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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058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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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山东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参考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 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 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登记 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办公住所:第三条 本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执业,勤勉敬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 义务。第四条 本所及全体执业律师保证

2、不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第五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政治学习、民主管理、委托代理、人事、财务、业务、冲突利益审查 、执业公示、 诚信信息披露、职业责任保险、收费、档案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并 认真执行。在执行中,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检查、指导。第六条 本所在管理及 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组织与行为、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本所与聘用人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所及在本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 本所制定的合伙人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

3、当以本章程为依据,凡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的,均视为无效。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九条 本所宗旨:建 设一支 职业道德高尚、 执业纪律严 明、业务精湛、勤业敬业、诚实守信的律师队伍。不断改善知 识结构,提高自身素 质,强化自律管理,提高本所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 务质量和水平,向社会提供 优质 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 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政治、 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十条 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聘请,担任法律 顾问

4、;(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 诉、控告,申 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 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 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 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 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 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 的其他文书。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第十一条 本所系依照律师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合伙人 、 、 在平等自愿、协商

5、一致的基础上自愿 组合、自筹 资金发起设立,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后设2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自愿组合、共同出 资、共同执业、共担风险、共享积累”的原则,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律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合伙人 对本所财产享有所有权,对外由合伙人 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决策、执行、监督等民主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律师业务专长,经合伙人会 议研究决定, 设立有关专业 部、室。第十四条 经 本所申请,并报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可以设立分所。分所 负责人必须是本所合伙人。第四章 合伙人第十五条 本所合伙人为经省

6、司法厅核准登记生效之本所合伙协议以及备案之补充合伙协议上载明的、享有本所管理 权以及财产所有权、 对本所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执业律师。第十六条 本所合伙人包括申请成立本所时的发起合伙人和本所成立后申请加入的后续加入合伙人,对外统称为合伙人。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必须符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之条件以及本所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必备加入之程序。第十七条 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担任本所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合伙 协议以及规章制度的权利;(四)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 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利

7、;(五)依照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退出合伙的权利;(六)依照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享有 获得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养老、医疗、失 业保险及福利待遇的权利;(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第十八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 级司法行政机关、律 师协 会有关管理规定,认真遵守章程,维护本所的整体利益。当自身利益与本所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本所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主要承担下列 义务:(一)遵守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三)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8、;(五)按年度完成律师执业证注册,保持其 执业律师身份;(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诚实守信,勤勉敬 业,团结互助,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动,不得 诋毁本所律师及其他律师事 务所执业律师,自 觉维护本所的整体利益、声誉和形象;(七)认真完成合伙人会议交给的工作任务;(八)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有偿或无偿法律服务工作,不得从事与本所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九)除下列三项社会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 经营性活动:(1)仲裁员;(2)非盈利性的行业协会会员;3(3)社会公益性兼职。(十)不得挪用本所资产,或擅自将本所名下的 资产借贷他人或 为其他个人、 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十一)保

9、守本所秘密。未经合伙人会 议同意,不得泄漏在 执业 期间所获得的本所机密信息。但当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公众利益有要求或 该合伙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 会披露有关信息;(十二)合伙人对下列重大事项负有向合伙人会议及时报告义务:(1)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2)社会兼职情况;(3)出国、出境;(4)与个人有关的诉讼事项;(5)可能给本所或其它合伙人带来损失的隐患。(十三)依法纳税。(十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未 经本所章程规 定或合伙人会议授权,任何合伙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合伙人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合伙人

10、在代表本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的情况下, 该合伙人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组成和职责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组成。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有权依据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决定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 发展计划;(二)讨论、批准本所的年度工作 报告;(三)选举、罢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四)通过本所管理委员会和监事委员的有关人选;(五)审议、批准本所的年度预 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六)决定本所合伙人工资分配办法、 业务收入结余分配方案和 亏损弥补方案;

