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一、电子商务法律概述1998 联合国 电子签名示范法1999 欧盟 电子签名指令2000 美国 国际国内电子电子签名法2005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二、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法规国外: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所谓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 签名” 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人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
2、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坏境。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2、对数据电文做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才能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点面子文件。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4、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 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要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3.30开始实施信息网
3、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开始施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开始实施见稿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三、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运营商应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买方权益、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严格法律责任制度,即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权益,运营商现行赔付受害者损失。运营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追索损失
4、。四、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本特征为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但是作为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媒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却不可避免地要存储和发送信息。自从知识产权人开始在网络上捍卫自己的专有权,追究网上侵权行为的责任,接入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断被牵扯进侵权纠纷之中,不断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 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负担过于沉重,就会损害网络服务业的健康发
5、展,进而损害整个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法律不仅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标准,使责任风险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而且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以适当限制,使之责任负担不至于过于沉重。统观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判例及学说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看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严格责任,另一种是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的代表是瑞典于1998年5月颁布施行的一部法律。该法要求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负有在合理的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的内容的义务,其监督义务视运营范围和方向而定。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基于其所负的监督义务,必须从其系统中除掉含有版权侵权、色情、宣扬暴露等非法内容的信
6、息。 但是,网络上的法律保护发展到现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严格责任的国家已经不多了。相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件都己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监控经过其系统或网络的信息的合法性的义务。例如,1998年底欧盟委员公布的“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的指令的建议草案” ,就特别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监控其发送或存储的信息的任何义务。监控义务以及严格责任之所以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主要是因为脱离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控能力。不论责任多么“ 严格”,都不能超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监控能力。如果他人的侵权行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无法控制的,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就没有可以归结责任的因果
7、关系。 二、链接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络,而网络也离不开超文本链接。超文本链接已经成为万维网,甚至是整个互联网的灵魂。然而链接也“连” 出了一系列麻烦,不少网站所有者因为设置了通向其他网站材料的链接而被指控为侵犯知识产权。 然而从链接的技术过程看,设链者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 HTML 指令组成的文档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用户的测览器一读这些指令,就能在链接的指引下,访问被链材料所在的网站,把链接对象显现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在链接对象被传输的过程中,确实有复制件形成,包括在用户计算机内存中所形成的暂时性复制件;但是这些复制件既不来源于也不经过设链者的计算机(服务器),链接
8、自身并不复制任何材料。既然设链者根本没有“复制” 被链对象,所以设涟者侵犯版权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如果设链者使用他人的商标、商号作为链接的标志,则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三、互联网环境下法律救济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人一旦发现某个网上站点存储有侵权材料,最希望获得的法律救济就是将侵权材料从该站点上除去,制止侵权材料继续通过该站点向公众传播。责令侵权行为人从网站上除去侵权材料已经成为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经常使用的法律救济手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尚不允许个人注册域名,所谓个人主页都是出某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器空间制成的。这些个入主页都没有独立的域名。因此,如果在某个个
9、人主页上有侵权材料存在,应当仅责令从主页上删除侵权材料或者删除该个人主页,而不能简单地责令删除主页的网址,否则就可能连提供服务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址” 也不能幸免了。五、商标商标指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俗称“牌子” , 在商业活动中又称为“品牌”。通常由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合构成,并依此来作为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区别。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仍然是区别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但是其在表现形式上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有的商标就是靠程序的执行来展现的,有的是以立体、多媒体动画的形式表现的,并且,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动态网页制作技术的发展,主页越来越成为电子商务中企业的形象代表,那么网络商标便成为该企
10、业在网络上主页的形象代表。网络商标的“视觉可感知” 比传统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更加符合互联网信息动态性、交互性的特点,也更加丰富、更加复杂,也是电子商务的日益应用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国传统的商标法并没有对这种网络商标标识做出界定,所以工商机关及政府部门应及时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吸收国外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才能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六、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相比较,既有其特殊性,也存在共同之处,因此,就其法律责任而言,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1.民事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侵
11、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类:(1)停止侵害行为。具体而言,法院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停止其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抢注” 域名、取消非法链接、停止在 BBS 电子公告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范围面更广,尤其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容易造成商标所有人的非财产方面的损失,包括其商业信誉价值的损害。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责令侵权行为人通过媒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受害人消除影
