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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卫疾控发[2005]2号江西省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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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卫疾控发20052 号/江西省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卫生厅 2005 年 1 月 24 日 来源: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江西省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疾病控制处。 附件:江西省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二 00 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肺结核病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 20012010 年)实施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 本办法所称规范化管理是指对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应做到科学、规范。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肺结核病人发现、治疗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实行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的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肺结核病人的规范化管理。 (二)将肺结核疫情报告

3、和病人规范化管理工作列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与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责任,适时组织开展考核评比活动。 (三)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联席会议,重点讨论本辖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有特殊情况时应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四)根据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有传染病房,具备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 X 线检查及其他辅助检查能力)的医院为肺结核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 (五)依法查处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职责 (一)建立和填写门诊病人登记本、肺结核

4、病人登记本和实验室痰检登记本。 (二)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如咳嗽、咳痰 2 周以上或咯血的患者,必须进行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痰片必须保存一年。 (三)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 (四)不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的医院,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一律转至定点收治医院进行治疗;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门诊病人,接诊医生在按照国家结核病药物治疗方案制定诊疗方案后,一律转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落实治疗和管理单位。 (五)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的医院负责肺结核病人的住院治

5、疗工作,病人出院后通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落实后续治疗及管理单位。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职责 (一)对接诊或发现的肺结核病人、疑似肺结核病人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登记、报告,并及时转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与治疗。 (二)不得截留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自行实施抗结核治疗。 (三)负责本区域内非住院肺结核病人督导化疗的管理工作。 (四)乡(镇)中心卫生院应设立查痰点,对咳嗽、咳痰 2 周以上或咯血的患者进行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痰片必须保存一年。对不具备痰涂片镜检能力的,可采痰涂片后送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

6、医院检查。 第九条 村卫生室(所)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职责 (一)对接诊的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要登记、报告,并及时转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与治疗。 (二)承担本区域内非住院肺结核病人的督导化疗工作。 第十条 个体诊所的职责 (一)对接诊的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要及时登记,转诊或推荐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与治疗。 (二)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已确诊的肺结核病人不得截留进行抗结核治疗。 第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肺结核病人的规范化管理。 (二)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各级医疗

7、机构加强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肺结核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力量对网络直报的肺结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对肺结核疫情登记、报告进行督查。 (四)对有住院指征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转诊到定点收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五)对转诊来的不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和住院治疗后出院的病人,联系病人居住地附近的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落实其后续治疗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加强结核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对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接诊、疫情登记与报告、治疗、转诊、随访与管理以及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理

8、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肺结核疫情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及时准确地对肺结核疫情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主动搜索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肺结核或可疑肺结核病人,及时了解病人检查、诊断、治疗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并完善肺结核病人个案信息库。 第四章 肺结核病人转诊 第十五条 转诊对象:( 1)不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2)住院治疗后出院的肺结核病人。 (3)已确定治疗方案且不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 (4)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

9、构确诊的需要入院治疗的急、重症肺结核病人。 第十六条 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实行双向转诊制。 不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的医院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及时填写一式三份的肺结核可疑者、肺结核病人转诊单 (见附件一) ,一份送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作病人追踪;一份留本单位备查;另一份交给病人,并嘱其及时到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收到疫情报告卡或转诊单后,肺结核疫情收集统计员必须及时核实病人是否己来就诊。如果收到疫情报告卡或转诊单一周后,病人仍未就诊,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

10、构必须在一周内到病人转诊单位或病人居住地进行追踪;定点医院对未就诊的转诊病人,要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追踪。 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有住院指征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转诊到定点收治医院进行治疗。 定点收治医院要将出院病人及时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落实病人后续治疗和管理单位。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对乡(镇)卫生院的肺结核疫情报告、登记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转诊情况每月督查一次。乡级防疫专干(防保医生)对乡(镇)卫生院的肺结核疫情报告、登记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转诊情况每周督查一次。 第十七条 各转出、转入单位

11、都要建立肺结核病人转诊登记制度,使用统一式样的登记本(见附件二) ,认真做好病人转诊登记工作。 第五章 肺结核病人治疗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免费治疗对象: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人、复治涂阳肺结核病人及重症初治涂阴肺结核(空洞、粟粒性肺结核)病人。 免费治疗是指符合免费治疗政策的对象,全程督导化疗期间的抗结核药品免费、诊断及治疗随访期间的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免费、诊断及全程督导化疗疗程结束后各一次摄胸片免费。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住院治疗对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的重症肺结核(严重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干酪性肺炎或合并结核性脑膜炎、胸膜炎等)病人或并发大咯血、气胸、心肺功能或其他脏器功能

