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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北大街旧城区改建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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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解放北大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的公告 【字体:大 中 小】 【2012-9-14】 【来源:颍州区征收办】 【供稿人:颍州区征收办】 【审核:程贵才】 【编辑:尚光超】【点击次数: 102 】 【 关 闭】现将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拟定的解放北大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予以公布,请拟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广大群众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布方式:在拟征收范围内和颍州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征求意见时间: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联系地址: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

2、公室(阜王路颍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联系人:李国献(13855837852)联系电话:0558-2191110电子信箱: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附件:解放北大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有效保护文物,消除安全隐患和防范灾害,顺应广大居民的要求,经市、区政府研究决定,拟对解放北大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阜政发201126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定解放北大街旧城改建项目国有

3、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项目名称解放北大街旧城区改建项目二、征收范围东起东城河,西至规划刘锜公园(西城河内河) 、前进巷,南起人民西路,北至河滨路。各级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省文物局印发的阜阳北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意见 (皖文物保函2011279号)涉及的需保护建筑物不在征收范围,北城小学教学区、市第六人民医院、云亭小区不在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规划定界图。三、征收主体颍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委托鼓楼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房屋拆除由区征收办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

4、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四、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五、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签约期限: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第一阶段为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第二阶段为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搬迁期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通过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约定;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通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确定。六、房屋和家庭人口状况的调查认定认定机构区政府组织协调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住建、房产、监察等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

5、定;区政府组织区公安、计生、民政、统计、监察等部门和鼓楼街道办事处对被征收家庭人口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户籍、计生台帐和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为准,人口变动需提供合法证明。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已经依法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且与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记载一致)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对房屋的用途没有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房屋用途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认定。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具有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建筑面积等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

6、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准。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的房屋,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没有记载,且无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为违法建筑。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土地,非法购买、租赁土地,非法填垫沟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方式建房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家庭人口认定1家庭人口以与产权人同户籍,且共同居住达一年以上(因参军、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除外)的直系亲属为准。2新生儿未入户口的,以计生部门核发的准生证和医院出生证明为准;超生人口未入户的,以缴纳社会抚养费凭据为准。 3因结婚新增人口以婚姻登记证明为准;离婚的

7、以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为准。4因收养关系新增人口以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为准。5本社区女性出嫁后一直在娘家居住,且户口未迁移、计划生育台帐在本社区管理的,本人视为被征收人家庭人口,丈夫及其子女户口在本户的视为被征收人家庭人口,不在本户的不视为被征收人家庭人口。6认定人口的时点以本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之日为准。7.一个家庭符合分户条件并要求分户的,合法房产和违法建筑均实行平均分割。七、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一户房屋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八、征收补偿标准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

8、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按照依法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家庭在阜城人均居住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5的,按照人均15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上述产权调换的标准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决定做出时产权调换房的综合成本价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住改非房屋补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登记为住宅或者虽无合法证件但1997年航测图有记载的住宅,且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一层结构独立的房屋,征收时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同时具

9、备以下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10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年以上。征收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承租人要求购买并获批准的,由承担人按房改政策购买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补偿。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由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按照依法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平

10、均使用效益,结合纳税、停产停业期限等情况,合理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计算,经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一次性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10个月计算。九、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标准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本项目安置区,东组团(解放路以东,清颍路以北,河滨路以南)为主,西组团(解放路以西,郭家胡同以北,河滨路以南)为辅。户型标准以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十、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11、用搬迁和回迁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分别计算搬迁补偿费和回迁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每月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不得低于3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本

12、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仍按照原标准支付。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进行临时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内,被征收人仍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周转用房。十一、奖励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

13、以下奖励和补助:住宅房屋1.货币补偿。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就近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计算,另在此基础上给予20%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计算,另在此基础上给予10%的奖励。2.产权调换。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1:1 产权调换,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家庭在阜城人均居住合法建筑面积不足27.6的,可用

14、其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的违法建筑补足至人均27.6,增补部分不找差价;仍不够人均27.6的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另在其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的基础上,可由被征收人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综合成本价再购买15%的安置面积。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家庭在阜城人均居住合法建筑面积不足27.6的,可用其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的违法建筑补足至人均27.6,增补部分不找差价;仍不够人均27.6的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

15、另在其合法建筑面积(含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的基础上,可由被征收人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综合成本价再购买8%的安置面积。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15% 的奖励。违法建筑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并且土地使用权属无争议的违法建筑。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扣除增补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后剩余的违法建筑按700元/给予补助;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扣除增补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后剩余的违法建

16、筑按500元/给予补助。非法侵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组织或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建房,或者非法购买、租赁土地建房,或者非法填垫沟河塘等侵占公共设施用地建房的违法建筑。如果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分别按照700元/、500 元/ 给予补助;如果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分别按照350元/、200元/ 给予补助。对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按期完成搬迁的,其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补助,并依法实施拆除。十二、征收补偿

17、决定及强制征收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以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由区征收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其他事宜本方案有关房屋和家庭人口状况的调查认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等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监督。自本方案

18、公布征求意见之日起,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规定迁入户口和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阜政发201126号)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本方案由颍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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