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本政体概要浅谈摘要 日本国是位于亚洲大陆东岸外的太平洋岛国。西、北隔东海、黄海、日本海、鄂霍次克海与中国、朝鲜、韩国、俄罗斯相望,东濒太平洋。领土由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个大岛和 3900 多个小岛组成,为单一民族国家,实行君主立宪政体,被称为“日出之国” 。日本自 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起一直是世界公认的第二号资本主义经济强国,科学研发能力居世界第三,同时也是当今世界第四大出口国与第四大进口国。日本属于发达国家,国民拥有很高的生活质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四万美元稳居世界前列,是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关键词 日本政体;君主立宪制;明治维新;比较一、日本政体
2、特征国家宪法:日本国宪法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政权: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制: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天皇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 ,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 。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没有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君主任何权力的君主制国家。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国会,众议院 480 席,参议院 242 席。选民为 20 岁以上的国民。二、日本政体构成天皇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恢复了天皇的统治权,并通过“明治宪法
3、“确立了近代天皇制,强调“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帝国议会和内阁对天皇只起“协赞“作用。支持天皇的基本支柱是财阀、军阀、地主豪绅、官僚政客。他们借天皇的权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战后,天皇制虽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根据战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他“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天皇行使有关国事行为,如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及公告举行国会总选举等等,都必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承认。新宪法的这些规定,不仅使天皇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
4、制,而且打破了长期以来所谓天皇是“现人神“的神秘观念。7战前皇室费用不受国家限制。战后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并经国会议决通过。皇室的机构有:皇室会议-由皇族两人、众议院及参议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宫内厅长官、最高法院长(最高裁判所所长)等十八人组成。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皇位继承、摄政等有关皇室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皇室经济会议-由众参两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大藏大臣、宫内厅长官以及会计检查院长官等八人组成。由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有关皇室经济等事项,并作出决定。宫内厅-掌管皇室及有关天皇国事行为等事务,并保管国玺。它直属于总理府。国
5、会日本的国会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根据 1889 年“明治宪法“于 1890 年开始设立的,称“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它仅对天皇起“赞助“作用,权力非常有限。战后,“帝国议会“改为“国会“。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参两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普选产生,其定额由法律规定。众议院议员任期四年,但众议院提前的解散时,其任期随之结束;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半数。在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但在紧急需要时可举行临时会议。国会除每年召开一次常会(为期约 150 天)外,如经任何一议院全体议员 1/4 以上要求,内阁必须召开集临时会议。在众
6、议院被解散和重新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之日起 30 天内须召开国会特别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国会会议均公开举行。国会两院分别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各议院选举产生。两院分别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国会的议事活动大部分是在这些委员中进行的。国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组织和监督政府;审核和批准由内阁编制提出的财政预算以及和外国缔结的各种条约等。凡法律案,除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院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法律。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在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时,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2/3 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即成为法律(在一般情况下,往往通过两院协议会来解决) 。预算案、条约、协定等经众议院通过并提交参议院后
