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协议书订立合同各合伙人:姓名:盛晓俏(以下称甲方) 性别:女 年龄:21 民族:汉 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在读 籍贯:温州 现住址: 浙江万里学院 身份证号:330382198706247122姓名:张燎燎(以下称乙方)性别:女 年龄:20 民族:汉 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在读 籍贯:温州 现住址:浙江万里学院 身份证号:33038119880415226X姓名:董雷 (以下称丙方) 性别:男 年龄:21 民族:汉 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在读 籍贯:宁波 现住址: 浙江万里学院 身份证号:330203198701233636第一条:合伙宗旨促进当地饮食服务业的发展,同时增加合伙各方收入,促进各方事业发
2、展。第二条:合伙字号、合伙字号使用限制和合伙期限双方确定合伙饭店名称为:吃饱吃好酒店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名称归乙方所有,在合伙终止后,乙方有权继续使用,甲、丙方在合伙终止后无权使用该名称。合伙期限为 5年,自 2008 年 9月 10日起至 2013年 9月 10日止。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新疆风味菜肴,餐饮服务,置办酒席。第四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对出资质量的保证和互负的告知义务1、甲方以位于健康镇快乐村平安道旁的 105平方米的自有房屋(房屋证号为:123)投入合伙经营。甲方应保证此房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保证该房没有抵押、出租、出售等影响合伙经营的情况,保证该房屋能够用于餐饮
3、服务的商业用途。因为甲方投入使用的房屋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给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金 8 万元,并赔偿因此给乙丙方造成的损失,乙丙方各 4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伙终止之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房屋出售、出租或抵押,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该房屋的使用。2、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经营手续,所需费用由三方同等承担。办妥手续的期限是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 10天内。3、乙方负责从新疆招聘技术人员并主要负责技术方面事务,技术人员到位的期限是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 25天内,或者是办妥经营手续后的 35天内。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 10天内,先期投入 5元现金对甲所投入的房屋的前厅和后厨
4、进行装修,并负责购置桌椅等餐饮设备,具体是:5、甲方承诺在饭店开始正常营业后的连续 4个月内的所有收入均归乙丙方所有,以补偿乙丙方先期投入的装修和购买设备的费用及风险,甲方在此期间内既不负担任何费用(原料、水电费、工作人员工资及饭店正常运转的费用等)也不取得饭店的收入。在此 4个月时间内的经营风险,三方按同等比例承担。如果饭店在此 4个月内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经营下去,对于乙方先期投入的装修费用和购买的设备,甲乙丙三方合意这样处理:6、自第 5条中所约定 4个月的经营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合伙终止,经营饭店的原料、水电费、工作人员工资及饭店正常运转产生的卫生、税务等所有经营产生的费用均由甲乙丙三方同等
5、比例承担。7、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方互负如实告知对方情况的义务。甲方对本地区外来因素有可能影响经营的情况负有如实告知乙丙方的义务,以避免造成乙丙方的损失。乙丙方对事关合伙发展的有可能影响经营的情况负有告知甲方的义务,以避免造成甲方的损失。8、三方在履行上述 17 条约定时,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9、自第 5条中所约定 4个月的经营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合伙终止,三方的权利义务在本合同中第五条规定。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三方合意同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家庭或个人财产同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
6、及出资的转让1、入伙,三方约定在合伙期间内,不接受他人入伙。但确因业务需要的,三方另行协议。2、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退伙需提前 1个月告知对方,并经三方同意;(3)未经三方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不允许转让出资及经营权。第七条:合伙事务处理方式及负责人所有合伙事务均由三方共同协商和讨论决定,不设合伙负责人。如有设的必要再另行协议。第八条:禁止行为1、未经三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了利益应归合伙,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规定,
7、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2)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的目的不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撤销。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三方清理合伙事务,如有盈余按同等比例分配,如有亏损则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合伙三方按同等比例承担。 (2)对乙方先期投入的装修费用和购买的设备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内容三方应全面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伙期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
8、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
9、进行分配。三、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入伙与退伙一、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
10、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三、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四、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11、向人民法院起诉。五、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六、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十三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三方共同讨论补充或者修改,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5份,三方各执 3份,送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留存 1份。甲方:盛晓俏乙方:张燎燎丙方:董雷2008年 9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