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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doc

上传人:wjmd390 文档编号:6799577 上传时间:2019-04-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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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第三条 转诊转院是指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仪器设备条件或技术方面原因,必须转由上一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第四条 转诊转院分县转州、省内异地和省外转诊转院三类:县转州转诊转院指参保人员由本人所在县(市)医疗机构转往都匀三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医疗机构;省内异地转诊转院指下级医疗机构转往异地上一级医疗机构(州转省);省外转诊转院原则上指转往国家卫生部部属

2、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专科医疗机构。第五条 转诊转院的基本原 则是:凡属定点医疗机构能够诊治的,不得转往其它医疗机构;凡属省内医疗机构能够诊治的,不得转往省外;确需转诊转院的,要逐级往上转,不得越级。精神病、法定传染病、截瘫、晚期癌症患者原则上不能转省外治疗。第六条 转诊转院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县转州转诊转院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建议,并附2病历摘要和检查结果报告书,送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即可。(二)省内异地转诊转院,由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并附病历摘要和检查结果报告书,经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构审批、出具省内基本

3、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介绍信即可。(三)省外转诊转院,由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贵阳中医第一附属医院(只能转往部属中医院)其中一家医院按上述要求并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书,经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即可。第七条 全州各医疗机构要按转诊转院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工作,基层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及各类门诊部、诊疗所、医务室等)要有一名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二级以上医院由主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建议,科主任签字,医保科、主管院长签字后方能办理转诊转院。因医疗机构管理不当,导致转出本可诊治的疾病患者,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报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

4、核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或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第八条 省内各医疗机构对转诊转院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凡原转诊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已能满足诊断治疗要求的,接收医疗机构不得重做。诊疗终结后,应提供所有费用结算清单。社会3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查询、复核,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对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第九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主动配合治疗,不得提出与治疗不相符的医疗服务要求。第十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期间的医疗费,诊疗终结后,持发票及费用结算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均需加盖医院公章)、转诊转院审批表回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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