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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与科技法制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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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可持续发展与科技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与科技法制建设 1第一节 科技法制的发展路径 以科技产业化与行政法制的互动发展为线索 1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与科技法制的交融 以科技异化现象为视角 5第三节 科技创新生态化:科技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方向 9一、科技创新生态化的提出 9二、科技创新生态化的法制对策 14第四节 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科技行政法制完善 20一、可持续发展与科技进步法 22二、可持续发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5三、可持续发展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27此处需要一段引言,明确指出可持续发展必须比科技创新作为其核心推动力。一、 第一节 科技法制的发展路径以科技产业化与行政法制的互动发展为

2、线索加一段话原有内容尽量利用,在章节之间重新整合科技产业化及其法律保障科技产业化是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科技进步的显著特征,它体现了近代以科学技术一体化为表征的科技进步与以科技生产一体化为表征的经济发展之间日益密切的相互促进关系,适应了近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并受到国家干预科技活动的广泛影响。近现代以来的科技产业化进程是在国家行政法制保障之下才得以不断推进的。科技产业化是与近代社会以来的科学与技术之一体化及其国家干预分不开的。科技活动(对于科学技术从实验室推广到自然界或社会环境中,应通过科技立法采用先严格控制再逐步放宽的谨慎方式,对科学技术的开发和使用作出理性的取舍,从而正确地引导有利于生态环

3、境的科学技术的开发和使用,禁止不利于生态环境的科学技术的开发和使用。 18总之,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科技进步即可持续发展科技工作有必要建立在法律规范的规制与保障等调整作用的基础之上。在此,值得人们广泛关注的是,法律和政策如何在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及其创新生态化发挥其应有作用。可持续发展与科技创新生态化的法制对策实际上涉及到科技创新的政策与法律问题,它是一国政府为了影响或者改变科技创新的方向、速度和规模而采取的一系列公共政策和法律的总称。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任务是减少或消除阻碍科技创新的因素。阻碍科技创新的主要因素是科技创新过程的不确定性。科技创新至少涉及到四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即技术方面的不确定性、

4、市场方面的不确定性、科技创新收益分配的不确定性以及制度环境方面的不确定性。 19科技创新政策和法律主要对后三个因素即市场、收益分配和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起作用。科技创新在经济学中被认为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其社会收益从长远看会大于它所带来的私人收益。 20不过,由于科技创新环境效益的作用范围(如大气、水、物种等生态环境)较大和受益对象(如科技创新不但推动本产业也有助推动其他产业发展)有不确定性,因而从法经济学原理来看,科技创新生态化的利益极易外溢。同时,科技创新生态化又有研发成本大、见效长、风险高等特点。因而,科技创新生态化作为公共物品不宜单纯依赖市场激励机制自发调节其供给平衡,而有赖相应的法制对策

5、。2002 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行动计划就要求:“政府应建立法律和政策框架,促进私营部门与技术相关的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期目标。 ”不过,仅有一个科技部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是不够的。该纲要是一个政策指导文件。科技创新生态化有赖更加具体的法制对策及其法律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它可以是科技创新生18王珊珊: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学术探索 2004 年第 7 期19王春法.技术创新政策:理论基础与工具选择美国和日本的比较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140-151)20柳卸林.技术创新经济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166)19态化的专门立法或专

6、项立法,或是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或是对与科技创新生态化有关的其他部门法,如科技法、行政法、税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21可见,政府对科技创新生态化作出某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例如对其中相关科技成果之归属、转让与管理的权利与义务作出规范)的法制对策,乃是确保可持续发展及其科技进步的重要前提。由于可持续发展及其科技创新生态化之对象即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其供给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因而有关法制对策实际上是要加强政府通过依法行政的方式对其加以职权干预来实现。在可持续发展及其科技创新生态化之法制对策的政府行政当中,其可能具备的行政法制手段是极其广泛的。首先是政府基于积极行政理念应依法适时制

7、定国家科技创新生态化的发展战略。例如,继 1999 年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审议会提出“构筑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技术课题”以后,日本政府近两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容器包装循环法 、 家庭电器循环法 、有效利用资源促进法 、 食品再利用法 、 环保商品购买法 、 建设再利用法 、 循环经济社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正在建立和健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其它法规和政策。 22此外,韩国早在 90 年代初就建立了国家环境创新系统(),并随后作出了相应政策与法律调整。我国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也提出到 2010 年要突破一批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建立和完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技术标准与产业技术体系;建立一批各

