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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老年书画研究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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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榆树市老年书画研究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榆树市老年书画研究会。第二条 本团体是榆树市老年书画爱好者自愿组织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书画的学习、研究和创作,促进、提高老同志对书画的兴趣和水平。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榆树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榆树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榆树市榆西大街种榆书院。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学习书画理论、观摩作品、研

2、究探讨书画技巧,以期共同提高。(二)组织会员外出写生和采风,开阔视野,加强与外界的交流。(三)了解外地书画展出、竞赛信息,推荐会员作品参展参赛。(四)举办老年书画展,推动书画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书画作品方面有一定的业绩。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

3、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

4、告:(四)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 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 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 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 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 召开会

5、员代表大会;(四)向会 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 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七)决定副秘 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 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 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

6、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2 周岁。(四)秘书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 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团 体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 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团 体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 长、秘书长任期为 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

7、,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学会日常工作,会长不在位时,代理会长工作。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会 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二)协调 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 书长以

8、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 资助;(四)在核准的 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

9、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团 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10、。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团 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团体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 00 月 00 日第 0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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