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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商综合保险要点.doc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6820704 上传时间:2019-04-23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4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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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太平洋保险 CPIC第 1 页 共 16 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宝商综合保险单保单号: 合同描述 珠宝商综合保险被保险人 周大生珠宝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应包括投保人专营店及合法有效加盟店,具体参保门店详见附件清单)营业性质 零售营业场所 详见附件清单保险条款 CPIC 珠宝商综合保险附件所附释 义 、 承 保 先 决 条 件 、 定 价 基 础 及 特 别 条 款 和 约 定保险期限 壹年(自二 0 一一年二月一日起,至二 0 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保险标的(见释义) 、 货品及现金 、 家具,固定装置,配件等:本保单不保 保险责任在保单所列明的保险期内,基于保单中列明的释义,保险限

2、额,除外责任,条款,条件、保证和保单上或此处的批注,本保单负责赔偿保单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但仅限于如下情形:(A) 处于本保单所列明的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内的保险标的的 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保单的约定,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一、 货品及现金 二、 家具,固定装置,配件等:本保单不保 免赔 损失金额的 3%或 500 元以高者为准费率0.12%太平洋保险 CPIC第 2 页 共 16 页总保费赔偿限额 对于上述第一项下的保险财产,保险人对每次损失所承担的最大赔偿责任列明如下,

3、如果对存货损失的一次索赔涉及以下多个项目或分项,则保险人将仅在其中一个项目或分项项下进行赔偿。保险责任 赔偿限额(A)上述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的保险标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各店的投保金额,各店投保金额见附见清单 经营场所内的分项限额a). 展示橱窗之破窗风险(见释义)i)营业期间 ii)其他时间任何一个展示橱窗有防护措施各店投保金额的10%无防护措施本保单不保有防护措施本保单不保无防护措施本保单不保所有展示橱窗有防护措施,各店投保金额的25%无防护措施本保单不保, 本保单不保本保单不保b). 经营场所内置于上锁保险柜中的现金遭保险箱盗窃风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各店投保金额的10%。c). 非营业时间内

4、未放入保险柜/保险库的货品和现金本保单不承保,除非本保单特别约定的情形下除外。d). 每一个/ 对/套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为各店投保限额的 10%保证 1)被保险人保证在营业场所对外营业时间的所有时间,在营业区域内至少有 1 名被保险人的正式雇员、职员或经授权的代理人一直在场照管经营场所营业区内被保险财产。太平洋保险 CPIC第 3 页 共 16 页2) 被保险人保证所有独立店铺当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开始营业之前货物由保险箱或保险库运往陈列橱或展示窗时以及结束营业之后货物由陈列橱或展示窗运往保险箱或保险库时,商店的所有入口必须关闭并且安全地锁住,直到货物摆放就绪,存放货物的保险箱、保险库、

5、陈列橱和展示窗关闭并锁好。3)被保险人保证所有货物及现金在非营业时间全放置于上锁的保险箱/柜和/ 或保险库和/或有监控及报警装置的保管室内。释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投保单及保险合同(包括附件清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其所有人、股东(受益人或其他)、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合伙人、职员、代表、家人及亲属。“货品”“货品”指由被保险人所有、或被保险人客户交付或委托给被保险人的,用于被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用途的以下财产:(1)钻石、珠宝首饰,黄金、铂金、鈀金制品,金条,宝石、玉石和珍珠;工艺品等(2)手表,钟表;(3)银器和其它银制品。但被保险人的客户出于安全保管的目的交付或委托给被保险人保管的货

6、品,本保险合同不予承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现金”“现金”是指现行合法流通使用且有面值的硬币和纸币,包括法定货币及加盖 “用于存款”印章的支票。本保险合同项下,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承保的经营场所内,在珠宝经营过程中的以下流通现“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指本保险合同载明承保的地址上由被保险人占用且用于被保险人珠宝经营业务的那部分建筑场所。太平洋保险 CPIC第 4 页 共 16 页“营业时间”“营业时间”指经营场所对外营业时间或者当被保险人或他们的雇员(不包括保安人员)在营业场所内工作或看管货品时的时间。“有防护措施的展示橱窗”“有防护措施的展示橱窗”指的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展示橱窗

7、:(a) 由珠宝行业认证的抗爆玻璃材料制成的或(b) 橱窗玻璃内嵌有第二层钢化玻璃隔层或(c) 整个展示橱窗有钢筋或钢栅栏防护整个窗口或(d) 商品在展示橱窗内放置于专门的上锁展示柜里。特别条款附加除外条款本除外条款对整个保险合同和附于该保险合同的任何扩展条款具有绝对约束效力,但扩展条款明示取消的情况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毁损,本保险不予赔偿:1)被保险标的神秘失踪或原因不明的损失;2)任何通过延期付款方式从被保险人处购买的货品,在离开被保险人保管后发生的任何损失;3)被保险人将保险财产销售并交付给第三方后,因客户付款方式遭受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a) 被保险人收到伪造的、欺诈的或其他