7、,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参议院在 30天内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国会(主要是众议院)有权对内阁的施政方针等提出质询,监督行政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用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案的方式迫使内阁总辞职。日本国会中,众议院有议员 480 席,参议院有议员 252 席。7内阁日本的内阁是明治维新以后,在太政官制的中央政府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1885 年根据天皇的敕令开始建立内阁,其下属行政机构称“省“(相当于我国的部) 。此时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仍属于天皇,内阁仅仅处于“赞助“地位。战后,废除了天皇集权制的“敕令内阁“,改为“议院内阁制“。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是行政
8、权的主体,一切负有行政职能的机关都必须在内阁的统一支配之下。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而不能是现役的武官。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他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或罢免) ,但其中1/2 以上必须从国会议员中选任。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是由在国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即执政党)组成的,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内阁总理大臣的当然人选,其内阁成员也多半是从该执政党所属的国会议员(主要是众议院议员)中任命的。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主要行使下列职权:负责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缔结条约;
9、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编制预算;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政令;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及恢复权利。此外,内阁还有权对天皇的有关国事行为提出建议和承认;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召开国会;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参议院紧急会议等。内阁还负责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及任命各级法官,向国会报告国家财政收支情况等。 内阁行使行政权,集体向国会负责。当众议院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或否决了信任案,而此后 10 天内众议院又未被解散,则内阁必须总辞职。当众议院总选举后,首次召集国会时,原内阁也必须总辞职,然后向国会重新选举内阁总理,由新任总理组阁。内阁的组织机构由总理府及其下属外局(包括各委员会和各厅) 、12 个
10、行政省以及内阁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和人事院等组成。 日本现任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1 人、各省大臣(相)12 人以及各厅、局长官 9 人组成。三、日本政体形成背景明治维新是日本近代化的开端,它促使日本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经济、文化,最终使日本走上了一条强国之路。在明治维新之后,日本经济、文化在与西方文明的冲击和融合下得到飞速得发展,但日本的政治制度却始终滞留在专制主义这条与近代社会格格不入的道路上,并最终走向了军国主义。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政治道路偏差的源头正是明治前期的7政治选择。其后,无论是明治宪法体制还是军国主义,都是在明治前期政治选择的影响下形成的。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外国
11、侵略势力不断侵入日本。面对着亡国的危险,日本人民迫切要求打击外国侵略者,以期恢复独立、自由的国家。但作为当时实际统治者的德川幕府却始终选择妥协退让的政策,相继与西方列强签订了日美神奈川条约 、 日本过美利坚合众国条约 、 日美友好通商条约 、 长崎租地规则 、 改税议定书等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使日本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对外国侵略者的态度上,天皇更倾向于抗击。这就使得要求抗击外来侵略的日本民众将目光投向了当时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天皇,希望能在他的领导下实现对爱来侵略者的反抗。在这样的情况下,倒幕派应运而生,他们要求推翻幕府统治,还政天皇。最终,倒幕派在 1867 年 12 月 9 日,以
12、萨摩、长州两蕃的兵力把守皇宫,发布了事先准备好的王政复古大号令 ,发动了一场政变。就此,明治维新开始,日本政治开始走向明治体制。随着日本内战的不断深入,政治局势日益对天皇政权有利,政府中妥协大名、公卿的势力日益下降,而倒幕派领袖在政府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开始成为政府的政治核心。随着各方实力的不断变化,以倒幕派为核心的天皇政府已不能满足于“公议体制” ,由列藩会议掌握政权的方案就此被他们否决了。1868 年 1 月 10 日,在向外国宣告成立新政府的国书中写道:“日本天皇向各国帝王及其臣民宣告:以前将军德川庆喜请求交还政权,业经诏准,以后天皇亲理内外政事。又以前的条约所用大君名称,今后改称天皇。
13、”原来倒幕派与大名、公卿妥协下的“公议体制”已荡然无存。可见,从这个时候起,日本政权真正开始走出幕藩体制,向中央集权过渡。但明治政府又在 1868 年 3 月 14 日颁布的五条誓文中第一条就说要“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议” 。且其后在 4 月 27 日公布的政体书中也明确表示要以五条誓文为依据来确定日本的大政方针和各种规章制度。在政体书中,明治政府确立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为“太政官” ,并且强调“天下权力归太政官” , “太政官之权力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则无偏废之患。 ”在太政官制度之下设立的中央政府机构中,在太政官之下设立“议政官” ,分上下局,行立法权;设立“行政官” 、 “神祇官” 、
