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 念 : 某 一 特 定 危 险 情 况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和 后 果 的 组 合 。 基 本 解 释risk;hazard 危 险 ;遭 受 损 失 、 伤 害 、 不 利 或 毁 灭 的 可 能 性 担 风 险 详 细 解 释可 能 发 生 的 危 险 。 茅 盾 子 夜 二 : “你 看 这 件 事 有 没 有 风 险 ? ” 杜 鹏 程 保 卫 延 安 第 二 章 : “咱 们 陕 北 人 民 为 了 自 己 部 队 消 灭 敌 人 , 什 么 风 险 的 事 都 敢 干 。 ”亦 泛 指 危 险 。 郭沫 若 李 白 与 杜 甫 杜 甫 的 阶 级 意 识 : “店 老 板
2、躲 过 了 风 险 之 后 , 逃 回 来 了 。 ” 马烽 西 戎 吕 梁 英 雄 传 第 十 一 回 : “说 时 , 皮 鞭 在 王 臭 子 身 上 、 头 上 , 好 像 捶 泥一 样 的 响 起 来 。 这 等 风 险 , 王 臭 子 却 还 是 头 一 次 遇 到 。 ” 编 辑 本 段 定 义风 险 大 致 有 两 种 定 义 : 一 种 定 义 强 调 了 风 险 表 现 为 不 确 定 性 ; 而 另 一 种 定 义 则 强 调风 险 表 现 为 损 失 的 不 确 定 性 。 若 风 险 表 现 为 不 确 定 性 , 说 明 风 险 只 能 表 现 出 损 失 , 没 有
3、 从 风 险 中 获 利 的 可 能 性 ,属 于 狭 义 风 险 。 而 风 险 表 现 为 损 失 的 不 确 定 性 , 说 明 风 险 产 生 的 结 果 可 能 带 来 损 失 、 获利 或 是 无 损 失 也 无 获 利 , 属 于 广 义 风 险 , 金 融 风 险 属 于 此 类 。 风 险 和 收 益 成 正 比 , 所 以 一 般 积 极 性 进 取 的 偏 向 于 高 风 险 是 为 了 获 得 更 高 的 利 润 ,而 稳 健 型 的 投 资 者 则 着 重 于 安 全 性 的 考 虑 。 编 辑 本 段 风 险 的 特 点1、 客 观 性 2、 偶 然 性 3、 损
4、害 性 4、 不 确 定 性 5、 相 对 性 ( 或 可 变 性 ) 编 辑 本 段 风 险 的 由 来“风 险 ”一 词 的 由 来 , 最 为 普 遍 的 一 种 说 法 是 , 在 远 古 时 期 , 以 打 鱼 捕 捞 为 生 的 渔 民们 , 每 次 出 海 前 都 要 祈 祷 , 祈 求 神 灵 保 佑 自 己 能 够 平 安 归 来 , 其 中 主 要 的 祈 祷 内 容 就 是让 神 灵 保 佑 自 己 在 出 海 时 能 够 风 平 浪 静 、 满 载 而 归 ; 他 们 在 长 期 的 捕 捞 实 践 中 , 深 深 的体 会 到 “风 ”给 他 们 带 来 的 无 法
5、预 测 无 法 确 定 的 危 险 , 他 们 认 识 到 , 在 出 海 捕 捞 打 鱼 的 生活 中 , “风 ”即 意 味 着 “险 ”, 因 此 有 了 “风 险 ”一 词 的 由 来 。 而 另 一 种 据 说 经 过 多 位 学 者 论 证 的 “风 险 ”一 词 的 “源 出 说 ”称 , 风 险 ( RISK) 一 词是 舶 来 品 , 有 人 认 为 来 自 阿 拉 伯 语 、 有 人 认 为 来 源 于 西 班 牙 语 或 拉 丁 语 , 但 比 较 权 威 的说 法 是 来 源 于 意 大 利 语 的 “RISQUE”一 词 。 在 早 期 的 运 用 中 , 也 是 被
6、 理 解 为 客 观 的 危 险, 体 现 为 自 然 现 象 或 者 航 海 遇 到 礁 石 、 风 暴 等 事 件 。 大 约 到 了 19 世 纪 , 在 英 文 的 使用 中 , 风 险 一 词 常 常 用 法 文 拼 写 , 主 要 是 用 于 与 保 险 有 关 的 事 情 上 。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风 险 一 词 , 已 经 大 大 超 越 了 “遇 到 危 险 ”的 狭 义 含 义 , 而 是 “遇 到 破坏 或 损 失 的 机 会 或 危 险 ”, 可 以 说 , 经 过 两 百 多 年 的 演 义 , 风 险 一 词 越 来 越 被 概 念 化 ,并 随 着 人 类
7、活 动 的 复 杂 性 和 深 刻 性 而 逐 步 深 化 , 并 被 赋 予 了 从 哲 学 、 经 济 学 、 社 会学 、 统 计 学 甚 至 文 化 艺 术 领 域 的 更 广 泛 更 深 层 次 的 含 义 , 且 与 人 类 的 决 策 和 行 为 后 果 联系 越 来 越 紧 密 , 风 险 一 词 也 成 为 人 们 生 活 中 出 现 频 率 很 高 的 词 汇 。 无 论 如 何 定 义 风 险 一 词 的 由 来 , 但 其 基 本 的 核 心 含 义 是 “未 来 结 果 的 不 确 定 性 或损 失 ”, 也 有 人 进 一 步 定 义 为 “个 人 和 群 体 在
8、未 来 遇 到 伤 害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对 这 种 可 能 性的 判 断 与 认 知 ”。 如 果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使 破 坏 或 损 失 的 概 率 不 会 出 现 , 或 者 说 智 慧 的 认知 , 理 性 的 判 断 , 继 而 采 取 及 时 而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 那 么 风 险 可 能 带 来 机 会 , 由 此 进 一步 延 伸 的 意 义 , 不 仅 仅 是 规 避 了 风 险 , 可 能 还 会 带 来 比 例 不 等 的 收 益 , 有 时 风 险 越 大 ,回 报 越 高 、 机 会 越 大 。 因 此 , 如 何 判 断 风 险 、 选