8、具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技术示范区;培育高素质、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建成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系,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并提出了我国科技创新生态化的战略重点。 23其次,政府应依据税法或科技法实行财政、税收等经济刺激手段,通过设立研究基金,实施效率较高的折旧制度、税费制度及低息信贷制度等措施,以鼓励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的科技创新研究。再者,政府可依据科技法或经济法和有关政策建立或扶助建立大规模科技创新生态化的技术转让与推广中心,运用合理的知识产权手段或其它资助性、优21王 曦,赵绘宇.论科技创新生态化的法律制度安排J当代法学,2004,(5)22邓晓英.日本的新产业政策特点

9、.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4).23这些重点领域有:(1)人口数量控制;(2)健康与重大疾病的防治;(3)食品安全;(4)水资源安全保障;(5)油气资源安全保障;(6)战略矿产资源安全保障;(7)海洋监测与资源开发利用;(8)清洁能源与再生能源;(9)环境污染控制与生态综合治理;(10)减灾防灾;(11)城市与小城镇建设;(12)全球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部: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 年)。20惠性手段促进生态化技术迅速转让推广,以解决科技创新生态化的研发机构能力不足及其技术转让与吸收、推广的能力不足等问题。此外,政府还可以在以下若干方面通过依法服务行政以推动科技创

10、新生态化及其可持续发展,例如:完善电子政务系统以建立健全国家信息系统和无害环境技术资源网络化制度、制订环境技术评估与技术需求评估制度以便促进和加快在国民经济具体部门中开发采用和推广无害环境技术、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和风险投资政策在扩大科技创新生态化的市场需求并降低其市场风险中的作用,还可以通过引导生态消费、强化公众监督、建立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等法制对策,发挥政府在促进科技创新生态化及其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有效作用。尤其是政府在推行科技创新生态化成果时,应当采取自愿、有利、契约的原则,运用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在资金投入、利益分成、风险分担、优惠奖惩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从而提高农

11、户、牧户或渔民在草原、耕地、林地、农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物上应用生态保护措施和技术。另外,政府还可以在科技创新生态化的国际合作机制提供相应在服务性职能。 24五、可持续发展与 第四节 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科技行政法制法律之完善之路径:以可持续发展为视角以上分析可知,可持续发展工作有赖于科技创新生态化,而在现代法治社会,科技创新生态化又必有赖于相应的法制对策才能实现,需要国家行政权力的扶持与保障,更需要强有力的国家科技行政权力的干预。例如,为确保科技活动的可持续发展,科技探索应该是无禁区、无偶像、无终点的开放活动,但为确保科技创新生态化的实现,科技活动又必须尊重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人的尊严和价值。

12、因此,必须对于那些事先难以预料科技社会后果的科技活动进行风险评估,防止以牺牲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前提进行科学探索,为此需要运用包括行政制裁措施在内的各种手段防止科技进步给人类社会带来不测后果的发生。所以,在现代法治国家,可持续发展及其科技创新生态化的实现必有赖于国家科技行政权的有效运作与行使。首先,因为创新是科技活动可持续发展的灵魂和源泉,为使法律在规制作24王 曦,赵绘宇.论科技创新生态化的法律制度安排J当代法学,2004,(5)21为创造性的科技活动过程中不致挫杀科技的持续进步,有助于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激发其创造热情,国家科技行政权在促进与保障科技产业化、规制与干预科技异化的

13、过程中,除适度运用行政制裁等方法规制科技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外,应更多地运用给付行政、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契约、行政计划或规划等非强制性行政等非强制性行政措施推动科技进步、消解科技异化,从而确保科技创新生态化的实现,而不能仅囿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强制性行政的运用。这是由科技活动的探索性和创新性特点所决定的。然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既要规范国家权力行使以排斥其权力对权利的恣意,同时又要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行使以赋予其调动与整合科技资源的公共职能,既要保障科技创新的消极自由也要实现科技创新的积极自由。因而不仅要实现从单纯关注强制性行政到关注非强制性行政的公法转型,同时更要实现转变政府职

14、能,从消极行政走向积极行政,打造服务型政府。就促进与保障科技创新生态化的法制建设来说,既需要国家在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以及促进科技进步及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律调控中发挥宏观协调作用,更需要各级政府通过诸如科技投入、产业规划、税收优惠、政府采购、产学研合作、风险投资等政策措施及其法治化手段,在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创新成果产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发挥微观引导与激励作用。这将为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及其科技创新生态化提供相应的科技行政法制对策,例如有关知识产权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创新法、科技投入法、高科技园区法等科技行政立法与执法等等。不过,尽管科技产业化有赖于国家科技行政

