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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立法.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6884607 上传时间:2019-04-25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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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立法.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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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众所周知,二氧化碳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建筑业的能源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已占到全部能源消耗排量的 40%;在中国,目前建筑业的能源消耗也占到了全部能源消耗的 1/4 左右,到 2010 年,该数据将上升到 1/3。在资源方面,全球 50%的土地、矿石、木材资源被用于建筑;45%的能源被用于建筑的供暖、照明、通风,5%的能源用于其设备的制造;40%的水资源被用于建筑的维护,16%的水资源用于建筑的建造;60%的良田被用于建筑开发;70%的木制品被用于建筑。建筑作为人类文明最重要的产物,耗费了地球约 50%的资源,建筑业已成为最不可持续发展的产业。而在我国建筑总能耗约占社会

2、终端能耗的 20.7%。其中,北方城镇建筑采暖和农村生活用煤约为 1.6 亿吨标煤/年,占我国 2004 年煤产量的11.4%;建筑用电和其它类型的建筑用能(炊事、照明、家电、生活热水等)折合为电力,总计约为 5500 亿度/年,占全国社会终端电耗的 27%29%。因此,加强建筑节能立法,成为建筑业乃至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建筑节能的行政法规。相对来说,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而部门规章又只能在某一个行业内颁布施行,用于调整建筑节能这样跨行业、跨部门的国家战略,显得效力层级不够。鉴于目前法规层面规范性文件缺失的现状,呼吁要出台建筑节能条例 。 而且部门规章缺漏。如何

3、通过行政监管把建筑节能落实到实处依靠部门规章和标准。部门规章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领域的具体做法,提出可操作性的要求;标准是实现建筑节能的量化指标,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部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施行。 现阶段直接规范建筑节能的部门规章只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该规定只适用于:(1) 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该规章适用范围狭窄,不能规范整个建筑业节能的需要。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各气候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缺陷是只针对设计阶段。一方面建筑节

4、能应当涵盖建筑生命周期全过程,包括建材都应该考虑节能环保的问题;另一方面光有标准还不行,还必须有法规、规章明确不执行标准的后果。但是目前来看,对于建设单位,各规章对其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或者没有、或者过轻;而对设计单位虽然处罚有力度,但设计单位毕竟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还是应当从源头抓起。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只能加强法律建设完善节能法律体系。具体的讲:第一,统一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的规定。对同一事项所作的法律规定不应该有差别。如果法律规定都相互冲突,执行层面就不能依法办事。 第二,尽快出台规范建筑节能行政法规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好处是立法难度小,周期短,实际效力等级高,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避免各部门只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出台政策的弊端。 第三,部门规章和标准文件应及时修订,做到更加科学、系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要规定一些措施加大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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