9、 择 风 险 、 规 避 风 险 继 而 运 用 风 险 , 在 风 险 中 寻 求 机 会 创 造收 益 , 意 义 更 加 深 远 而 重 大 。 编 辑 本 段 风 险 的 解 释risk 风 险 的 性 质风 险 具 有 普 遍 性 、 客 观 性 、 损 失 性 、 不 确 定 性 和 社 会 性 。 风 险 频 率 与 风 险 程 度风 险 频 率 : 又 称 损 失 频 率 , 是 指 一 定 数 量 的 标 的 , 在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发 生 事 故 的 次 数。 风 险 程 度 : 又 称 损 失 程 度 , 是 指 每 发 生 一 次 事 故 导 致 标 的 的 毁
10、 损 状 况 , 即 毁 损 价 值占 被 毁 损 标 的 全 部 价 值 的 百 分 比 。 现 实 生 活 中 二 者 的 关 系 是 : 一 般 是 反 比 风 险 频 率 很 高 , 但 风 险 程 度 不 大 ; 风 险 频 率 不 高 , 但 风 险 程 度 很 大 。 风 险 成 本由 于 风 险 的 存 在 和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人 们 所 必 须 支 出 费 用 的 增 加 和 预 期 经 济 利 益 的减 少 , 又 称 风 险 的 代 价 。 包 括 风 险 损 失 的 实 际 成 本 , 风 险 损 失 的 无 形 成 本 和 预 防 和 控 制 风 险 损
11、失 的 成 本 。 风 险 的 构 成 要 素( 一 ) 风 险 因 素 它 是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潜 在 原 因 , 是 造 成 损 失 的 内 在 或 间 接 原 因 。 根 据 性 质 不 同 , 风 险 因 素 可 分 为 实 质 风 险 因 素 , 道 德 风 险 因 素 和 心 理 风 险 因 素 三 种类 型 : 1、 物 质 风 险 因 素 。 2、 道 德 风 险 因 素 。 ( 故 意 ) 3、 心 理 风 险 因 素 。 ( 过 失 、 疏 忽 无 意 ) ( 二 ) 风 险 事 故 风 险 事 故 是 是 造 成 损 失 的 直 接 的 或 外 在 的 原 因
12、 , 是 损 失 的 媒 介 物 , 即 风 险 只 有 通 过风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才 能 导 致 损 失 。 就 某 一 事 件 来 说 , 如 果 它 是 造 成 损 失 的 直 接 原 因 , 那 么 它 就 是 风 险 事 故 ; 而 在 其 他条 件 下 , 如 果 它 是 造 成 损 失 的 间 接 原 因 , 它 便 成 为 风 险 因 素 。 举 例 : 1、 下 冰 雹 路 滑 发 生 车 祸 ,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2、 冰 雹 直 接 击 伤 行 人 ( 三 ) 损 失 在 风 险 管 理 中 , 损 失 是 指 非 故 意 的 、 非 预 期 的 、 非 计
13、 划 的 经 济 价 值 的 减 少 。 通 常 我 们 将 损 失 分 为 两 种 形 态 , 即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 直 接 损 失 是 指 风 险 事 故导 致 的 财 产 本 身 损 失 和 人 身 伤 害 , 这 类 损 失 又 称 为 实 质 损 失 ; 简 介 损 失 则 是 指 由 直 接 损失 引 起 的 其 他 损 失 , 包 括 额 外 费 用 损 失 、 收 入 损 失 和 责 任 损 失 。 在 风 险 管 理 中 , 通 常 将损 失 分 为 四 类 : 实 质 损 失 、 额 外 费 用 损 失 、 收 入 损 失 和 责 任 损 失 。 风
14、险 构 成 要 素 之 间 的 关 系风 险 是 由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和 损 失 三 者 构 成 的 统 一 体 , 三 者 的 关 系 为 : 风 险 因 素 是 指 引 起 或 增 加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机 会 或 扩 大 损 失 幅 度 的 条 件 , 是 风 险 事 故发 生 的 潜 在 原 因 ; 风 险 事 故 是 造 成 生 命 财 产 损 失 的 偶 发 事 件 , 是 造 成 损 失 的 直 接 的 或 外 在 的 原 因 , 是损 失 的 媒 介 ; 损 失 是 指 非 故 意 的 、 非 预 期 的 和 非 计 划 的 经 济 价 值 的 减
15、 少 。 上 述 三 者 关 系 为 : 风 险 是 由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和 损 失 三 者 构 成 的 统 一 体 , 风 险 因素 引 起 或 增 加 风 险 事 故 ;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可 能 造 成 损 失 。 危 险 单 位 ( risk unit)发 生 一 次 风 险 事 故 可 能 造 成 标 的 物 最 大 的 损 失 范 围 。 是 保 险 公 司 确 定 其 能 够 承 担的 最 高 保 险 责 任 的 计 算 基 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第 100 条 明 确 规 定 : 保 险 公 司 对 每 一 危 险 单 位 ,
