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义乌市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全市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正式实现全省网络化管理。为了贯彻省卫生厅 10 月份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新的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内容与要求:1、义乌市卫生局统一建立健全母婴保健证件管理体系,设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委托管理单位(市妇幼保健院)下发委托文件,明确分工负责管理,协调、监督检查。2、出生医学证明包含出生信息,其涉及个人隐私、出生人口性别比、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等许多妇幼公共卫生的重要信息。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程序和金卫防2006
2、8 号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文件,进一步依法完善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工作,每次月 5 号前定期向市妇幼保健院上报月报表,并省卫生厅上传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为全省信息联网奠定坚实基础。3、义乌市妇幼保健院及签发单位必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出入库登记制度、领发制度、签发制度、补发制度、换发制度、废证登记销毁制度、专人管理负责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收缴费管理制度、订购制度、丢证和假证报告制度、年报制度等。建立各项登记簿,内容包括: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机构外出生签发以及废证登记簿、销毁证明书等。建立台帐资料,内容包括:卫生局委托书和文件、各类文件的文件夹、制度夹、培训及会议
3、记录夹(通知、签到、培训内容) 、工作记录夹(总结、计划、督导工作资料) ,其他(补发和换发流程、申领表、告知书、样张、印章检测板、印章备案等)等资料以备查,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统一保管报废出生医学证明 ,并经义乌市卫生局审核后,每三年一次集2中销毁。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严格按省卫生厅要求收取工本费。5、各取得助产许可单位要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孕妇学校” 、孕期宣教及入院宣教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产妇及其家属在孕期做好准备(如取好新生儿姓名等) ,入院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 ,引导产妇及其家属自觉申领,提倡在出院前完成填表和申领。6、把好出生医学
4、证明录入质量关,要求操作员加强责任心,规范输入,加强核对(现场和定期) ,所填项目内容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进行确认后打印,做好分级质控,保证录入信息的完整、准确,合格率达 95%以上,尽力减少废证数。遇到计算机出现 “身份证重号”等重要提示,应该认真核实,必要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后处理。7、发证单位要确定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根据省厅规定,一是取消补证章,补证也加盖专用章;二是取消骑缝章,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第一联上有完整的专用章。8、依法加强管理,杜绝违规签发行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信息不外传。二、具体规定:1、根据省卫生厅“管理程序”规定:每一例申领者都要填写出生医学
5、证明申领表 (样表见附件) ,请母亲本人签名,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我市从 2007 年 1 月 1 日始实行,并按义乌市出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申请流程进行操作。2、 出生医学证明不能异地换取,新生儿落户地址必须随父或随母, 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打印不能有缺项,应有母亲签章或3母亲签名或代办证者签名,代办证者需注明与母亲关系,并持有新生儿母亲的委托书。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由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刻制。印模式样以文件的法定式样为准,并以文件形式抄送义乌市卫生局和公安局一起备案,严禁仿制和滥用印章。存根联与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 、父母身份证复印件装订在一起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管,并定期交至义
6、乌市妇幼保健院装订存档。3、对未经许可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卫生厅2003244 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义乌市卫生局指定由义乌市妇幼保健院办理,具体办理方案从 2007年 1 月 1 日始按省厅和义乌市家庭接生婴儿出生证办理规定和义乌市家庭接生婴儿出生医学申领流程要求试行。要求办证单位认真调查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并将以上材料保存备查。4、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出生医学记录遗失或出生证遗失补发等特殊情况申领证明者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工作,统一由义乌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并按金卫防20068
7、 号文件和义乌市特殊情况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流程执行,申领人必须填写义乌市特殊情况申领表 ,所有口头陈述必须留下文字依据,并提供相关旁证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办证,并保存相关材料。对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或遗失出生医学记录补证的不属于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报表 “补证”项目的统计对象,办证计算机操作时不能按“补证”按钮。申领人必须为儿童监护人,如其他非监护人代办的,除出具要求的相关材料外,还需出具儿童监护人委托书。5、对于家庭接生及特殊情况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旁证材料如父母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内容包括:父、母亲姓名、婴4儿姓名、婴儿出生日期、婴儿分娩地点、未申报户口等情况,此证明上应有村委会(居委
8、会) 、乡(街道)政府、计生部门、派出所签署意见和盖章后生效。5、发证单位应该在每月 5 号前将上月发证情况(义乌市出生医学证明月报表)报到义乌市妇幼保健院。义乌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每年 10 月15 日前报金华市妇幼保健院。6、其它:遇到准生证与父母身份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儿童家长以假姓名,假身份证做证,须重新换证的,原则上不办。7、由于收养婴幼儿与养父母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所以不属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对象。收养婴幼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到民政局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后,再到户籍申报部门申报户口。200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