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时间: 2003-12-10 10:15:43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 5009.1-92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施行日期:199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能源基1992129 号原水利电力部于 1982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 SDJ63-82、建筑工程篇 SDJ64-82 和架空输电线路篇 SDJ65-82,自1983 年 1 月执
2、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 1987 年提出了修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 DL5009.1-92,自 1992 年9 月 1 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
3、告能源部基建司。1992 年 2 月 21 日第一篇通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第 2 条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第 3 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 4 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
4、经考试合格。第 5 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 6 条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第 7 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第二章施工现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8 条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第 9 条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第 10 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
5、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第 11 条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第 12 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第 13 条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 14 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
6、的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第 15 条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第 16 条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第 17 条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第 18 条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第二节道路第 19 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的道路连通
7、。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 5m。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 50cm 以外。第 20 条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 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 10m,并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第 21 条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 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 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第 22 条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
8、理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第 66 条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第 67 条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第 68 条现场 110V 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 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 2.5m 时应设保护罩。第 69 条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
9、,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第 70 条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第 71 条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第 72 条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第 73 条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 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第 74 条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 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
10、缆,行灯应有保护罩。第 75 条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次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第 76 条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装设 110V 或 220V 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措施应经批准;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 110V 或220V 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第 77 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第 78 条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第 79 条在
11、对地电压 250V 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3.有可靠的绝缘措施。4.设专人监护。5.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第四节接地及接零第 80 条对地电压在 127V 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
12、缆的金属外皮。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的工作平台。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第 81 条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 100kVA 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总容量为 100kVA 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第 82 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如采用接地保护时,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第 83 条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2.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
13、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允许合用,但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 1/2。5.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 1/3,且不得小于 1.5mm2。第 84 条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第 85 条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 220V 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第 86 条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第 87 条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
14、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第 88 条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 20m 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第 89 条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第 90 条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1.高度在 20m 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2.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3m。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 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 4mm、截面积不得小于 160mm2。第 91 条在有
15、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第 92 条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第 93 条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3.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第五节施工用电管理第 94 条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第 95 条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16、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第 96 条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第 97 条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第 98 条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第 99 条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第 100 条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 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101 条施工用电线路及设
17、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本规程第四篇第二章“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防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102 条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置一个。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2 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第 103 条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
18、他用。第 104 条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第 105 条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 106 条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第 107 条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装第 163 条荷重超过 270kgf/m2 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第 164 条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均应验算构筑物
19、强度。第 165 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杆应埋入地下 30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第 166 条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第 167 条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 67 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 60。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 30cm。架子高度在 7m 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 4m、横向每隔 7m 必须与建
20、筑物连接牢固。第 168 条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 20cm。2.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 20cm。3.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4.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5.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第 169 条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 1.05m 高的栏杆和 18cm 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应低于外墙 20cm。第 170 条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
21、于 13,宽度不得小于 1.5m,并应钉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 30cm。第 171 条采用直立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 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第 172 条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 8 号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 10mm 的棕绳或水葱竹篾。第 173 条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应抬高加固,不得阻碍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第 174 条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 175 条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
22、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第 176 条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第 177 条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 10 的规定。表 10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1.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2.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3.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 A3 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扣紧
23、。4.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5.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14。使用中,应防止绳索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6.应满铺脚手板并设 1.05m 高的栏杆及 18cm 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7.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8.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9.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少于 20cm。10.在悬挂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险绳上。第三节梯子第 19
24、2 条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 4m 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第 193 条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便、坚固,用优质材料制成。2.支柱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3.横档间距为 30cm,不得有缺档。横档应用榫头嵌入。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 50cm。4.立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长度超过 3m 时,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5.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第 194 条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 60为宜。梯脚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25、。2.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3.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4.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5.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6.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7.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8.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9.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10.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11.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
26、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第 195 条绳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10。2.使用时应牢固地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3.绳梯应由专业工种负责搭设。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4.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负荷试验。试验时以 500kgf 的荷重挂在绳索上,经 5min,如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并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严禁使用。5.绳梯不宜在厂房内使用。第 196 条钢筋爬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 A3 钢,钢筋直径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 12mm。2.挂钩应无伤痕、无裂口,横档应焊接牢固。使用时,上部应牢固地连接在构筑物
27、上。3.梯身每隔 3m 设一道长 15cm 的撑框。长度超过 10m 的爬梯,中间每隔 5m 应与构筑物绑牢。4.不得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第八章起重与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一)起重工作第 197 条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第 198 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 95%。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第 199 条
28、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第 200 条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 90,最大不得超过 120。第 201 条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第 202 条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第 203 条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第 204 条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
29、工作岗位。第 205 条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 10cm 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第 206 条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 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第 207 条用一台起重机的主、副钩抬吊同一重物时,其总载荷不得超过当时主钩的允许载荷,并应遵
30、守本规程第 206 条的规定。第 208 条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第 209 条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第 210 条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必需起吊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第 211 条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第 212 条当工作
31、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第 213 条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二)起重机械第 214 条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第 215 条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第 216 条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轨道末端 2m 处设车档。轨道应设接地装置。第 217 条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第
32、218 条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第 219 条悬臂式起重机工作时,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过 78。如必需超过规定的最大仰角时,应经过计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起吊。第 220 条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第 221 条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作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1.