15、权的促进与保障作用,而科技异化也有赖于国家科技行政权的规制与干预,但国家科技行政权的行使本身也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与制约,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之基本原理的内在要求,其结果便是科技行政的法治化。确实,科技创新活动有赖于国家科技行政权的干预以促进与保障科技产业化的实现。然而,这种国家科技行政权的享有与行使却应接受相应法律的控制与制约,否则不仅不能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提供良好秩序,反而有可能破坏其固有秩序,妨碍科技创新之研发进程乃至科技创新生态化得不到实现。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一方面经济迅速发展促使私人对“公共产品”(如环境与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市场秩序、反垄断、反不正22当竞争)之需求大量增加,另一

16、方面科技发展和进步导致立法与司法权逐渐旁落行政机关,国家便逐渐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并驱使国家行政权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管理(如创新型国家构建及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规则与争议处理等)等。此时,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和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等无时不受到国家行政权之影响,这便是所谓“行政国家”的出现。然而,行政国家在给人们神奇地生产和提供各种所需的“公共产品”时,也魔术般地生产出各种副产品并有完全演变成社会毒瘤之势。此时,国家行政权过于或滥用有可能对民主、自由和人权构成威胁,甚至有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幌子而大肆谋取“私人产品”的可能,这便出现了行政

17、国家的异化。 25就可持续发展及其科技创新生态化的法制对策而言,国家科技行政权的赋予与行使在保障科技产业化、规制科技异化过程中,必须纳入法治渠道,防止国家科技行政权借促进与保障科技产业化之名以干预科技创新活动,却疏于规制与防范科技异化现象乃至放弃实现科技创新生态化之职责目标。因而,必须创制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国家科技行政权的享有与行使,实现科技行政活动的法治化,这种规范与控制国家科技行政权及其政府科技行政行为的法律就是科技行政法,也是科技行政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科技行政法治化的实现或者说科技行政法的形成乃是国家行政权干预科技活动的结果。确实,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实践性特点,因而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必须

18、接受国家科技行政权的规制。然而,科技创新活动同样具有探索性特点,因而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社会建制在现代社会又是有赖国家推进的“公共产品”供应活动,必须享受国家科技行政权的保障。所以,科技行政法治始于国家行政权保障科技创新活动并促使科技产业化进程而得以萌生,却又伴随着国家行政权规制科技异化现象并实现科技创新生态化需求而得以构建且趋于成熟的。在此,规范层面的科技行政法制乃是价值与社会层面的科技行政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可持续发展工作目标的实现首先有赖于对现行有关科技行政法制的立法工作进行必要的审视与检讨。单就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总体而言,就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有着相当差距。这不仅体现在现行各部门法在法律

19、文化层面仍受到人类利益至25姜明安: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和转化,载法制日报2000 年 02 月 13 日。23上的影响,在立法价值取向层面受“经济优先”的制约,在法规范层面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规定。 26即便是以专门规范科技行政工作的现行科技(行政)法律来看,也是仍然以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为指导,表现出十分明显的经济至上性,从而难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时代的要求。 27基于我国目前有关科技行政法制建设现状,本文以下拟主要以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等三个方面内容为例,粗略展开对科可持续发展与科技行政法律之完善问题的深入研讨。1.一、可持续发展与科技进步法可持续发展战略事关

20、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之确认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与义务之保障书的宪法,理应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其宪法文本,然而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在宪法层面上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地位。确实,在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地位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历史与现实的发展不平衡,发达国家过分强调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问题,要用保护环境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开发和利用本国资源的主权;而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只有促进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不应成为发展资源方面的一种新形式的附加条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宪法地位时难免受到现实国情及其观念的

21、制约。不过,宪法层面上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地位,却是当代宪法演进规律性的内在要求, 28更重要的是要为各部门法尤其是科技行政立法提供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法依据与指引。所以,尽管我国宪法中对科技问题的规定较为详细,例如序言在肯定建国以后“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的前提下,把逐步实现科技现代化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确定下来;再如总纲中提出了要“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26这些不足广泛涉及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科技法等各部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参见陈泉生: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律的影响,27

22、陈泉生: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律的影响28近代宪法的法律精神是个人主义,现代宪法的法律精神是团体主义,当代宪法的法律精神是生态主义,前两种宪法注重的是“人类利益”,后一种宪法注重的是“生态利益” 。参见陈泉生(主编):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24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接着提出了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然而,宪法层

