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养老保险15212.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6854753 上传时间:2019-04-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养老保险15212.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养老保险15212.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养老保险15212.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养老保险15212.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200848 号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无定期养老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待遇水平与经济发 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 拥有本市户籍满 10 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

2、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 费和退职费。(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三)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其参保时距 75 周岁的年限(距 75 周岁不足 3 年或已年满 75 周岁以上的按 3 年计算

3、),按每月 200 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可到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其个人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存款收益计算利息。第六条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免予缴费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三个月起领取),标准为 400 元/月,其中 2

4、00 元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另 200 元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免予缴费人员由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 财政支付。第七条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第八条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一经缴纳,除第三条规定的免缴人员及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退还。第九条 按月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

5、有提供的,从当年 7 月起暂停发放城 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再予以 补发。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户口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经区( 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继承人,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二)出国出境定居;(三)失踪或死亡。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萝岗区、南沙区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天河区由区财政负担 70%、市财政负担 30%,其他区(不含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市、区财政各负担 50%。具体审核、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

6、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第十二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民政、公安、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第十五条 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时,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六条 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意见。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