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录 1: 有关数字用法的规定有关数字用法的规定除习惯用中文数字表示的以外,一般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1、世纪、年代、年、月、日和 时刻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 20 世纪, 80 年代,4时 3 刻等。年号要用四位数,如 1989 年,不能用 89 年。2、数与计算(含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 约数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 3/4,4.5%,10 个月,500 多种等。3、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 顾到上下文。不是出 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字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六条意 见。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应该用汉字数字,数字间不用顿号隔开,
2、如三五天,七八十种,四十五六岁,一千七八百元等。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 词、 词组、 惯用语 、缩略语等应当使用汉字。如二倍体,三叶虫,第三世界, “十一五” 规划,相隔十万八千里等。5、5 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 为以万、 亿为单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 亿、千 亿作为单位,如 345000000公里可写为 3.45 亿公里或 34500 万公里,但不能写 为 3 亿 4500 万公里或 3 亿 4千 5 百万公里。6、数字的书写不必每格一个数 码,一般每两数 码占一格,数字 间分节不用分位号“, ”,凡 4 位以上的数都从个位起每 3 位数空半个数码(1/4 汉字)。 “3000000”,不写成“3, 000,000”,小数点后的数从小数点起向右按每三位一组分节。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从数字中间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