33、静负荷试验:应将试验的重物吊离地面 10cm,悬空 10min,以检验起重机构架的强度和刚性。静负荷试验所用重物的重量,对于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 125%;对于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起重机,应为额定起重量的 110%。试验中如发现构架有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在试验中如发现桥架刚性不够,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 1/700 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2.动负荷试验:应在静负荷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时应吊着试验重物反复地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起重机各部的运行情况,如有不正常现象则应更换或修理。动负荷试验所用
34、重物的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 110%。(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第 222 条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 0.7 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第 223 条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第 224 条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下述规程和有关知识:1.所操作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2.熟悉 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以及有关法令。3.安全运行要求。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5.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6.指挥信号。7.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第
35、225 条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在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后方可启动。第 226 条起重机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1.操作人员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2.当确认起重机上及周围无人时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示牌时,应待有关人员拆除后方可闭合主电源开关。3.闭合主电源开关前,应将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4.露天作业的轨道式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5.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员。第 227 条雨、雪天工作,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重机各部制动器受潮
36、失效。工作前应检查各部制动器并进行试吊(吊起重物离地 10cm 左右,连续上下数次),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第 228 条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回转及行走的障碍物。第 229 条起重机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操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第 230 条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清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第 231 条操作人员在起重机开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起吊重物时,吊臂及吊物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第 2
37、32 条起重机工作中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下时应低速轻放。严禁在斜坡上吊着重物回转。第 233 条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第 234 条起重机的主、副钩换用时,在主、副钩达到相同高度后,只应操作一个吊钩的动作,不得双钩同时操作。第 235 条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工作,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第 236 条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第 237 条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
38、钩升起;对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 4060,如遇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切断电源,操作室门窗关闭并上锁后方可离开。第 238 条各种电动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2.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制动器和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3.熔丝(即保险丝)应符合规定。4.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5.操纵控制器时应逐级扳动,不得越级操纵。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逆向逐级扳动,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6.电气装置跳闸
39、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强行合闸。7.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第 239 条载人用施工电梯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篇建筑工程第 908 条的规定或制造厂的要求。(四)起重机的指挥人员第 240 条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按 GB 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指挥。第 241 条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1.指挥人员应根据 GB 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2.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3.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
40、开人及障碍物。1.地锚、基础或垫木应稳固。2.拖拉绳不得设在未经核算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3.走线绳、拖拉绳应经荷重试验合格,使用时应拉紧。4.不得超负荷起吊或偏拉斜吊。5.走线跑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如载重量大时,还应增加滑轮个数。第 272 条抱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抱杆组装时,中心线偏差应不大于总支承长度的千分之一。多次使用过的抱杆在重新组装时,每 5m 长度内的中心偏差及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 40mm;在抱杆全长内,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二百分之一。2.组装抱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3.抱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得有积水。4.抱杆的连接板、抱杆头部及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
41、其变形、腐蚀情况,以及铆、焊或螺栓连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第 273 条扒杆至少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缆风绳。第 274 条向前倾斜的人字扒杆如不能设置前稳定缆风绳时,必须在其后面架设支撑以防后倾。第 275 条绞磨应放在平稳、坚固的地面上,并应有逆止装置。操作时,应有统一指挥。第 276 条绞磨牵引钢丝绳应从绞磨下方卷入,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得重叠。磨芯应有防止钢丝绳跑出的安全装置。第 277 条地锚的埋设应遵守下述规定:1.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不同土质及地锚的受力情况经计算确定。2.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在 2m
