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沈人社发2011 175 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 46 号)和原辽宁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备案号为沈政法备字2011第 32 号),现 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
2、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2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二、明确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
3、任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 2012 年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到 2013 年底,市、区县(市)和开发区、街道(乡镇)3 级用工备案制度普遍建立,使我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用工备案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用工备案制度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各地
4、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软3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理顺职能、整合资源,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由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科室配备专门人员以及必要的设备,同时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工作,为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切实做好用工备案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各区、县(市)、开发区的培训、指导和督查,建立调度制度,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劳动关系、企业工资、社会保险、就业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各项涉及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要在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
5、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四、创新工作,提高效率,全力搞好用工备案服务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用劳动工备案工作制度,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充分利用已有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提供系统操作指南和制式表格下载服务,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登记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可采取提前通告、上门服务、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
6、位及时办理用工备案。要建立劳动4者信息查询举报渠道,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直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对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时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应根据办理相关业务的需要,出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对应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7、、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在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要以用工备案系统中备案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为准。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要在2012 年 7 月 1 日前,登录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系统,完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然后按照本办法要求,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可以持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手续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业务,从 7月 1 日开始,未办理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其他业务。5附件: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2.用人单位劳动用
8、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7.审核备案流程8.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登陆、注册及使用方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6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 200646 号)、原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
9、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 4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 单位” )和与之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工备案工作的政策制定、管
10、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7(一)中央(法人单位)、部队驻沈企业;(二)市直各单位、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三)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四)驻沈各金融机构。除上述用人单位外,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信息:(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职工人数、组织机构代码等;(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护照号码、参加社会保险等;(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等。第
11、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用工备案:(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法定终止、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退市等注销的。第七条 用工备案采取网络申报与直接备案相结合的方法。8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申报后,持相关材料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
12、备案手续。新组建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从系统中打印的加盖公章的企业信息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需要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三)被招用劳动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四)招用失业人员,需持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个月内办理用工备案的,须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五)招用应届或毕业二年以内大学生的,需持毕业证或报
13、到通知书(毕业二年以上的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六)招用外国人的,需要提供其本人护照、 外国人居住证和就业证;(七)调入劳动者,须持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9书(有效期为一个月);(八)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九)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2 份(附件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3 份(附件 2);(十)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件。第九条 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二)已鉴证的续签劳动合
14、同文本;(三)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 3)。第十条 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1 份;(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原件;(三)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10(五)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 4)。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 7 日内办理
15、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当在注销之日起 7 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加盖公章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4 份(附件 5);(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裁员意见书;(三)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终止或解除)备案职工名册3 份(附件 6);(四)宣布注销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注销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等材料。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备案时所提供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予以补正。对审查不合格的变更条款或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要求修改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16、(招工)备案表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档案各存 1 份,作为其计算工龄、办理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依据或者证明。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备案存档。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
17、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12附件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用人单位编码: 职工编号: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 系 电 话 劳 动 者 姓 名 性 别 联 系 电 话 身 份 证 号 学 历 户 籍 地 址 现 住 址 岗 位 工 种 是否劳务派遣用工 本单位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期限类型 劳动合同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到期时间 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用工备案审核部门(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保存一份,装入劳动者档案一份。13附件 2:
18、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编码: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合同时间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性质 户 籍行政区 现 住 址 是否派遣用工 本 单 位用工之日 合同类型 起始 截止经 办 人 劳动用工备案机关(盖章)用人单位(盖章)经办时间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14附件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编码: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续签合同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性质 户 籍行政区 现 住 址 是否派遣用工 本 单 位用工之日 合同类型 起始时间截止时间经办人 劳动用工备案机关(盖章)用人
19、单位(盖章)经办时间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15附件 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编码: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合同时间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性质 户 籍行政区 现 住 址是否派遣用工本 单 位用工之日合同类型 起始 截止变更事项经 办 人 备案机关(盖章)用人单位(盖章)经办时间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16附件 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编码: 单位养老保险编码: 职工编号: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本 单 位工作
20、年限 岗位职务或 工 种 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类型 劳动合同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到期时间 终止(解除)类 型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额(元) 终止(解除)原 因 本人签字 _年_月_日用人单位意见及盖章经 办 人 年 月 日说 明 : 本 表 一 式 四 份 , 劳 动 者 本 人 、 用 人 单 位 、 劳 动 者 档 案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各 一 份。17附件 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用人单位编码: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合同时间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性质 户 籍行政区 现 住 址是否派遣用工本 单 位用工之日合
21、同类型 起始 截止终止解除时间经办人 备案机关(盖章)用人单位(盖章)经办时间 年 月 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18附件 7:审核备案流程一、信息录入与要件报送(一)录入。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进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并注册后,使用账号、密码进入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按要求录入信息。(二)打印。信息录入完毕后,导出并打印需要进行用工备案的对应表格(新招、续签、变更、解除或终止)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在用人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三)备案。用人单位持打印表格和所需审核要件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二
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用工备案部门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使用授权的账号、密码进入系统,对用人单位上报的单位基本信息、录用职工信息、用人单位提供的备案要件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19附件 8: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登陆 注册及使用方法一、系统登陆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一)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 服务大厅”右下角“ 网上申报” 栏,点 击“ 沈阳 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 统”,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23、。(二)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61.189.32.230:8888/” ,回车后直接登录“ 沈阳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二、用人单位注册与使用系统用人单位在“沈阳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首 页左 侧第二栏 点击“ 马上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注册,成为系统的用户。在办理“用工备案” 业务时 ,用人单位使用账号、密码进入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考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操作指南手册(企业用户),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 首页右侧“ 通知公告”栏中20点击“劳动 关系管理系 统操作指南手册” ,进入下载页面,再点击右侧“下载 附件” ,下 载手册。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进入使用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后,使用授权的账号、密码进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备案 办法 通知沈 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2011 年 12 月 27 日 印 发