16、 即 对一 次 保 险 事 故 可 能 造 成 的 最 大 损 失 范 围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不 得 超 过 其 实 有 资 本 金 加 公积 金 总 和 的 10%; 超 过 的 部 分 应 办 理 再 保 险 。 编 辑 本 段 风 险 概 念 综 述目 前 , 学 术 界 对 风 险 的 内 涵 还 没 有 统 一 的 定 义 , 由 于 对 风 险 的 理 解 和 认 识 程 度 不 同, 或 对 风 险 的 研 究 的 角 度 不 同 , 不 同 的 学 者 对 风 险 概 念 有 着 不 同 的 解 释 , 但 可 以 归 纳 为以 下 几 种 代 表 性 观 点 。 一
17、 、 风 险 是 事 件 未 来 可 能 结 果 发 生 的 不 确 定 性 A. H. Mowbray (1995)称 风 险 为 不 确 定 性 ; C. A. Williams( 1985) 将 风 险定 义 为 在 给 定 的 条 件 和 某 一 特 定 的 时 期 , 未 来 结 果 的 变 动 ; March Shapira 认 为 风险 是 事 物 可 能 结 果 的 不 确 定 性 , 可 由 收 益 分 布 的 方 差 测 度 ; Brnmiley 认 为 风 险 是 公司 收 人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 Markowitz 和 Sharp 等 将 证 券 投 资 的 风
18、 险 定 义 为 该 证 券 资 产 的各 种 可 能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程 度 , 并 用 收 益 率 的 方 差 来 度 量 证 券 投 资 的 风 险 , 通 过 量 化 风 险的 概 念 改 变 了 投 资 大 众 对 风 险 的 认 识 。 由 于 方 差 计 算 的 方 便 性 , 风 险 的 这 种 定 义 在 实 际中 得 到 了 广 泛 的 应 用 。 二 、 风 险 是 损 失 发 生 的 不 确 定 性 J S. Rosenb“( 1972)将 风 险 定 义 为 损 失 的 不 确 定 性 , F. G. Crane( 1984)认 为 风 险 愈 味 着 未 来
19、 损 失 的 不 确 定 性 , Biokett, Charnes, Cooper 概 率 进 行 描 述( 王 明 涛 , 2003) 。 Ruefli 等 将 风 险 定 义 为 不 利 事 件 或 事 件 集 发 生 的 机 会 。 并 用 这 种观 点 又 分 为 主 观 学 说 和 客 观 学 说 两 类 。 主 观 学 说 认 为 不 确 定 性 是 主 观 的 、 个 人 的 和 心 理上 的 一 种 观 念 , 是 个 人 对 客 观 事 物 的 主 观 估 计 , 而 不 能 以 客 观 的 尺 度 予 以 衡 量 , 不 确 定性 的 范 围 包 括 发 生 与 否 的 不
20、 确 定 性 、 发 生 时 间 的 不 确 定 性 、 发 生 状 况 的 不 确 定 性 以 及 发生 结 果 严 重 程 度 的 不 确 定 性 。 客 观 学 说 则 是 以 风 险 客 观 存 在 为 前 提 , 以 风 险 事 故 观 察 为基 础 , 以 数 学 和 统 计 学 观 点 加 以 定 义 , 认 为 风 险 可 用 客 观 的 尺 度 来 度 量 。 例 如 , 佩 费 尔将 风 险 定 义 为 风 险 是 可 测 度 的 客 观 概 率 的 大 小 ; F.H.奈 特 认 为 风 险 是 可 测 定 的 不 确 定性 。 三 、 风 险 是 指 可 能 发 生 损
21、 失 的 损 害 程 度 的 大 小 段 开 龄 认 为 , 风 险 可 以 引 申 定 义 为 预 期 损 失 的 不 利 偏 差 , 这 里 的 所 谓 不 利 是 指 对保 险 公 司 或 被 保 险 企 业 而 言 的 。 例 如 , 若 实 际 损 失 率 大 于 预 期 损 失 率 , 则 此 正 偏 差 对 保险 公 司 而 言 即 为 不 利 偏 差 , 也 就 是 保 险 公 司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 胡 宜 达 等 , 2001) 。 Markowitz 在 别 人 质 疑 的 墓 础 上 , 排 除 可 能 收 益 率 高 于 期 望 收 益 率 的 情 况 , 提
22、 出 了 下 方 风险 ( Downsiderisk)的 概 念 , 即 实 现 的 收 益 率 低 于 期 望 收 益 率 的 风 险 , 并 用 半 方 差 (Sernivaviance)来 计 量 下 方 风 险 ( 周 刚 等 译 1999)。 四 、 风 险 是 指 损 失 的 大 小 和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朱 淑 珍 (2002)在 总 结 各 种 风 险 描 述 的 基 础 上 , 把 风 险 定 义 为 : 风 险 是 指 在 一 定条 件 下 和 一 定 时 期 内 , 由 于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不 确 定 性 而 导 致 行 为 主 体 遭 受 损 失 的
23、大 小 以及 这 种 损 失 发 生 可 能 性 的 大 小 , 风 险 是 一 个 二 位 概 念 , 风 险 以 损 失 发 生 的 大 小 与 损 失 发生 的 概 率 两 个 指 标 进 行 衡 量 。 王 明 涛 (2003)在 总 结 各 种 风 险 描 述 的 基 础 上 , 把 风 险 定义 为 : 所 谓 风 险 是 指 在 决 策 过 程 中 , 由 于 各 种 不 确 定 性 因 素 的 作 用 , 决 策 方 案 在 一 定 时间 内 出 现 不 利 结 果 的 可 能 性 以 及 可 能 损 失 的 程 度 。 它 包 括 损 失 的 概 率 、 可 能 损 失 的