23、面上一旦缺乏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地位,即便再重视科技问题的规定,有关科技行政立法中也就难免疏于对促进科技进步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注了。正因此,包括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很少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标和宗旨,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宪法中未能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地位没有明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原则和规则。 29而以我国 1993 年 7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科技进步法这一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为例来看, 30该法整个法律文本的立法宗旨却在于强调促进与保障科技进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没有顾及生态效益等可持续发展问题。科技进步法第一至第九条规定了科技进步法总的原则,并

24、具体规定了科技进步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及其保障制度;研究开发机构的法律地位、所有制形式及其管理制度;科技工作者的待遇、合理流动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科技进步的经费保障: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奖励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这些可以视为是国家从宏观战略上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具体法制措施。由于制定科技进步法的动因在于抓住新技术革命的机遇,抢占未来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为此,强调发展,注重利益便成为我国现行科技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科技行政立法着重于激励各门类科学技术的开发和运用,而对于科学技术开发和运用过程中的的负面影响,即对自然环境的的

25、负面影响和对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负面影响,却未予应有的重视。 31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明确其立法依据是宪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29何礼果.论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宪法地位J科技与法律, 2004,(1)。30之所以称该法只是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而不直接称其为基本法,是因为其虽已具备基本法的内容与结构,但按宪法有关基本法通过方式的规定,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津还并非是基本法津。31陈泉生: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律的影响25设服务” 。该法虽然在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制定

26、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同时在第二章专门规定“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这部分内容时,只是在其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但在第七章有关“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和第九章有关“法律责任”部分却根本未曾涉及促进与保障科技进步的生态保护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值得提及的是,美国科技行政立法要求政府将国家总经费 5%作为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的研究经费投入,其国家科技政策、组织和重点法作

27、科技行政基本法明确宣称:“用于科学和技术的资金是对未来的投资,是国家持续进步和人的环境改善所必不可少的”,“联邦和州政府均应加强对技术评估、技术规则和制度政策的干预。” 32相对而言,美国科技行政立法更多地注意到科技产业化及其可能出现的科技异化对于可持续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再者,即便我国科技进步法存有第十三之规定,但由于立法过程中的协调因素和具体原因,该法的其他诸多缺陷也妨碍着有关科技创新生态化及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保障与实现。除前述缺乏有关保障措施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外,该法还存在其他有关不利科技创新生态化及其可持续发展实现的缺陷诸如:缺乏具有更强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科技进步的量化指标,科

28、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科技行政主体定位不明,特别是缺乏地方科技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职责定位,科技行政执法中行政监督、检查、处罚的权力配置与机构协调规定不明,政府与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中的科技创新主体错位;此外,在法律的效力性、系统性、普遍性上存在缺陷,尤其是作为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科技进步法更多体现科技行政指导、科技行政规划,而较少有相关科技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监督、行政强制履行等具有可操作性执法措施,降低了该法的权威性与强制性。由于以上缺陷的存在,科技进步法离科技行政的法治化还有相当差距。32主要条款参见美国 1975 颁布的美国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私重点法第一章 1.1 条。262.二、可

29、持续发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我国科技行政立法还包括一部事关科技产业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该法由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至今。其主要内容涉及总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分配、法律责任等共六章。该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该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

30、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其第第三条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该法的立法宗旨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之法律价值取向来看,该法显然重在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而未能全面兼及生态效益问题。不过,在该法的第二章组织实施部分,其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

31、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其第七条则进一步规定,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其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

32、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其第十七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27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等。其第二十条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显然,这些规定都具体明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保障科技创新生态化的一些鼓励性之行政指导规范,确立了相关组织实施的立法目标。然而,令人

33、遗憾的是,该法在第三章保障措施这一部分中,从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五条,根本未曾涉及任何条款、任何文字明确提及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保障科技创新生态化的保障机制。其中有关税收优惠、财政扶持、风险投资、金融信贷、信息网络等有关措施无一提及对促进与保障科技创新生态化及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倾斜和法律价值取向。而在此后的第四章技术权益分配部分,更是不可能对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有关科技创新生态化的利益保障。而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只是在第三十二条结合第十六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规定,要求“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

34、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显然,这里的“检测”或“评估”主要是指经济生产力价值的检测与评估,从立法原意上看根本未曾注意到要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可能导致自然环境生态恶化的负面影响进行检测与评估的问题。值得提及的是,美国早在 1970 年代不仅在其科技行政基本法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法中宣称“联邦和州政府均应加强对技术评估、技术规则和制度政策的干预”,而且国会还专门通过了技术评估法作为配套法案,显示了对“国家持续进步和人的环境