12、不全以及有手术指征的肺结核病人;抗结核治疗中出现严重的毒副反应,如严重肝、肾功能损害或其它脏器功能损害的肺结核病人;病人及其家人强烈要求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以及临床医生认为有必要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第二十条 非住院治疗对象: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 第二十一条 肺结核病人标准化疗方案 县以上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在未作出肺结核诊断前,不得对病人施行抗结核治疗。对已诊断为肺结核的病人,按以下方案进行治疗。 1、新发(初治)涂阳肺结核病人 2H 3 R 3 Z 3 E 3 /4H 3 R 3 (免费对象治疗方案) 2HRZS/4HR 2HRZE/4H 3 R 3 2、复治涂阳

13、肺结核病人 2H 3 R 3 Z 3 S 3 E 3 /6H 3 R 3 E 3 (免费对象治疗方案) 2SHRZE/6HRE 3、新发涂阴肺结核病人 2H 3 R 3 Z 3 /4H 3 R 3 (免费对象治疗方案) 2HRZ/4HR 2HRZ/4H 3 R 3 第六章 肺结核病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以涂阳肺结核病人为管理的主要对象,实行在医务人员面视下服药为主的全程督导化疗。 第二十三条 肺结核病人管理的内容 (一)督导肺结核病人服用每剂抗结核药物,确保肺结核病人做到全程规律服药。 (二)掌握肺结核病人用药后有无毒副反应,如有应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肺结核病人完成规定的疗程。 (三)督

14、促肺结核病人定期复查,掌握其痰结核菌变化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采取多种形式,对肺结核病人及其家属进行肺结核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肺结核病人的治疗依从性及家属的责任心,争取痰菌尽早转阴,减少传播。 第二十四条 肺结核病人管理的分工 对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的管理由承担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负责,根据痰结核菌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在病人治疗满 2 个月、5 个月或 6 个月(复治病人 8 个月)时,要对肺结核病人进行痰结核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由经治医生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见附件三) ;肺结核病人出院时,应填写肺结核病人出院小结 ,并将肺结核病

15、人治疗记录卡和肺结核病人出院小结交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肺结核病人出院后转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落实后续治疗和管理单位。病人住院期间的免费抗痨药品,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提供。 对不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按下列要求分工管理: (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 1、按江西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免费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年度药品需求计划,做好药品的接收、验收、保管、调拨和发放; 2、对辖区内县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专业技术的培训,并指导对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 3、对

16、辖区内县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对不住院治疗的涂阳肺结核病人在强化治疗期及继续治疗期内各进行一次家庭访视,了解病人治疗情况,督促医务人员实施直接面视的短程化疗; 4、掌握本辖区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情况,对治疗效果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 (二)乡(镇)卫生院 1、设专职或兼职防痨医生,指导乡村医生对病人的治疗管理; 2、接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的涂阳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通知后,立即对病人进行访视,并落实治疗管理; 3、每个病人全疗程至少访视 4 次,了解病人治疗情况,督促乡村医生落实病人的全程督导服药; 4、在

17、乡村医生实施督导化疗有困难的地区,选择具备一定文化水平的志愿者进行培训,以代替乡村医生实施督导化疗。 (三)村卫生室(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1、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 2、肺结核病人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肺结核病人中断服药; 3、一旦发现肺结核病人出现毒副反应,及时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嘱肺结核病人到定点收治医院就诊但不得任意更改治疗方案; 4、组织、督促肺结核病人定期复查,协助收集肺结核病人痰标本; 5、肺结核病人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治疗记录卡”上交乡(镇)卫生院,转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归档保存。

18、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县以上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查痰率:凡咳嗽、咳痰二周以上或咯血病人均为查痰对象,查痰率应达 98%以上。痰涂片检查与质量控制符合 痰涂片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 2、疫情报告率: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疫情报告率达 100%。 3、转诊率: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诊率达 98%以上。 4、转管率:承担肺结核病人住院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在完成病人诊断、治疗后,病人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管理,其转管率达 98%以上。 第二十六条 对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病人到位率:肺结核病人转诊、转管

19、到位率达 98%以上。 2、追访率:网络直报及转诊肺结核病人的追访率达 95%以上。 第二十七条 对村卫生室(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完成治疗率达 85%以上; 2、化疗督导率达 100%以上; 3、总体规则治疗率达 85%以上。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把肺结核疫情报告、规范化管理和肺结核病人转诊到位情况列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执业医师的目标管理、年度工作考核及其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的内容。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与考核。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影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评先,同时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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