14、 “会计官”和“外国官” ,行使行政权;设立“刑法官” ,行使司法权。且言“行政官”和“立法官”不可兼任。同时,从各府、藩、县选拔贡士充任议事员,进行公议。而对官吏进行公选制和轮换制。从这方面看,似乎明治政府想要建立一个合乎近代政治走向的民主政权。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对于所谓的三权分立、 “行政官”和“立法官”兼任,事实上却是议政官上局的主要构成分子议定中有两人兼任“辅相” ,即行政官的总理。故而,立法权和行政权7得到集中,三权分立之说也就只能是表面功夫了。而官吏公选更只是三等官以上的官吏互相“公选” 。由此,其民主可见一斑矣。在这样的政权体制之下,国家权力已日渐集中于中央。在内战中,随着京都政
15、府实力的不断加强,而各藩实力的随之下降,天皇政府对各藩的统治力日益加强,最终有实力废除各藩,形成一个绝对中央集权的国家了。君权专制政体对日本政治却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在明治维新之后,西方民主思想不断传入,西方资产阶级的民权政治学说被迅速地介绍进来,一些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中最基本的理念,如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立宪政治、民选政府、社会契约论等学说为当时的日本民众广泛地接受。同时,日本先进的知识分子认为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是由于制度先进,日本要想“伸张国权,与外国对等交际” , “令彼凌侮之心永远杜绝” 。进而“与欧美各国在全球决一雌雄” ,唯有学习西方先进的政治制度。此后,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日
16、本自由民权运动迅速发展,他们纷纷要求建立民主的民选政府。在这样的环境下,本应是日本发展民主政治的最佳时机,但由于此时天皇专权,以致在日本民众不断斗争下建立起来的明治宪法体制下的所谓的民主政府仍是天皇一手专权的社会,而仅仅是披了一张民主的皮罢了。这使得日本的政治近代化难以实现,最终促使了军国主义的产生。可以说,这在明治时期选择君权专制政体时已埋下了隐患。日本近代政治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环节,是建立现代政治体制国家的探索过程。明治维新后日本废除了幕府制度,重新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统治,为了加强和确保天皇“万世一系”的统治,1889 年制定了大日本国宪法
17、 ,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直接统帅军队;由天皇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内阁,内阁在法律上对天皇负责;日本帝国议会由世袭的贵族院和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组成,对天皇起咨议作用。 “明治宪法”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体,立法权和行政权依然掌握在天皇手中。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国土狭窄、资源匮乏、市场狭小的矛盾日益突出,日本大步走上侵略扩张的道路。1929 年爆发了世界经济危机,国际资本主义间的矛盾使国内阶级矛盾更加突出,和日本的军阀政治相联系,通过 1932 年的 5.15 事件和 1936 年的 2.26 事件日本彻底军国主义化。日本为了加紧对中国的侵略,策
18、划并制造了 1931 年的 9.18 事变和 1937 年的 7.7 事变,使日本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终于爆发了太平洋战争。1945 年 8月 15 日日本战败投降后,处于美国占领之下,天皇的战争责任勿庸置疑,但美国为了远东争霸的需要保留了天皇。1947 年日本制定了新宪法,建立了议会君主制的现代天皇制。天皇原有的权力被剥夺殆尽,不再有统帅军队、缔结条约、决定立法的权力。天皇的实际职7能与英王相似,但又有所不同,英王是法律上明确的世袭国家元首,是一切权力之源。而日本宪法明确主权在民,天皇只是国民整体的象征,没有明确规定他是国家元首。四、与英国政体相比英国是君主立宪议会制
19、.英国国王没有实际权力.实际权力掌握在议会手里.内阁是议会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其实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集中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利益.日本的政体在二战结束后, 政体和实质于英国一样.但是在二战结束前,明治维新后,虽然也采用君主议会立宪制.但是本质却有根本差别.宪法规定, 日本天皇具有最高权力.议会内阁有参政议政,却无决定权.虽然名义上是君主立宪, 实质上是君主中央专制集权制度.代表的是日本封建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利益.英国的是民主制度.日本的是专制制度.与德国政体相比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 国防 ,货币,海关, 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总统为国家
20、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实行多党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区别:(1)含义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产生的条件不同: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互相妥协的产物。 (3)国家元首的产生与任期不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设君主为国家元首,世袭继承,没有任期限制,是终
21、身制。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不设君主,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联系:(1)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为资产阶级服务的。 (2)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3)都设有议会,议会在国家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等。政府(内阁)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7参考文献:1 殷燕年:近代日本政治体制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 2 日井上清著,吕明译:日本近代史卷一明治维新 ,三联书店出版社,1965 年. 3 万峰:日本近代史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8 年.4 日井上清著,吕明译:日本近代史卷一明治维新 ,三联书店出版社,1965 年.5 殷燕年:近代日本政治体制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6 日 富永健一著,李国庆、流畅译:日本的现代化与社会变迁.7 转引自武寅论日本明治宪法体制的形成背景 , 日本问题研究1995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