24、数 量以 及 损 失 的 易 变 性 三 方 面 内 容 , 其 中 可 能 损 失 的 程 度 处 于 最 重 要 的 位 置 。 五 、 风 险 是 由 风 险 构 成 要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结 果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件 和 风 险 结 果 是 风 险 的 基 本 构 成 要 素 , 风 险 因 素 是 风 险 形 成 的必 要 条 件 , 是 风 险 产 生 和 存 在 的 前 提 。 风 险 享 件 是 外 界 环 境 变 量 发 生 预 料 未 及 的 变 动 从而 导 致 风 险 结 果 的 事 件 , 它 是 风 险 存 在 的 充 分 条 件 , 在 整 个
25、 风 险 中 占 据 核 心 地 位 。 风 险事 件 是 连 接 风 险 因 素 与 风 险 结 果 的 桥 梁 是 风 险 由 , 可 能 性 转 化 为 现 实 性 的 媒 介 。 根 据风 险 的 形 成 机 理 , 郭 晓 亭 、 蒲 勇 健 (2002)等 将 风 险 定 义 为 : 风 险 是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 以相 应 的 风 险 因 素 为 必 要 条 件 以 相 应 的 风 险 事 件 为 充 分 条 件 , 有 关 行 为 主 体 承 受 相 应 的风 险 结 果 的 可 能 性 。 叶 青 、 易 丹 辉 ( 2000) 认 为 , 风 险 的 内 涵 在 于
26、 它 是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有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和 风 险 结 果 递 进 联 系 而 呈 现 的 可 能 性 。 六 、 利 用 对 波 动 的 标 准 统 计 测 方 法 定 义 风 险 1993 年 发 表 的 30 国 集 团 的 衍 生 证 券 的 实 践 与 原 则 报 告 中 , 对 已 知 的 头寸 或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定 义 为 : 经 过 某 一 时 间 间 隔 , 具 有 一 定 工 信 区 间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并 将 这 种 方 法 命 名 为 Value at Risk, 简 称 VaR 法 并 竭 力 推 荐 各
27、 国 银 行 使 用 这 种方 法 ; 1996 年 国 际 清 算 银 行 在 巴 塞 尔 协 议 修 正 案 中 也 已 允 许 各 国 银 行 使 用 自 己内 部 的 风 险 估 值 模 型 去 设 立 对 付 市 场 风 险 的 资 本 金 ; 1997 年 P. Jorion 在 研 究 金 融风 险 时 , 利 用 “在 正 常 的 市 场 环 境 下 , 给 定 一 定 的 时 间 区 间 和 置 信 度 水 平 , 预 期 最 大 损失 ( 或 最 坏 情 况 下 的 损 失 ) ”的 测 度 方 法 来 定 义 和 度 量 金 融 风 险 , 也 将 这 种 方 法 简 称
28、为 VaR 法 ( P. Jorion, 1997) 。 七 、 利 用 不 确 定 性 的 随 机 性 特 征 来 定 义 风 险 风 险 的 不 确 定 性 包 括 棋 糊 性 与 随 机 性 两 类 。 模 糊 性 的 不 确 定 性 , 主 要 取 决 于 风 险本 身 所 固 有 的 模 糊 属 性 , 要 采 用 模 糊 数 学 的 方 法 来 刻 画 与 研 究 ; 而 随 机 性 的 不 确 定 性, 主 要 是 由 于 风 险 外 部 的 多 因 性 ( 即 各 种 随 机 因 素 的 影 响 ) 造 成 的 必 然 反 映 , 要 采 用 概率 论 与 数 理 统 计 的
29、方 法 来 刻 画 与 研 究 。 根 据 不 确 定 性 的 随 机 性 特 征 , 为 了 衡 量 某 一 风 险 单 位 的 相 对 风 险 程 度 , 胡 宜 达 、 沈厚 才 等 提 出 了 风 险 度 的 概 念 , 即 在 特 定 的 客 观 条 件 下 、 特 定 的 时 间 内 , 实 际 损 失 与预 测 损 失 之 间 的 均 方 误 差 与 预 测 损 失 的 数 学 期 望 之 比 。 它 表 示 风 险 损 失 的 相 对 变 异程 度 ( 即 不 可 预 测 程 度 ) 的 一 个 无 量 纲 ( 或 以 百 分 比 表 示 ) 的 量 。 编 辑 本 段 ris
30、k 辞 源Risque 是 一 个 法 语 词 汇 , risk 的 真 正 语 源 是 意 大 利 古 语 “riscare”。 下 面 是 关 于 risk 演 变 的 过 程 : 1661, risque, from Fr. risque, from It. risco, riscio (modern rischio), from riscare “run into danger,“ of uncertain origin. The Anglicized spelling first recorded 1728. Sp. riesgo and Ger. Risiko are It. lo
31、an-words. The verb is from 1687; risky first recorded 1826. 编 辑 本 段 风 险 的 分 类风 险 分 类 有 多 种 方 法 , 常 用 的 有 以 下 几 种 : 按 照 风 险 的 性 质 划 分 : 纯 粹 风 险 : 只 有 损 失 机 会 而 没 有 获 利 可 能 的 风 险 。 投 机 风 险 : 既 有 损 失 的 机 会 也 有 获 利 可 能 的 风 险 。 按 照 产 生 风 险 的 环 境 划 分 : 静 态 风 险 : 自 然 力 的 不 规 则 变 动 或 人 们 的 过 失 行 为 导 致 的 风 险