8、任何原因而无效或无法收现的支票、银行汇票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汇票;b) 被保险人收到伪造的、假的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无效的现金、货币或银行票据;c) 购买人使用虚假、欺诈或无效的信用卡或因任何 原因导致付款无法收现的 ;4) PIC 珠宝商综合保险条款中列明的其他除外条款。展示柜上锁条款鉴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费,对于放置于展示柜和/或陈列橱窗里面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若所有放置保险标的的展示柜台、橱窗及展示橱窗应一直处于上锁状态,且相关的锁钥匙及备用钥匙要取出锁眼并拿开且由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专人保管,或放置在上锁的保太平洋保险 CPIC第 5 页 共 16 页险柜/箱内时,或被保险人

9、正往其中放置、布置或从其中取出保险标的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则不受本条款限制。不忠诚除外条款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因以下人员的盗窃、欺骗或不忠诚行为(无论是单独行动还是与第三方勾结)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a)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专门雇佣的雇员或信差;(b) 受被保险人委托、推销货品的推销员;(c) 出于任何原因接受被保险人委托,保管保险标的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客户、经纪人、或经纪人的客户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运送除外条款保险合同中若有任何与本出外条款相抵之处,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承保保险财产由于通过邮递、铁路运输、公共托运、押运服务或其它地三方专递或送货服务而遭

10、受的损失。外部委托除外条款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将商品委托给任何顾客、修理工、切割工、生产商、实验室、经纪人或经纪人的顾客、代理人等第三方时,被保险财产遭受的任何损失或灭失。但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带货时,若带货人员纯粹以安全保管为目的委托给有能力安全保管的第三方时造成的损失,本除外条款不适用。无分摊条款本保险合同只赔付其他有效保险保险合同未能补偿的部分,即有不同保险合同对应相同风险范围与标的物时,其他保险合同先予以赔付,本保险合同只承担有效索赔的差额部分。免赔额条款本保险合同下发生索赔时,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最后定损金额或 赔偿限额(二者以低者为准)减去保险合同载明

11、的免赔额后的数额。作为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损失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被保险人不能在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该免赔额损失赔偿。恢复总保险金额太平洋保险 CPIC第 6 页 共 16 页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发生不发损失后,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 保险金额及总赔偿限额表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或总赔偿限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须同意采取保险人提出的、为防止发生进一步损失而须采取的合理建议。如果被保险

12、人在保险人提出上述建议 30 天内没有采取该建议,保险人有权在该约定 30 天向被保险人最后告知的通信地址处发出书面保险合同取消通知,并将按日比例计算收取保险费。恢复保险金额所需缴纳的保费,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人最后定损结束可确定恢复保险金额的确切数额后再支付给保险人。承保先决条件以下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保险责任的部分先决条件:-1. a)被保险人需:(i) 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以下记录: I. 进货、销售及其它交易相关凭证,包括采购、销售凭证等;II. 被保险人客户的货物和珠宝交易中非被保险人所有的货物;III. 带离营业场所以外的货品且类似货品需与与本保险合同承保场所内的货品分开记录;(

13、ii) 记录并妥善保管所有被保险人的备忘记录及各种委托协议;(iii) 至少每隔 12 个月盘点一次存货,做好该盘点记录并妥善保管改记录。b)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上述 1(a)条款中所要求的各种记录和相关文件,以备在发生本保险合同下的损失时,保险人能基于这些原始记录准确确定每一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货日期、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日期、被保险人客户委托货品的价值、被保险人珠宝交易过程中非被保险人所有的商品价值、损坏程度及损失的确切数额。保险人将不采纳被保险人或其他个人提供的非上述 1(a)要求以外的信息来核定损失。定价基础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时,保险人将根据以下定价基础对保险标的物的

14、损失进行定损:1) 货品a) 被保险人的自有货品核定损失时按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市场重置价值进行理赔定价;太平洋保险 CPIC第 7 页 共 16 页b)被保险人保管的第三方的财产: 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中被保险人应付的法律责任部分进行赔偿,但任何情况下将不超过该委托受损财产的成本或重置价格。2)家具、固定装置及设备等: 损失根据特别约定的重置价值条款进行估损。如果保险人在理赔时同意以全损方式对受损标的进行理赔,该损失标的物的残值应从保险人的赔款金额中予以相应扣除,且保险人有权拒绝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委付。 如果被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赔偿修复费用。因部分损失或损坏

15、造成的贬值,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货品,若发生保险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货品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货品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价值。若本保险合同所列保险标的不止一项时,各项标的应分别适用上述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在支付了损失标的全额赔款后,无论是成对或成套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将成为该标的所有人,保险人保留接管该保险标的的权利。2.a)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列明承保的营业场所内必须安装有防盗报警系统及安全保护装置,且该报警系统的撤消、改动或其它任何可能影响此系统功能的建筑结构改变,必须经保险人的书面同

16、意。特别约定3、解除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三十天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4、保险金额高于 1000 万人民币的店铺,防盗报警系统需与当地公安机关连接。5、对于新增店及闭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向保险人申报办理投保手续。6、保费支付:双方约定,本保单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具