12、响并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O 万元以下的赔偿” 。电子商务的财务计算、影响范围等与传统的商业形式有很大不同,加之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得发生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因此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以后,给确定具体损失的赔偿数额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的全球分布,很难获得侵权人的具体的销售财务记录,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自然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要准确计
13、算被侵权人的损失,特别是商业声誉的损失也非易事。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用足以弥补的最低赔偿原则,即足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侵权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加以平衡,如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其必要且合理的诉讼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鉴定费等,以防止出现有的商标权人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不合理现象发生。2.行政责任。根据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 l0万元以下。具体而言,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
14、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3.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限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等极为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对于在电子商务中的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即可以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七、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确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确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
15、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害行为。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的方式。前者如前文提及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或恶意抢注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它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后者则包括电子公告板(BBS)经营者对他人随意上载的知名商标标识的行为置之不理。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商标权的侵害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错综复杂,可以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间接的加害行为,可以是单个人的加害行为,也可以是多数
16、人的加害行为。2.损害结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结果是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在网络环境的损害结果是指一定的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商标的知名度手段损害,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关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因果关系是指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4.主观过错。前文已经论述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
17、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美国新制定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例,在所列举的取得争议成功的三个条件中,域名所有人的恶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八、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行为;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商标法 ,第56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
18、说明提供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3、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有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成为 反向假冒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行为。九、域名和商标权的问题域名是用来指示互联网上网站的地址,它最早产生只是因为用来标识网站地址的 IP 地址由32个比特位组成,不方便记忆使用起来也不方便,所以产生域名地址。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企业一般把其名称中最具商业价值含量的商号
19、注册为次级域名,域名是现代企业的“网上地址” 又叫 “网上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域名注册者之所以如此积极注册域名,可能是自己要使用其域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以便利用域名网上商标的作用获取更多的商业贸易机会;同时,有的域名注册人抢先注册他人域名,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待价而沽,巨大的经济利益促使一部分人提前抢注一些著名企业的域名。2005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 ) 。它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
20、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十、电子商务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1.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等特定的个人信息, 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经历等敏感性信息,Email 地址、IP 地址、Username 与 Password 等网络数据。2.通信秘密与网络活动踪迹保护 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用的通讯手段,用现代的加密办法,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保护电子邮件的安全,防止信息被盗,另外我们在网络上的活动踪迹,比如 IP 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也属于个人的网络隐私也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3.
21、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的保护我们每个人在上网、网上购物、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账号均属于个人隐私。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隐私权已向其财产权性质方面发生了转移。把隐私权视为私有权,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私有财产任何其他人都不得无偿使用其私有财产资源。十一、 “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域名注册 ”与商标权的冲突也是当前我国在网络环境下最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是。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中只规定了“ 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 ,但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我国对于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途径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2、于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我国的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另外我国的商标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 暂行办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也可以作为维护我们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工具。但我国的这方面的法律也存在不少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待于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把这方面的立法完善起来。十二、网络隐私的保护及其它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形式1.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开他人隐私未经他人的同意,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害。在互联网宜扬、公布他人隐私的途径主要有发送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等形式,非法将他人隐私暴露。2.
23、黑客篡改、监看他人电子邮件或利用木马程序恶意攻击对方计算机盗取别人重要信息黑客通过非授权的登陆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篡改信息,有的并利用别人信息实施犯罪。十三、电子商务税收中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中国不应对中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中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中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
24、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中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中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中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中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
25、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 btob 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中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