32、 。 动 态 风 险 : 社 会 、 经 济 、 科 技 或 政 治 变 动 产 生 的 风 险 。 按 照 风 险 发 生 的 原 因 划 分 : 自 然 风 险 : 自 然 因 素 和 物 力 现 象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 社 会 风 险 : 个 人 或 团 体 在 社 会 上 的 行 为 导 致 的 风 险 。 经 济 风 险 : 经 济 活 动 过 程 中 , 因 市 场 因 素 影 响 或 者 管 理 经 营 不 善 导 致 经 济 损 失 的 风险 。 按 照 风 险 致 损 的 对 象 划 分 : 财 产 风 险 : 各 种 财 产 损 毁 、 灭 失 或 者 贬 值 的
33、风 险 。 人 身 风 险 : 个 人 的 疾 病 、 意 外 伤 害 等 造 成 残 疾 、 死 亡 的 风 险 。 责 任 风 险 : 法 律 或 者 有 关 合 同 规 定 , 因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或 不 作 为 导 致 他 人 财 产 损 失或 人 身 伤 亡 , 行 为 人 所 负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的 风 险 。风险防范名言警句作者:高敏 来源:原作 时间:2006-11-10 21:19:51 凶兽难害慎马;心不在焉的哨兵,比敌人还危险;听到雷声,先别急着泼掉存水;近日怠一针,明日补十针;事在发生前提防,墙在倒塌前修缮;有备无患,无备有患;清带雨伞饱带粮,洪水未来先
34、提防;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宁可千日备,不可一日松。论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和化解2009-5-8 16:55 【大 中 小】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的进程,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界关注税收的程度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制观念也随之不断提高,他们对税收政策的掌握能力也在不断增强,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时刻在接受着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因此,税务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都要在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上下功夫,稍有不慎,就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承办的一些涉税案件中应当
35、让我们清楚地意识到,税收执法风险,已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不可避免的一个话题。关键词:税收执法 风险 防范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所谓执法风险,就是具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税务机关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关键部门,已越来越成为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对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
36、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不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的老毛病,就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二、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意义就在于保障税收执法部门有一个安全的税收执法环境,起到稳定队伍,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的目的,从而促进税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税法的尊严。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的意义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今天这个受到纪律处分,明天那个受到法律制裁,将严重影响税收执法队伍的稳定,不利于各项税收工作的
37、开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二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果我们的税收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执法风险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降低执法风险,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果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执法风险,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因此,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保障税收执法安全也是树立税收执法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三是确保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税收执法人员能够始终保持执法
