8、的样机,安装监督检验可以由该设备型式试验机构一并进行。样机投入使用前必须及时更换损伤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型式试验报告 15 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型式试验机构应在 15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若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 15 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二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当在更名后 30 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原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向原型式试验机构办理变更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制造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责成型式试验机构收回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并且按照规定予以警告、撤销许可等处罚。(一)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买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的;(三)申请、试验或制造中弄虚作假的;(四)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第二十四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试验工作负责。型式试验机构及其试验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型式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04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