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新政作者:南京市房产政务网 http:/ 2008-3-4 10:23:01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修改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 16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新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至 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目前我市执行的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市政府 2000 年颁
2、布的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 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 3缴交。根据新办法,我市对南京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交存标准部分进行修改。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确定及具体交存比例 参照天津、上海等城市做法,本次调整对高层、小高层、多层、别墅不作区分,统一将首期计算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建安造价确定为 1500 元/平方米。比例确定为:配备电梯的房屋为 8%;不配备电梯的为 5%。即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120 元/平方米交存(经济适用住房按每平方米 90 元交存);
3、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75 元/平方米交存(经济适用住房按每平方米 50 元交存)。 二、新标准的执行时间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于 2008 年 1 月 22 日出台的关于转发的通知(苏建房200819 号)中,将维修资金交存时点确定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购房人将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同时对 2008 年 1 月 31 日前,已办理房屋
4、入住手续,而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补建方法确定为:“业主按申请年度所在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规定并公布执行的交存标准,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为了让广大购房人有更充分的时间学习、理解新标准,保证我市维修资金新老交存标准平稳过渡,市政府将我市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的执行时点确定为:2008 年 4 月 1 日起,凡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0 元标准交存,(经济适用住房按每平方米 90 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5 元标准交存(经济适用住房按
5、每平方米50 元交存)。 三、我市维修资金新老交存标准的对比 我市现行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 1998 年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 号)制定的。与即将实施的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相比,大部分商品房业主首次维修资金交存额度明显降低了。但这并不代表业主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减少了。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的,应当及时续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维修资金并不只是一次性交存,随着房屋维修动用维修资金后,业主分户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的,需要再次交存维修资金以保证维修资金的使用。同时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方法是按照相关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按照新标准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于帐面余额较低,将比按照老标准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提前进入维修资金“续交期”。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