38、风险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税收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三、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一是执法不严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能严格依法治税,执法随意性大,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处罚不当、违法不究等行政不作为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未深入实地进行税源巡查,工作蜻蜓点水、敷衍了事,从而造成多起纳税人采取假停业、假转非手段偷税的事件,被群众举报后受到行政处分。二是执法水平低引发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清,使用税务文书及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职责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
39、心麻痹,工作不细致。如纳税人的税款已缴纳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却未及时解除而造成执法过错。又如某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一名税务人员一时冲动拉下了动力电闸,使企业正常生产突然中断而造成经济损失,经行政诉讼败诉而被判行政赔偿。三是执法腐败,以权谋私被处罚。主要表现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等问题。如某税收管理员乱拿商户的商品被举报受到行政处分;又如某税收管理员超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被查处。四是执法不文明引发执法风险。表现为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诱使征纳双方矛盾激化,恶化执法环境等问题。如原项城市公安局驻国税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协助某税务所工作时,因酒后
40、出警被检察机关查处。四、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就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而言,笔者认为,分为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两个方面。(1) 刑事责任风险所谓刑事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税收执法人员而言,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 7 个方面: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过去有“小小专管员,权力大无边” 的说法,就是纳税人对部分税务干部越权执法行为的不满意看法。这种行为目前在极个别同志身上仍然存在。2、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41、,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一般是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检查纳税的情况,遇有征税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等。这部分人往往因为缺乏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求上进,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马虎行事。一时失足将造成千古恨。3、索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受贿有大有小、有轻有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索取纳税人钱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条香烟、一双皮鞋、一件饮料等,其结果就容易酿成大祸。这在一线执法人员中不敢说没有。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
42、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税案件除了得到纳税人的好处不移交外,往往是因为纳税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或说情求饶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税务人员认为,只要补税、罚款能顺利入库便万事大吉,容易放弃对这些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公安、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大量的涉税案件证实,如果没有税务人员的参与或出谋划策、徇私舞弊,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行为又怎能轻易屡