35、改善”的相当重视。而对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科技行政权时,如有违法行为则仅仅在其第三十三条笼统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28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该条款规定并没有就第二章有关组织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因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过失行为导致科技创新生态化得不到保障与实现时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范。例如,在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提供科技成果(涉及环境生态评价)检测报告,优先安排和支持有利科技创新生态化的项目实施,编制有关“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进、限制使用或者

36、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产业政策规划等各种行政活动中,如行政指导或行政规划不当导致生态恶化及其区域可持续战略实施面临障碍,是否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显然还有待具体规范加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应该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可能涉及环境生态影响力之检测与评估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工作,并由政府将此方面信息作为“公共产品”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3.三、可持续发展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继党的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要求制定国家科学和技术长远发展规划,国务院随即制定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国发200544

37、号) (下称规划纲要 ) 。该规划纲要包括:一、序言;二、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三、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四、重大专项;五、前沿技术;六、基础研究;七、科技体制改革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八、若干重要政策和措施;九、科技投入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十、人才队伍建设等共十大部分组成。其中序言部分明确提出,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能源资源消耗,环境污染严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薄弱,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经济效益有待提高。在扩大劳动就业、理顺分配关

38、系、提供健康保障和确保国家安全等方面,有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从国际上看,我国也将长期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有优势的巨大压力。为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我们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统筹全局发展,深化体制改革,健全民主法制,加强社会管理等。与此同时,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紧紧依靠科技进29步和创新,带动生产力质的飞跃,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此,依赖科技进步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已是跃然纸上。在序言接下来部分专门阐述了可持续发展与科技进步的关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进入 21 世纪,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

39、,将深刻地改变经济和社会的面貌。信息科学和技术发展方兴未艾,依然是经济持续增长的主导力量;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将为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发挥关键作用;能源科学和技术重新升温,为解决世界性的能源与环境问题开辟新的途径;纳米科学和技术新突破接踵而至,将带来深刻的技术革命。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为技术和经济发展展现了新的前景。科学技术应用转化的速度不断加快,造就新的追赶和跨越机会。因此,我们要站在时代的前列,以世界眼光,迎接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纵观全球,许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并超前部署和发展前沿技术及战略产业,实施重大科技计

40、划,着力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面对国际新形势,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把科技进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 ”这一立论显然是将科技进步及其创新型国家建设放在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迫在眉睫的地位。其中在“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明确提到, “我国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要在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对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进行规划和布局,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提供全面有力支撑。 ”其中,重点领域, “是指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中重点发展

41、、亟待科技提供支撑的产业和行业。优先主题,是指在重点领域中急需发展、任务明确、技术基础较好、近期能够突破的技术群。 ”确定优先主题的原则:“一是有利于突破瓶颈制约,提高经济持续发展能力。二是有利于掌握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三是有利于解决重大公益性科技问题,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四是有利于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提高国家安全保障能力。 ”这里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涉及:1.能源(工业节能,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液化及多联产,复杂地质30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超大规模输配电和电网安全保障) ,2.水和矿产资源(水资源优化配置与综合开发利用,综合节水,海水淡

42、化,资源勘探增储,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综合资源区划) ,3.环境(综合治污与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态脆弱区域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重建,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全球环境变化监测与对策,4.农业(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和创新与新品种定向培育,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农林生物质综合开发利用,农林生态安全与现代林业,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多功能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现代奶业, 5.制造业(基础件和通用部件,数字化和智能化设计制造,流程工业的绿色化、自动化及装备,可循环钢铁流程工艺与装备,大型海洋工程技术与装备,基础原材料,新一代信息功能

43、材料及器件,军工配套关键材料及工程化), 6.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技术及装备,高速轨道交通系统,低能耗与新能源汽车,高效运输技术与装备,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保障),7.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8.人口与健康,9.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城镇区域规划与动态监测,城市功能提升与空间节约利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城市生态居住环境质量保障,城市信息平台) ,10.公共安全(国家公共安全应急信息平台,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食品安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快速处置,生物安全保障,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防御),11.国防等。以其中的“能源”这一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来看,该

44、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能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目前能源供需矛盾尖锐,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率低;一次能源消费以煤为主,化石能的大量消费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今后 15 年,满足持续快速增长的能源需求和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对能源科技发展提出重大挑战。 ”其发展思路:“(1)坚持节能优先,降低能耗。攻克主要耗能领域的节能关键技术,积极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大力提高一次能源利用效率和终端用能效率。(2)推进能源结构多元化,增加能源供应。在提高油气开发利用及水电技术水平的同时,大力发展核能技术,形成核电系统技术自主开发能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取得突破并实现规模化应用。(3)促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降低环境污染。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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