42、 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3.地锚引出线应与受力方向一致并作防腐处理。4.地锚的埋设应平整,不得有积水。5.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第 278 条利用旧地锚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超过旧地锚的承载能力。2.受力方向基本一致。3.地锚绳未锈蚀。第四节运输(一)车辆运输第 279 条在公路上运输重量大,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了解运输路线情况,拟定运输方案,提出安全措施。2.指定专人检查工具和运具,不得超载。3.物件的重心与车厢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过高或偏移过多时,加配重进行调整。4.易滚动的物件沿其滚动方向用楔子垫牢。5
43、.运输超长物件需设置超长架。超长架应固定在车厢上,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应捆绑牢固。6.关好车厢板。如无法关严时,将车厢板捆绑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灯。7.运输途中应有专人领车、监护,并设必要的标志。第 280 条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时,押运人员必须坐在驾驶室内。第 281 条翻斗车的制翻装置应可靠,卸车时车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倾倒。第 282 条用铁道平车运送物件时,应由后方推进,不得在前方牵拉,车上不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间应保持 20m 以上的距离。铁道平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第 283 条各种类型的叉车应按其规定的性能使用;使用前应对行驶、升降、倾斜等机构进行检查。第
44、284 条叉车应避免快速启动、急转弯或突然制动。在转弯、拐角、斜坡及弯曲道路上应低速行驶。倒车时,不得用紧急制动。第 285 条叉车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所有控制器,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将货叉放至最低位置并取出钥匙或拉出联锁后方可离开。第 286 条现场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由专人驾驶及保养,驾驶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许可证。2.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3.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4.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启动前,应先鸣号。载货时车速不得超过 5km/h,空车时车速不得超过 10km/h。停车后应切断动力源,
45、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5.电瓶车充电时应距明火 5m 以上并加强通风。(二)水上运输第 287 条船员应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参加水上运输的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第 288 条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稳程度装载,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第 289 条器材应分类堆放整齐并系牢,防止松散或移动。油类物质应隔离并妥善放置。第 290 条应由熟悉水路的人员领航,并遵守航运安全规定。第 291 条船只靠岸停稳前不得上下。上下船只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单行跳板的宽度不得小于 50cm,厚度不得小于 5cm,长度不得超过 6m。第 292 条在水中绑扎或解散竹、木排的人员应识水性,并佩戴救生衣
46、等防护设备。第 293 条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遇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水上运输,船只必须靠岸停泊。第 294 条船只应有专人管理,救生设备必须完好齐全,并应有安全航行管理制度。第 295 条应注意收听气象台、站的广播,及时作好防台、防汛工作。(三)搬运第 296 条沿斜面搬运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 13;跳板厚度不得小于 5cm。第 297 条在坡道上搬运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下坡时还应用绳索溜住。第 298 条从火车上卸圆木应有专人指挥。拔夹杠时,应先拔中间,后拔两端;断铁丝时,应先剪上、中层,后剪下层。圆木滚下时,车上严禁
47、站人;圆木滚下方向严禁任何人通过。(四)大型设备的运输及搬运第 299 条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所经路线及两端装卸条件做详细调查,并制定搬运措施。第 300 条搬运大型设备前,应对路基下沉、路面松软以及冻土开化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搬运中发生倾斜、翻倒;对沿途将经过的桥梁、涵洞、沟道等应进行详细检查和验算,必要时应加固。第 301 条大型设备运输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 15。如不能满足时,必须征得制造厂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 302 条运输道路上方如有输电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第 303 条用拖车装运大型设备时,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并防止剧烈的冲击或振动。行车时应配
48、备开道车及押运联络员。第 304 条从车辆或船上卸下大型设备时,卸车、卸船平台应牢固,并应有足够的宽度和长度。荷重后平台不得有不均匀下沉现象。第 305 条搭设卸车、卸船平台时,应考虑到车、船卸载时弹簧弹起及船体浮起所造成的高差。第 306 条使用两台不同速度的牵引机械卸车、卸船时,应采取措施使设备受力均匀,拉牵速度一致。牵引的着力点应在设备的重心以下。第 307 条拖运物件时,应用枕木铺设下走道。下走道应平直,枕木的接头应错开,接头处后一根枕木不得高于对接的前一根枕木,否则应用薄木板将前一根枕木在接头处垫高。第 308 条拖运物件的重心应放在拖板中心位置。拖运圆形物件时,应垫好枕木楔子。对高
49、大而底面积小的物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薄壁或易变形的物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 309 条拖运滑车组的地锚应经计算,使用中应经常检查。严禁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运行的设备上绑扎拖运滑车组。打桩绑扎拖运滑车组时,应了解地下设施情况并计算其承重量。第 310 条添放滚杠的人员应蹲在侧面,在滚杠端部进行调整。第 311 条在拖拉钢丝绳导向滑轮内侧的危险区内严禁有人通过或逗留。第 312 条中间停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滚动。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看守。第五节移动式悬臂起重机第 313 条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或履带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 1.2 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塌措施。第 314 条工作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得手拿笨重物品。第 331 条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或交叉)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两机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m。第 332 条塔式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并采取防风措施。第 333 条工作完毕,应将起重机停放在轨道中部,将各控制器拨至零位,切断电源并锁紧夹轨钳后方可离开。第 334 条用水作为配重的起重机,应经常检查水位,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第七节桥式及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