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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111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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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市临潼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 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152 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4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权利与义务

2、相对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条 凡具有临潼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区人社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区财

3、政局负责财政专户的设立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组织、宣传、编办、考评办、统筹办、发改、公安、民政、国土、农林、文体广电、人口和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推行和扩面征缴,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本乡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证卡办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对全区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乡街,由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

4、、缴费情况、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信息录入,配合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本辖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负责政策宣传、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乡街,由乡街确定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各村委会(社区)根据乡街的工作要求,负责本村(社区)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足额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工作经费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5、(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为每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 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为农村居民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市、区三级财政对参保人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 100 元或 200 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 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

6、每年 40 元;选择 400 元以上(含 400 元)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 40 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 5 元,最高补贴标准为 80 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 50%,市、区各承担 25%。 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20 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 55元,市财政承担每人每月 25 元,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 40 元。 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80 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 55 元,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 25 元。 第三章 参保与缴费 第八条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

7、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由所在村委会(社区)收缴,并全部上解乡街,乡街于每年 8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统一办理缴费手续,缴清下年度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须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及下年度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2011 年 6 月 30 日以前(含 6 月 30 日)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可直接享受养老金。 第十一条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距领取年龄(年满 60 周岁)不足 15 年的,应连续按年缴费至 60 周岁,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资金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8、日,距领取年龄(年满 60 周岁)超过 15 年(含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但因各种原因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选补缴或退保,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 参保程序: (一)参保对象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照片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参保申请。 (二)村委会(社区)收集相关资料,初审参保资格,进行公示,统一填写参保登记相关表格,根据参保情况收缴养老保险费,并将养老保险费及相关资料报乡街。 (三)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参保相关资料,并汇总相关表册,核算保费,准确无误后,按要求及时将收缴保费存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逐村(社区

9、)将个人参保信息、缴费情况等数据进行电子录入,并将参保表册电子版、纸质版和银行缴费单上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四)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各乡街上报的参保表册和电子版资料以及银行缴费单等相关资料,经确认无误后,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并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各乡街及时将证件发放给参保人员。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从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

10、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20 元;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80 元,所需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三)实行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累计超过 15 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按年增加 2 元,增发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四)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在缴费或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

11、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应在 15 日内到户口所在乡街办理相关手续。 (五)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六)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统一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本细则实施时,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人员; (二)本细则实施时,年满 45 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

12、费直至年满 60 周岁(含补缴); (三)本细则实施时,45 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 15 年以上(含补缴)并年满 60 周岁; 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者,应按规定补缴,从缴清次月起享受,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对不愿补缴至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由村(社区)、乡街审核后,收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待遇发放程序: (一)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的前三个月,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户口本、身份证到村(社区)办理养老金申领手

13、续,村(社区)审核,填写待遇审批表,报乡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二)乡街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后,连同资料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核清个人账户,核算养老金发放额后,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档案。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

14、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及其利息。 (三)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四)其它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九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和其他经济组织及社会公益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变,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及其利息部分可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养老

15、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出,支付终身,区财政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 3 个月养老金时,应及时给予补充。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保留其个人账户,并连续计息。参保人员再次缴费时,恢复个人账户记录,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封闭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个人缴纳保费后,乡街应及时将保费划拨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

16、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户,不得滞留。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参保资金全额归集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

17、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存入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 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社区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标准进行公示

18、,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各乡街社保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第七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及其它优抚政策的衔接按陕人社发2010180 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衔接。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二)与社会优抚政策的衔接。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 (三)与五保供养政策的衔接。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19、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已由政府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暂不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四)与低保政策的衔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低保待遇同时享受。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 的原则,已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且现仍为农村户籍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补助和待遇政策;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

20、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按陕人社发2010188 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农转居人员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可以直接进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从个人户口迁入城镇次月起养老金停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待在迁入地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转入其个人账户。 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由个人选择补缴费的办法或折算的办法进行衔接。 第三十四条 对曾在农村基层工作过的特殊群体,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

21、础养老金加工龄补贴的方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工龄补贴具体标准以相关文件为准。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群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城乡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 50%由市级财政补贴;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的 20%由区财政补贴。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入地暂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转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证件、隐瞒死亡时间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其它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养老保险金待遇申领手续的,应填写委托授权书,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期间,上级政策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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