11、(七)决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 律师及行政人员的标准以及 报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福利标准;(八)决定合伙人的加入、退伙及除名;(九)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十)决定本所字号、住所的变 更;(十一)决定分所的设立和撤销;(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联合、解散、 终止;(十三)决定本所财产分割及出资的增、减以及 转让;(十四)对一次性转让、处分、购置、支付超过 元的重大财产事项作出决定;(十五)制定、修改本所规章制度;(十六)决定本所知识产权的处分;(十七)决定聘用专职律师、兼 职律师及行政人员的聘用标 准与解聘标准;(十八)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十九)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他人债务担保;(二十

12、)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 违法、不当行 为。(二十一)其他合伙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由其决定、批准的事项。4前条所列事项,除章程、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吸收后续加入合伙人、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他人债务担保需要全体合伙人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其他事项须经参与表决的合伙人达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下同,如果有小数,则小数点后面第一个数字实行四舍五入)同意方为有效。但本章程相关条款另有规定的,依照 该条款的 规定执行。涉及到与某合伙人身份(仅包括除名、 罢免)的表决, 该合伙人不参与表决。但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会议就表决结果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且该解释应在结果作出后的七日内作出。该合伙人对解释仍有异 议的

13、,可 请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伙人 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解决。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时, 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形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及未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的代理人均应在决议上签字,由主任签发。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合伙人召集,全体合伙人应当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可书面向合伙人会 议提交意见。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视为认可,并在合伙人会 议记录上注明。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应 当作出书面文字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但无故拒不签字者,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文字说 明,推定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上签名。合伙人会议记录

14、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姓名;2、未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姓名、原因及委托代理人姓名;3、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4、会议召集人姓名,主持人姓名;5、会议议程;6、各合伙人对每个审议、讨论事项的发言要点;7、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8、合伙人签名;9、合伙人会议认为与本所章程 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的所有表决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签字。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的,可 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表决或采用 传真表决,事后予以 补签。但一名合伙人不得在一次合伙人会议上代理两名以上的未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对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承担责

15、任。如果合伙人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损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合伙人可免除责任。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记录应作为本所的档案,并由 专 人保管。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应定期召开,由主任召集,主任无故不召集的,由副主任召集。每年一月和七月定期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或方案,在会议确定的日期之前三日内通知各合伙人,并由各合伙人签收。第三十条 经 半数以上(如有小数,则小数点之后第一个数字实行四舍五入)合伙人提议,并列明需要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主任必须召集。合

16、伙人无故不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 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对所形成的会 议决议视为认可。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应 当制定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以确保合伙人会 议的工作效率与科学决策。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第三十二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本所的民主管5理机构,在合伙人会议的领导 下独立开展工作。在未设立管理委员会之前,由本所主任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本所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除主任委员外,其他委员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负责人。一名合伙人不得同时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成员实行任

17、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在管理委员会成立时,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另行制定。第三节 监事委员会第三十五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监事委员会为本所的民主管理监督机构,在合伙人会议领导 下独立开展工作。在未设立监事委员会之前,由合伙人会 议从除主任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中推 选一名合伙人担任监事,监督合伙人会 议决议执行情况以及管理工作情况。第三十六条 监事委员会由本所副主任及若干委 员组成。监事委员会除本所副主任外的委员,其他委员可以由合伙人会 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 生。监事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本所副主任担任。一名合伙人不得同时担任

18、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监事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 监事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在监事委员会成立时,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另行制定。第六章 律师会议的组成及职责第三十八条 律师会议由本所全体 执业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组成。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合伙人召集并主持。第三十九条 律师会议的主要职责:(一)传达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律 师协会有关文件精神;(二)传达贯彻合伙人会议决议;(三)讨论本所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四)对本所规章制度的修改进行讨论;(五)进行工作总结,听取主任工作 报告;(六)开展业务学习、政治学习 及案

19、件研讨;(七)相关工作安排;(八)其他需要律师会议研究、 讨论、决定的事 项。第七章 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四十条 本所 设主任一名,为本所的负责人, 对外代表本所,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包括管理委 员会作出的决议), 组织 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第四十一条 本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依据章程和合伙协议选举产生主任后, 报司法行政机关备 案。第四十二条 本所设副主任 名,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人选由主任从合伙人中聘任。副主任每届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副主任在履行职务时出现失误,损害本所利益或明显不称 职时,主任可以解聘。第