43、屡成功呢?其事实令人震惊,其教训无比惨痛。6、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征少征。7、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以上这些错误的执法行为如果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风险。(2)行政责任风险所谓行政责任风险,就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触及刑罚,但应受到系统内部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风险。因此,行政责任风险主要包括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类型。1、党、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
44、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 种形式。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 种形式。党、政纪处分虽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但却足于影响个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运。如有一位税务干部,工作积极认真、工作业绩也很突出,就在上级考虑拟对他进行提拔重用的时候,该同志却不慎遗失了一份空白完税证而受到警告处分,同时上级也取消了拟对他认命的决定。2、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很简单,就是让出现执法过错的人员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作为惩罚来刺激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近年来,国税部门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并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 机制管人”措施。 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
45、这套机制的核心内容。它通过对每一位人员及每一个岗位的合理划分,明确了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照每一项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对工作任务的影响程度,设定相应的分值及款项。对应尽而未尽到的职责和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扣分扣款。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责任风险主要为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五、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
46、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 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
47、业管理办法 、 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二是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
48、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三是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
49、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因此,国税部门在征管理念、执法体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六、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研究执法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平安国税、和谐国税、阳光国税、效能国税而展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防范执法风险、构建平安国税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国税人员的执法安全性。(二)要摒弃“权治”思想,克服“ 人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 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 ”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