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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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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摘要: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至清末鸦片战争为止的两千余年间,中国的法律思想的发展与中国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依次经历了秦至汉初的转型期、西汉的形成期、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期、隋唐的成熟期、宋的新发展、明末清初的衰落和清末的衰亡时期。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是封建正统思想占据官方统治地位,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就是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过程。其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组成部分对构成中华法系诸多特点起着决定性作用。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是旧儒学的形成时期。春秋战国在中国思想发展

2、史上是一个学派林立、观点纷呈的多元时代,是诸子百家以各自的立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概念、性质、作用以及发展趋势各抒己见、百家争鸣的历史时代。春秋时代的社会变革、鲁国的文化传统等社会因素为孔子创立早期的儒学思想体系提供了条件,孔子提出“仁”的学说,“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是其最主要的两个内容;后来,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形成“仁政”学说和重民思想,让儒学进一步发展;荀子提倡施政用“仁义”和“王道”,“以德服人”。孟子、荀子对儒家思想加以总结和改造,又吸收了一些其他学派的积极合理成分,使儒学体系更加完整,儒家思想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2、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过渡。秦汉时期是旧儒学向新儒学过

3、渡的时期。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为主”,“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用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法”,“以吏为师”。“以法为本”是法家理论的重要内容,秦始皇统一后,更是将“皆有法式”作为追求。秦始皇以“皆有法式”自诩,说明统治者对“法”的重视。事实上,秦王朝也确实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一个公开宣称以法治为统治思想的王朝。但“从历史材料可以看出,秦王朝严密的法律制度并不能约束皇帝,虽然秦王朝统治者很重视法制的发家理论,但也赋予了帝王至高无上的权势。为了加强

4、社会的安定,秦始皇将法家的重刑思想发展到极端,在执法上逐渐远离了“缘法而治”的原则。秦王朝的法治扩大了法治理论的缺陷,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了极致,导致暴政的产生秦王朝统一后实行文化专制主义,致使法家理论失去了其在战国时的战斗力,日益僵化,终致衰亡。汉初统治者鉴于秦王的教训,对秦朝奉行的“专任刑罚”的统治思想持批判态度,在黄老学派主张的约法省禁、与民休息的指导思想下,百姓生活安康,社会秩序的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对推动社会经济的恢复,都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其次,汉初黄老思想一改秦朝的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做法,以“约法省禁”为指导,缓和了秦以来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矛盾,政权亲和力增加。汉初黄老学派

5、法律思想的包容性也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再次,它对统治阶级法律思想由秦朝的法家为本转变为西汉中期以后的儒家为本,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过渡性作用,也为中国正统思想的确立来了帷幕。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制渗透,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1)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说加以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1)理论上“天人感应”:将天道与人事相比附,系统提出“天人感应”之说。(2)政治上倡导“君权神授”,认为天是万物的主宰,天子受命于天,秉承

6、天意治理人世,所以臣民必须服从天子(君权神授的解释);同时天又对天子进行监督考察,通过祥瑞和灾异予以褒奖或谴责。(3)伦理上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三纲),认为君臣、父子夫妻的等级差别出于天的安排,并将仁、义、礼、智、信(五常)视作为人处世永恒的道德准则。后人习称“三纲五常”。强调君王施政以德为主,以刑辅德,“五常之道”为人伦道德标准;“三纲”则为“王道之纲”以达到巩固君权,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4)提出“大一统”的主张,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5)春秋决狱,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原心定罪”,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

7、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2)封建法律正统思想基本特点。封建法律正统思想的基本特点包括:皇权至上,法自君出;以经断狱,礼法融合 ;“三纲“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封建正统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1律学思潮。律学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法律的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理论。律学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代,在晋代得到发展,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律成果。晋代的杜预

8、、张斐、刘颂是魏晋律学乃至我国古代律学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主张礼法合一,法出一门,倡导法律儒家化,在立法、执法、司法审判等法律实践方面,也提出了“理直刑正”、“随事取法”以及“严明执法”的独到见解,在对法律的研究方面,纳礼入律,修订律典体例,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注释学,它继承并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2.玄学思潮。玄学法律观的出现,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它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后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影响。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以上三大法律思潮

9、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五、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成熟。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步完备。唐初以隋为鉴,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 的总方针,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备、经济的高度发展,形成了“贞观之治” 的盛世局面。重视立法,并在立法上采取礼刑结合,相互为用,德礼为本,刑法为用,慎刑恤狱,务求其实等为立法原则,并且在立法上注重维护等级特权,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在审判方面明正赏罚,一断以律,执法不避权贵,统治者以身垂范,重惩贪官污吏,做到执法必严,反对刑讯逼供,注重犯罪事实,做到刑无大小,力求公正。并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其中唐律疏议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

10、邦的法典,为宋元明清所继承。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新发展。宋代,理学的兴起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理学又称“道学”,是对形成于宋代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长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的总称。宋明时期的部分儒家认为“天即是理”,“理”为万物之本、宇宙之本,世上万物皆由“理”所派生。由于宋明理学融合了佛教哲学和道家学说,又以阐发义理、兼谈性命为其主要内容,因此这一学说被称为“理学”。并主张德礼政刑“相为始终”,主张人治优于法治。在司法中 “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为执法思想理学的形成与

11、发展标志着儒家思想体现的进一步完善,理学成了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学术,导致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7、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衰败。明末清初之际,社会发生重大变化,中国封建制度已经无可挽回的进入了衰落阶段。此时出现了一批具有民主启蒙因素的反封建专制启蒙思想家,他们在政治上尖锐抨击封建君主专制,主张民权、民主、平等和自由,提出了以“天下之法”取代君主“一家之法”的政治主张,设计了与民主联系的“法治”蓝图。但是其具有不彻底性和缺乏系统性。8、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衰亡。鸦片战争之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走向了衰亡。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移植与引进,封建正统思想一统天下的局面打破,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开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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