20、四十三条 主任已经选举产生,应当尽职尽责,忠于 职守。主任 应当在每届任期期满前一个月前,向合伙人会议 提出下一届主任选举的有关事 项,安排有关 选举工作。6第四十四条 主任独立开展工作(在管理委 员会设立后,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的授权,对外签署合同;(二)主持合伙人会议或指定合伙人会议召集、主持人;(三)主持本所日常性管理工作;(四)组织制定、修改本所章程;(五)提请合伙人会议聘用专职律师、兼 职律师;(六)聘任、解聘副主任、主任助理以及各部门负责人;(七)聘任、辞退行政辅助人员 ;(八)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批准 元以下的财务开支;(九

21、)根据合伙人会议的要求,向合伙人会 议真实地报告重大合同 签订、 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十)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对本所行使符合法律法规 和章程规定以及符合本所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及时 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请求予以追 认。(十一)合伙人会议(包括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需要由主任执行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主任因故不能正常履行 职务时,可 书面指定一名副主任或一名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主任不指定具体人 员代行主任职责时,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推举一名合伙人临时作为负责人,代行主任 职责。第四十六条 主任在下列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罢免

22、其主任职务:(一)在行使职务时,出现重大失 误, 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的;(二)明显不称职的;(三)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第八章 开办资金数额、来源及资产管理第四十七条 本所开办资金由合伙人 、 、 、自筹解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伙人约定,以现金方式共同出 资,共 计 万元。第四十八条 出资人的具体出资数额及出资比例: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出 资占全部出资额的比例: 。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出 资占全部出资额的比例: 。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出 资占全部出资额的比例: 。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出 资占全部出资额的比例: 。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出 资占全

23、部出资额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必 须出资。本所不允 许 非合伙人出资。第五十条 本所的出 资总额根据本所的发展情况,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额,但出资额不得低于十万元人民 币。第五十一条 本所合伙人的出 资及以本所名义取得的收益与积累的资产,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全体合伙人之共有 财产,由合伙人按份共有。在合伙关系存 续期间,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清算或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作他用、转移、私分。第五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转让、质押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 其在本所的部分出资, 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

24、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退出或被除名时, 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 定,办理出资转让,如无人受让,适用本所减资程序。第五十四条 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受让现合伙人的出资时,受让数额、方式须经合伙人会7议讨论通过。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因不能受 让他人的出资时 ,应适用本所增资程序。第五十五条 增资、减资程序:(一)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编制增、减 资草案;增、减资草案包括下列内容:1、增、减资的原因;2、增、减资时的资产负债率;3、拟增、减资的数额;4、现合伙人持有的出资额情况;5、增、减资后,合伙人持有出资数额的情况;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七日内,将草案提交各合伙人;(三)合伙人会议依照

25、程序讨论、表决。第九章 聘用律师管理第五十六条 本所的聘用律师包括非合伙人的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第五十七条 本所聘用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实习期满且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三)经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经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五)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不存在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七)聘用专职律师必须是无业、失 业或退休人员以及与原工作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了辞职手续的人员;(八)合伙人会议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五十八条 本所聘用律师,

26、 应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并由主任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人员以本所的名义与被聘用的律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二)被聘用人员的条件;(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被聘用人员的报酬和福利标准;(五)聘用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八)章程、协议或合伙人会议规 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并 认为应当在合同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聘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 聘用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聘用律师享有的权利:1、享有律师法及其他相应法律 规定的权利;2、担任本所部、室负责人的被

27、选举权;3、对本所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具有建 议权;84、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5、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6、对本所的管理享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的权利;7、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独立办理律师业务或出具法律文书 的权利;8、参加律师会议的权利;9、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10、依据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申请加入合伙人的权利;11、享有开展正常业务所必须 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12、依法辞去聘用的权利;13、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聘用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二)聘用律师的义务:1、遵纪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执业,勤勉敬业的义务;2、遵守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的义