17、体付款条件为:本保单签订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新增门店保费在 7 个工作日内按具体保险金额一次性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与此相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关闭门店剩余保费应在门店关闭之日起,停止支付。7、针对正常营业时间内只有两名工作人员的专柜,在对外营业时间的所有时间,在营业区域内至少有一名对保险人的正式雇员、职员或经受权的代理人一直在场照管经营场所,营业区内被太平洋保险 CPIC第 8 页 共 16 页保险财产。对于所有独立店铺对外营业时间的所有时间,在营业区域内至少有两名对保险人的正式雇员、职员或经受权的代理人一直在场照管经营场所,营业区内被保险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宝商综合保险条款总则

18、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货品损失保险、营业财产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货品损失保险和营业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第一部分 货品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无论归被保险人所有还是由被保险人代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珠宝、金制品或铂金制品、贵金属块、宝石、珍珠;(二)手表、钟表;(三)银餐具及其他银制品;上述三项总称为“货品”。(四)货品销售所得现金。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

19、的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放置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由于加工造成的损失或灭失;(二)盘点时发现的保险标的短缺,且以前未作丢失申报的,但可以证明由保险事故造成的不在此限;(三)被保险人或其负责人、被保险人的董事或合伙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属、雇员、朋友在佩戴(试戴的手表除外)、使用或在保管保险标的时发生的物质损失或灭失;(四)公开展览会上保险标的发

20、生损失或灭失;(五)在车辆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车内属于被保险人或者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监管的保险标的遭盗窃或丢失;(六)被保险人客户出于安全保管的目的委托给被保险人代管的货品遭受的损失或灭失。太平洋保险 CPIC第 9 页 共 16 页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七条 货品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成本价值;现金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金融机构可以兑现的价值。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场所赔偿限额、破窗风险赔偿限额、抢劫风险赔偿限额和场外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1、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每项赔偿限额均不能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第十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视作被保险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安全保护约定:(一)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必须有合理的报警系统和安全保护措施,在非营业时间要安排人员值班,要保证报警系统在任何时间均处于启动状态;(二)所有保险箱、保险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时间,所有保险箱、保险库必须上锁;(三)报警系统及所有保险箱、保险库的钥匙及备用钥匙,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放置在经营场所内;(四)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标的的销售、购买及其他记录,以备保

22、险人在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查阅。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部分 营业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经营用或办公用的家具、装置或装备、机器、设备、保险箱、报警系统、装修或装潢;(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财产。保险责任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水箱、水管突然爆裂;(五)盗窃、抢劫。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23、、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市价。太平洋保险 CPIC第 10 页 共 16 页第十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七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

24、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

25、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五)台风、飓风、龙卷风、火山爆发、地下火或其他类似自然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由于以下人员的不忠诚或盗窃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1、被保险人的雇员;2、被保险人雇用的送递人员;3、接受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代理商的委托对财产进行托管的客户、经纪人、或经

26、纪人的客户或代理人;(二)由于电脑系统记录导致的损失或灭失;(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二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太平洋保险 CPIC第 11 页 共 16 页保险期间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27、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

28、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

29、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

30、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太平洋保险 CPIC第 12 页 共 16 页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31、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标的发生盗窃、抢劫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

32、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说明、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

33、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二)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

34、的货品,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货品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货品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三)若适用赔偿限额,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相应的赔偿限额。(四)保险人对任何单件货品的赔偿金额均不超过货品总保险金额的 5。太平洋保险 CPIC第 13 页 共 16 页(五)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

35、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若第三十八条项下适用赔偿限额,则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责任也不超过相应的赔偿限额。第四十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第四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

36、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四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四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

37、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

38、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太平洋保险 CPIC第 14 页 共 16 页第四十九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

39、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 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保险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释义第五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

40、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

41、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42、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太平洋保险 CPIC第 15 页 共 16 页(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

43、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八)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九)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

44、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一)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十二)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十三)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十四)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十五)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十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

45、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十七)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十八)场所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非营业时间(包括夜间和其他非营业时段,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其主管雇员在销售地点的白天临时性歇业期间),放置于营业场所内上锁保险箱及保险库以外的货品因盗窃所致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十九)破窗风险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经营场所陈列窗内的货品,因盗窃以及由此引起的陈列窗破碎所致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二十)抢劫风险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经营场所正常营业或者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场或正在经营场所

46、值班时,货品因抢劫所致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二十一)场外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对发生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经营场所之外的每次事故或发生在银行或银行保险箱内的每次事故所致货品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二十二)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太平洋保险 CPIC第 16 页 共 16 页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二十三)代管:指被保险人接受他人委托,代为保管财产物资的行为。(二十四)托管:指委托他人,请求其代为保管财产物资的行为。(二十五)非外力:指物体自身内部原因而非外来因素作用。以下部分全部为本保单号 之组成部分。下 列 释 义 、 特 别 条 款 、 承 保 先 决 条 件 、 定 价 基 础 、 特 别 约 定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单 的 各 个 部 分 , 若其 与 本 保 险 单 的 其 他 规 定 相 冲 突 , 则 以 下 列 特 别 条 款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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