28、务;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和律师 会议决定的义务;4、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 务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7、负有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本所利益以及委托人利益、 维护 本所整体形象、声誉和利益的义务;8、保守在执业期间获悉的本所秘密的 义务;9、遵守法律法国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规定的义务以及合伙人会 议决定的其他义务;10、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第六十条 本所 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机制,完善辞退制度。第六十一条 本所设立专门培训基金,鼓励律师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业务培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第十章 行政人员管理第六十二条 本所根据

29、工作需要和 业务发展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行政人员。第六十三条 聘用行政人员的条件,由合伙人会 议依据工作或 岗位需要,另行确定。第六十四条 聘用行政人员,本所须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行政人员是否需要经过试用期,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试用期间聘用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待遇,由本所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聘用行政人员依据聘用合同享受有关权利,承担相 应义务 。聘用合同 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二)被聘用人员的条件;(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被聘用人员的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障;(五)聘用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八)章程、协议或合伙人会议规

30、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并 认为应当在合同中需要载9明的其他事项。聘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五条 本所应当为聘用行政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享有章程和合伙人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各 项待遇。第六十六条 行政人员在工作中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严格遵守本所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六十七条 行政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 过失造成本所严重损失的, 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本所进行赔偿。第六十八条 行政人员对本所的管理享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主任或合伙人会议提出。第六十九条 行政人员工作突出的

31、,享有受到物 质和精神 奖励的权利。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第七十条 本所 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 财务帐目,加 强财务管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七十一条 依法纳税,依法 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本所合伙人、聘用律师及其他工作人 员个人收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所代扣代缴 。第七十二条 本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人委托,统一收取律师费用,并如实入帐。 统一向委托人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票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委

32、托人公开。第七十三条 按照律师法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培训基金和福利基金等必要的基金。基金的具体提取数额,由合伙人会议依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提取的上述基金,必须专款专 用,禁止挪作他用。除本所终止,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第七十四条 本所建立执业风险 保障制度,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业务收费用于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具体数额,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工资性收入,实行 工资制,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 议另行制定。第七十六条 聘用律师及其他行政人 员的工资性收入,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方式支付,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33、并在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第七十七条 本所财务按会计年度结算。在会 计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由主任、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下一会计年度预算报告,由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主任(或管理委员 会)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上一年度会 计决算报告,由合伙人会 议进行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内容,由合伙人会 议依据国家的有关规 定确定。第七十八条 本所财务实行审计制度。本所在增加或减少合伙人 时,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本所财产进行审计,重新核定合伙人的 财产份额。 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 议,应随时进行财务审计。第七十九条 本所的利润为业务总收费扣除合伙人工资、办公经费、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的

34、工资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福利、各项基金、税收、律师协会会费等支出的节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 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10第八十条 合伙人会 议应在决算报告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依据各合伙人的 资历、工作数量、业务收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履行职责情况等综合情况,依照章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各合伙人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利润总额;(二)弥补上年度亏损情况;(三)合伙人可以分配的利润总额;(四)该次分配的原则;(五)各合伙人应得的利润分配数量;(六)分配利润的支付方式及时间;(七)税务的承担;(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八十一条 本所

35、年度出现亏损(即利润为负数,以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为准),则合伙人在该年度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第八十二条 本所年度出现亏损,致使本所资产不足十万元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弥补。第八十三条 本所对外债务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所 积累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 比例进行清偿,合伙人 对外清 偿超过应承担的数额的,清偿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八十四条 合伙人因退伙或被除名的,有 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数额以及其他利益,但必须对其退伙或除名前的 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履行其他相 应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 权向其他合伙人追 偿。第八十五条

36、 后续加入合伙人 应对其加入合伙前本所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可以依据协议向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合伙人追 偿。第八十六条 因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 过失致使本所产生债务的, 应有负有责任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了 赔偿义务的,有 权 向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追偿。第八十七条 因本所聘用律 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损失或债务的,合伙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聘用律 师追偿。第八十八条 本所财务公开,允 许合伙人查阅,接受合伙人监督。第十二章 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八十九条 本所变更名称(字号)、章程、合伙协议、住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

37、一个月内,到原 审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 案手续。第九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经个人申请,一名以上合伙人推荐,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加入本所,成为本所的合伙人:(一)具有专职律师身份和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二)在本所连续执业一年以上;但特别优秀或本所急需的律师人才,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不受在本所连续执业一年以上的年限限制;(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五)未受到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行政处罚以及行业纪律处分记录;(六)承认本所章程;(七)自愿缴纳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出资额。第九十一条 加入合伙人的入伙程序:(一)申请人将书面申请交推荐人,由推荐人填写推荐意

38、见 后,提交本所主任;11入伙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简历;2、符合入伙条件的说明;3、入伙的目的;4、欲认购(或受让)的出资数额 ;5、承认本所章程并遵守现合伙人 协议及本所规章制度的保 证;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本所主任根据本章程以及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三)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并决定后续加入合伙人的出资额;(四)主人将合伙人会议决议通知申请人;(五)新加入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签署章程、 协议或补充协议 ;(六)新加入合伙人在合伙人决议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出资;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伙;(七)由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十二条 合伙人基于

39、本人意愿,可 书面申请退伙,但必须履行退伙手续。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 为当然退伙:(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 应当退伙:(一)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致使执业律师身份丧失;(二)因病或其它事由难以在本所工作或连续二年每年执业时间低于六个月;(三)一年内二次无故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四)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本所的出资并在三个月内未补齐;(五)严重违反章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六)合伙人会议认定的其他应当退伙的情形。第九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的程序:(一)合伙人自愿申请退伙的,需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 提出书面申请

40、,由合伙人会议作出书面同意退伙决议,并 办理完毕有关交接手续,并 报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准, 。(二)合伙人应当退伙或当然退伙的,依合伙人申请或合伙人会 议作出的退伙决议,在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后,报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退伙 时间以合伙人会 议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准。第九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 ,可以取得 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相关利益(但本所知识产权除外),并承担相应的 义务。具体有关事 项,由合伙人会议依据章程和合伙协议另行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 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所中应当分割的财产,合伙人的其他 权益不得继承。第九十七条

41、 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将其除名:(一)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二)合伙人因其过错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三)不遵守本所章程或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合伙人协议约 定的义务或不执行本所规章制度的;(四)其它应予除名的。第九十八条 合伙人被除名的程序:合伙人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并以 书面通知方式(或公告方式)送达被除12名合伙人,除名自通知送达时 生效。本所根据生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到原 审核登记机关办理 备案手续。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被除名的,在承担相应义务或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可以取得应有的财产份额(但本所的知识产权除外)。被除名的

42、合伙人应当按照生效的合伙人关于除名的决议,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第一 00 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所 应当终止:(一)本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二)本所资产不足十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不足;(三)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终止;(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事由出 现的。第一 0 一条 本所终止时,应 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合伙人组成。清算期间,合伙人和其他聘用律 师不得执业。尚未 办结的法律事 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一 0 二条 清算办法由合伙人会议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所章程、协议另行制定,并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 监督下由清算 组组织实

43、施。第一 0 三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本所资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所未了结的事务;(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里本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理本所参与与清算有关的民事诉讼。第一 0 四条 本所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清算费用;(二)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的费用;(三)清算日之前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应得的报酬;(四)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五)应缴纳的税款;(六)本所债务;(七)按合伙协议规定的办法由合伙人进行分割。本所财产为按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清偿前,合伙人不能进行分配。在清 偿完第(一)至(

44、六)项后财产如有剩余,由合伙人以个人出资份额 予以分配。第一 0 五条 本所资产不足以清 偿债务的,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一 0 六条 本所终止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文书档案、印章及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律师执业证等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一 0 七条 本所合伙人违反本章程以及合伙人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章程的修改第一 0 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所的章程应当进行修改:(一)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二)本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经半数以上合伙人提议或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的。13第一 0 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审核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生效。第十五章 附则第一一 0 条 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第一一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含本数。第一一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 签字,并自本所 经审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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